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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对违规传教士的惩处与安置
发布时间: 2024/7/4日    【字体:
作者:陈玉芳
关键词:  明清;禁教;司法;传教士;怀柔远人  
 


  要:明清时期发生过多起涉及天主教和传教士的案件。朝廷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的司法原则始终是基本参照。与此同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运用,法条、历史经验、国家安全、对天主教的政策、贸易关系、传教士与朝廷的关系、朝廷对特殊地区的政策与管理,以及最高统治者的态度等等,都是关联因素。具体来看,从晚明到清嘉庆时期,朝廷对京城违规传教士的惩处有别于地方传教士,对所有违规的在华传教士的处置总体上趋于严厉,其间“禁教”政策是变化的关键。与“禁教”趋于严厉相关,朝廷对澳门天主教的管治渐与内地接近。


明清之际,欧洲天主教再度来华,与中国社会发生诸多复杂关系。从明万历至清康熙年间,朝廷大体上优容欧洲传教士,但也出现过反天主教和传教士的情况,造成一些“教案”。清雍、乾、嘉时期,朝廷实行全面禁教,且相关法规趋于严厉。虽然《大明律》《大清律》皆有“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的条款,但是明清成文法皆为依据国内传统和社会情况制定的法律,在处理传教士犯法、违规时,认定罪名、审理过程、量刑及最后处置,都涉及关于法律适用和国际关系的复杂考虑。近代以前,发生“教案”及“禁教”情况下,明清朝廷在处置欧洲传教士违反律令的行为时如何适用相关法规,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如何交融,如何对待传教士的特殊身份,最后的惩处或安置又涉及怎样的考量,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考察仍留有巨大空间。本文拟从3个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传教士违犯法规处置方式的演变

 

万历四十四年(1616),南京礼部侍郎沈㴶联合南北两京官员上书控诉在华天主教传教士。翌年,神宗下旨将在南京传教的王丰肃(Alfonso Vagnone)等以“立教惑众,蓄谋叵测”的罪名,“递送广东抚按,督令西归”,而京城的传教士庞迪我(Diego de Pantoja)、熊三拔(Sabbatino de Ursis),因属同党,亦遣还本国。这是晚明朝廷第一次郑重处置欧洲在华传教士,当时的考量和依据可以从朝臣奏议中略见一斑。

 

沈㴶多次上疏参奏,呼吁按《大明律》惩治王丰肃等人。万历四十四年五月,沈氏上《参远夷疏》。他指控的传教士罪名有“越渡关津”“奸细”和“左道乱正”,请求朝廷“合将为首者,依律究遣,其余立限驱逐”。同时提出,若今后仍有传教士潜入,照《大明律》处断。同年八月,沈㴶上《再参远夷疏》,请求朝廷按《大明律》对传教士量刑判罪,内有:“臣查得大明律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注云俱要请旨……覆请速咨,臣等将夷犯从法依律拟断。”十二月又上《参远夷三疏》,再次“伏乞皇上即下明旨,容臣等将王丰肃等依律处断”。

 

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黄克缵反对按律处治西洋传教士,原因是他们所犯难引故律。理由有三:1.虽然传教士的活动贴近律中“左道乱正”之行,但是“此辈并非师巫”,“律文不载”,按律惩治恐被认为“深文巧诋”而惹圣怒。2.若坐以“境外奸细入境探听”之罪,则须审讯接引起谋之人利玛窦(Matteo Ricci),但是利氏已经去世,死无对证,官府虽知有此律,但“难引故疏”。3.若斥其“私度关津”之罪,仅杖之八十,逐出皇都而已,仍在华土之内。故此,他主张将传教士“押还广东,归之澳夷”。

 

南京礼部清吏司主事文翔凤从历史经验和国家安危的角度,权衡各种可能的处置方案,认为容留或驱逐传教士回国,均不可取:“容之姑延此晏日,则有如晋之刘渊、石勒,固一鉴也。驱之使复还其故巢,则有如宋之张元、吴昊,此又一鉴也。”而驱之海上,又患其多事于东南海疆,“孰保其走倭而走诸夷耶?以九边要害、五方险易烂熟胸中之狡夷,而斥之以干其愤,则枕戈扬波之患,必多事于东南矣”。他最终的建议是将传教士集中禁锢于省城:“即此辈之禁锢,亦不可使并之一方,又不可遂投之远裔,并则戒其有合谋,而远则戒其万一以计脱而走胡、走番、走倭也。不如安置于会城湊所,而责之其抚按、监司,必不至有他虑也。”

 

南京礼部郎中徐如珂认为驱逐和禁锢都非良策。理由是,驱逐的话,他们可能再次纠合,禁锢的话,又恐其结党合谋:

 

议得王丰肃等窃处中国久矣,中国习以为无足虑,而司世君子必欲驱而绝之,此其罪果安在耶?……狂谋未逞,遽难坐以奸细,邪说已炽,实难任其横行。盖容之非矣,而驱之逐之,恐于此解散于彼究合,亦未为得策也。安置善地,禁锢终身,俾不得成群结党,斯有廖乎?噫!及今图之,尚费处分,况迟之数年以后,而其祸可胜言哉?

