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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主独一”原则看伊斯兰政治
发布时间: 2012/7/20日    【字体:
作者:穆罕默德•尤努思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政治  
 
                                         穆罕默德•尤努思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你说:他是真主,是独一的主;真主是万物所仰赖的;他没有生产,也没有被生产;没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匹敌。”(《古兰经》112∶1-4)

    作为当今世界最彻底的一神信仰,伊斯兰不仅表现为一种信仰与价值体系和一种文化模式,还表现为一系列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一整套生活制度和精神气质。毫无疑问,其核心价值和精髓就是“认主独一”(TAWHEED)的精神。清真言(KALIMAH)“万物非主,惟有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最简单、最明白、最直接地表述了伊斯兰认主独一的基本信条。尽管这一伟大信条早在伊斯兰产生之前就已经在神启信念的序列里昭示世人,但它只是在晚近和最后的使者穆罕默德*的神圣事业中才得以发扬光大并臻于完美。不过,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种种迹象表明,这条最重要的原则往往被穆斯林所忽视了,尤其是在社会政治领域。正如真主在《古兰经》中所言:“他们虽然大半信仰真主,但他们都是以物配主的。”(12∶106)

    迄今为止,针对穆斯林国家存在的问题,西方的欧美文化中心主义者、新老殖民主义者、进化论者以及东西方的泛神论、无神论、唯物论者竞相开出的各种所谓“现代化”、“科学化”、“世俗化”的万灵药方,经实践证明并非奏效,反而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穆斯林认识到,当今伊斯兰世界普遍存在的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专制与独裁统治、不平等、贫困以及战争的根源并非在于伊斯兰本身,恰恰相反,而是在于背离了伊斯兰“认主独一”的核心精神原则。

    一、“认主独一”之要义

    贯穿于整本庄严《古兰经》的主线以及自从真主造人以来陆续遣使传达的一贯信条,就是“认主独一”:“你说:他是真主,是独一的主;真主是万物所仰赖的;他没有生产,也没有被生产;没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匹敌。”(112∶1-4)“认主独一”最早是昔日至仁主与阿丹及其子孙的约言。当阿丹夫妻因恶魔的诱惑而犯罪以致痛别乐园时,真主告诫他们:“我说:‘你们都从这里下去吧!我的引导如果到达你们,那末,谁遵守我的引导,谁在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不信道而且否认我的迹象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38-39)真主曾启示以色列先民说:“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圣经·旧约·律法书·申命记》6∶4-5)这是犹太教及早期基督教一神信仰的明确信条,尽管后来被诠释得不那么严密、严格和专一。经过漫长的遣使劝化的岁月之后,真主启示穆罕默德*说:“我派遣你,只为怜悯全世界的人。你说:‘我只奉到启示说:你们所当崇拜的,只是独一的主宰。你们归顺吗?’”(21∶107-108)“在你之前,我所派遣的使者,都奉到我的启示:除我之外绝无应受崇拜的。所以你们应当崇拜我。”(21∶25)

    至此,人类历史上最彻底的一神教业已完成了自己的信仰体系——既不需要增加什么,也不需要改变什么。

   (一)真主存在的实在性

    毫无疑问,信仰是一种对终极价值的关切与追求。非常遗憾的是,历史上一些著名的神学家运用的纯粹本体性论证,仅仅界定了“神”的概念,但是并不能就此证明或者分辨神是真实的存在抑或是人们头脑中的想象。这种论证常常被证明是一种循环论的逻辑化程式、概念的形式化组合以及语言的符号化误用。

    伊斯兰认为,真主是存在的并且这种存在可以被人类所认知。就我们人类而言,若要对某一事物存在的实在性进行求证,无非是以理性为准则,借助感官、思维和科学的手段,通过对特定环境中的客体、认知者主体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与研究,继之以推理和判断,最后得出我们认为可靠的结论。
   
    清代马文炳注公有云:“认有二等:有形者以形认,无形者以理认。形认者,如天地之覆载,日月之照临,四时之代谢,万物之消长。理认者,如风本无形,吹则草木皆摇,息则草木皆定。见草木之偃仰,则知为风。春亦无形,发则万物争辉,收则诸缘寂寞。见万物之荣枯,则知为春。性命亦无形之萃者,有则通体皆活,无则通体皆死。参身体之死活,则知为性命。”(《清真指南 • 卷之四 • 认主》)

    明朝真回老人王岱舆有云:“所谓知认者,仿效圣贤之参证,推详正教之真经,譬之睹物思情,故此由诸缘而体认真主。若天高地厚,水凉火热,风动土宁,日月往来,星辰旋转,四时更替,昼夜卷舒,金石变化,草木香颜,水中鳞介,陆地飞行,品类各异,刚柔不等,多则无益,缺则不备,无不至当,今古不更,少不如是,自不安妥,似此至妙安排,除斯真主孰能再造?”(《清真大学 • 体一 • 知认》)

    认识的途径有三:一是通过身体感官直接感知;二是借助科学仪器和手段间接探知;三是依靠理性思维的运作而抽象推知。尽管每一种途径都有其局限性——感性认识通常是不准确和不精确的;科学的进步在于不断地进行自我否定;理性永远不能超越时空的藩篱——但是,我们多少可能把握一些相对的确定性和真理的碎片。

    就第一类途径而言,只要我们用心观察日月星辰的精确运行、寒来暑往的规律变更、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以及人类自身的精妙构造、灵性与智慧,如此等等,便很难相信这一切均来源于偶然、自然、巧合、本能和无意识。因为根据我们的经验,尽管“无序状态”是“有序状态”的间断和循环,但它决不可能是产生有序的原因。当前的一种有序状态必然来自于另一种先前的有序状态(Ⅰ)。尽管世界充满了偶然性,但是,这种偶然性世界的存在则不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且是一种必然性,那么,在无数偶然性的背后,我们无限地上溯,一定能够找到一个与之相对的必然性(Ⅱ)。由此我们深深怀疑无神论的正确性,进而认识到必有一无限意志、智能和力量之存在。显而易见,宇宙和世界不仅是和谐的,而且是有目的的。
“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在有理智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190)
   
    有些人只相信肉眼所见和感官所能感知的东西,但是像空气、无线电波、紫外线、红外线、磁场等等,都是肉眼所不能见,感官所不能感知而实际存在的东西,我们借助延伸的类推手段而证明其存在,并不产生丝毫的怀疑。肉眼看不见的以及人体其他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事物并非一定不存在。更何况有些事物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可以为人类感官所感知,但是在非常状态下仍然是不可感知的,比如高速飞行的子弹以及高速旋转的飞机螺旋桨就超越了肉眼的成像速度——我们当然不能因此而愚蠢地否定它们的客观存在。正如我们可以借助高速电子摄影机拍摄正在穿过玻璃或者苹果的子弹一样,先知*本人可以接收、识别、记忆和传播来自神或者天使的超验信息,而且很多圣门弟子曾经亲眼目睹了的先知*的神迹——这些都是真主大能的体现。但是无论如何,先知*是一个不具有任何神性因此只可以受到尊敬、赞美而不可以崇拜的凡人。毫无疑问,伟大的真主可以随时、随地、随意改变被造物的性能或者赋予它新的性能,这在他是容易的。没有真主的命令,被造物的性能就会失效。对于客观的认识对象,为什么我们相信一部分而否认另一部分呢?“那是真主,你们的真实的主宰。在真理之外,除了迷误还有什么呢?你们怎么颠倒是非呢?”(10∶32)
   
    就第二类途径而言,我们借助科学仪器和手段进一步探索宇宙万物的秩序性和规律性、人类自身构造的精妙、生命现象的神奇以及精神意志的玄奥,必然更加惊异和赞叹。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世界是运动的。就运动的事实而言,我们无限地追溯,必然要去寻找“第一推动者”和“第一推动力”,而且无论我们是否亲眼看见,都必然能够借助理性来断定第一推动力存在的实在性(Ⅲ)。就运动的规律性而言,一切都表明这种运动是有规律、目的和意义的。当我们看到宇宙运行的高度规律性和我们自身生理、心理运动的高度精密性时,我们同样断定那种认为第一动力是无意识和偶然性的观点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难以置信的。然而,当科学认识和发现这些规律的时候,人们就看到了世界的自主性,于是一些人就此否定神的存在。事实上,科学所探索的,是一个由神所创造、维持和治理的有着相对自主性和完整性的世界体系,这种情况只能证明神的实在和伟大,而不能否定神的实在性、绝对自主性和完美性(Ⅳ)。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世界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这种联系是一种由无数因果链构成的网络。在无数因果链中,我们必然能够追溯到尽头,找到一个最初的、最根本的原因,亦即第一动因(Ⅴ)。应该指出,尽管“上溯”和“追溯”,不仅是指事实上的和逻辑上的,而且还指空间上的时间上的,但是,它们只是适用于世俗事物。因为神的本性使他的本体超越了一切受造物。这种见解有助于结束那些永无结果和永无休止的回溯。由此认识到这一力量不但存在,而且非有万能与大德不可。“在大地上对于笃信的人们,大地上有许多迹象;在你们自身中也有许多迹象,难道你们看不见吗?”(51∶20-21)
    
