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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伊斯兰经济发展观
发布时间: 2012/6/29日    【字体:
作者:穆罕默德 • 尤努思
关键词:  伊斯兰教  经济  
 
                                    穆罕默德 • 尤努思
 
    “难道他们还不知道吗?真主欲使谁的给养宽裕,就使他宽裕;欲使谁的给养窘迫,就使他窘迫。对于信道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9∶52)
 
     一、伊斯兰经济发展 

    (一)伊斯兰经济发展模式的总体精神原则

    伊斯兰的经济发展模式以伊斯兰信仰和伊斯兰法为最高原则和准则,通过各种内在、外在的手段和途径来规范个人与团体从事对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的动机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属于“规范经济学”(NORMATIVE ECONOMICS)研究的范畴。伊斯兰的经济发展模式把伊斯兰信仰和伊斯兰法作为价值判断之准绳,提出经济发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在经济体制方面,伊斯兰既反对毫无节制、混乱无序、浪费资源和常常被少数财阀、富人、寡头所操纵的极端的所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或者“私有制经济”;同时也反对政府过分干预、甚至垄断的、并且因此常常滋生特权官僚阶层以及由此带来政治腐败的所谓“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或者“公有制经济”。伊斯兰倡导一种中庸的,以有节制的私有制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为主体的,体现自由、福利、公开、公平、公正和社会正义原则的,合理划分市场、计划、法律、国家和政府在经济中的职能和角色的混合式经济。事实上,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与没有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同样是难以想象的。政府与市场的结合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也是一个事实。

    所谓“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是指一国经济由不发达状态转入发达状态,它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同时还包括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分配机制的优化。研究者发现,“经济增长”(ECONOMIC GROWTH)并不等于“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它只是意味着一国经济总量和活动能力的扩大。衡量标准就是一国商品和劳务总量,即GNP(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均GNP的增长状况。由于GNP的增长并不反映“分配的正义”,所以我们必须考虑“经济增长”以外的东西,如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分配机制。这就是专家们采用“经济发展”这一范畴的重要理由。由于人们在世界观和价值观上的重大差异,导致经济理论中出现多个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穆斯林经济学家的任务就在于以伊斯兰信仰和伊斯兰法为根本依据,提出为安拉所嘉许的适合于穆斯林生活方式的伊斯兰经济发展模式。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从经济上导人于至善,以防止人们盲从于一切东方的或者西方的非伊斯兰经济发展模式。“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纪念真主,以便你们成功。”(62∶10)

    正如在政治上一切主权属于独一无二和至高无上的安拉,人类只是安拉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一样;在经济上,万物是安拉所创造的,万物的所有权当然只归于至仁主安拉。  “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2∶29)“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真主的,他对于万事是全能的。”(5∶120)

    如果说:“主权属于安拉”的政治原则否认了一切“人统治人”的政治的合法性,那么,“所有权属于安拉”的经济原则则否认了一切非伊斯兰的“私有制”或者“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非伊斯兰的私有制认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的获取、保持和处置完全由个人随心所欲地把握,私有财产是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经济体制所导致的必然后果是:第一,毫无节制的剥削和压迫现象;第二,财产分配中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马太效应”);第三,垄断对自由市场的破坏;第四,囤积居奇、奢移浪费;第五,自私自利、守财奴意识的滋长;第六,金钱万能论、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第七,享乐主义、灵魂和道德的堕落以及人格的异化;第八,民主、自由、平等制度的衰败和自杀;第九,文化发展的非道德化、非人性化和人道主义危机;第十,社会正义的毁灭。

    与此同时,非伊斯兰的公有制认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全民或者国家,财产的获取、保持和处置完全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公共财产是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经济体制所导致的必然后果是:第一,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第二,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严重挫伤;第三,人才的埋没和浪费;第四,小农意识和懒汉意识的滋长;第五,特权阶层和官僚资本的形成;第六,国家的贫困化、个人的亦贫化;第七,高压政治和人性的异化;第八,政治腐败和权力万能论;第九,文化发展的停滞、僵化和一元化;第十,综合国力的衰弱。

    实践已经和正在证明,在世界范围内,非伊斯兰的经济体制由于本质当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种种弊端而趋于破产的境地。只有伊斯兰才能拯救世界,挽救人类之危机。伊斯兰经济发展模式的总体特征是:通过伊斯兰教法以及由伊斯兰教法所引申出来的适用于现代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和经济道德来规范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最终达到经济运行的均衡状态、分配的正义以及使经济服务于伊斯兰信仰的最高目标。

    (二)伊斯兰经济发展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具体经济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显然,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尽述那些合法的经济行为;但是我们能够、而且完全有必要界定几类主要的非法经济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的经济活动愈来愈复杂,新现象新事物层出不穷。尽管如此,我们坚信《古兰经》和“圣训”普遍地适用于一切社会和一切时代的一切情况。对于非法的经济行为,我认为,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

    1.以违法的非生产性手段获取财富。(1)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是非法的。不论是工业资本、农业资本、商业资本还是金融资本,不劳而获总是非法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世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资本家以外产生了企业家阶层。资本家不仅雇佣作为企业家的经理,而且雇佣普通职员,资本家的不劳而获不仅建立在财产继承的基础之上,而且建立在剥削制度和为富不仁的精神原则之上。

    早在一千四百多年以前,伊斯兰通过采取遗产继承制度、法定天课和施舍制度、对穷人权利的保障等措施就解决了这些问题。“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艾布 • 胡赖勒的传述:穆圣*说:“公开剥削人者,已非信士。明目张胆地抢劫人者,亦非信士。为保卫自己的生命、财产、宗教、家属而死者,都是烈士。”