 

由上可见,明朝官员讨论如何惩处传教士时,考虑的因素有法律条文、历史经验和国家安危,晚明朝廷对欧洲传教士的处置,是在权衡多重因素和可能的方案之后做出的选择。

 

清顺治十六年(1659),安徽歙县布衣杨光先撰《摘谬论》《选择议》,指控汤若望(Johann Adam Schall von Bell)所编西洋历法谬误以及荣亲王葬期选择不当。次年他又呈上《辟邪论》和《正国体呈稿》,控诉天主教和西洋历法之危害。但是,朝廷均未受理。康熙三年(1664),他又状告汤若望妖书惑众,谋叛清朝。对此,朝廷令相关衙署对汤若望和其他京城传教士议罪。礼部审讯议定,汤若望等犯“传布邪教”之罪,交由刑部量刑。刑部则按“师巫诈降逆神,书符咒水,自称师巫……首犯拟绞监候,从犯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条款,拟断汤若望立绞,李祖白、安文思(Gabriel de Magalhães)、利类思(Ludovico Buglio)等杖四十,流放宁古塔。在荣亲王葬期选择上,礼部判定汤若望择期有误。就此,刑部和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题请将汤氏按大逆之罪凌迟处死。但是,辅政大臣不仅下令赦免汤若望因择期有误而被判定“大逆”的死罪,而且免去其责打和流徙之罪。并且,康熙四年(1665)三月初五日,朝廷因地震下诏恩赦,而汤若望“传布邪教”和历法谬误之罪均发生在恩赦之前,刑部据此免究其罪。其他京城传教士利类思、安文思和南怀仁(Ferdinand Verbiest)也“因恭遇康熙四年三月初五日恩赦,俱行免罪开释”。除京城传教士外,这一案件也牵涉到在各省的传教士。礼部上奏“密敕各部督抚缉拿西洋人押解至京,以交刑部议”。然而,辅政大臣开恩宽宥,批谕“在省之西洋人,着免缉拿,可送到京城议奏”。礼部在审讯议定各省西洋人“传教惑众”属实后,拟交刑部量刑。但是,辅政大臣又批谕:“既遇恩赦,免交刑部。”最终结案时,朝廷判处各省传教士安插广东,汤若望等人仍留于京城,“其送回广东者,着该督抚不时严查。留于此地者,着尔部不时严查。恐彼仍传邪教行乱,亦加饬交继任各官防范。”由此可以看出,朝廷虽然按司法程序审理此案,但是最终的判决受到政治权力的干预。

 

康熙末年,清朝与罗马教廷关系趋于紧张。雍正帝继位后,下令在全国禁教,并驱逐各地传教士。乾隆登基后,继续禁教,但在统治初期,对违令传教的欧洲人亦是“概行送至澳门,定限勒令搭船回国”,或“其西洋人,俱递解广东,勒限搭船回国,毋得容留滋事”。前述事例表明,乾隆初年以前,明清朝廷在审理关涉传教士的案件时,有按律拟定传教士罪行的考量和司法活动,但多法外开恩,倾向于将传教士驱逐或安置某地,又或遣返回国。

 