     就第三类途径而言,种种迹象表明显然有有意识的设计存在。假如我们看到荒漠中的石头,我们必然认为这是地质、火山、风雨、气候等自然力量的无意识的和偶然的作品。不过,假如我们看到手工、建筑、工业、纺织、机械以及电子产品,凡此种种,决不相信它们是由某种自然力量造就、别的什么东西自然演变、无意识进化而来抑或是巧合、偶然形成,而必然是心智、技艺和劳力之产物,由此推知必有一设计者和制造者,我们不能不设定一个对此现象负责的有理智、有意识、有知识和有目的之头脑。而且,神在人的肉眼面前的不可见性、人类行为的不完美以及我们对这个世界认识的不完整,都不会妨碍我们作出上述推论,也不能构成理性地相信上帝的一个终极的和不可逾越的障碍(Ⅵ)。同时我们看到从我们的身体到家庭、社团、组织和国家,无不有一核心枢纽和最高力量加以控制并借以适应环境、维持生存及推动发展,而不至于紊乱和衰败。由以类推,与此相比远为精妙的宇宙天体和生命现象之所以运行得有条不紊,非有一大能大德的设计者、创造者和控制者进行精确地、持续地和系统地治理和维护不可(Ⅶ)。正如我们从偶然性推论到必然性、从无序推论到有序、从无意识推论到有意识、从果推论到因一样,我们同样能够从相对价值推论到绝对价值。道德、公理和良心这一类东西不仅与生俱来,而且必然具有一种超越世俗的源泉和神圣基础(Ⅷ)。“我为能思维的民众这样解释许多迹象。”(10∶24)

    至于神所派遣的使者个人的异常体验和神迹,对于信神的人而言,是一种增加信仰的力量;对于不信神的人而言,决不是一种迫使他信神的因素。我也没有像很多善良单纯的神学家那样引用《古兰经》中的节文作为神存在的一种证据,因为对于无神论者、怀疑论者和不可知论者而言,经文本身还不是证据链中的一个必要环节。至于一些个体的心灵感应、超自然感受、死亡和复活经历、梦境、幻觉和特异功能等等,目前还属于心理学、心灵学以及特异功能学的研究对象。

    至于“时间”和“空间”的问题,我们决不要以为通过它们就可能导出某种现世的、世俗的或者否定神的存在的证据。因为“时间”和“空间”恰如世界万物一样,都是真主的造化,人类的生活和历史难免要服从“时间”与“空间”的规律,人类对伟大的神的“理性”认知也难免通过“时间”与“空间”观念的透镜,但是,这并不妨碍神创造包括“时间”和“空间”在内的万物,并且超越这一切被造物之上。事实上,“时间”——前无始、后无终和“空间”——至大有外、至小有内——本身就是真主大能的一种迹象,已经明显地超越了人类的理性思维(Ⅸ)。

    伊斯兰之所以特别鼓励科学研究和理性思维,就在于后者有助于认识真主的存在和大能,而不是相反。只有迷信和虚妄才真正害怕科学、理性与实证,真理不但不怕而且欢迎,如果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的话。“你说:‘有知识的与无知识的相等吗?惟有理智的人能觉悟。’”(39∶9)伊斯兰认为真主的存在是没有原因的和无始无终的自在和自为,然而他又是一切事物发生和存在的根源。不过,迹象再多也不会必然产生笃信,因为笃信只是来源于心怀谦逊、正确思维以及主的眷顾和引导。可悲啊,那些没有正信的人。
诚然,迄今为止,科学并未真正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于相对真理,她只是逐步揭示和证明,对于绝对真理,她只是艰难接近并认识其局部,她从来没有、永远也不会创造真理或者成为真理本身。坦率地说,她只是认识、发现和利用规律,从来没有、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创造或者改变规律,更不可能解决关于人生以外的一切问题。过去的发展历程表明,她甚至没有能力和理由保证自己永远正确或者不谬。她只能证明某物存在,而并不能断定它的不存在。所以,穆斯林对科学采取的是相对主义的态度,他们相信科学,但不迷信科学。他们深信只有真主才代表绝对真理,科学只代表相对真理。尽管如此,伊斯兰仍然鼓励科学,并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和谐(Ⅹ)。“不信道者,你对他们加以警告与否,这在他们是一样的,他们毕竟不信道。”(2∶6)

    通过以上三类感性和理性的途径(Ⅰ-Ⅹ种),我们便可确信真主存在的实在性。神的存在并非是人们头脑中的臆造和虚构的概念,并非文字游戏和形式逻辑,也并非人类社会的某种象征和副本。是神创造、养育、治理着万物和人类,而不是人在头脑种创造了神,并且用以维持宇宙的存在与秩序。在我看来,神本身是自在、自为、自足、自立、自由和不证自明的。神是第一性的,宗教的功用是第二性的。事实上,尽管宗教是一种可以进行科学研究的对象,但神却远非如此。因为神的本体永远是不可知的。

    神的存在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推理结果——即只有在一个漫长、曲折而充满危险的推理过程的终点才能真正触及神的存在,而且是一个经验到了的事实。对于那些真诚地追寻神的存在的人来说,神是显而又显的——那里有足够的光明;对于那些抱有相反倾向的人来说,神是隐而又隐的——那里有足够的昏暗。
“无知者说:‘为什么真主不和我们说话呢?为什么不有一种迹象降临我们呢?’他们之前的人也说过这样的话;他们的心是相似的。我确已为笃信的民众阐明许多迹象了。”(2∶118)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即使是具备最严格推理、最理性思维、最冷静态度和最高水平智能的宗教哲学著作,最终既不能决定性地证明神的存在,也不能决定性地证明神的不存在。诚然,迄今为止,一般哲学求证的最终结果尽皆如此:尽管我们有很多证据证明神不存在;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却有更多的证据证明神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证明神不存在的难度远远大于证明神存在的难度。一般地讲,证明某物不存在并非比证明它存在更容易一些。因为归根结底,对人类而言,无限的无知总是大于有限的有知——否认我们不确知的东西比否认已经确知的东西难度要大得多。因此,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且看概率推导图:

    神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没有第三种可能。P1(证明神存在的证据) > P2(证明神不存在的证据)P3(证明神不存在的难度) > P4(证明神存在的难度)P5(神存在的可能性) > P6(神不存在的可能性) 潜在的结论:神是存在的。

    从更加功利主义以及风险估算的角度上看风险估算图:

    现实的      可能性功利主义的抉择 如果神确实存在 假如神确实不存在

    如果我们相信神的存在     我们至少在俗世因为惧怕神而或许就此变成一个善人。这样,我们将因自己的明智而获致今后两世的巨大成功和永恒报酬。整体效应:建立神圣社会秩序。     至少我们的良心可以作证,我们并不因为多行善、少做恶而后悔,事实上我们最终也并没有因为信神、行善而失去什么或者损失什么。整体效应:促进个人道德成长。

    假如我们不相信神的存在     我们将因自己的愚蠢和无知而遭受今世的巨大损失和后世的严厉刑罚。整体效应:彻底毁灭、彻底失败、失去一切。     宇宙是偶然的,世界是无序的,地球是混乱的,人类与毛虫、狗屎无异。整体效应:一切都是毫无意义的垃圾。

    事实上,真正极端、纯粹和彻底的怀疑论、虚无论首先是自我否定、自我证伪和无法自立的,也是决不允许进行任何合乎理性的推理的。因为它不仅可能怀疑一切外在的实在性,而且势必或者应该把逻辑过程、推理能力以及推理者本人也统统包揽在怀疑的指向范围之内。
    
    权衡利弊得失,即使以功利、投机和赌博的心理看待信仰,信神仍然是最明智的抉择。这实质上是一个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和时间价值(TIME VALUE)问题。事实上,人通常是一种天然具有宗教性的动物。不仅如此,如果说人的宗教气质难以磨灭的话,那么,尽管不同文化有不同的思维形式和经验体验,但是由于所有伟大宗教在其经验根基上都与同一个终极的神圣实在有过真实的接触,万教归一早晚就会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

    人生前进的动力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希望,它激励人前进,因而是积极的因素;另一种是恐惧,它驱使人前行,因而是消极的因素。人的天性固然是趋利避害,所以,在灵魂的自我拯救方面,希望和恐惧是两种可以指靠的激情。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曾经说过:“信仰在恐怖与希望之间。”可以说道出了人生的真谛。真主在《古兰经》里说:“他们以恐惧和希望的心情祈祷他们的主。”(32∶16)正是表达了信仰心理学的深刻内涵。
    