    (2)放高利贷是非法行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任何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或者交换行为,它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有害的。银行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息贷款成为投资之外的获利行为。在货币乘数(MULTIPLIER)的作用下,贷款与存款的连锁反应使得银行体系的社会贷款总额倍数扩大,因而利息也相应倍增。在这种情况下,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似乎已经成为理所当然。伊斯兰的信仰、道德、法律和舆论是决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的。“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2∶276)“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30∶39)

    在现代经济中,“利息”(RIBA,INTEREST)的形式已经演变得十分复杂。一方面,利息被看成是资本的价格。资本可以是“资本物”,但是一般认为只有用于市场交换、购买或支配各种资本物的货币才是资本。由此而获的利息为货币因素的利息。另一方面,“地租”(LAND RENT)也是一种利息。但是这里所说的“地租”,并不是我们平常所指的那种含义。在现代经济学中,“土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一般的土地,还包括山川、江河、海洋、森林、矿藏、能源、阳光、风雨等一切自然资源。经济学家把可以人为地进行再生产的物质称为资本,而把那些非人为因素的自然赋予(实际上还是真主所赋予)统称为“土地”。所谓“地租”,就是指使用土地而支付的报酬。正如一般的利息取决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一样,地租取决于土地的边际生产力。由于土地被看成是资本的特殊形态,所以地租也被看成是利息的特殊形态。

    但是“利息”(INTEREST)与“利润”(PROFITS)不同,“利润”被看成是“企业家才能”的收入。与资本家相比较,企业家必须艰辛地工作并且承担一定的风险才能获取“利润”。所以一般地说,只要不过分,“利润”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利润”转入资本家之手而变为“利息”,则为非法。

    (3)毫无疑问,通过其他违法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手段所获取的财富也同样是非法的。这些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赌博、占卜、迷信以及色情服务等等损人利己的犯罪行为。赛尔德·宰德说:“我听主的使者*说:‘霸占他人之土地者,在末日真主以土地为之带项圈。’”

    必须指出,尽管伊斯兰注重良善的举意并且认为这种善意可以转化为善功;但是她明确主张善良的意念和动机不会使非法的行为变为合法,正如合法的目的也不能反过来证明非法手段的正确性一样。比如一个人举意行善,于是他用非法所得建造清真寺或者从事慈善事业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曾经告诫我们:“真主确是纯洁的,所以他只接受纯洁的。”《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犹如为沽名而施舍财产,并不信真主和后世的人一样。”(2∶264)

    2.非法的生产、经营和交换活动及其所获也是非法的。查比尔听主的使者*在克服麦加的那一年(伊历八年)在麦加说:“真主与其钦差禁止卖酒、死物、猪和佛像。”又据伊本 • 买斯欧德传述:“真主的使者禁用狗的价值,娼妓的聘金和占卜者的收入。”

    由此可见:(1)由于经济活动的扩展,法律也应类推,禁止一切有害性生产、经营和贸易活动。同时,对于非法事物,即使自己不食之、不饮之、不用之,而仅仅是出于赢利的目的而进行生产、经营和交换,亦属非法行为。比如种植和贩卖烟草,制造并且贩卖鸦片、大麻、海洛因等毒品和其他麻醉品,酿造、贩卖以及馈赠酒类,制造并销售受禁的雕塑、绘画、淫秽书刊、音像介质等等诸如此类,均可断为非法。

    根据伊斯兰的立法原则,导致非法结果的事物,也是非法事物。据传述,穆圣*不仅禁止直接饮酒,而且还诅咒酿造酒者、命人制酒者、运输酒者、以酒宴客者、买卖酒者、托人买卖酒者、用酒价者、间接吃酒的利润者、酒商、酒政甚至盛酒的器具等。同样,穆圣*不仅禁止直接吃利息,而且还诅咒付利息者、书写利息契约者、放利息的见证者。由此可见,直接或者间接帮助、支持、资助、保护、纵容、指使、暗示从事非法行为的都属于犯罪行为。

    (2)特别要指出两种情况:其一是制造并且贩卖伪劣商品,其二是具体交易中的欺诈性言行。整个过程(制造、贩卖、欺诈)和结果(脏款和利益)均为非法。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55∶9)穆圣*禁止欺诈性买卖、手摸买卖和投掷买卖,不许买卖不成熟的果实,不许以干枣换湿枣等等。此类规定当然可以用来作为类推的判例和法律依据。

    (3)现代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也是非法的。无论是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都可以大致分为四类:完全竞争型、完全垄断型、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垄断型。一般来说,在竞争型的市场中,价格(商品的、资本的和劳务的等)由市场的客观机制决定;而在垄断性的市场中,价格则由垄断组织所决定。在以法律形式明文禁止垄断方面,伊斯兰具有先见之明。今天,即使在那些非伊斯兰国家,经济上的垄断通常也被认为是非法的。一般情况下,政府对完全垄断的管制有三种手段:其一是价格管制,即采取行政性手段,强行规定垄断厂商的产品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水平。其二是征税,即征收定额税和定率税。定率税可以是从量税,也可以是从价税。其三是依法分解、取缔或者禁止垄断组织。

    由于垄断型市场影响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使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经济竞争的不公平,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总体利益,所以伊斯兰政府必然要通过适当手段对此类市场加以管制。穆圣*说:“真主是定物价者,紧缩人者,宽裕人者,供应食禄者。” “垄断是非理行为,只有小人才干这种勾当。”当然,穆圣*所说的“垄断”与现代经济学中的“垄断”在形式上有所差别的,不过二者的本质却是完全相同的。关于价格问题,穆圣*还说:“不得随便抬市价,不得以昂价揽购,以廉价抛售。”