这一局面在乾隆十一年(1746)发生变化,出现严格按律惩治传教士的情况。是年,福建巡抚周学健抓获福安天主教传教士和信徒,并坚持按律惩办违禁潜入传教的欧洲人。他列出4条要照律处治传教士的理由。其中之一是:“即以国家令典而论,律称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例载妄布邪言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西洋夷人虽在化外,而既入中国食毛践土,即同编氓,乃敢鼓其邪说,煽惑人心,应照律治罪者一也。”据此,他请求“将白多禄等按律定拟,题请明正典刑”,或“将白多禄等律拟具题到日,皇帝特颁谕旨加以宽典,使狡黠之岛夷既知天朝法律森严,愈感皇上天恩宽大,庶几德与刑并著,恩与威并昭矣”。乾隆帝朱批:“未免重之过当,然照律定拟,自所应当。”经刑部复议后,皇帝下令白多禄(Pedro Sansy Jorda)即刻处斩,华敬(Joachim Royo Perez)、施黄正国(Francisco Diaz)、德黄正国(Francisco Serrano)、费若用(Juan Alcober Figuera)依拟应斩,郭惠人依拟应绞,俱行监候秋后处决。白多禄被斩决之后,乾隆帝有宽宥其他西洋人之意。在乾隆十三年(1748)秋审时,他没有处决华敬等人,而是下令仍行监禁。不过,乾隆在发现狱中传教士与外界暗地沟通之后,又下旨:“着将现在拟斩监候之西洋人华敬等四犯俱行监毙,以绝窥探”。受福安教案影响,乾隆十二年(1747)江苏巡抚捕获黄安多(Antonio-Jose Henriques)和谈方济(Tristanode Attimis),并请旨将二人依律拟绞监候。皇帝下旨,本应照福建之案处理,但若将夷人明正典刑,惩罚过重,而久关囹圄,又恐像福建传教士一样滋生其他事端,故而,“令其瘐毙。不动声色,而隐患可除”。

 

由此可以看出,乾隆有重惩传教士之意,但又不想将他们明正典刑。或者可以说,乾隆中前期朝廷在地方官的坚持和呈请之下,出现按律拟断传教士犯罪的情况,但没有成为惯例。当时发生的其他案件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乾隆十一年上谕全国查禁天主教后,除江西盘获的李世辅(Urbanus Schamberger)因被认为是“游历山、陕授徒行教,其从前经由之澳门等关口,并未照例奏明,显系多事不法之人”,“……若押令回国,伊必捏造妄言,肆行传播,转为未便”,被拘禁江西省城之外,直隶、湖南、山西等地抓捕的传教士,俱经皇帝下旨,被押解广东,搭船回国。乾隆二十四年(1759),福建巡抚盘获西洋传教士郭伯尔纳笃(Francisco Pallas)后,上谕将郭氏解赴澳门收管,递回该国安插。并且,乾隆帝对地方坚持按律处治传教士的请求,并不一概应允。乾隆十九年(1754),江苏再次抓获张若瑟(Jose de Araujo)等5名西洋教士,皇帝下旨将其一概解回澳门安插,且谕各地“应行设法稽查,严为禁绝,不必视同邪教概绳以法”。两江总督鄂容安、江苏巡抚庄有恭坚持严惩传教士,请求即使不将他们处以极刑,也要照江西拿获夷人李世辅之例“暂行隔别监禁”,但乾隆帝坚持将张若瑟等押解澳门即可。

 

乾隆四十九年(1784),罗马天主教传信部驻广州的司库哆啰(Francesco della Torre)暗中派遣4人前赴西安传教,被广东官府捉拿。乾隆帝误认为哆啰是法国商人,在处置他时加入了外贸和国际关系方面的考虑,没有按律行事,而是命令将其遣回本国,并下令广东巡抚孙士毅对其详加晓谕:

 

(哆啰)按律办理本应发遣新疆,业经据实奏闻,现奉大皇帝谕旨,该国贸易以来,尚无过失,此次姑从宽免究,将哆啰发还尔国,听尔国惩处。此系大皇帝格外恩施,尔国自应倍加感激,嗣后务须约束尔国臣民,如来内地贸易,一一恪守天朝法度,毋许再有滋事。

 

但是,之后不久陕西地方又查出哆啰还曾派10人前往多个省份传教。有鉴于此,乾隆在两广总督舒常等的请奏下,将其逮至京城,而哆啰未等审讯就不幸丧命狱中。对本案中抓获的其他传教士,“本应按律定拟,将该犯等即置重辟”,但是乾隆对其法外开恩,“免其一死”,着“牢固监禁,以示惩儆”,后来又减刑为圈禁,最终加恩释放。

 

从前述情况看,乾隆时期更强调“本应按律定拟”,虽然大多案例中对违规者从宽处置,但朝廷对秘密传教的态度毕竟日趋严厉,相较之前仅驱逐或将传教士安置某地、遣返回国的做法,监禁、圈禁成为朝廷处置传教士的常用方式。

 