    事实上,人可以分为四等:第一等是找到了正确信仰的人;第二等是处于徘徊之中正在寻找信仰的人;第三等是无神论、怀疑论者;第四等是信仰偶像、迷信、异端邪说、多神教以及邪教的人。
   
    (二)真主的存在和本体的独一性
    
    真主的独一性一方面体现为真主存在的独一性,另一方面体现为真主本体构造的单一性。

    如果已经证明真主的存在,则不难证明真主存在的独一性。因为相对于无神论、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而言,多神论更被容易驳倒。伊斯兰教义学中有一个著名的理论证据,即反证法。《古兰经》云:“除真主外,假若天地间还有许多神明,那末,天地必定破坏了。”(21∶22)“真主没有收养任何儿子,也没有任何神灵与他同等;否则每个神灵必独占他所创造者,他们也必优胜劣汰。”(23∶91)

    就世间的任何创造和统治行为而言,同时存在两个或者多个最高和终极的支配性权力意志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可能成立的。首先,假如各权力行为主体互不发生关系并且同时或者先后分别独创宇宙和世界万物;则各权力行为主体活动范围有限且互不感知与干预,这明显与我们的理智、眼见的客观事实和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及、无限延伸的高尚神性相互矛盾。无论只有一个人类世界,还是有多个未知的世界,只有独立实施创造者才是真正的造物主,而其余行为者便因其无能、有限而被证明为非造物主。其次,假如各权力行为主体意见一致并且分工合作实施创造和管理,则要么他们中的所有个体都有所无能、均有缺陷且需要外力帮助才能成就其意志,要么共同组合成一个复合体得以实现功能的互补,而这些特征均与无所不能、至高无上的完美神性明显相悖。再次,假如各权力行为主体意见并不一致并且相互发生冲突关系,则或者意志能实行者便是造物主,意志不能实行者便不是造物主,最终就只有一个造物主;或者其意志均为部分得以实行、部分未得实行,而这与至高无上的神性并不相容。综上所述,可证真主存在的独一性。《古兰经》云:“真主是独一的主宰。”(4∶171)“他决无伙伴。”(6∶163)

    伊斯兰认为,真主神圣本体的不可知性是信仰真主的信条之一,探求真主本体的大门对人类是关闭着的。探究真主的本体不属于人类有限思维的范围,因而是枉费心机和危险的。“任何物不似像他。”(42∶11)“众目不能见他,他却能见众目。他是精明的,是彻知的。”(6∶103)先知穆罕默德*也说:“你们思考所有的事物,但不要思考真主的本体。”尽管如此,我们尚且可以运用“排除法”从宏观上证明真主本体的独一性和超绝性,证明把宇宙的最高主宰看成是一个肉体与精神的混合物、机械上的组合体、物理上的复合体、化学上的化合物以及与某世俗人物具有某种血缘关系等等都是荒诞不经的。如果一个东西来源于组合,那么说明:一方面,整体的产生和存在需要借助它的各个组成部分,而任何事物的组成部分都分别不是这个事物本身,亦即整体需要借助外物而产生和存在;另一方面,整体的任何部分都因其对其他部分具有依赖性而不能被看成是自足的、独立的和完美的,这当然影响到整体的完美性。由此可见,凡是组合的东西都是有缺陷的,所以便不是完美的和全能的——结构的不健全导致了功能的不完美。而真正的神不仅决不是组合的,而且也不会多于一个。因为如果多于一个,就会在更高层次上形成权力实体的组合,如此为了获得完美和极致而产生永无穷尽的组合。这是健全的逻辑和理性所不能容忍和理解的。

    第一,根据神性可知,要创造并统治宇宙万物,就必须具有无形象无方位、无始无终、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所不在和至高无上的德性,而我们所知道的所有精神和物质均不具备此种德性,则真宰的本体完全超越了俗世任何事物的类属和知识范畴,因而我们不能拿任何俗世的东西去分析、类推或者比拟真主。组合是物质可能具有的一种特性,故与超绝的真主本体无关;因为真主与他的被造物毫无共同之处。“任何物不似像他。”(42∶11)“除他所启示的外,他们绝不能窥测他的玄妙。”(2∶255)

    第二,真主不可能是人体与神体的混合物。因为人是有限的、有始的、有终的、有形体、有质量、有方位和可见的,而神是无限的、无始的、无终的、无形体、无质量、无方位和今世不可见的,神远远地以至无限地超越了人,没有任何一个维度可以使二者部分或者全部重叠、混合或者合一,因此人神合一、人神联姻、人神血缘、半人半神、三位一体等等,对人类理智和逻辑常识而言均是荒谬的和不可信的。

    第三,真主不仅与其自身的德性、言行是二元化的存在,而且与其被造物(宇宙万物、自然界、人类、天使、精灵、魔鬼、天堂、火狱等等)也是二元化的存在,并且伟大的真主是超绝于万物的。就真主与其被造物的关系而言,前者创造、调养并统治着后者,决定着后者的属性、结构、功能、过程、环境、资源、给养、寿命和命运。在这种二元化的存在中,真主处于主导和统治地位,被造者处于从属和受制地位。
   
    历史上有人争论真主和《古兰经》之间的关系,以致由此产生不同的教派和宗派,互相指责对方是“异端”。一说《古兰经》与真主是一元化的,这种观点忽视了真主及其德性、行为之间的区别,把真主与真主的意志、德性、言辞、行为乃至受造物混为一谈。一说《古兰经》是真主所造化,这种观点抹杀了真主造化和真主启示、降示、默示之间的区别。真主造化是真主意志的直接后果,只要真主意欲“有”就有了,比如真主造化了“天经”的原本;而真主启示、降示、默示《古兰经》则是通过天使、使者进行,并且最终通过使者身边的书记来记录、完成的。由此看来,这两种观点都不完全正确,都有将真主拟人化和人格化的倾向。事实上,《古兰经》的性质的确特殊,它是真主的语言,但不是真主直接以人类语音的方式来实现;它是真主的意欲,但是却通过天使和人力来成就。《古兰经》在意志方面归于真主,在物质方面归于天使和人类。然而这些情况并不否认真主意志的独立性和真主本体的独一性,也决不否认《古兰经》是真主意志的独立表达,也决不意味着《古兰经》是一种合作行为的结果。归根结底,真主是超绝万物的,不宜从人的角度来理解真主的本体和大能。

    第四,就我们目前所知,世间和宇宙中凡组合的物质无论肉眼可见或者不可见,均是有始、有终、可以聚合、可以分解的,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单独履行作为整体的全部职能,因而是有限、有缺陷和不完美的,均有至大有外、至小有内的特性,而真主的神性与此无关并超越了这些特性——决不要“肢解”上帝。至于有人猜想是否有不可知之物组合于真主之本体,则穆斯林可以回答:空洞的臆测并不比建立在充足证据之上的信仰更令人信服。“猜想对于真理是毫无裨益的。”(10∶36)
   
     综上所述,真主的本体是圣洁、独一和超绝的。一方面没有任何人、物有资格和能力成为神的一部分或者融入神体;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有任何不可知的物质与真主的本体相组合。
    
    “麦西哈 · 尔撒——麦尔彦之子,只是真主的使者,只是他授予麦尔彦的一句话,只是从他发出的精神;故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他的众使者,你们不要说三位。你们当停止谬说,这对于你们是有益的。真主是独一的主宰,赞颂真主,超绝万物,他绝无子嗣,天地万物只是他的。”(4∶171)
   
    (三)真主统治的独一性
    
    真主的意志绝对自由,他创造并统治着万物,没有任何人或物可以分享、分割、转移、交换或者损害真主的统治权,也决没有人能够对真主的统治权提出挑战或者与其相抗衡。真主的统治有四层含义:一是创造,二是维护,三是治理,四是清算。就创造而言,真主不但能够无中生有,而且独立地创造了宇宙万物。“当他欲造化任何事物的时候,他的事情只是说声:‘有’,它就有了。”(36∶82)“真主确是无求于全世界的。”(29∶6)就维护而言,他监护并调养着宇宙万物,否则一切都会衰败和毁灭。“真主是创造万物的,也是监护万物的。”(39∶62)“真主确是供给万物的。”(51∶58)就治理而言,真主独占天地的国权,除非获得他的允许,世界不可能有所作为,是真主独立自主地控制着事物的命运并且创造了因果关系。“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真主的,他对于万事是全能的。”(5∶120)“他创造万物,并加以精密的注定。”(25∶2)就清算而言,伊斯兰认为今世是短暂的和虚幻的,后世才是永恒的和实在的,宇宙万物在真主预定的世界末日都要毁灭,人类也要死而复活并接受真主的审判和清算,唯有真主的本体永生不灭。“凡在大地上的,都要毁灭;惟有你的主的本体,具有尊严与大德,将永恒存在。”(55∶26-27)“真主是唯一的归宿。”(35∶18)“万事的结局只归真主。”(22∶41)
  