    3.由消费和分配不当所引起的非法经济行为。

    (1)有害消费。即某些个人或者团体的某些消费行为给本人、他人或者整个社会带来了危害。这种情况是伊斯兰所不允许的,因为它强调无害消费。一种情况属于有害个人身心健康的消费行为。比如伊斯兰禁止人们饮用麻醉性饮料、食用污秽的食物、穿着有损身心健康的服饰。“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5∶90)另一种情况属于侵害社会利益的消费行为,比如对资源的独占、环境污染、危害社会安全的消费行为等。穆圣*说:“财富亦然,合理地取之用之,必得善报;非理地取之用之,必受其害。”艾布·胡赖勒传来:“主的使者*确实说过:‘天然的水和草,不得阻止人利用之。’”

    (2)囤积居奇和聚攒金银。这种聚积行为的对象至少包括商品和货币两类。真主在《古兰经》里说:“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金银。你们尝尝藏在窖里的东西的滋味吧!”(9∶34-35)囤积居奇影响商品的流通、价格的稳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聚攒货币则影响金融的流通和货币市场的均衡。

    (3)过度浪费和过度悭吝。至于真主的忠仆,“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所谓“浪费”,既指挥霍钱财,为了无意义的目的花钱如流水,减少投资比率,从而使生产萎缩,经济衰退;又指闲置资产,不用于社会财富的流通和增殖。同时,“吝啬”也会过分地降低消费水平,减少有效需求,削弱对生产和供给的刺激,使整个经济停滞不前。一千多年前伊斯兰就规定,任何人均不得超过三年拥有未经开垦的土地,否则其他人就可以在法律上推定该地无主而合法地加以利用。直到最近,我们才看到某些城市作出类似规定。总之,在消费方面,伊斯兰强调无害消费、财富的不断流通、公平分配以及花费上的中庸之道。

    (4)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财富的分配问题不仅是一个顽症,而且已经成为一个灾难。由于财富的分配极端不均等,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富人锦上添花,穷人雪上加霜,社会财富的大部分日益集中于一小撮富豪手中,这就必然导致出现种种非法经济行为。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已经为世界舆论所公认和统计资料所证实。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收入分配曲线(LORENZ CURVE,洛伦茨曲线)愈来愈凸向绝对不平均曲线,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不断地趋向于“1”,结果令人震惊。应该指出,有时实际财产分配的不平均程度要比实际收入的不平均程度大得多。“分配的正义”并不是要搞平均主义或者否定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它仅仅是为了防止财富分配中的“过分”不公平现象。因为真主不喜爱过分者。“城市的居民的逆产,凡真主收归使者的,都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贫民和旅客,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59∶7)
    
    以上我已经分析和列举了几类非法的经济行为,在我尚未穷尽的地方,读者可以通过这个逻辑框架获得更多的灵感,于此不再一一赘述。当然,在我们已知的所有事物当中,除了非法的(HARAM)与可疑、可憎的(MAKROOH)事物之外,其余的便是合法的(HALAL)事物。至圣穆罕默德*说:“合法的事物是明显的,非法的事物也是明显的。介于两者之间却有一些令人可疑的事物,许多人都不易区分:到底是属于合法的呢?又或者是属于非法的呢?那么,谁为了求得自己的宗教和名誉的纯洁,而放弃那类可疑的事物,谁已安全无恙了;谁要是接触到一点可疑的事物,谁便迅速地与非法的事物发生了关系。这好像在国王的禁区周围放牧的人一样,他很快会闯入禁区。真的,每个帝王都有一个禁区。真主的禁区就是他所禁戒的事物。”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教法学家们推断,一切事物的根本是允许的,并且,确定事物的合法与非法是独一无二和至高无上的真主的特权。对于一件事物,除非真主及其使者明文或者明确断定为非法,否则任何人不可妄断为非法。把合法的事物断为非法或者把非法的事物断为合法都有“举伴真主”(SHIRK)之嫌疑。“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当然,伊斯兰是简便易行的宗教,而不是烦琐哲学和繁文缛节。“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2∶185)“真主不欲使你们烦难,但他欲使你们清洁,并完成他所赐你们的恩典,以便你们感谢。”(5∶6)“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懦弱的。”(4∶28)
   
   (三)伊斯兰经济发展模式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财富分配问题和社会正义。只有伊斯兰,才能达到真正“分配的正义”。这是因为:
  
    1.伊斯兰不认为获取物质性财富在现世人生中具有什么重大的实质性意义。它仅仅把财富看成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根除了资本主义的致命弱点。“你们应当知道:今世生活,只是游戏、娱乐,点缀、矜夸,以财产和子孙的富庶相争胜;譬如时雨,使田苗滋长,农夫见了非常高兴,嗣后,田苗枯槁,你看它变成黄色的,继而零落。在后世,有严厉的刑罚,也有从真主发出的赦宥和喜悦;今世生活,只是欺骗人的享受。”(57∶20)

    2.伊斯兰强调劳动光荣,主张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懒散怠惰以及平均主义。因为“生产”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所以这种观念有助于激励和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社会财富总量的持续增长。从而根除了社会主义的致命弱点。穆圣*说:“最好的生活,最靠自己的劳动而得者。”

    3.伊斯兰给人们注入了这样一种内在理念,即认为通过在信仰、道德、法律和制度框架之内实行法定的天课(ZAKAT)、随意的施舍(SADAKA)、对慈善事业的自愿捐助亦即“瓦克夫”(WAQF,包括固定资产和基金等)、减免债务、遗产分配、战利品分配、严禁高利贷、盘剥和垄断等方式调节财富的分配,消除财富分配中的过分不平均现象,是一种正义行为。穆斯林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平等”、“行善”和“博爱”,而不是冷漠的金钱关系。“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2∶280)

    4.穆斯林把自己的财产用于主道并不是为了使人们对自己感恩戴德或者沽名钓誉,而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求得真主的喜悦。这就使得穆斯林的行善具有了比其他任何文化当中的行善更加神圣、高尚和纯洁的目的与性质。《古兰经》说:“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2∶272)“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3∶92)