嘉庆帝起初沿袭乾隆时期圈禁、监禁之类的刑罚严惩秘密传教,不过惩治措施日趋严厉,最终出台了重惩治秘密传教的专项法律条文。嘉庆十年(1805),京城传教士德天赐(Santo Agostino Adeodato)因派人递送信件和地图被逮捕,刑部拟判遣返其回国或回堂。但是,嘉庆帝因德天赐来京当差,不知安分守法,妄行刊书传教,令兵部派员押送其至热河厄鲁特房营圈禁。同年,朝廷逮捕另一位秘密传教的西洋人若亚敬(Joachim Salvetti),将其监禁于广东三年,“俟限满后遇有西洋人回国之便,令其携带回洋,不必永远监禁,以示矜卹远人,法外施仁至意。”从十六年(1811)开始,嘉庆帝下令对秘密传教的西洋人实行绞决,并形成专项条文《西洋人传教治罪专条》,明言:“嗣后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传习,并私设名号煽惑及众,确有实据,为首者竟当定为绞决……”该条文随后纳入《大清律》。传教治罪专条的颁布,意味着朝廷对秘密传教的治罪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法条,法外开恩的空间随之消失。此后,在四川、湖南、热河等地抓获的传教士徐德新(Joannes Gabriel Taurin Dufresse)、蓝月旺(Joannes de Triora)、刘格来(Francis Regis Clet)等,均被处以绞决。

 

 二、禁教举措下的京城传教士

 

16世纪末天主教传入中国之后,一部分传教士在各省活动,还有一些进入京师,为朝廷效力。自万历二十九年(1601)利玛窦立足京城,到道光十七年(1837)高守谦(Verissimo Monteiro de Serra)离京,西洋传教士在北京宫廷服务200多年。虽然京城和地方的传教士都为传播天主教而来,但是在朝廷眼中,二者大有不同。

 

明永乐帝曾下诏接纳愿归附中国的远人:“自今诸番国人,愿入中国者听。”远人内附缘由各有不同,但在朝廷看来,均为向风慕义而来。传教士为留居中国境内,也称是慕名中华,向化而来。第一位来到京城的传教士利玛窦在上呈给皇帝的奏疏中,就表明自己为慕义向化而来,希望得准长居中国:

 

臣本国极远,从来贡献所不通,逖闻天朝声教文物,窃语霑被其余,终身为氓,庶不虚生……又,臣先于本国,忝与科名,已叨禄位,天地图及度数,深测其秘,制器观象,考验日晷,并与中国古法吻合。

 

在如何安置利玛窦等人的问题上,以蔡献臣为首的礼部官员认为,利玛窦既非朝贡使臣,也非一般意义上的慕义贡献者,可比照暹罗国存留广东有进贡者事例行赏,不许其潜住两京,而是送回广东、江西等处官司收管。至于是“入籍居住”还是“附船归国”,则听从其便。如此一来, 既可宽慰远人向化之心,又可彰显皇帝德治。该疏留中“不报”。礼部一再上疏题请将利玛窦“遣回江西等处,听其深山邃谷,寄跡怡老”,以彰“圣朝柔远之政”。仍不报。最终,利玛窦在皇帝的默许之下,以向化远臣的身份留京,并得赐官职俸禄。史载:“上嘉其向化之诚,予之饩廪。”利氏固辞官职,仅食年俸“一百两银”。利玛窦去世以后,明朝又因其“久依辇毂”,仿外国所遣陪臣去世之例,赐与墓地。此后入京效力的欧洲传教士皆得循利玛窦之例,生享朝廷食禄,死得朝廷所赐葬地。汤若望先后被赐封“管钦天监监正事”“通议大夫”“太常寺少卿”“通政使司通政使”等职衔,官至二品,享相应品级俸禄,由户部发放。南怀仁任钦天监监副时,户部“每年给银一百两,米二十五石”。其他未有正式官衔的居京传教士如徐日昇(Tomas Pereira)、闵明我(Claudio Filippo Grimaldi)、安多(Antoine Thomas)等也由朝廷供奉,食用由光禄寺给发。京城传教士被视为向化投诚的远臣,得准留居,生时由朝廷供奉食禄,死时受赐墓地,这与被视为普通夷人的地方传教士形成鲜明对比。


相较地方传教士,京城传教士的活动范围实际上受到限制。利玛窦入京之后给友人的信中曾提到,他无法随意离京,更不得再返回本土国家:“假使有时想回故乡看看,朝廷大概不会同意的。所以,可爱的神父,除非在另一世界外,我们已不怀希望今生有再会的可能。”康熙帝禁止京城传教士返回欧洲,并在康熙四十五年(1706)再次强调定居中国者永不复回西洋。由于各省地方官难以有效管控当地传教士的活动,这种限制实际上主要对京城传教士有效。乾隆帝禁止入京西洋人返回本国。乾隆三十九年(1774),两广总督李侍尧奉谕旨:“向例,西洋人赴京效力之后,即不准其复回本国,近来在京西洋人内,竟有以亲老告假者,殊属非理……伊等如实系情愿长住中国,不复告回者,方准送京,若有父母在堂者,即不准其详报呈送。”嘉庆时期,唯有患病的京城西洋人可以返回欧洲,但不可在澳门逗留。嘉庆十年(1805),在京效力的慕王化(Joao Pinto Gomes)因患病得准回国,朝廷派员伴送至澳门,“交夷目收领,令其即回西洋本国,不可任其沿途及在澳门逗留,与人交接致滋事端”。