   (四)崇拜真主的专一性
  
    在认主方面,最常见的错误倾向是将真主的属性加以庸俗化理解,这种理解进而损害了拜主行为的纯洁性。“有些人,在真主之外,别有崇拜,当做真主的匹敌;他们敬爱那些匹敌,像敬爱真主一样。”(2∶165)一是将真主的属性人格化或者拟人化,即以人的属性类比安拉的属性,如喜怒哀乐、七情六欲、感觉知觉、逻辑思维、言行举止、方向方位等等,例如将“真主无所不在”简单、机械、庸俗地理解为真主存在于一切有形的、可见的或可探知的物体和物质当中,这就极大地限制、歪曲并损害了安拉的神性。我们所知道的真主的一些属性只是表面上、名称上与人的属性相似,实际上其本质截然不同。这是因为真主的属性来源于其神性,故具有无限力量和绝对意义,丝毫没有人类的局限性。二是将真主所造物神化,即把创造者真主的某些属性加诸被造物,从而导致拜物教,如泛灵论、万物有灵论、自然崇拜、偶像崇拜等等。三是将真主的神性加诸个人,形成个人崇拜、圣徒崇拜、先知崇拜、人神合一、通灵论、中介论等等。凡此种种,都有损于真主的完美神性、真主与万物之真实关系以及世界的合法秩序。“有人争论真主的德性,但他们既无知识,又无向导,且无灿烂的经典。”(31∶20)
  
    伊斯兰主张要保持崇拜真主的专一性,即人应该并且只能崇拜真主,这是一种直接的和不通过任何中介或者媒介的崇拜,一种严格遵循先知穆罕默德*所昭示的明确方式的崇拜。“我创造精灵和人类,只为要他们崇拜我。”(51∶56)“真主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恶,他为自己所意欲的人而赦宥比这差一等的罪过。谁以物配主,谁已犯大罪了。”(4∶48)“不信主者,他们的善功比如一堆灰,在暴风之日,被狂风吹散,他们对于自己所谋求的,不能获得一点报酬。这确是深深的迷误。”(14∶18)

 
    有些人怀疑真主的存在,有些人对真主的德性争论不休,还有一些人试图通过沉思冥想、出神入迷、走火入魔等方式来靠拢造物主,甚至妄图神情恍惚地达到“人神合一”,或者自称神的“化身”以及神在大地上的“影子”以便对信众实施统治,而不是以受造物的身份按照圣行的示范虔诚敬畏地崇拜真主。这对人类而言,不仅是一种放肆,而且是一种犯罪,都是无知、迷误和非理性的表现。

    有人曾经提出过一个关于神的德性——实际上最终关系到神是否存在的二难选择:“上帝能否造出一块自己搬不动的石头?”这只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逻辑陷阱——如果上帝万能,造出了这块石头,则他因为搬不动而否定了自己的万能;如果他无法制造,则得出同样的结论。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这只是一个由“复杂问语”引起的“二难推理”的“简单构成式”。就“复杂问语”本身而言,它隐含着我们所不能承认或者接受的假设性前提,即“上帝不是万能的”以及由此导出对宗教信仰的否定:“上帝并不存在”。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结果都得承认上述错误假设——因此不能简单地对它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从逻辑学上讲,这种处理方法并不违反“排中律”,而且有助于揭露其逻辑上的虚伪性。

    就这个“二难推理”的“简单构成式”而言,实际上并不高明,属于那种最原始、最低级的“二难推理”,即两个假言前提的前件不同而后件相同,选言前提的选言支分别是两个假言前提的那两个不同的前件,结论是两个假言前提的那个相同的后件。其公式是:
 
    假言前提1:   如果p,那么q,    亦即:  p→q
    假言前提2:   如果r,那么q,            r→q

    选言前提:    或者p,或者r;            p∨r  

    结论:        所以,q。                  ∴q
    
    这个“二难推理”的错误不在于“推理形式”,而是在于“前提”,因而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它的前提违反了逻辑学上的“矛盾律”: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事物不能作出两个相反的判断,即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非此即彼)或者互相反对(一般性不相容)的概念。上述问题翻译过来就是:“万能者能否使自己无能?”或者“白纸是否为黑纸?”显然,在同一思维和判断当中,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具备两个互相矛盾的特性。这个“二难推理”的前提是荒谬的,所以尽管推理形式正确,而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更进一步说,因为推理的前提错误,所以不须继续进行推理了。正如神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在世俗意义上,上帝不能完成逻辑上不可能的事情,这决不是他的力量有什么局限性,原因是在这些词汇的无意义的组合当中,根本就没有什么事情需要完成。

    从更高的境界上看,真主至大并超绝于万物之上,真主的德性决不囿于人类思维的藩篱。像所有的科学规律一样,“逻辑”只是真主为人类造化的思维规律和推理规则而已,人类的思维活动常常被逻辑所支配,但是赞主清净,大能的安拉不必受制于逻辑,而是超绝于逻辑和一切世俗规则之上。事实上,神决不是呈现为一个与我们同处一个相同秩序层面的存在实体;否则,无限的存在就会被有限的存在所淹没和束缚。古希腊人及其追随者常常把“逻各斯”(LOGIC、LOGIQUE、LOGICA、LOGIKE、LOGOS等)看成是神本身、神的理性以及支配世界的普遍规律,在伊斯兰看来,这实际上是一种“以物配主”的犯罪行为。
    
    二、关于“认主独一”的政治意义
    
    正如社会、经济生活一样,伊斯兰的政治生活也是建立在完美的信仰、精神与道德基础之上,并且由来源于经训的神法加以规范和指引。理解了伊斯兰关于“认主独一”的深刻内涵,就找到了解决一切伊斯兰政治问题的金钥匙。伊斯兰不仅反对“个人的暴政”和“寡头的暴政”,而且也反对“多数的暴政”、“人法的暴政”和“政党的暴政”。即反对一切形式的“人统治人”、人治、人法的统治而倡导神法的统治。

   (一)伊斯兰明确反对的几种错误政治观念

    拜权主义和拜金主义如出一辙,都是相信某种物质的力量可以解决人生的问题,并且主张摆脱传统价值观念的束缚,达到目的证明手段的正确性的目标。

    伊斯兰坚决反对拜权主义,她认为一切权力都属于真主,为真主所独占的天地的统治权具有绝对性、永恒性和无限性;而作为大地代治者的人类的权力来源于真主的授权,具有相对性、暂时性和有限性。人类的权力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它是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多大作用都取决于真主的意欲。这种权力本身属于中性的东西,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取决于在获取、分配和使用方面是否严格遵从真主的法律。由于在世界末日,权力者将被特别审问和清算,所以世俗权力本质上被看成是严重的责任,而非享受和荣耀。在对待政治权力的态度上,伊斯兰一方面反对拜权主义、拜金主义、现世主义和享乐主义,另一方面也反对禁欲主义和消极遁世。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她主张的并不是一般的中庸之道,而是“认主独一”的中庸之道。

    一种并不陌生的君权神授观认为,“暴政是神对作为罪人的不虔敬民众的谴怒,反抗暴君就是反抗神,人民应该诚心接受并且默默忍受作为神鞭和天罚的暴政”——这就有如说,正是神本人授权、命令和派遣无耻的暴君到人世间来不加鉴别地胡乱惩罚、凌辱和折磨民众——这如果不是变态自虐、丧心病狂以及对神性的最大亵渎,又是什么呢?!毫无疑问,真主并不命令人作恶。在一切时代和任何地方,邪恶的暴政都毫无例外是一种不可饶恕的野蛮的犯罪行径。“真主不命令人做丑事。难道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妄言你们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吗?”(7:28)
   
    君权神授论以及统治者天然合法的观念有比较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和比较牢固的社会现实基础,因而得以在东西方世界流传下来并对现实政治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受种种非伊斯兰思想的影响,一些穆斯林社会虽然承认一切权力来源于真主,但是一些人却错误地认为统治者无论好坏都是真主所定,因而都是合法的,甚至认为穆斯林没有反抗统治者的权力,反抗统治者就是反抗真主。“争教不争国”、“无条件顺从主事人”、“爱国就是爱教”等错误、片面、消极、保守的非伊斯兰思想观念腐蚀并且破坏了穆斯林原有的“认主独一”的价值原则和政治气质,掩盖和淡化了伊斯兰鲜明的革命精神。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明确指示:“在不义的统治者面前说出正义的话,是最伟大的圣战。”伊斯兰“认主独一”的观念认为,“君权神授论”的反动性表现在它强调现实统治的绝对合法性,无论专制统治还是其他形式的统治,“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并且具有神圣的合法地位,不容任何反抗和挑战。这与伊斯兰关于“人类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授权有限”以及“神圣宪政”等法定原则背道而驰。“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
   