    5.与其他类型的经济一样,伊斯兰经济也是以有限的资源去满足无限的需求。但与众不同的是,伊斯兰的经济主体是有信仰的人即穆斯林,指导经济活动的诸种规则导源于伊斯兰的诸种价值,调节经济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伊斯兰的信仰、道德、道义、信用、法律、制度、市场、行政以及社会舆论等。

    6.实践证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那些现世主义的过分注重满足俗世物质需求而忽略精神价值的理论都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地归于失败;而社会主义本身也因为意识到对个人自由、人性、个性和创造性的压制而开始自我修正。伊斯兰主张在经济活动中平衡今世与后世、物质与精神的古老的中庸之道,恰恰闪耀着真理的光芒。真主在《古兰经》里说:“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和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使,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2∶177)

    (四)伊斯兰政府的经济职能

    伊斯兰经济大体上属于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它保护有限度、有节制的私有制,提倡自由而公平的竞争,反对垄断和过分的行政干预。商品的供给与需求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语)加以调节。应该看到,在市场和经济规律的背后蕴涵着穆斯林所特有的经济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正是这些深层次规定性规则指挥着“看不见的手”。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主要依靠市场的自我均衡性来完成,即当市场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以后,如果市场价格背离均衡价格,就有自动恢复到均衡点并继续保持均衡的趋势——失衡将不断地趋于均衡。经济学上称这种均衡为“稳定均衡”。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必然排斥而是容纳政府的裁判机制和法律强制职能,市场所做的只是尽量减少通过政治和行政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的范围。事实上,国有化并没有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它只是导致平均主义,并且把掌权者从财产所有人变成了特权阶层和政府官僚。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政府的性质决定着行政干预的动机、方式和程度。在当今时代,政府与市场的结合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一个事实。没有计划的市场与没有市场的计划同样是难以想象的。也就是说,计划和市场都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纯粹的行政干预往往造成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市场的垄断、物价的反常、资源的浪费、人才的流失、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降低、物质生活水平的下降和国家宏观经济的整体凋敝,而且还会造成“寻租现象”(RENT-SEEKING)、政治腐败和特权泛滥。与此同时,纯粹的自由市场在防止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限制垄断,克服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等方面也往往无所作为。
 
    由于上述原因,伊斯兰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如下特性:第一,奉行“大社会,小政府”的方针,强调社会正义、有限政府、适度及有节制的自由市场。既反对实行全盘的计划经济——由于过分的行政干预而导致自由市场偏离均衡状态;也不主张过分的往往是滥用自由、鼓励无序竞争和垄断的所谓自由市场。第二,政府可以、能够也应该在适当范围内通过科学合理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适度地干预经济。一方面可以通过某种宏观经济政策使市场经济趋于均衡,以减少经济动荡,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另一方面还要通过适当法制化手段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某种管制。第三,建立法治国家,将政府行为、社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都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管、约束和规范之下。
 
    由此可见,伊斯兰政府的经济职能并不是推行某种计划经济以排斥市场经济,而是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实施有限、科学、合理的经济干预。第一,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经济的某些方面;第二,管理税务、财政、金融、国库和贸易等;第三,提供公共产品(国防、司法、警察、教育、卫生等)的社会消费;第四,通过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和失业率,达到无通货膨胀的增长;第五,直接从事某些生产;第六,提供各项社会福利保障;第七,营造理性的经济文化。我们看到,很多经济问题是由政府本身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引起的;但是,许许多多的经济问题又必须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帮助市场加以解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祸患”。
 
    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税收。天课是强制性的宗教义务,而税收则是强制性的世俗义务。根据教法,天课的课率相当低,而且受益者已由《古兰经》加以明文规定:“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9∶60)所以天课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直接受益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果不包括交纳天课者由于得到真主的喜悦而间接得到的回赐,即不包括间接受益者的话)。作为弥补,国家税收的直接受益者一般来说是全社会。因为政府通过比天课更大范围和更多类型的征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办理许多公共事业,增进社会福利;同时也可以从宏观上调节财富的分配,有效削弱两极分化。在伊斯兰国家,由于天课和税收所占份额很小,因而不会对穆斯林构成经济上、生活上或者心理上的负担和压力,更不会影响正常生产。而且对于穷人,还应该免除天课和税收。穆圣*说:“钱币不到五个奥戈者无天课,骆驼不到五匹者无天课,粮食不到五沃斯者无天课。”我认为政府征税应该遵循三条原则:第一,普遍受益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二,特殊照顾原则——取之于富人,用之于穷人;第三,仁政原则——轻徭薄赋。

    伊斯兰社会的目标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一个真正的“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经济发展要求国民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改良以及分配的正义,从而避免“财富分配两极分化”以及“有增长而无发展”等现象。不仅如此,道德、精神和心灵的进步也将被考虑进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应该步调协调并且达到整体进步。通过国家调节,可以使生产资源在各部门的配置达到最适度状态,从而不仅推动生产发展,而且使国民收入达到最大值。然后通过国家的税收政策,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用于赈济穷人,最终增加社会福利。毫无疑问,在一个福利国家,人民可以更好地为真主而工作。“天地的宝藏,只是他的;他欲使谁的给养宽裕,就使它宽裕;欲使谁的给养窘迫,就使它窘迫;他是全知万物的。”(42∶12)

