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每周推荐
 
试论宗教的现代社会价值——以宗教理想人格为例
发布时间: 2011/5/26日    【字体:
作者:唐怡
关键词:  宗教 社会价值  
 


                                                               唐怡

 
    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和文化资源,宗教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对自然、社会、个体均有过极为强大的控制力。然而,人类的进步史就是一部宗教功能缩小的历史,随着人对自然、自身认识的加深,宗教原有的解释和控制功能逐渐削弱,尤其是宗教的自然控制让位于由因求果,求果溯因的科学后,宗教的地位日渐衰落。但是,直到今天宗教并未从人们的生活中消亡,并未被其他意识形态或文化所替代,其对社会、个体的功能和作用仍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应该说,宗教既存在于社会,又超越于社会,具有一定的现代社会价值。本文从宗教对个体塑立理想人格的影响入手,对此作一些探讨。

    宗教的修行,是从个体出发再回到个体,即便是利他的“爱人如爱己”的基督教、普度众生的大乘佛教,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于个人。宗教个体的超脱实则以利人为手段,利己为目的。这如同一个圈,从终点又回到起点。遍观世界主要宗教,要达到其理想境界,对宗教中个体的要求,都是要达到其理想人格的“完备态”。关于这一点,可用弗洛伊德的“三个我”理论加以说明。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原我”代表每个人的潜意识里一般特别强大的力量,它为了达到个人生活的满足而产生的冲动经常很复杂,没有道德观念甚至也缺乏逻辑的推理,它受“享乐原则”支配,唯一的兴趣就是不惜一切代价以满足本身的需要。“自我”是每个人身上不能不具有的“控制室”,它尽力压制它认为不道德的某些性格,使我们变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自我”对“原我”的要求有时会过于轻易地屈服。“超我”代表我们一生中所有的“可以”和“不可以”的联合力量,它告诉我们什么是合乎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它像一个监督者或警戒者,设法引导“自我”走向更高尚的途径。“原我”和“本我”都有人类天性中恶的一面,宗教对此是持责斥态度的。尤其是基督教,它整个宗教的出发点就建立在“原罪”之上,人类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洗清与生俱来的罪恶,为此耶和华献出了自己唯一的儿子。那如何才能阻止人类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宗教提出了自己的“理想人格”,即美好德性的化身,这是人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实际上扮演了“超我”的角色。
 
    宗教的理想人格在各个方面对个体提出要求,要取得进入天堂的门票,要达到各宗教的理想境界,要得到宗教的各种许诺,需以之为依据,不断锤炼自身,去掉人的私欲、杂念,达到个体人格的“完备态”。佛陀认为完人应有智慧,具有效率、诚实、正直、温和、顺从忠告、不骄傲自大、知足、不挑剔、安闲、生活简单、克制五欲、成熟、不妄语、不过分执着家人、不犯为智者所谴责的错误等特质,以到达最终的宁静(涅)为理想。大乘佛教所树立的理想人格,具有“地狱不空,我不为佛”的勇于服务奉献、甘于自我牺牲的精神。基督教的理想人格具有崇高的牺牲精神、伟大的宽恕精神、平等的博爱精神。从“认主独一”的信仰出发,伊斯兰教形成了以“敬主、顺圣、修身、爱人”为核心的人格修养模式,这也是穆斯林理想人格的基础。道教全真派理想人格的大貌是: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应既认同儒家纲常,奉行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和“忠恕”之道(如强调要尽忠孝,讲孝悌,主张不得不忠不孝,不仁不信等),又融摄先秦道家伦理(如主张清虚、抱朴、谦逊、自然无为、勿躁、勿盈、不争等),并遵守世俗基本道德准则(如主张“不得口是心非,不得偷盗,不得邪淫,不抢杀,不诬诌”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应奉行“贵生”、“不杀”、“天人合一”的自然合谐观(如把“不得杀生”列为第一戒);在人与神的关系问题上,要履行全真道教义规定的义务和道德(如《三皈依戒》规定:“第一皈身,太上无极大道”,《中极戒》第一百七十三戒规定:“不得慢三宝,轻忽天尊”)。总的说来,全真派所塑造的理想人格是一个充满道德光辉的人:既修人道——儒家价值观的实践,又修仙道——全真道宗教价值观的实践,人道、仙道齐备则成仙翘首可待。此理想人格被龙门律宗的第八代传人伍守阳称为“全德坚志之士”。所谓“全德者”,“在世法中能全五伦之德,在道法中又能全五戒,此是君子圣贤人品,便是修仙修佛之根器。”所谓“坚志者”,“真实有心,亲师问学,具弟子之威仪,执弟子之职事,不违师言,不犯道律,不犯王法,不敢虚负圣教。”