    尽管“主权在民观”远比“君权神授观”进步与合理,但是伊斯兰同样反对将其绝对化和推向极端。因为片面地强调主权在民而不施加任何限制,将会导致一种极端的和绝对的世俗主权,实际上是“多数人的专制”,其邪恶的本质与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专制毫无二致,同样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的敌人。毫无疑问,现当代西方政治学家已经和正在重新评估近代的政治价值。在伊斯兰看来,只有真主的权力才是独一无二、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人类的代治权从性质上讲并不是真主权力的分割或者转移,而是神权的一种有限和暂时的信托并且时刻处于安拉的监控之中,其承担者和行为主体是作为整体的人类和作为集体的人民,而不是某个个人、家族、集团、政党、阶级、民族或者种族。显然,这种法理并不会自然推定某个具体政权的合法性。现实统治者是否合法或者确系真主所嘉许之人并不是由他本人来宣布或者判断,而最终是由真主所判定。在现世,检测世俗权力合法性的权力应该并且只能归于教法学家和全体人民,而不是统治者本人,即使他有很强的武力也罢。我们的理性和信仰要求我们以真主的律法为唯一准绳加以衡量。所以,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并非能够自封,也并非来源于武力,也并非来源于既已存在的客观事实,而是取决于它能否严格按照真主所降示的律法行政。这就意味着严格遵循神法是一个合法政权的第一要素,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只是第二要素。因为人民未尝不需要引导和教育,历史已经证明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很难想象野蛮愚昧的民众能够建立和支持一个文明的政府和政治。
   
     如果说民主政府不一定是合法政府的话,那么,专制政府一定是非法政府。因为无论一种民主政治的性质如何,至少其形式多少符合伊斯兰的精神,而专制政府无论形式还是本质都与伊斯兰格格不入。武力、强力、既成事实以及当权者的宣称从来不是、也永远不会是任何权力合法性的必要要素和基础。

    中国古代的人治主义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中庸》)与此类似,古希腊的柏拉图最初主张哲学家当国王,到了晚年又希望国王能够变成哲学家,结果都未能如愿。(《理想国》)事实上,所有的人治都是凭借私欲进行治理并以满足特权阶层的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且对权力的过分占有将不可避免地侵蚀人们的理性和心智。所以,在人治中发现兽性是不足为奇的。伊斯兰不但强烈谴责人治主义,而且也反对人法的“法治”。因为不管世俗法律以怎样的面目和形式出现,都不过是人的私欲的反映,其实质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格式化、神圣化和普遍化。因此以人定法为基础的法治在本质上不过是人治的变体。同时,伊斯兰的法治还主张神法的宪政,即“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统治”(Rule by Law)。由此看来,伊斯兰所认可的政体,必须同时具备宪政和民主两个要素,并且宪政原则优先于民主原则。

    虽然真主委托人类为大地的代治者,但是在代治权中并不包含真正的立法权和奴役民众的权力。所以真主陆续遣使并降示了一系列神法,至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完成了神法体系,使之成为一切合法宪政的基础。尽管世俗法律观比自然法观更加富有现实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但是在建立宪政制度方面,没有哪种法律比天启神法更为适宜。今天,世界上很多人都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人造的,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人的手里。不过,在伊斯兰看来,还有一个高于一切人法的神圣标准,这个标准既不是人的意志,也不是莫名其妙地存在于自然之中,而是真主意志的反映。如果没有这个标准,则世间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人法就有为所欲为的可能。当然,那些冥顽不化、无恶不作、满脸伤疤和横肉的无神论者及其打手可以任其彷徨在人法的欺凌和奴役之中,直到有朝一日幡然醒悟或者在卑贱中了却他们惹是生非的一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所谓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有些国家以“民主”之名行“多数人专制”之实,与此同时,另一些国家又以“法治”的形式推行“人法专制”。在我看来,这样的“民主”和“法治”在性质上并非比传统的专制主义优越多少。

    伊斯兰认为,真正的立法权仅仅属于安拉而且只能属于安拉。神圣立法活动通过安拉在不同时代和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序列向每个民族及全人类派遣一系列使者并降示启示而进行,直至最后一位使者穆罕默德*时代,随着《古兰经》的完成而永远终止。“我降示你这部包含真理的经典,以证实以前的一切天经,而监护之。故你当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为他们判决,你不要舍弃降临你的真理而顺从他们的私欲。我已为你们中每一个民族制定一种教律和法程。”(5∶48)立法权是真主主权的一个天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都无权分享或者代行。

    正如民主政治中的“多数”一样,世俗宪法和法律并不构成合法政府的一个必然要素。因为“多数”只是代表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数量判断,而世俗宪法和法律不过是政治力量结构的反映。如果人法不是从主的永恒之法中推演出来,那么,在这样的人法里我们就很难找到真正的正义。只有当民意和人法符合天启之法时才能在道义上成为政府的合法性要素。

    不仅如此,当世俗统治者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时,人造的坏法律就变成了一切罪恶的渊薮,形成“人法的暴政”。在邪恶的法制下,一方面,在司法部门,司法活动即使保持绝对的严谨和清廉,但由于它一丝不苟地执行坏法律而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另一方面,在社会上,一个人即使秉性善良,但由于长期屈从于这样的坏法律,也会不知不觉地变得麻木不仁而难免沉沦于“合法的”犯罪而心安理得。如果我们要求通过这样的人造法律去制止假如没有这样的法律就根本不会产生和存在的祸害,那未免过于天真,或者犹如饮鸩止渴、抱薪救火,只能使罪恶层出不穷,造成恶性循环。

    伊斯兰比其他任何一神教都更倾向于维护神法的最高权威性。不过,她的法制也有与众不同之处。首先,她只承认真主的神圣立法权,而以《古兰经》作为成文法典。“人造法”在本质上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当它遵循神法的精神原则时,才能获得并保持“法律”的属性。其次,伊斯兰法与个人信仰及社会道德融为一体,不仅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而且法律信仰化、信仰法律化。因此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成为一套广泛、深入规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的完整体系与制度,因而穆斯林社会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文明政治生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世俗权力服从神法,在于奉行一套既约束统治者又约束被统治者,脱离了世俗偏见和私利的至高无上的神圣律法。再次,伊斯兰法不仅考虑人类行为的过程与结果,同时它还充分考虑人类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最后,它的执法主体在今世既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又包括教法学家和普通社会成员;在后世则专归真主。真主不仅是绝对公正、公平的,而且也是仁慈的。“在复活日,我将设置公道的天秤,任何人都不受一点儿冤枉;他的行为虽微如芥子,我也要报酬他;我足为清算者。”(21∶47)

    个人崇拜的观念起源于原始文化,表现为祖先崇拜、酋长崇拜、性崇拜、巫师崇拜以及魔法师崇拜等等,具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这些观念至今还或多或少地残存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在社会政治当中表现为伟人崇拜、领袖崇拜、英雄崇拜等等;在宗教上则表现为圣徒崇拜、先知崇拜、导师崇拜等等。政治上的个人崇拜一般是把伟人或者领袖神化,不但相信伟人本人的政治魅力胜过一切制度和法制,而且相信伟人死后灵魂尚存并且能够保佑崇拜者个人实现其政治抱负。宗教上的个人崇拜和圣徒崇拜也是一种神秘主义,它相信人体内的灵渴望有朝一日能和它的根源神的灵重新结合,而只有圣徒才能获致这种高峰体验,使自己与神合二为一。圣徒不仅能施行奇迹,而且还可以作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介以及引路的导师,把人们的祈求带到神那里去。向圣徒祈求比直接向神祈求来得更好、更直接、更有效,因为他们更接近于神。

    伊斯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认为个人崇拜在本质上都不过是同类崇拜,是一种迷信和对人性的极大侮辱。“你们所应当崇拜的,只是一个主宰,故谁希望与他的主相会,就叫谁力行善功,叫谁不要以任何物与他的主受同样的崇拜。”(18∶110)关于中介问题,真主已在《古兰经》中明确加以否定:“我确是临近的,确是答应祈祷者的祈祷的。”(2∶186)“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49∶13)所以,任何人对真主的信仰和崇拜都不需要借助任何人或物的中介。
  
