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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现代公共治理
发布时间: 2010/11/11日    【字体:
作者:白彬
关键词:  宗教 公共治理  
 

                                        白彬
 

[内容摘要] 虽然在现代社会宗教和政治之间形成了“政教分离”的格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完全消解。相反,宗教正日益作为一个新兴的“第三部门”在现代公共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试图从现代公共治理理论的兴起、发展及成果入手,探讨宗教介入到现代公共治理的契机,并最终落脚于宗教与现代公共治理良性互动的研究。

关键词:宗教;现代公共治理;良性互动
 

    宗教与政治的互动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现代化的进程使得宗教与政治之间形成了“政教分离”的格局,从而把公共性的社会交与俗世性的政治去处理,宗教逐渐从全能性的意识形态淡出,把重点收摄到伦理反思上。但从更深入的意义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消解,虽然宗教不再以权力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共事务,但随着宗教队伍的壮大以及宗教意识形态的回归,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而宗教开始出现的某些社会特征,例如抗灾救助、社会福利、扶正抑邪、稳定人心等社会慈善、民间互助及社会控制行为使得有些学者认为宗教已秉赋“第三部门”的特征,并开始用非盈利组织及“第三部门”的视角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而“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的发展与研究正是我国现代公共治理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一、现代公共治理理论的概述
 
   “治理”(governance)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的“掌舵”一词,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其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被最早提出的是1989年的世界银行报告,它在概括当时非洲国家的公共管理的情况时,用了“治理危机”一词,并提出了“良好治理”的制度框架。此后,由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治理”一词被广泛的应用于政治发展的研究当中,而且对治理的研究很快成为2O世纪9O年代政治学的最新发展,并在许多国家的政治、行政、社会管理改革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仅拥有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框架,而且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系统和标准,成为了公共管理创新的一个探索性成果。

    现代公共治理强调的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的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包括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从治理理论所包含的内容和所强调的重点来看,公共治理理论具有如下一些特征:首先,政府或公共权力组织并不是行使治理权的唯一中心主体,其他的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和非赢利组织等第三部门组织都可能是权力的中心,它们都可以参与进行决策和管理,权威出现了多元化;其次,治理理论中的管理手段除了国家的手段和方法外,更多的是强调各种机构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再次,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在迈向共同的目的地的过程中,各个主体间协调和沟通加以突出。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这时权力的流向是双向或多向的,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它所强调的是一种上下互动的过程,强调公民和社会机构的参与,其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最后,治理的概念已经超出了政府的范畴,它强调了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协调的最佳状态。
 
    二、宗教介入现代公共治理的契机
 
    从上述的治理理论内容中可以看m,现代公共治理理论中强调的是权威主体的多元化、合作的平等化以及公民和社会机构参与的扩大化,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光有政府的自身觉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来自于公民和社会的强大推动。如果我们能有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那就将极大的推动政府从传统管理方式向治理转变。但是从我国的公民状况来看,要实现治理变革所要求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公民的社会组织虽有所发展,但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都还比较薄弱,还远远没有使政府感觉到它是政府在管理中必须与之合作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公民还缺乏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力来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和训练,对于来自政府和官员的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往往习惯于采取容忍的态度。因此,面对治理的转变,来自公民社会的动力是不足的。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地创造各种条件去提高公民的自主平等和参政意识,转变公民的观念。而作为公民社会中最活跃的第三部门在治理变革中恰恰可以发挥这样的积极作用,为治理变革提供现实的需要和动力。而宗教组织作为一个新兴的第j部门,亦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政教分离的制度架构之下,宗教虽然会随着与权力之间的分离、随着从权力领域的撤退而不断弱化,但是宗教发展很难“遁世”与“隐居”,更不可能独善其身,反而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宗教逐渐作为公民社会中的第j部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现代宗教是宗教的纯粹化,它不再是统治工具(至少在理想上),不再借助于权力来推行信仰,而是依靠宗教信仰自身的内在力量去吸引人,给忙碌劳神的现代人提供终极关怀和感情抚慰,使他们重新回到历史、时间和意义的世界中去,更多地关注他们所生活的世界。现代宗教不仅能够容纳个人自由,甚至还成了个人自由的重要体现。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和强权政治从信仰领域的推出,由于现代宗教的私人化和多元化,人们得以从传统的宗教压迫和神学统治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思想和信仰上的自由,个人人格成为了独立自主的主体。这是个人成为杖力主体、利益主体、身份主体的前提。在此,宗教从内在型和精神上成就了作为主体的人,即,使他成为了内在自由和自律的人,没有这种内在的自由和自律,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意识将无所依附。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宗教可以是公民社会中的主体在观念上认识到自身是独立自主的主体,拥有要求体现权威、实现利益的权利,这样就会更加积极和强烈的要求用自己的政治权力来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

