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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汉口地方政府对火居道士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2/7/26日    【字体:
作者:梅莉
关键词:  民国 道教 管理  
 


                                         梅莉

原编者按:在我国市场化快速推进的今天,历史学研究基本上被边缘化了,但史学工作者们却依然在学术的道路上艰难求索,正是他们在延续着我们这个悠久国度的文化脉搏,而城市史学研究者则是各个城市文化之根的最终守望者。自古及今,城市乃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晶核,换句话说,城市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文明发展的程度。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刚好处在一个重大的历史节点上。据有关部门统计,就在去年(2011年),我国大陆的城镇人口超过了乡村人口,这在我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它反映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猛。考诸发达国家的经验,越过转折点之后,城市化还将高速发展。然而,回头看看,我们的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好像也丢失了不少东西,比如首都北京如今对当年罔顾梁思成先生的睿智建议是何等地痛惜呀!爱默生说:“城市是靠记忆而存在的”。有鉴于此,我们开设“城市史研究”专栏,本刊同人极为欢迎学界贤达能够惠赐闪耀着智慧的思想。我们的小小愿望是,通过城市史研究最新成果的推介,为各个城市当局提供一些决策的文脉支撑!
  
  
[内容摘要]民国初年,汉口地方取消了具有官方性质的地方道教管理机构,火居道士的相关事宜一般由市政府社会局或警察局等机关处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强了对传统宗教的管理。与此相适应,汉口市政府对火居道士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订火居道士管理办法;二是政府对火居道士的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监管;三是实行火居道士登记制度。这也是最为重要的管理制度。目前档案所见从1929 年到1946年间,汉口先后进行了4次火居道士换照登记。政府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削弱、乃至取缔火居道士。不过,民国年间,由于各地社会形势不一,在执行政府政策时会有力度上的不同,正一火居道士的命运就存在一定的区别,虽然从大势来看,他们都受到巨大的打击。与广州等火居道士遭到取缔的命运不同,汉口火居道士尚有一定生存空间,能从事相关的活动。这主要是因为汉口是一个新兴的移民与工商业城市,政治控制较之传统的政治中心相对松弛。 

关键词:民国;汉口;火居道士;登记;档案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群体的研究成长为大陆近代史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上至官绅,下至小市民,都被作为整个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纳入到研究者的视野。具体到道士群体的研究,也是海内外关注的热点之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及上海等地①,以武汉为中心的华中地区则阙如。我们在研究武汉道教发展历史的过程中,注意到这一问题。而在道士群体中,火居道士 ② 的研究尤其缺乏,显然这与官方及地方文献对火居道士的记录极少有关。关于武汉火居道士的历史,传统文献的记载只有零星的只言片语,幸运的是我们在武汉市档案馆查阅到民国年间火居道士登记的卷宗(其中所载大部分是汉口道士,间或包括汉阳、武昌道士,故以汉口的讨论为中心,间亦涉及到汉阳与武昌),为我们探索这一问题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下面我们根据现存的档案,并结合其他文献及口述史料,对民国年间汉口地方政府对火居道士群体的管理状况进行梳理。

  一、汉口的形成与火居道士的进入

  作为今天武汉三镇之一的汉口,其形成历史较之于武昌和汉阳是短暂的,明洪武(1368-1398)间还是“未有人住”的芦洲,与汉阳相连,天顺年间(1457-1464)始有居民。成化年间(1465-1487)汉水改道后,汉水由原来的多口入江变成了一口入江,汉口与汉阳分离,由此,武汉由武昌、汉阳双城夹江一变而为武昌、汉阳、汉口三城鼎立。汉口因汉水入江口水势平缓,深度适宜,且水面宽广,成为天然的避风良港。崇祯年间,汉口筑长堤后,既防水患而利于聚居,又可避风浪而适于泊船,故逐渐形成码头重镇,商贸日盛,在清康乾之世,已是“天下四聚”之一③。

  伴随着汉口的发展,来自于各地的各种职业的人口纷纷移居汉口,外来人口构成了汉口市民社会的主体。“茶庵直上通�口,后市前街屋似鳞。此地从来无土著,九分商贾一分民(原注:一分民,亦别得之落籍者)”④。“瓦屋竹楼千万户,本乡人少异乡多”⑤。上述竹枝词十分形象地展示了汉口外来人口高密度集结的特点。据统计,在19世纪这一时期中,外来户约增至占总户口的70-80%,而堪称汉阳本籍在汉口营业的土著户则不过20-30%左右⑥。