   (二)伊斯兰所明确反对的几种非法政体和政治制度

    在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体序列中,最无耻、最野蛮、最腐败的政体莫过于君主政体,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政体比其他任何政体都具有更悠久的历史和更顽强的生命力。这不是别的,而是人类政治史的悲剧,也是人性的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把伊斯兰政体与阿拉伯民族的君主制政体混为一谈。事实上,阿拉伯民族所奉行的君主制政体与真正的伊斯兰政体毫无关系。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来源于落后民族文化的腐败和伪劣政体由于发生在伊斯兰最初传播的地方并且延续至今而容易引起一般民众的误解和混淆,从而难免多少败坏了伊斯兰的名声。从政治学专业角度分清是非、阐明真相、剔除糟粕、纯洁信仰,还伊斯兰的本来面目,是穆斯林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君主制的罪恶是有目共睹的,伊斯兰政体与它毫无共同之处。从法理上讲,首先,君主制由于过分侵犯了真主在大地上的主权而犯下了最为严重的“以物配主”的大罪;其次,它彻底损害了真主的立法权并完全阻碍了神法在俗世的贯彻和执行;再次,它野蛮地破坏和践踏了真主赋予人类的人权、人格、人道以及人的尊严;最后,它给人类社会普遍带来了贫困、战争和灾难,同时更重要的是,它腐蚀了人类的灵魂和精神,从而把生活在君主政体之下的人民拖向现世的失败和后世的毁灭。因此可以说,“暴君”一词在一般道德意义上是“罪犯”或者“野兽”的同义词。人们发现,在极权政体下,国家除了暴君的意志外没有别的法律,暴君除了自己的欲望外没有别的动机。一个不是根据神法而是根据私欲行使极权的人实际上与禽兽毫无分别,听凭这样的人摆布,也同听凭一只野兽摆布毫无分别。所以如果有能力反抗暴君,那么这种反抗行为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正义的和必须的;如果无力反抗,那么逃避暴君就犹如同逃避野兽和瘟疫一样。

    据我观察,一般来说,暴君的心理具有四个共同特点:一是变态,二是过敏,三是偏狭,四是残暴。这种心理一方面来源于人性在不受拘束的极权体制框架中的肆意张扬,另一方面来源于权力运作规律的支配,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条件反射。

    应该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君主制都公开承认自己是“君主制”或者“独裁制”。在民主时代,更多的专制、独裁和极权政体为了骗取民众的认同而始终打着“民主”或者“共和”的幌子,所以在当今世界上,确实有许多不戴皇冠的君主。在我看来,这些冒牌的“民主”或者“共和”政体比公开的君主制更为无耻和下流,因为它们不仅犯下了君主制所犯的全部罪恶,同时还犯下了欺骗人民和强奸民意的罪行。

    一方面,民主制最大的优点不过是能够防止发生最坏的事情,但是它很少能够做出最好的事情来。的确,历史上最修明的政治和最繁荣的文明大都产生于君主制时代。这是因为民主制在限制权力者人性的同时也限制了他的个性和创造力,平庸的见解和智力由于处于多数而总是取得统治地位;而君主制则任由一个世袭的偶然性发挥到极致。另一方面,尽管在极少数和极偶然的情况下,善良的个性也会得到极致的和不受约束的发挥,产生人类历史上少有的明君。但是,谁又能寄希望于如此不可预测和难以捉摸的“偶然性”呢?所以,我们宁可选择一个不够出色的平庸的民主制,也拒绝一个在漫长的历史中偶尔产生短暂明君的君主制。从哲学和心理学上讲,“必然”比“偶然”更令人安心。从经济学上讲,这同样是一个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和时间价值(TIME VALUE)问题。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态,我认为实际上二者在性质上并无多大差异。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寡头政体常常来源于君主政体——当君主政体逐渐放弃以血缘关系为支柱的世袭制并因此而发生权力分散和转移时,它就蜕变成了相对松散的贵族政体或者寡头政体。原来由一个人所独占的权力现在则由几个人所分享,虽然权力的配置方式有所变化,但是政体的人治性质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由此可见,寡头政体不过是以小范围集体方式行使权力的君主政体,按照伊斯兰的教律,仍然是“以物配主”的非法政体。我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本质上讲,当今世界最为流行的政体既不是民主政体,也不是君主政体,而是寡头政体。因为当今时代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财阀和军阀统治的时代。无论这些政体贴着“民主”、“共和”、“人民”还是别的什么标签,无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民选领袖,也无论岁月如何悠久,都丝毫不能改变它们的寡头性质。

    世俗民主政体由于同样损害了“认主独一”的神圣原则而最终成为一种非法政体。首先,虽然它否认国家主权属于某个个人或者团体,但是它断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真主。其次,它虽然有时实行宪政和法治,但是它的法律是人造的,而不是神启的。再次,“多数”的统治往往以人数的多寡和力量的强弱来判定真理的归属,在个人智力方面使用平等主义的尺度,并且只是以多数无能的庸人的选举代替了少数独裁者的任命,非但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少数和弱者的权利,而且把精英强行拉平到庸才的档次和水平,窒息社会精英最优秀的创造力的发挥,阻碍社会的发展,并且造成“多数的暴政”。事实上,绝对真理和永恒正义只是属于至高无上的独一的神,多数并非总是代表真理。更何况这种多数往往是固定的多数,而不是流动的多数。对于少数而言,这种“民主”不啻为野蛮的多数“专制”。众所周知,人数和实力从来就不是、而且永远也不会成为检验真理的有效标准,尽管历史上强力和强权压灭真理的例子屡见不鲜。最后,尽管它声称保障人权,但是它所保障的一些所谓“人权”往往与伊斯兰人权相冲突。例如,饮酒、吸毒、赌博、占卜、性自由、同性恋、高利贷、贫富两极分化等等“人权”。而另一些人权又未能切实得到保障,例如,宗教信仰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种族和民族平等、废除政治犯、弱势群体的正当发展权等等。所谓真理永远战胜谬误,只不过是一种乐观的想象和相继加以复述的陈词滥调而已,真理并不天然具有抵抗谬误的固有力量,它也并非总是站在多数人的一边。在我看来,真理的本质不过是神对人的考验,仅此而已。“污秽的和清洁的,是不相等的,即使污秽的为数很多,使你赞叹。”(5∶100)

     如果一个国家有一个或者多个政党参与政治生活并且操纵国家政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是在实行政党政治。现代政党政治是近几个世纪以来伴随着议会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宪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一直被看成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一块基石。政党活动于政府性正式组织和社会性非正式组织之间,是公民赖以参政的渠道、桥梁和中介。尽管如此,由于政党往往被特权阶层的一些富豪、政客和野心家所操纵、把持而成为攫取和控制政权的工具,政党政治日益蜕化成一种财阀、政客和官僚相互勾结的寡头政治,与真正的民主政治背道而驰。在东方,政党政治除了名称之外很少对民主做出什么实质性贡献或者与民主发生什么实质性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则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和伪造。这些国家绝大多数实行一党独裁制或者实质上的一党制,为独裁主义政权提供了极为有效的保护性外壳及合法性外衣,在本质上可以说是君主制或者寡头制在现当代政治生态环境中的肮脏变种。在这里,政党不但是夺取政权的大砍刀,而且是压制公民参政的狼牙棒。
  
   在这些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党魁、企业领袖乃至军队头目都是浑然一体的。在意识形态的作用下,政党的权力和组织原则扩大、渗透并且贯穿了所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从而使社会高度政治化和同质化。由此看来,在政党政治时代,是政党的性质决定着国家和社会的性质,而不是相反——像有些人所宣称的那样。而政党的性质则取决于党魁的世界观、价值观、个性和癖好、党的组织原则、政治目标、政策价值取向、党员队伍的构成以及实际受益选择等。在宗教国家,教派政治常常以政党政治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当代,政党政治虽然在道义价值上贬值了,但是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仍然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所以,就此判定政党政治已经衰落甚至走向灭亡为时尚早。与其说政党政治“衰落”了,倒不如说它“堕落”了。

    通常情况下,就单纯的穆斯林国家而言,我认为没有必要实行政党政治,因为它既有损于团结,又有损于真理,况且在先知时代由于实行直接民主而并无此先例。但是,在穆斯林占少数的非伊斯兰国家,如果能够组建合法的穆斯林政党并在利益表达、利益聚合以及政府决策中发挥有效作用,无疑有助于保障穆斯林的应有权益。如果所在国实行独裁的一党制或者实质上的一党制以及宗教压迫政策,那么,合法参政的大门就关闭了,人民只能生活在“政党暴政”的黑暗之中。

   (三)世俗政治的全面危机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世俗政治的危机是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全球化的,并且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任何单方面的措施都不能够防止其彻底破产。

    政治危机的根源并非在于政治结构和技术性问题,而是在于深层次的信仰危机、价值迷失和道德真空,由此引起社会心理的空虚、个人行为的失范以及普遍而持久的焦虑、不满和冷漠,进而引起一系列的结构和功能障碍。传统的国家神话、民族神话、政党神话、领袖神话以及意识形态神话的逐渐幻灭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民众强烈的被欺骗感、满腹牢骚、随之而来的空虚感以及绝望的冷漠。伴随着政党的堕落、政府的腐化和意识形态的蜕化,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能力迅速地衰退了。特别是无法根治和旷日持久的政治腐化引起了民众的不信任感、无责任感、疏离感和敌对情绪的骤然上升。民众政治期望值的提高与政府能力的低下形成了巨大反差,尤其是当局对以武力方式解决国内争端的手段的滥用,导致当局控制系统超负载运转和政府信誉的损害,同时也导致民主浪潮、反权威浪潮以及反传统浪潮的澎湃汹涌。由于传统政治体系的弹性、容纳性和适应性无法满足变革社会的需要,致使大量的政治参与行为溢出政治体系框架之外,造成“爆炸性参与”,从而导致严重的政治不稳定。特权官僚阶层的不负责任和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严重的经济危机、社会不公正以及权力、财富、知识、技术、资源分配的严重两极分化,加之官僚主义对民众利益的极端漠视和随意侵害,强权政治对人权的任意践踏和肆意蹂躏,造成了社会秩序的全面瓦解。伴随着国内政治的衰败和国家及其市场本身的对外依附型发展,国际上的强权政治和世界霸权主义更加肆无忌惮。