    其次,宗教很重要的一个社会整合功能就是凝聚群体,使人们达成思想意识上的共契。萨利托对宗教的社会功能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宗教历史的重要性实质上寓于以下事实中:他打断了上帝与恺撒两个领域间的联系,促进了社会的非政治化过程,从而把人类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不受国家控制的自愿结合上来,也就是说,这种结合的内在约束力变得比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把它们连接在一起更为强固。”而现代公共治理强调的是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恰恰是宗教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至少宗教可以使人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内达成共识,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从而更好的促进行动上的合作。

    最后,在现代制度的作用上,宗教虽然不再承载制度合理性论证的负担,现代制度也无需宗教来提供终极意义的合法理由,但是,宗教却从旁论证着现代政治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他要求现代的制度体制必须维护社会正义,要求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须有起码的良心和自律,以此来保证统治和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提高公民社会主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主体自身更好的意识到自身的监督是政府管理是否合理和有效的重要因素。
 
    三、宗教与现代公共治理良性互动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宗教确有许多介入到现代公共治理领域的契机,而且值得我们欣慰的是在我国的现代公共治理中,宗教作为一股“第三部门”的积极力量也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我国的公共治理实现了良好的互动。

    首先,宗教组织作为一个非盈利组织,发挥着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宗教信徒和国家社会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合作的桥梁。他们通过讲道,弘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宗教道德的积极因素,促使广大的信教群众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不仅加强了自身内部的协调与合作,而且也带动了整个宗教界与国家、社会、政府的合作。

    其次,参政议政,不断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是宗教与我同公共治理良性互动的又一体现。广大的信教群众允分地认识到应该利用自己的政治权力来表达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其通过宗教界代表和委员们在“两会”期间畅所欲言,反映社情民意,大胆的建议献策,不仅关注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就全局性、战略性的各方面工作给予关注,从其宗教信仰者的独特立场、观点、方法和角度出发,为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出谋划策,为不断推进我国的政府治理变革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诚然,宗教确实可以服务于现代公共治理,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对宗教顶礼膜拜,漠视宗教的消极功能只会使我国的公共治理变革前功尽弃。而且必须要指出的是,从治理的角度来说,宗教之所以能成为现代公共治理的行为主体之一,是因为其力量来源于规范、教义、知识所产生的权威,是一种引导人心向善的软力量。宗教并不是万能的,宗教性组织也不是掌有充分权利的权威机构,因为政府始终也必须是国家的绝对权威领导者,每个非政府组织包括每个公民个人,只能在政府允许的限度下从事各种活动,法律和社会的有序性活动最终限定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之间的地位与关系。所以我们在大谈特谈宗教对于现代公共治理的良性作用的同时,必须正视政府的权力是不能超越的,宗教只能在政府的规定下从事自己应当做的工作,起到帮助政府治理变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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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健荣.公共管理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段德智.宗教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胡仙芝.从善政向善治的转变[J].中国行政管理,2001,(9):22-23.
【4】魏泽民.全球治理:公民社会与宗教发展[J].世界宗教研究,2005,(4):l-3.
【5】何其敏.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J].世界宗教研究,2001,(4):7-9.
【6】梁莹.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J].公共管理学薄,2004,(11):86-89.
【7】李利安.从当代宗教的基本形态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几个特征[J].世界宗教研究,2000,(1):13-16
【8】邹吉忠.自由与秩序问题的宗教阐释[J].宗教学研究,2002,(3):87-89
 
           (本文转载自:《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l2月22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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