在南京教案的判决中,朝廷认为京城与地方是有分别的。明神宗谕旨中提到,南京传教士犯下“立教惑众,蓄谋叵测”的罪名,而京城传教士庞迪我等是与利玛窦一脉相承的“向化来京”的远臣。庞迪我等并无罪过,只因与南京西洋人属同僚,才一道被驱逐回国。在杨光先掀起的教案中,朝廷对京内外传教士的处治不同。礼部题奏将京城内外传教士一并遣返安插广东时,辅政大臣传谕,京外传教士安插广东,而汤若望、利类思、安文思等人,仍留在京城。雍乾嘉全面禁教时,朝廷驱逐各省传教士,但是允许居京传教士仍留原地。具体来看,雍正禁教时,京城传教士留京效力,各省传教士安插澳门,但有技艺者可送京供职。乾隆时期,朝廷对愿入京城的传教士派员照看,由驿送京。乾隆四十六年(1781)上谕广东官员“留心体察,如有该处人来粤,即行访问,奏闻送京”。嘉庆十六年(1811),朝廷虽然将部分京城西洋人遣返,但供职钦天监的西洋人仍可留在京城:“着该管大臣等即行查明,除在钦天监推步天文差使者,仍令供职外,其余西洋人俱着交两广总督,俟有该国船只到粤,附便遣令归国。”整体而言,在教案发生时,朝廷倾向于原地羁留京城的传教士,而非逐至粤澳地区或遣返回国,在全面禁教驱逐地方各省传教士时,仍旧允许京城传教士留居原地。

 

在教案和禁教时期,朝廷虽然下令遣返地方传教士回国或安置粤澳地区,但是通常难以落实。这也是传教禁而不绝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如果有京城传教士被认定违规而遭遣返的,朝廷会更为重视,并严密监督谕令是否落实。乾隆五十九年(1794),遣使会传教士刘思永(Rodrigo da Madre de Deus)因在京滋事,被安置在澳门,且不得私行回国。香山知县金毓奇、县丞李凌翰在嘉庆八年(1803)十二月得知刘思永欲搭船回国时,多番下谕澳葡理事官不得令其回国。嘉庆十六年(1811),朝廷下令遣返在京传教士高临渊(Emanuele Conforti)等人时,署香山县丞周飞鸿谕令理事官务必监督其回国,且禀报相关信息:“……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俟送到夷人高临渊等抵澳,收领约束,毋许滋生事端。遇有便船,即令附搭回国。仍将收领归国日期禀报本分县,以凭转报。”嘉庆十一年(1806),在入京途中被遣回澳门的法国遣使会士苏振生(Jean Francois Richet)和冯秉乾(Joseph de Mailla),也受到同样程度的严密监视。香山知县彭昭麟派遣差役护送二人前赴香山县,由澳门夷目“查收约束,饬令搭船回国。仍将收到洋人日期先行禀复。该洋人于何月日回国,亦即驰禀本县,以凭转报。均毋迟违”。此后嘉庆十七年(1812),香山知县郑承雯在得知苏振生久未回国时,谕令夷目:


立即查明,该洋人苏振生定于何月日附搭商船,开行回国?取具回国日期,商船姓名,先行禀报本县察核,以凭详咨。该夷目仍将该洋人因何日久不行搭船回国,有无别往各缘由,即日先行据实禀复,以凭转报。事关屡奉大宪檄行查报,该夷目毋再迟违,致干重咎未便。


另外,朝廷对触犯法规的京城传教士和其他传教士的处治也有不同。嘉庆十年,朝廷将卷入地方秘密传教活动的京城传教士德天赐解往热河,圈禁在厄鲁特营房。刑部称,之所以圈禁德天赐,是因为他“系钦赐职员,在京当差,与夷人潜赴内地传教者不同”,“不得援以为例”。据此,刑部在处理同年在山西盘获的西洋人若亚敬的案子时认为,不宜按德天赐之例圈禁厄鲁特营房,而是“援照吧哋哩咉等成案办理。或留于广东省永远监禁,或监禁一二年后再行释回”。皇帝下令“留于广东省监禁三年,俟限满后,遇有西洋人回国之便,令其携带回洋,不必永远监禁”。

 