    迄今为止,构成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基本单元仍然主要是民族国家,而民族国家建立在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之上。民族自决权意味着:一方面,任何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我管理并造福子孙后代的权利,因而也就有建立自己的政府、国家,选择自己的生活地域、生活方式、法律道德体系、社会政治制度以及领导人的天然权利。另一方面,任何民族无论人数多么众多、力量多么强大、历史多么悠久,占有的地域多么宽广,都无权要求统治、奴役、剥削、压迫、同化、歧视、愚弄甚至消灭任何别的民族,否则就是蛮不讲理地对全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因为根据高于一切人造法律的神法,所有的民族一律平等,都有反抗压迫、自主治理和追求幸福的天然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伊斯兰并不主张在国家层面用世俗标准划分民族,否则就会导致穆斯林世界不必要的分裂和无休止的冲突和战争。伊斯兰不认为像“民族”这样的世俗文化符号具有任何实质性价值和意义。在她看来,只能在这种意义上承认文化层次的民族,即:古往今来全体人类只能划分成两个民族,一个是伊斯兰民族,另一个是非伊斯兰民族。当然,前者包括所有相信真主的人,并不限于伊斯兰教。“你们中当有一部分人,导人于至善,并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3∶104)

    同时,我们也极其痛心地看到,当今中东一些穆斯林国家专制横行、腐败泛滥、教派林立、战争频仍、贫困加剧,人民几乎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严重地损害了伊斯兰的形象,已经到了忍无可忍、非改不可的地步了。我赞同一些著名教法学家的意见,即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不是伊斯兰太多、而是伊斯兰太少,同时也由于世俗民族主义过于泛滥、个人私欲过度膨胀的缘故。

    应该看到:第一,伊斯兰提倡信仰自由,反对宗教压迫。《古兰经》云:“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第二:伊斯兰提倡平等,反对等级制。《古兰经》云:“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49∶13)第三:伊斯兰提倡民主,反对专制。《古兰经》云:“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38)第四:伊斯兰提倡团结,反对分裂。《古兰经》云:“你们当全体坚持真主的绳索,不要自己分裂。”(3∶103)第五:伊斯兰提倡宽容,反对偏狭。“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如果你们容忍,那对于容忍者是更好的。”(16∶126)第六:伊斯兰提倡公平,反对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古兰经》云:“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第七:伊斯兰提倡安全,反对恐怖主义。“真主召人到平安的住宅。”(10∶25)“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17∶33)第八:伊斯兰提倡和平,反对侵略。《古兰经》云:“你们当反抗他们,直到迫害消除,而宗教专为真主;如果他们停战,那末,除不义者外,你们绝不要侵犯任何人。”(2∶193)以上均为伊斯兰经典明文规定,我希望那些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的人能够恢复理智,尽量保持科学和公正的态度。

   (四)建立伊斯兰政府的必要性

    迄今为止,对真正的伊斯兰政体进行准确、详尽而全面论证的著作尚不多见。这是因为《古兰经》和“圣训”虽然给人们提供了关于伊斯兰政治的基本准则,但是并没有提供关于建立伊斯兰政体的具体结构性安排。这是由《古兰经》的普世性和永久性所决定的:真主不但创造了人类,而且创造了不同的民族、种族、文化和风俗,创造了不同的时代、传统、历史及文明序列。伊斯兰所主张的是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贯彻《古兰经》的基本准则,在此前提下,并不绝对排斥文化和文明的多元性,也不强制消灭异质文化。“他的一种迹象是:天地的创造,以及你们的语言和肤色的差异,对于有学问的人,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2)“如果真主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但他把你们分成许多民族,以便他考验你们能不能遵守他所赐予你们的教律和法程。故你们当争先为善。你们全体都要归于真主,他要把你们所争论的是非告诉你们。”(5∶48)应该指出,伊斯兰政府和政治制度的结构、功能、目标及性质从来不是、而且永远也不会是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以及机会主义的,而是为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实践一个伟大信仰和道德目标而进行的结构性和程序性安排,是一种勇敢尝试和革命性行动。

    在多神教和泛神论那里,人与神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他们共同处于人—神等级序列之中,反映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就是不平等和等级制。在联结人—神系列的关键环节,君权神授论找到了合法的栖生之地。于是,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那里,教皇和世俗君主被看成是上帝在人间的合法代表并且能够分享上帝的权势。所谓“各得其所应得”,就是指“恺撒的物当归恺撒,上帝的物当归上帝”(《圣经 • 新约 • 马可福音》12∶17)。毫无疑问,这一信条明显地损害了真主的绝对权威。

    伊斯兰认为,人世间一切罪恶的根源就是实行“人统治人”的世俗政府。这样的政府只是俗人为维护其私利并满足其私欲而非法炮制的、侵犯真主统治权和立法权并且无耻地奴役民众的罪恶机器,是一切下流、腐败和罪恶的渊薮。铲除奴役、解放人类并且把真主的神圣权力从那些不信真主、无法无天的暴徒手中夺回,这样的艰巨工作不可能单靠说教、感化和抗议来完成,必须通过宣教并辅之以适当形式的革命、最终建立伊斯兰政府及国家来实现。人民完全可以根据当初别人剥夺他的权利和自由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理由来恢复自己的天赋权利和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取他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毫无根据的了。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当然也可以使用暴力来恢复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就象暴君当初使用暴力剥夺他们的权利一样。在这个时候,暴君是完全没有理由抱怨暴力的。

    伊斯兰认为社会政治权力的正确分配方案是:一方面,在真主与人的关系上,一切都是真主的,人作为主的被造物是无任何权力可言的;另一方面,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人权、人格和尊严,因而是“人人各得其所应得”,而不是“人神各得其所应得”。这样做的好处是,把人与神截然分开,通过打碎人—神系列链而摧毁一切等级制度的虚假神圣性,进而树立神的绝对权威并奠定人人平等的价值基础。因为只有将人、神截然分开,才能使世俗统治者失去分享神权的资格和天然的合理性,切断其假冒神权的一切意识形态和技术性源泉,否认了一切暴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样,也才能使世俗民主和法制受到神法的约束而不致肆行无忌,在精英政治和民主政治之间找到平衡点;最终通过神圣的宪政与民主的完美结合达到消除个人、多数以及人法的种种专制和暴政。当然,这种体制只有在认主独一的社会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那些多神信仰、无神论、邪教、迷信以及异端邪说泛滥的社会,目前我们还想不出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防止种种腐败、罪恶、专制与暴政。因为无论神法本身还是神法所提倡的道德,总是以牢固的信仰为基础的;至于人法以及人伦,在很多情况下,总是可变的和可以不遵守而侥幸逃过惩处的。
建立伊斯兰政府的必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其第一需要就是依法行使真主委托给人类的对大地的代治权并且实践“认主独一”的神圣原则。从本质上讲,就是进行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需要。作为一项神圣盟约,真主曾将大地的代治权委诸人类以便考验人类在今世的所作所为。为了彻底地实践此项盟约,穆斯林就必须建立自己的合法政府,以体现一切权力归真主。事实上,没有国家的伊斯兰是不可想象的。伊斯兰最彻底、最严格的“认主独一”的思想本质决定了她不仅是一套信仰体系和一套社会生活制度,而且还是一个现实的国家,这个国家的唯一目的决定了伊斯兰政治的唯一宗旨:崇拜独一至大的安拉。从某种意义上讲,先知穆罕默德*一生革命与奋斗的光辉历程恰恰证明了伊斯兰政治的现实主义目标——追求两世的成功,兼顾今世和后世的福祉与安宁。

    正如自杀被《古兰经》明令禁止一样,从伊斯兰的观点出发,任何人都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因为出卖自己的自由就如同出卖自己的生命和灵魂,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天赋自由、生命和灵魂的主人。然而对于那些生活在独裁政权之中而无法享受真主所赐幸福及自由的人而言,善良的天性无时不刻不受到痛苦的折磨,生命和自由本身便成了一种负担。由此看来,要根除专制主义和独裁政治,让安拉的律法成为人类生活的唯一和最高的准则,实现一切统治权专归安拉,穆斯林除了建立伊斯兰政府外,别无选择。