    二、关于“利巴”、“利息”、“利润”、金融以及收入分配问题的法理学解释

    根据大多数教法专家的意见,鉴于问题的严重性,从审慎原则出发,我们认为:第一,任何形式的利息——利息不仅以货币和现金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还以实物或者劳务的形式体现出来——都是非法的,受禁的;第二,任何利率的利息——利息无论轻重如何——都是非法的,受禁的。有人以为经文禁止的只是重利,而不是轻利,或者只是货币,而不是实物,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教法对利息的禁止是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我们不可能从利率或者语言学的角度发现任何变通或者例外。至于由译解引起的歧义,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一)“利巴”(利息,尤其是重复加倍的利息,阿拉伯语RIBA;亦即英语USURY,高利贷)。上个世纪初以来,关于伊斯兰与金融关系的法理学争论,主要围绕《古兰经》中所禁止的“利巴”(RIBA)问题。“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2∶276)“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

    根据学术界专家们的意见,“利巴”的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利巴”即指重利、重复加倍的利息、高利贷;广义的“利巴”泛指包括信贷和贸易活动在内的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利息和非法所得。从总体上看,多数学者主张“利巴”一词应该从比较宽泛的角度加以理解,倾向于包括一切利息。

    根据一般教法学家们的意见,教法中阿拉伯语“利巴”一词的字面意义是“增加”,系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获得高于另一方的无代价的空头盈余。至圣穆罕默德*宣布了一条法律:“不得假买卖之名行放债吃利之实,不得出售一种物品而附带两种条件,不得倒买转卖,不得指空卖空,不得说真卖假,不得卖不保险没指望的东西。”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明文,教法学家将“利巴”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债务利巴”(利巴 • 纳斯艾)。亦即早在伊斯兰之前蒙昧时期就已经产生并且沿袭下来的赊欠放债吃利的肮脏习俗——收取商品交易中赊欠债务的高额利息,各教法学派一致断为“哈拉目”(HARAM,非法的)。另一类是指“盈余利巴”(利巴 • 法祖里)。亦即同类商品交换中(主要限于金、银、小麦、大麦、椰枣和盐等六种有关国计民生的实物)的等量不等价的盈余利息,教法上认为是一种隐匿的和嫌疑的“利巴”——“买克鲁亥”(MAKROOH可憎行为,分重嫌疑和轻嫌疑两种)。高利贷最大的危害就是以钱生钱,不仅使得权力与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富人手中,穷人趋于赤贫化,造成贫富两极分化,而且容易使富人不劳而获、养尊处优、为富不仁,以致败坏他们的灵魂,腐蚀他们的心灵,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和稳定性。虔诚的穆斯林应该防微杜渐,见微知著,举一反三,远避嫌疑。因为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曾经教导我们:“合法的是显而易见的,非法的也是显而易见的。二者之间,有些暧昧的事情,许多人都不易区分。避疑者,其宗教和名誉,都是清白无疵的;犯嫌者,已经以身试法,干犯科条了。”

    自从一千四百多年前作为天启法典的《古兰经》颁降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商贸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而且日臻精巧。尽管如此,“利息”本身并未消失,今天的高利贷与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古中国以及古阿拉伯的高利贷相比,除了形式更趋多样化、复杂化之外,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

    (二)“利息”(INTEREST)。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利息”是指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因使用借入的货币或者货币资本而向债权人支付的报酬,亦即因存款、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收益。西方学者重点从主观的心理因素角度论述利息的合理性。节欲论认为利息就是货币所有者节制、推迟当前消费和忍耐损失的应得报酬。时差论认为利息是指在一定时间差内使用现在物品减去使用同一种类、同一数量的未来物品在主观评价满意度上具有的正值价值差额。生产力说认为利息是指产生于资本的生产力,考虑到使用借入资本能够产生更多的价值,因此根据边际单位生产力以及借贷资本的供求均衡,应该给予资本所有者一定量的报酬。流动性偏好认为利息说就是人们牺牲当前根据交易、预测、投机动机而产生的流动性偏好而带来的报酬。尽管如此,根据穆斯林主流教法学家和专家们的意见,一切形式的利息都是非法的。

    (三)利润(PROFITS)。在西方经济学中,“利润”是指企业出售产品和劳务的总收入减去所有生产要素的机会成本后所剩余的金额,亦即企业家才能的报酬;或者指国民收入中支付了利息、工资、地租后,归属于企业家的部分。利润可以区分为正常利润与超额利润。前者是企业家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收益,后者是指企业家从事创新、承担风险或者实施垄断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与其他生产要素收入不同的是,利润是承担不确定风险、受经营环境制约、受经济周期影响的最终剩余报酬,因此,它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
伊斯兰并非笼统地接受一切形式的“利润”,而是加以仔细的区分和审慎的对待。一般而言,伊斯兰是允许而且鼓励教法所认可的正常商业贸易活动,并且接受合法的“利润”的。至圣穆罕默德*本人、四大哈里发以及一些的著名圣门弟子都曾有从事过经商和经营活动的生活经历。“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

    与超额利润体现为“率先创新”的回报不同,垄断利润来自于垄断市场的专买、专卖行为,由于它牺牲了生产要素供给者和消费者的一部分利益,因而属于一种剥削和不正当收入。总而言之,通过非法手段(例如欺诈、垄断)、非法经营(例如赌博、占卜、色情)以及经营非法事物(例如卖酒、贩毒)所得之“利润”,无疑均属非法利润。

    (四)关于金融。

    自古以来,包括阿拉伯人在内的穆斯林以重视和擅长商业而闻名于世。不仅如此,阿拉伯人在金融领域也有鲜为人知的历史贡献。据考证,阿拉伯人是第一个发明和使用汇票的民族。早在阿拔斯王朝(公元750-1258年)前期,巴格达已经成为汇兑业发达的广泛使用支票、汇票、证券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达的海上贸易和陆路贸易促进了金融制度的产生和发育,而日益健全的金融制度又反过来推动了国内、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近现代以来,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以至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事情已经很清楚,在当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大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穆斯林的当务之急不是如何回避和消除金融,而是如何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经训”的精神、原则与智慧,实行合理类推及科学创制。