由此可见,虽然京城和地方的欧洲传教士为同一目的来到中国,但是在明清朝廷看来,二者有差别。朝廷视京城传教士为慕义归化之远臣,而各地传教士是普通的化外人。这种不同不仅体现在朝廷对京城传教士赏赐官衔,给食俸禄,赐地安葬,管束严格方面,也体现在发生教案和禁教时,朝廷允许在京传教士仍留于京城,但是若被遣返,则受严密监督,且对其触犯法律行为的处治也不同于其他传教士。

 

三、惩治违规传教士视角下的澳门

 

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寓居澳门之后,天主教传教士随之而来,并于万历四年(1576)成立澳门主教区。该主教区负责向中国、日本和越南等地输送传教人员和物资。此外,耶稣会、方济各会、奥斯丁会等修会相继在澳门建造教堂,澳门逐渐成为天主教传教士进入内地传教的基地和跳板。由于入华传教士的活动与澳门息息相关,朝廷如何处治在内地秘密行教的传教士,与对澳门的政策和管理有关,并影响到对澳门的天主教政策。

 

万历四十四年(1617),朝廷下令对传教士“治以不治之法”,驱逐其回国。不过,明朝与欧洲国家未建立官方联系,西洋船只无法停泊广州,传教士归国须取道澳门。当时朝廷考虑到对居澳葡人管理程度有限,担心传教士一入澳门,“去与不去,难以钤制”,决定“合就省内另择一所羁候,日拨营兵二名防护之,五日一换,禁绝通息。即牌令澳中探有大西洋船欲回时,随即省差指挥官二员,带兵押至船,直待其开驾回报,以便转文”。这一方案虽然详密周到,但是难以落到实处。王丰肃、谢务禄(Alvaro Semedo)以及庞迪我等被逐至澳门后,没有乘船归国,而是常住澳门,并且王、谢二人于天启年间改名换姓,再次进入内地传教。


康熙四年杨光先教案完结后,朝廷下令将各省传教士禁锢广州,而非逐至澳门或遣返回国,也与当时的对澳政策有关。顺、康之际,朝廷在闽粤沿海实行迁海禁海,葡萄牙人是否迁禁,成为问题。康熙二年(1663)四月,广东督抚卢崇峻建议将葡萄牙人遣回原籍。次年二月,兵部咨准澳门葡人留居不迁。礼部以“夷人自远土西洋而来,居住此地年久”,拟准其居住,并得皇帝允准。然而,康熙四年传教士在审讯中供称来自澳门,遂将葡萄牙人卷入案中,葡人去留问题再次引起朝廷关注。朝廷最终决议居澳葡人免迁,并在澳门葡萄牙人的对华贸易、出入关闸、物资供应等方面实施管控。然而,将澳门划于迁界范围之外,意味着传教士一旦入澳,其去留即不可知。另外,当时广州不是西洋船只必到之地,传教士搭船回国难以成行。而且,传教士久居境内,对中国了如指掌,若其回国,恐会泄露情报。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受惩处的传教士圈禁广州,成为一个重要选择。

 

康熙末年,澳门重新取代广州成为朝廷遣返传教士回国的中转地和安置被驱逐传教士的主要地点。康熙四十五年,皇帝下令所有传教士需领票才可在华居住,并将未领票的传教士驱往澳门,经由澳门回国。雍正元年(1723)全面禁教时,皇帝在京城西洋人戴进贤(Ignaz Kögler)的请求下,允许境内的传教士留居广州。10年之后,朝廷又因这些传教士在广州秘密传教,复将他们逐至澳门,令其乘船回国。乾隆时期,朝廷处置秘密行教者的主要方式,也是把他们解至澳门安置,或经由澳门遣回本国。

 

清朝已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设粤海关,并规定西洋贸易船只俱停泊黄埔,澳门仅允许葡萄牙船只停泊。这样一来,传教士从广州搭船回国更为便利。而且澳门地方窄小,也非安置传教士的理想之地。两广总督孔毓珣曾说过:“澳门滨海偏僻之地,欲回则无船可搭,欲住则地窄难容。”在这种情况下,清朝仍然把澳门作为安置传教士之地及遣送回国的中转地,原因有三。

 

一,澳门是天主教在东亚地区的主教区,而且葡萄牙有该地区的保教权,故西洋传教士来华多取道澳门而非其它地方。清朝也逐渐了解到澳门是西洋传教士的聚居地。康熙继位以来,经由澳门选取西洋人入京效力成为惯例。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两广总督奏报:“又有香山本澳洋舡在大西洋贸易回帆,于七月内到广,带有西洋人二名,知天文一人,弹唱一人。奴才已会商抚臣杨琳就近查明着发进京外,合并奏闻。”