    不难看出,道德要素是各宗教理想人格的重要标尺。为何?在各门宗教中,生命问题的终极解决方式往往和人的道德行为的善恶连在一起,进而形成一条生命—伦理的因果链。它们都主张:生命的最终解脱需同道德的修行联系在一起。因而,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一部宗教修行史即是一部去恶从善史。对教徒个体而言,要实现宗教理想境界,就应达到个人道德的“完备态”,即美好德性的化身。由此出发,宗教对具有宗教价值系统的人的言行、思想作了众多、全面、详尽的规定,以引导和威慑两种方式,将宗教伦理规定的理想人格具体化、操作化。要修成理想人格,宗教对个体的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肯定性的规定有:“当念 ……”、“当……”等,否定性的规定有“不得……”、“勿……”等。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允许和不允许,宗教展示了具体的道德主张,为具有这一信仰价值体系的人明确规划出行为规范,为个体行为定位。这一切,调动着宗教信徒个体内心中非强制的自我控制系统,使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道德需求,使宗教信仰成为一种本能,个体日渐向道德理想“完备态”靠近,向宗教理想人格一步步靠近。
 
    宗教理想人格中道德的约束力是巨大而深刻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一书中,作者在对这一时期辉煌灿烂的文化作总结之后,指出虽然意大利发展了丰富多彩的个体,产生了无与伦比的文明,但其过失则在道德的沦丧。究其原因,是“我们意大利人较之其他国家的人更不信奉宗教,更腐败”。若一个人毫无畏惧,则何以奢望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许良心会在适当的时候说话,然而对一个无高尚品行的人,我们对他的良心的信任会达到何种程度呢?“只有在一个人做出了被人们看见并报告了的违规行为时,才容易受到反面的社会制裁。宗教能把控制扩大到那些未被看到的未被报告的违规事件上,从而把人们扮演观察者或反对者的需要缩小到最小程度。”这既是我们常说的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之间的区别,也突出了宗教道德的自律性。宗教正是在这方面提供了对人类的监控系统。
 
    宗教的理想人格,是各宗教按照自己的价值取向设计的理想化人格模式,是各宗教认为的最为完美的人格典范,是人格的最高境界。它承载了宗教的理想,是信教之个体奋斗的方向。如果说宗教是“精神超级市场”上的可供人们选择的产品,那么宗教的理想人格则是选择了这一精神产品的人们的最高使用期望和境界。这样的理想人格,其内容抛开宗教信仰而外,包涵了道德诉求,大多强调仁慈、助人、自律,拒绝物质、金钱的诱惑,且宗教的道德诉求较俗世而言对理想人格的约束在一定范围内更深刻。在现代社会,这对于净化人心,提高个人修养,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作用。
 
                                (本文转载自:《中国宗教》2006年第02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试析印度政府主导的宗教个人法改革 \张雪娇
摘要:在从传统宗教社会向现代世俗国家的转型过程中,印度宗教与政治(法治)的关系也…
 
宗教改革早期教派的多元化与奥格斯堡“新教认同”的构建 \吴愁
摘要:在宗教改革运动最为激烈的16世纪20年代,上德意志区域的帝国城市率先接触到改革…
 
天主教与菲律宾民主化转型研究 \史田一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有30多个威权国家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波”民主化…
 
从教派之争到文化战争——美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实践 \刘碧波 李一达
摘要:对美国宪法中的确立条款历来有两种解读,严格分离和中立论。自1947年以来,"严格…
 
罗马教廷对宗教改革的回应 \张锐
摘要:1517年宗教改革运动爆发,1545年罗马天主教会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兰托召开大公会…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不要“理想社会”,但是要“社会理想”——李泽厚2010年谈话录(三)
       下一篇文章:社团自治的呐喊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