    事实上,自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各国穆斯林已经和正在进行创建符合伊斯兰原则的金融体系的各种努力和尝试。埃及、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黎巴嫩、巴林、伊朗、巴基斯坦等穆斯林国家不仅先后摆脱了西方殖民主义的金融控制,建立了民族金融业,而且在建立现代化金融、推动伊斯兰银行运动方面也卓有成效。他们不仅建立了跨地区、跨国度的穆斯林银行体系,而且积极应对挑战,向国际金融市场开拓,将民族金融体系延展到欧美亚几个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建立了穆斯林国际金融体系。

    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建立起符合“沙里亚法”(SHARI‘AH)的金融体系、金融制度,合理改进和限定业务品种、经营范围,科学规范金融市场和竞争方式,同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涉及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另一方面涉及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问题不是仅仅局限于银行业,而是涉及到整个金融业;不是仅仅局限于国内和地区金融,而是涉及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当然,还有一个如何与国际接轨和公平竞争的问题。

    1.从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角度看,无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开发银行,还是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基金公司,它们的业务无非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利息有关的业务——应该予以禁止和变通;另一类是与利息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应该予以改进和发展。在制定了合理竞争机制和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无息存款,无息贷款,盈亏分摊的合伙投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款、汇兑、托收、信用证、保函等在内的各种收取手续费的结算业务,信托、代理、租赁、基金业务以及体现互助共济原则的各类保险业务等等。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

    金融业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当然,确定事物的非法与合法是独一无二和至高无上的真主的特权。

    第一,明显非法的业务(HARAM)。对诸如有息存款(DEPOSIT)、有息贷款(LOAN)等明显涉及利息的传统银行业务不难作出判断、处理和改革。

    第二,基本合法的业务(HALAL)。像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一类的中间业务,诸如早期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支票(CHEQUE)、汇款(REMITTANCE)、汇兑(EXCHANGE)、托收(COLLECTION),后来的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保理(FACTORING)以及晚近的福费廷(FORFEITING)等以收取手续费为主的业务,大体都属于合法范围,穆斯林银行尚可谨慎地、有选择地开展。此外,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为了清偿彼此之间的债权与债务而开展的各种国际清算业务(INTERNATIONAL CLEARING)等也基本属于合法业务。

    第三,比较可疑的业务(MAKROOH)。至于像远期(FORWARDS)、期货(FUTURES)、期权(OPTIONS)、互换(SWAPS)、套期(HEDGE)、套汇(ARBITRAGE)等为了规避金融风险(MITIGATING FINANCIAL RISKS)而创新出来的金融衍生类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S)及手段,以及各项外汇资金业务(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等往往与那些牵涉利率、汇率、利息的业务具有直接、间接关系,有“买空卖空”、“投机”、“吃利息”之嫌,属于比较可疑的业务和行为,需要加以具体分析、鉴别和改进。

    2.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监管方面,在体现伊斯兰经营原则的前提下,要根据竞争环境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战略、组织、机构、人力、业务发展规划,科学的经营管理流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合理的资源配置体系,保持业务健康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总体上增强战略竞争力。

    3.在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方面,不仅要体现法制化精神,而且要强调个人信用、道德性和正当性原则。要根据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的客观情况建立并实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分业或者混业监管体系。在市场力量不足的地方,政府要适时适度介入并且发挥恰到好处的干预和补救作用。

    4.在金融全球化时代,穆斯林还要注意研究如何应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挑战。一般而言,国际金融体系旨在考虑建立和改进使国际资本从资金过剩国家和经济实体向资金短缺国家和经济实体流动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本位货币、国际汇率制度以及创造和影响国际资本流动性的各种组织和机制。在这方面,不仅要注意建立穆斯林国家、地区之间的货币合作、汇率协调以及国际清算等组织机制,而且要注意与国际接轨,积极增进各国穆斯林之间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国际合作。在发展中改革积弊,在竞争中实现双赢。在这方面,穆斯林的国际政治组织也要发挥市场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作用。

    (五)收入分配及其法理学规范

    毫无疑问,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一种以获得实际物质利益为目标的人类活动。从法理学角度对经济活动中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加以区分,或者从道德角度给予高评价或者低评价,这种做法本身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而且我们发现,在当代世俗化、“现代化”社会,并非每位经济学家都愿意从经济学以外尤其是从伦理道德角度考虑问题。正因为如此,所谓“分配的正义”往往成了陈词滥调和一句空话。如果“现代化”意味着更加残酷的经济竞争、更加冷漠自私的人际关系、更加两极分化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更加急功近利的现世主义人生观,那么,人们应该给予适度的文化守成主义以更多的关注。从信仰哲学角度看,只有在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权威、创新与守成、道德与金钱、灵魂与肉体、精神与物质、理性与感性、今世与后世等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才不致于使人变成惟利是图的动物,使社会变成臭气熏天的粪坑,使地球变成腥风血雨的屠宰场。

    三、财富增长与精神进步 
  
     物质生活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组成要素之一,人类要生存,就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而且,人类只有不断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真主在《古兰经》里说:“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记念真主,以便你们成功。”(62∶10)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以有限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去满足人们无限的需求。换句话说,产品和劳务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则是无限的。这样就产生了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从两个途径入手:促进物质生产并且遏制人的欲望。迄今为止,相比促进物质生产而言,人类在遏制人的欲望方面做得并不成功,有时甚至反其道而行之,甚至培养出一种享乐主义、为富不仁、奢侈浪费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推动生产和交换,而在较大程度上可能造成虚假繁荣和经济危机。如果一个民族文化的价值标准倾向于消费和享乐,而不是生产和发展,那么结果不仅是经济凋敝,而且还伴有政治腐化和道德衰败。