 

二,随着对澳门管理的强化,朝廷能对被逐至澳门的传教士实行有效监管。万历到康熙初年,朝廷不在澳门安置传教士的原因之一,均是由于难以管治入澳传教士。随着时间推进,清朝逐渐建立起完备的管治澳门的行政体系。除有香山知县统辖澳门外,雍正九年(1731)又设香山县丞专管澳门地方,驻地前山寨。乾隆九年(1744)设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一职,位居香山县丞之上,专管澳门民蕃事务,驻扎前山寨。同年,香山县丞移驻望厦村。至此,形成了以香山知县、县丞以及澳门同知与澳门葡萄牙理事官对接的沟通体系。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现藏有大量乾、嘉时期香山县知县、县丞和澳门同知等官员就盘查、抓捕、羁押、召取传教士入京或遣返传教士回国等事宜与葡人理事官沟通的谕、饬、信牌等往来文书。从嘉庆十年到十四年(18051809),广东地方官多次就抓捕、羁押和囚禁曾在山西传教的若亚敬发文给澳门理事官,这一点可以看出清朝官员能够对被逐至澳门的传教士实行有效监管。

 

三,与朝廷有意将欧洲人的活动控制在广州之外有关。康熙开放粤海关之后,西洋人频繁来粤贸易,给当地带来安全隐患,朝廷多次有意将西洋船只的停泊之地改在澳门。开海之初,朝廷规定来粤贸易船只湾泊澳门,“后因红毛法兰西诸国之船在澳赁屋贸易,与澳彝角口,彼此结仇,至今不解。于是红毛诸国洋船,俱改泊于黄埔地方,惟风势不顺,暂收入由澳往南十余里之十字门寄桡停泊”。

 

雍正十年(1732),广东右翼镇总兵李维扬详陈洋船停泊黄埔的隐患,奏请移泊虎门口外。广东总督鄂弥达也上奏请求将外国船只改泊澳门。鄂弥达指出:“从前洋艘原湾此地(澳门),缘康熙二十五年……等因具题,经部覆准,故至今各洋船皆移泊黄埔地方”,而黄埔“实系逼近省城,一任夷商扬帆直入,早晚试炮,毫无顾忌,未免骇人听闻。”但是没有得到朝廷议准。

 

乾隆元年(1736),又有官员奏请外国船只俱泊澳门,但鄂弥达结合当时的情况,议奏维持原状,原因是若停泊一地,可能会加剧葡萄牙与英、法等国之矛盾,继而影响地方安危:

但红毛各国之船,与澳门彝商,以夙怨而结为世仇,至今凡遇他国洋船避风暂收入十字门者,澳彝必严加防范……如此,若黄埔不容湾泊,强令同泊于澳门之拉青角,势必彼此争仇抅衅,无以相安,而地方由此多事……

 

乾隆一朝虽然也未命西洋船艘改泊澳门,但是却逐步限制了欧洲人在东南沿海的活动范围。先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实行“一口通商”,西洋人仅可到粤贸易。两年后,又颁布《防范外夷章程》,规定“夷商在省住冬,应请永行禁止也”。即来华欧洲人在非贸易期间不得停留广州,须到澳门住冬,澳门随之成为朝廷管控西洋人的重要地方。在这种政策趋势下,澳门是朝廷在教案和禁教时期聚集并管理来华传教士的理想之地。

 

由于传教士在内地秘密行教的态势与澳门关系密切,朝廷对澳门的天主教政策也因内陆禁教程度有所变化。乾隆之前,朝廷区别对待澳门和内陆的天主教,具体体现在,禁教仅针对潜入内陆的欧洲传教士,不涉及身在澳门的传教士和华人。雍正元年禁教时,两广总督孔毓珣就提到内陆和澳门传教士两者不同:“至澳门居住之西洋人,各有家室,另一种类,素不出外行教,不在发回之内。”但是,从乾隆福安教案开始,地方官和朝廷注意到秘密传教屡禁不绝这一问题与澳门有关。福建巡抚周学健指出:“澳门共有八堂……一堂经管一省,每年该国钱粮运交吕宋会长,由吕宋转运澳门各堂散给。夫以精心计利之国,而以资财遍散于各省,意欲何为,是其阴行诡祕,实不可测也。”乾隆十九年(1754),江苏巡抚鄂容安在奏报捕获张若瑟等传教士时,请求严查水陆各处关隘,严禁传教士经由澳门潜入内地传教:“至广东澳门为夷人聚集之所,在彼自行其教,原可不禁,会长季类斯等明知天朝禁令,不但并不阻止,且以虽有禁令行教无时之语指引夷人潜入内地滋事,实为不法……”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对澳门天主教的政策也发生变化。