    就权力与服从的关系而言,真主只命令我们服从真主、神法、先知和穆斯林领袖,服从执行真主法律的伊斯兰政府。《古兰经》明文禁止服从那些不信者和伪信者,即使他们当权也罢。“你应当敬畏真主,你不要顺从不信者和伪信者。”(3∶31)反抗非法和暴虐的政府就等于弘扬安拉的正道和圣战。的确,那些常年受到暴政残酷压迫和折磨的人,除了举行起义并夺取政权之外别无他路可走。先知穆罕默德*曾说:“任何人见有坏事都应更正。”又说:“你们谁看见罪恶,就应当用手去改革它;如果不能够,可用喉舌去劝阻它;如果再不能够,可用心憎恨它。心的憎恨,便是顶懦弱的信仰了。”由此看来,建立伊斯兰政府也是反抗暴政和实践先知传统的现实需要。

    倘若非伊斯兰政府有时居然放松了对穆斯林的压榨和迫害的话,那总是客观形势所致,在它本身决不愿如此。一方面是穆斯林自身力量壮大和国际团结加强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在高度全球化和国际化时代,国际政治建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业已形成的统一市场的利益之上。发展中国家在深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危机的迫使下所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增加了国际干预的机会和有效性,历史性的依附型发展使其不可能对国际压力和世界正义置若罔闻。也就是说,在当今时代,任何暴政都不可能在其辖区内为所欲为。凡是研究历史的人都知道,历代统治者丧权亡国不外乎四种情况:一是专横暴虐,二是奢靡腐化,三是昏庸无能,四是孱弱无力。结果便是国破家亡、身败名裂、天怒人怨。

    建立伊斯兰政府是进行信仰革命以及重建伊斯兰文明社会的需要。在伊斯兰看来,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社会都属于“贾希利亚”(JAHILIYAH,蒙昧社会)。因为这些社会没有履行对安拉的专一崇拜;非但如此,从根本上说,这些社会在政治上的全部勾当就是僭越真主在世间的神圣权力。一个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难免犯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错误。首先,他的肉体难免会终生服从邪恶的人法、下流的道德和罪恶的暴政。其次,尽管他的心灵和良心多少是自由的,但是他的思想和行为难免会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和感染,在专制国家和腐败社会尤其如此。他们备受折磨和压迫,往往过着不体面、无尊严、无人格、无人道、无人权和无人性的近似动物般的生活。

    伊斯兰认为鼓励人们尽其所能地去劝善戒恶,这不仅是个人的职责,而且是社会的职责。尽管行为的原初动力是信仰,但是伊斯兰政府的建立恰恰为实践真主的命令提供了最为有力、有效和现实的组织保障。政府过程的人文主义效能就是劝善戒恶,拯救被压迫、被剥夺和被欺凌者,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团结、安全和幸福,使他们过上体面的和人道主义的,以及有尊严、有人格、有人权、有人性的生活。

    应该指出,要永远根除罪恶、愚昧和黑暗,仅仅进行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是不够的,而必须实行彻底的伊斯兰信仰革命以及人的革命。在伊斯兰看来,政府尽管是有限的,但绝对应该是积极的。最好的政府不仅最有能力制止最大的邪恶,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最有能力完成道德革命和最高的善业。伊斯兰认为,好政府的第一要旨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并由此完成至高而广涵的善业,而伊斯兰政府正是这样一种充满深厚的人性和道德价值的政府。《古兰经》指出:“你们是为世人而被产生的最优秀的民族,你们劝善戒恶,确信真主。”(3∶110)穆罕默德*也曾郑重宣布:“我的唯一使命便是来完成一切美德。”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善业”和“美德”都有一个共同前提——“认主独一”,否则便是无效的和无意义的。正是信仰决定着人们的道德、法律、制度和政治的性质。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信仰,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和国家。至于经济,它在本质上始终是从属于文化和政治的,尽管文化和政治有时在形式上受制于经济。

    建立伊斯兰政府是执行真主法律的需要。对于弱者而言,生活在异质文化的社会,他们在道德和法律上必然承受有形无形的压力,常常出现被迫而为的情况。要么他们的内心服从真主的法律和道德,但是他们的肉体却服从罪恶的法律和道德;要么在形式上造成“法律上的犯罪”。在极端独裁的情况下,奴役状态决不仅仅存在于肉体,民众的精神自由也同样不能持久。因为长期的系统性的思想压制和精神愚弄虽然无法消灭个别的思想天才,但是足以摧毁整个民族的创新精神和心灵自由。根据教义,完整的“伊玛尼”(IMAN,伊斯兰信仰)要求人们的内心和肉体表里如一地崇拜真主。但凡被迫而为的,都不应忘记真主的仁慈和宽大。先知穆罕默德*说:“真主宽恕我的教民的错误、遗忘以及被人压迫而做的。”但是,如果具备了反抗暴君和暴政的条件、能力与时机而不予以反抗,则无疑是有罪的。就伊斯兰政治精神的完整体系而言,穆斯林不仅应该反抗暴君,更应该反抗暴政,建立真正的忠实执行神法的伊斯兰政府。

    这样的政府的唯一职能就是执行神法,并且除了神法之外,没有什么法律可以执行。穆斯林应该服从真主的法律,并且除了真主的法律之外,没有什么法律可以服从,否则就是犯了为主举伴(SHIRK)的大罪。如果没有至高的神法约束世俗政府,那末,它早晚会变成一个庞大的和无恶不作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既可以满足人们的一切需要,也完全可以把这一切统统剥夺。因为民众的力量总是可以诱导和化解,而人造的法律也完全是可以利用和改变的。

   (五)伊斯兰政体的基本特征和要素

    一是真主主权观。无论国家的权力集中抑或分散,都必须承认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属于真主。“天地万物的国权,只是真主的。”(5∶17)所以,凡是“人统治人”的政体以及否认安拉的绝对主权和“认主独一”原则、承认世俗主权实体的政体均是非法政体。由此可知,世俗的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均可断为非法。

    二是双重契约观。真主委托人类为大地的代治者,人民又委托政府为社会的管理者。“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4∶58)由此形成了以神圣信仰为前提的哈里发制和以穆斯林社会的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的合法性来源。一条公认的法则是给予和委托权力的人有权收回权力。由此可知世袭制和君主制是非法的制度。

    三是圣行范式观。承认先知穆罕默德*的神圣使命和权威,并将“圣行”(SUNNAH)作为政治行为的权威模本。“你们当服从真主,当服从使者,当防备罪恶。”(5∶92)可见一切不以安拉使者的圣行为范本进行治理的政体都是非法政体。

    四是神圣宪政论。国家和政府必须以真主的成文律法《古兰经》为最高行为准则,一切世俗权力都必须服从真主的法律,并且遵循先知的“圣行”所昭示的特定政治生活方式,充分保障伊斯兰人权和公民权。一般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权利以及参政权、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谁超越真主的法度,谁确是不义者。”(65∶1)所以一切不以真主的法律而以世俗法律、人造法律进行治理的政体以及践踏人人共有的天赋人权和公民权,进行剥削和压迫从而使人民无法过体面生活的政体均是非法政体。

    五是民主协商制。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实行以伊斯兰社会(UMMAH)为基础的民主协商制度(SHURA)。“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38)所以一切专制独裁政体都是非法政体。

    六是政教合一制。国家意识形态和宗教基本信条合一、政权与教权合一、国家法律制度和宗教法律制度合一、政府机构和宗教机构合一、国家领袖和宗教领袖的身份合一、政府行为和宗教行为合一以及爱国与爱教合一。因此政教分离的政体包括世俗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民主制、共和制等均是非法政体。

    七是有限政府论。世俗国家没有绝对权威,只有由人民委托的相对有限的权力,它始终不得超越安拉的法度和人民的信托。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认可与信托,这种信托的结果只是一项有限权威和重大责任。可见一切在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中制造个人崇拜、政治神话和政治迷信从而达到独裁和专制目的的政体均是非法政体。

    八是四重监督制。由双重契约和神圣宪政所决定,统治者不仅对安拉和安拉的法律负责,而且对人民和国家负责,这四重负责和监督决定了国家元首及领袖的职务是一项庄严的义务、艰巨的承诺和重大的责任。
 
    九是领袖资格论。由具有特定条件的穆斯林担任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并且依照《古兰经》和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所昭示的方式进行治理。关于此事,经训均有明文规定,因为公布目的的人同时也就是公布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所以一切不信者或者伪信者当权的政体均是非法政体,穆斯林没有对其服从的法定义务。
    十是廉洁政府论。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无论是先知穆罕默德*,还是四大哈里发,均向世人做出了勤政廉洁的表率。因此凡是政治腐败的以及导在致社会堕落的政体均是非法政体。
 
    由此可见,真正的伊斯兰政体与臭名昭著的君主政体、专制独裁政体以及导致多数专制、人法专制的诸种政体毫无共同之处,应该彻底地、永远地与后者划清界限。
 
(本文原载《伊斯兰政治学》第一章“论认主独一及其政治意义”,题目系本网转载时所加。转自绿色中华图书馆。 http://www.xaislam.com/mktb/list.asp?id=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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