    科学家们虽然成功地改进了物质生产技术并且相对成功地调节了经济生活,但是却极大地忽略了精神产品的生产,或者他们所制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并不能真正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从总体上看,人类社会不一定是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在不断地进步”。实际情况是,某些方面的进步已经和正在被另一些方面的停滞和退步所抵消。

    当今世界的财富,大部分集中在西方国家;而在西方国家,财富又集中在人数不多的上层阶级手中。伴随着财富的增长,人们看到的是:道德的败坏、灵魂的堕落、人性的异化、信仰的贫困、人道主义的淹没以及政治的腐化。正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不会自动带来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一样,财富的增长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自然或者自动地导致精神进步,有时候甚至适得其反。

    在国际范围内,洗钱、贩毒活动屡禁不止。一些犯罪分子在强烈的侥幸心理以及对金钱的极度渴望心理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这些人实际上是以正信换取迷误,以永恒的后世换取短暂的今世。确切地说,“种毒”、“贩毒”和“吸毒”既不属于生产活动,也不属于贸易活动,更不属于正当而必要的消费活动,因而它根本不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它是以贩毒者的生命和名誉、吸毒者的健康和安宁以及他们的家庭幸福为代价换取物质财富的享受,是一种变态、短视、非法和有害的生财过程和犯罪行为。

    除了人类不受限制的欲望对经济活动造成持续的压力外,环境的恶化、资源的消耗、人口的增长、体制的僵化、道德的堕落以及信仰的缺失等等也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由于中外经济学家们的眼光大都集中在环境、资源、人口、体制以及机制等问题上,从而忽略了道德和信仰问题,所以他们的学说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制定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和制度,也未能挽狂澜于既倒。又由于现当代的许多哲学家同他们的前辈一样,并没有成功地提出令人信服的,能够根除人类社会病症的建设性方案,所以他们在精神领域内的艰难探索和努力最终都归于失败。穆圣*早就惊人地预见到了这种情况,他说:“世人将经历一个时代,那时的人,不管合法与非法,见财就取,只有利欲心,无有是非感。”

    历史证明,人们在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方面鲜能保持适当的平衡,否则,他们不仅能够避免无政府主义的混乱,又能够有效地发挥个人的创造性;从而不仅给人类带来安全和安宁,而且也带来幸福和快乐。现实情况是:人们过分地倾向于控制社会,建立了大规模、高度组织化、政治化了的法权结构,使得权力越来越集中于上层集团,从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专制政府,使个人变成了机器、数字、物质、牲口,从而彻底扼杀了个人的创造力。代议制民主固有的技术性、结构性弊病使得群体中的个人在民主政治的决策中变得微不足道,最终完全丧失了参政的热情和民主意识,变成冷漠的图有虚名的个体“公民”,甚至是“非政治人”和“边缘人”。

    在我看来,人类必须选择一种鼓励、至少是容纳科学和理性的宗教。因为尽管科学能够使人们的物质财富极大富裕,但是它却不能够自动免除剥削和欺诈现象;尽管科学能够扩大亿万富翁的队伍,但是它却不能够自动减少乞丐的数量;尽管科学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但是它却不能够自动防止内心的丑化和灵魂的堕落;尽管科学能够建立庞大的国家机器,但是却不能够自动使人民免于专制者的奴役。这就是在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依然要复兴伊斯兰的根本原因。由于伊斯兰是一种科学的宗教,所以它才能够自然而然地与科学融为一体,造福于人类。

    (一)伊斯兰并不反对发展经济,而是鼓励人们去开发大自然,努力寻求真主的恩惠,并且享受造物主所赐给养。在这一点上,伊斯兰只是提醒人们:

    1.人类所有的给养不管通过何种形式获得,在本质上都是安拉的恩赐,因此人们必须学会感谢他们的养主。“他是真主,是创造者,是造化者,是赋形者,他有许多极美的称号,凡在天地间的,都赞颂他,他是万能的,是至睿的。”(59∶24)“凡你们所享受的恩惠都是从真主降下的。”(16∶53)“你们对主的要求,他对你们都有所赏赐。如果你们计算真主的恩惠,你们不能加以统计。人确是很不义的,确是忘恩负义的。”(14∶34)

    2.经济生活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及其动机、目的均须符合伊斯兰的法定规范,人们应该学会过一种有道德和善的经济生活。穆圣*指出:“财富亦然,合理地取之用之,必得善报;非理地取之用之,必受其害。”

    3.伊斯兰反对财富的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现象,反对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主张通过天课、施舍、赋税、继承乃至馈赠等方式对财富的分配加以分流和调节。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我们将通过建立一整套合理的伊斯兰经济结构、经济制度和分配机制来完成此种功能。真主在《古兰经》里说:“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9∶103)“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和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使,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2∶177)。

    4.伊斯兰的世界观既是入世的,又是出世的,它一方面反对禁欲主义,另一方面也反对享乐主义。“你说:‘真主为他的仆人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俄木尔的儿子阿卜杜拉的传述:“主的使者*对我说:‘阿卜杜拉啊!我听说你通夜礼拜,整日封斋,这是真的吗?’我答道:‘安拉的使者啊!是真的。’穆圣*说:‘如果你这样干下去,你的视觉必衰弱,体力必疲惫。须知:你对于自己有应尽的责任,对于眷属也有应尽的责任;所以你可以封斋,也可以开斋,可以礼拜,也可以睡眠。’”艾乃斯的传述:穆圣*说:“啊!以真主盟誓:我比你们任何人都敬畏真主,谨守纲纪。可是我封斋,我也开斋;我礼拜,我也睡觉;我也结婚,履行人道。谁违背我的道路,谁便不是我的教徒。”

    对于另一个极端,伊斯兰也是明确反对的:“你听任他们吃喝玩乐吧!你听任他们受希望的诱惑吧!因为他们不久就会知道的。”(15∶3)“能戒除自身的贪吝者,才是成功的。”(59∶9)