 

一,禁止内地民人前往澳门入教。受福安教案影响,乾隆十二年(1747),香山知县张汝霖查禁澳门供华人奉教的唐人庙。乾隆十四年(1749),清朝与澳门葡人订立《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其中一条即是禁止招授华人入教:

 

禁设教从教。澳夷原属教门,多习天主教,但不许招授华人,勾引入教,致为人心风俗之害。该夷保甲,务须逐户查禁,毋许华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结缴送。倘敢故违,设教、从教,与保甲、夷目一并究处,分别驱逐出澳。

 

二,对地方官实行责任连带,杜绝传教士从澳门进入内地的现象。乾隆四十九年(1784),朝廷下令:

 

以西洋人蔓延数省,皆由广东地方官未能稽察防范所致……澳门距省甚近,地方官平日竟如聋聩,毫无觉察,自有应得处分。倘嗣后仍有西洋人潜出滋事者,一经发觉,惟该督抚是问,即当重治其罪。

 

三,严查澳门的传教士,并与信教民人一体治罪。嘉庆十年(1805)十一月,上谕地方官严查以贸易为由经澳门进入内地的西洋人:

 

粤省澳门地方洋舶往来,该国人等自因赴广贸易,与内地民人勾结始能惑众传教,如果粤省稽察严密,何至私越内地乎……嗣后,着该督抚等饬知地方官,于澳门地方严查西洋人等,除贸易而外,如有私行逗留讲经、传教等事,即随时饬禁,勿任潜赴他省,致滋煽诱……

嘉庆十三年(1808),朝廷又下令缉拿究办在澳门藏匿罪人的夷人:“将澳门夷人天主教查明,有无藏匿罪人,严密缉拿究办。该处华夷杂处,务宜认真查禁。”嘉庆十九年(1814)二月,下令严查澳门一带传教情况:“至香山澳门一带,地迫外洋,为夷人寄居之所,近复传习天主教,久之亦恐滋患。”三月,谕令两广总督严惩澳门向内地传教的西洋人:

 

天主教本传自外洋,该夷人居住澳门,自习其教,原可不必过问,惟该夷人若向内地民人传授,则恐其煽惑流毒,此则不可不严切申禁,一经查出,不但将内地习教之人按律惩办,其传教之西洋人亦一并严惩。该督等总期张弛得宜,绥靖地方为要。

 

五月,嘉庆帝再次强调对向中国民人传教的西洋人与中国信教者一体治罪:“如中国民人有私习天主教者,地方官立即访拏,从重治罪。其西洋人诱惑内地商民者,一经究出拏获,一体治罪,断不宽贷。务各凛遵例禁,以熄邪说而正人心。”

 

简而言之,在教案和禁教发生时,朝廷有时将传教士遣返回国,有时安插广州,更多的是安置澳门或令其经由澳门回国,而选择何种处置方式,与当时的对澳门政策和管理有关。朝廷禁教起初并不关涉澳门天主教,随着内地禁教趋于严厉以及秘密传教屡禁不绝,朝廷对内陆民人赴澳信教以及澳门传教士入内地传教管控趋向严格,并对澳门当地向华人传教者与信教华人一体治罪。

 

四、结

 

古代中国有“华夷之分”和“怀柔远人”的思想观念,也逐渐形成了处理“夷人”在华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宋朝因袭这一原则。明朝发生变化,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清承明制,基本按清朝律法处置化外人犯法:“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由于明清两朝法律文本对“化外人”的界定模糊,学术界对明清律条中的“化外人”是仅指边疆少数民族还是包含外国人也有分歧。本文研究表明,从明到清,朝廷曾屡次依据“化外人有犯”条审理传教士行为,“化外人”所指包括外国人。


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曾指出,明代“蕃人”在华享治外法权。本文研究表明,明清朝廷对违犯法规的传教士多用驱逐安插方式处置,但“化外人有犯”条亦非形同虚设,或者说,明清朝廷对外国人行使刑事管辖权,没有让渡治外法权。明清朝廷在处理关涉传教士的案件时,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合运用,法条、历史经验、国家安全、贸易关系、传教士与朝廷的关系、对澳门的政策与管理,以及最高统治者的态度等等,都是关联因素。从演变角度看,从晚明到清嘉庆时期,对传教士违犯法规的处置总体上说趋于严厉,其间“禁教”政策是变化的关键。不过“禁教”政策并不意味着清朝停止接纳西洋传教士入京服务,对中西贸易的影响也不明显。

 

《古代文明》2024年第2

古代文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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