    (二)伊斯兰并不认为获取俗世的物质财富具有某种重大和终极的意义,它仅仅把物质生活看成是生存的手段和真主对人类在现世的一种考验。“你们应当知道:今世生活,只是游戏、娱乐,点缀、矜夸,以财产和子孙的富庶相争胜;譬如时雨,使田苗滋长,农夫见了非常高兴,嗣后,田苗枯槁,你看它变成黄色的,继而零落。在后世,有严厉的刑罚,也有从真主发出的赦宥和喜悦;今世生活,只是欺骗人的享受。”(57∶20)“你们的财产和子嗣,只是一种考验,真主那里有重大的报酬。”(64∶15)穆斯讨力德的传述:穆圣*说:“据安拉看来,今世比一只死羊还渺小。”又说:“今世之于后世,如捧水之于海洋。”据圣妻阿依莎回忆:“穆圣*的家属,自他到麦地那至逝世,没有连接吃过三天白面。穆圣*去世后,我的粮袋里可吃的东西,只有一点大麦,我慢慢地吃,吃的时间很长,终于用尽了。”

    1.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是永无止境的。伊本 • 阿巴斯的传述:穆圣*说:“假设阿丹的子孙得到两山谷的财产,他必寻求第三道山谷。”又说:“人爱财如命,贪得无厌,死而后已。”这种来自人类天性的贪欲往往会侵蚀个人的信仰和灵魂,削弱宗教虔诚,使其在追求物质享受的过程中由于忘记、疏忽自己的身份、使命和责任而背叛造物主。“这等人的确爱好现世,而忽视未来的严重的一日。”(76∶27)“信道的人们啊!你们的财产和子女,不要使你们忽略了记念真主。谁那样做,谁是亏折的。”(63∶9)克俄卜传述:穆圣*说:“图财求荣之为害宗教,有甚于饿狼之入羊群。”

    2.人们对于物质财富的狂热追求必然导致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从而犯下“为主举伴”(SHIRK)的严重罪行。拜金主义者往往认为金钱万能,借助金钱可以达到现世的一切目的。他们不仅不懂得财富的机运是安拉的恩赐,甚至否认安拉的存在。他们信奉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把人生局限于今世,把今世局限于物质生活,把物质生活局限于口腹之欲,渴望个人安逸、长寿而多福——特别接近于野生动物。“我使气运周流于世人之间,以便真主甄别信道的人。”(3∶140)“竞赛富庶,已使你们疏忽,直到你们去游坟地。真的,你们将来就知道了。”(102∶1-3)据艾布 • 胡赖勒传述:穆圣*说:“拜金拜银、锦衣玉石之徒,必遭殃。得之则喜,失之则悲。”

    (三)伊斯兰认为人类的物质生活仅仅是一种手段和形式,号召人们在短暂的今世生活中通过现世手段和形式培养出一种高尚的德性以及为主道而奋斗的伟大信仰。

    1.今世生活是短暂、形式化和虚幻的,后世生活才是永恒、本质性和实在的,人们不应该忙于经营现世人生而忽略末日、清算和后世。“信道的人们啊!教你们为真主而出征的时候,你们怎么依恋故乡,懒得出发呢?难道你们愿以后世的幸福换取今世的生活吗?今世的享受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9∶38)“你们所受赐的,无论什么,都是今世生活的给养和装饰,在真主那里的[报酬]是更优良的,是更长久的。难道你们不理解吗?”(28∶60)据艾布 • 胡赖勒传述:穆圣*说:“真主不注意你们的外表与财势,而只注意你们的内心和行动。”

    2.由于财富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精神的进步,所以人们在现世物质生活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培养一种至高的美德和至善的操行,这样才能使人生的意义更为深刻。艾布 • 胡赖勒传述:穆圣*说:“财多不算富,心富才算富。”艾布 • 吴马默传述:穆圣*说:“真主欲为我将满克大山变为金矿,我说:‘主啊!不必这样。我宁愿饱一日,饥一日。饥时,求告你,纪念你;饱时,感谢你,赞美你。’”

    3.人们应该把财富作为一种手段和武器,为主道而奋斗——献身于伊斯兰事业。“信道而且迁居,并借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者,在真主看来,是品级更高的;这等人就是成功的。”(9∶20)阿卜杜拉 · 本 · 迈斯欧德传述:穆圣*说:“只有两种人值得羡慕:一种人,安拉把财富赐给他,而他能把财富用在正义的事业上;一种人,安拉把学问赐给他,而他能运用学识判断事物,并把它传授给人。”

    4.由于人的最终归宿是他的养主,所以他必须珍惜现世的时间和生命,严格履行一个穆斯林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一心向主。“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禾稼等。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里,却有优美的归宿。”(3∶14)“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不信道的人,他们的财产和子嗣,对真主的刑罚,绝不能裨益他们一丝毫;这等人是火狱的居民,将永居其中。”(3∶116)当然,伊斯兰并不主张佛教的清心寡欲、消极遁世和抛弃红尘。据伊本 • 阿巴斯传述:先知穆罕默德*说:“两种天恩,很多人对之缺乏认识:健康和空暇。”

    总之,伊斯兰主张在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努力提高人类的精神境界,把人类的灵魂从物欲横流和拜金主义的黑暗时代中彻底拯救和解放出来,使人类过上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伟大的、有德行的伊斯兰的生活。“赞颂真主,超绝万物!一切事物的主权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你们只被召归于他。”(36∶83)
 
(本文原载穆罕默德 • 尤努思《伊斯兰政治学》第十五章“论经济发展”,转自“绿色中华图书馆”网(2004-10-31),本网转载时题目略作改动。http://www.xaislam.com/mktb/index.asp?classid=3&Nclassi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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