  在进入汉口的移民中,不乏火居道士的身影。从档案来看⑦,汉口的火居道士除汉阳土著外,主要来源于汉阳、汉口周边地区如黄陂、新洲及鄂州及湖南、江苏、安徽等地。

  因汉口本是汉阳的一部分,与汉阳分离后,从汉阳到汉口也只有一江之隔,因而来往方便,汉阳籍火居道士纷纷来汉口淘金⑧。

  黄陂一直以来以出产道士著称。正如民国年间胡朴安所指出的:“邑中道士多,和尚少。道士则娶妻生子,与居人等;道人则蓄发,与僧等。”⑨ 因道士众多,在黄陂、新洲境内留下一些与道士有关的地名,如新洲汪集镇的“道士湾”(得名的原因是“因村上旧日有道士”)、“陈道士湾”(居民多姓陈,数十代业道教,故名)、新胜乡的“道士岗”,黄陂李集镇的“道士湾”⑩。黄陂道士自称为“黄陂帮”{11}。既称为“帮”,就显示出人数之可观。

  湖南籍火居道士多乘轮船而来,最有名者当属汉口宝庆码头 {12} 的道士,他们大部分是新化籍{13}。据口述史调查,最早进入汉口宝庆码头的新化籍道士是随船民一起来的。咸丰、同治年间,湖南木材业在汉口占据了主导地位,大批木材由湖南顺水源源不断运往汉口。放排、行船风险特别大,一路上有诸多的禁忌与祭祀活动,需要道士的参与,最早来到汉口的道士就是随木排或船只而来。随着湖南籍社区居民的增加,道士们因民众需要而定居下来。解放前宝庆码头有两大坛门,其主持人一是伍法宝,一是蔡子敬(益阳籍)。这里的坛门没有地界范围之分,其他坛门的道士可以来这里做法事,前提是要有真“本事”{14}。关于宝庆道士来汉口的经历,都是宝庆社区的老人与道士口耳相传的记忆{15}。

  总之,汉口火居道士与移民的地域来源是相同的。这表明他们是随着当地人口的移入而来到汉口的,或是“躲避灾祸”,或是淘金,其主要服务对象也是移民,至少最初是如此。

  二、地方政府对火居道士的管理

  相比宫观的道士,地方当局对散居的火居道士的控制要困难得多,一是因为火居道士工作地点不固定,穿行于大街小巷,满足的是民间的宗教活动;二是火居道士登记混乱,世袭、顶替、分家等现象使得火居道士人数及姓名等均是一笔糊涂账;三是火居道士散布于城市各个角落,不似宫观道士分布集中,管理便利;四是火居道士在家大多平日从事生产,和常人无异,遇有信徒邀请或有宗教事务时方才为“道士”,隐蔽性很强;五是当时汉口的火居道士外来人口占很大的比例,服务的对象也大多为外来的商帮,活动的主要区域为码头沿岸,流动性大,而且不服从政府管理;六是大多数火居道士以家族血缘关系为主要传承方式,完全世俗化,不受政府监督和管理。

  清代初年对火居道士的管理沿袭了前代的办法。乾隆元年至三年(1736-1738),清政府对包括火居道士在内的道士重新进行调查登记{16},乾隆四年则废除了龙虎山天师府为各地方正一道士开坛传度及给发度牒和执照的权利{17},而改由地方道会司颁发执照。民国初年,汉口地方取消了具有官方性质的地方道教管理机构。因此,民国时期,火居道士事务一直没有专管机关,相关事宜一般由市政府社会局或警察局等机关处理,但武汉三镇建制更迭频繁,时而直辖时而省辖,时而合治时而分治,是以火居道士事务管理常无定规。1927年4月至1929年4月,三镇合治。始为京兆区,直属武汉国民政府;1928年5月,湖北省收回管理权;1929年1月设立武汉市政府,但随即于4月撤销。1929年4月武昌、汉口分治,6月11日,汉口设立特别市,直隶国民政府行政院,而武昌划为省会区。此时汉口火居道士由汉口特别市社会局管理;武昌方面,由湖北省社会处管理。1931年,湖北省为补贴财政请求将汉口划归湖北省管辖,获得准许,7月1日,汉口特别市正式改名汉口市,隶属湖北省;同年,武昌成立武昌市政筹备处,汉阳城区也已于1930年5月划归武昌管辖。此一时期,汉口方面正一道士事务由汉口市府管理,武昌方面则由武昌市政筹备处管理。武汉沦陷后,则由伪政府管理。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恢复湖北省及汉口市建制,10月1日汉口市政府正式成立,隶湖北省;1945年9月设武昌市政筹备处筹备建市,辖汉阳城区;1946年7月汉阳城区划回汉阳县管辖。1946年10月10日武昌市建成,隶湖北省。1947年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决定将汉口改为直辖市,8月1日汉口市为国民政府行政院辖。

  汉口市政府对火居道士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订火居道士管理办法。在民国二十五年(1936)道士证的背面附有《汉口市取缔道士规则》,共有八条,列于下:

   第一条 凡本市各道士除依照公布办法换 照外,并按本规则取缔之。

   第二条 凡道士执业以诵经礼忏为限,如 借术治病及与社会秩序有妨碍者一律禁止。

   第三条 凡道士执业以上午六时至下午十二时为限,不得锣鼓喧哗。

   第四条 凡道士执行业务时一律须将执照 携带身上,遇有本府派员调查或公安局员警查问时应即呈阅。

   第五条 各道士执行业务听凭市民自由雇用,不得有坛门地段情事,并不准在悬挂之道士牌上加本坊二字。

   第六条 各道士不得收纳学徒。

   第七条 凡道士如违反本规则之规定时,除依法惩治外,并得停止其业务或驱逐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呈奉省政府核准之日施行。{18}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当局对火居道士执业内容、时间都有严格规定,并且要求他们不得自行划分地段,这实际上是要打破道士内部约定俗成的行规;不许收徒,目的则是想让火居道士自行消亡。不过,在实际执业过程中,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沦陷时期道士证书背面附有“注意事项”,共五条,列于下:

   一、持照人得凭此照在汉口特别市区内执行道士业务。

   二、持照人须随时将此照携带以备检查。

   三、本照如有遗失,须取具同业二人证明申请补发。

   四、本照不准擅自涂改或借让他人。

   五、本照自发给之日起以一年为有效期间限期,届满应请换发。{19}

  此时期对道士执业的管理要稍笼统一些。

  二是政府对火居道士的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监管。因社会局事务繁杂,平常只是需要道士们按规章行事,但如有耳闻或从其他管道得到道士有违反规章的消息,社会局会主动出面来处理相关事宜。下面的事例就是典型一例:

   为牌示事。查七月十四日小《�杌报》载

  汉口市隶属湖北省经�主修道士之新闻一则,当即派员前往公安七署仁寿里十三号董钱氏家调查□□复称,查得道士张梅生在董钱氏家建修清醮,门首所张二纸榜有云:今据湖北省汉口市政府公安七区仁寿里十三号世住董钱氏等字样。询道士张梅生答称:我以为汉口市在湖北省地界以内,故称湖北省汉口市政府。至汉口市政府直属行政院管辖,道士因见闻浅陋,实系不知。嗣后自当慎重云云报请鉴核等语前来。查该道士张梅生竟将汉口市政府上冠以湖北省字样,实属荒谬已极,除已严行警告并分令外,合行示仰知照,嗣后该道士执行业务务须恪守规则,以诵经礼忏为限,不得有妨碍社会秩序、风化及荒谬情事,致干究办,此示。右仰道士郑汉清。准此。中华民国十九年七月二十四代理局长杨在春。{20}

      下面是民国二十五年五月道士郑汉清要求补发道士证时所列重要证据,以此证明他曾在前社会局登记。呈文如下:

  具禀人郑汉清年籍在卷,住华清街庆安里四十号。为请示复查、准予登记、俾便营业而维生活事。窃民前遵令填具表册,禀请登记。旋奉牌示,查原册并无此人等语。缘民系于民十九年三月补行登记期间所登,况于同年七月,因同业张梅生以地域发生错误,经钧府牌示警告,而民亦在被警之列,如事前未经许可登记,则当时绝不知有郑汉清之名,而原册上无此人一节,恐系遗漏所致,为此将前警告原牌示及像片二张,备文再叩钧府鉴核,准予登记,以便营业,公德两便。{21}

  道士郑汉清在民国二十五补办登记手续时,社会局以原民国十八――十九年登记簿上无其名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郑汉清于是声称他是民国十九年三月补办登记期间所登记,并附上当年七月汉口市社会局的牌示(上有其名)以之证明。从其所附牌示来看,社会局对汉口小报《�杌报》上所载道士新闻引起了高度注意,原因是做法事的道士张梅生将武汉市误为由湖北省管辖(其时汉口市属直辖市),并派员找当事人进行调查,证实报载不误。为此,除对该道士进行警告之外,还发布告示,进行纠正。至于郑汉清为什么也在警告之例,或是因为郑也曾犯有类似错误,或者是因为郑是张梅生的保人。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平常社会局对火居道士的行为还是进行一定程度监管的。

  三是实行火居道士登记制度。这也是最为重要的管理制度。目前档案所见从1929 年到1946年间,汉口先后进行了4次火居道士换照登记。

  第一次是民国十八年(1929),由汉口特别市社会局举办。1931年汉口改为省辖市,隶湖北省政府,原汉口市社会局撤销,登记、补办工作未再进行。此次具体登记时间为民国十八年十二月。登记详情没有查到原档,根据民国二十五年的档案,此次登记社会局在领照之前曾发布文告。廖钧山在民国二十五年的呈文中称:“缘民于前民国十八年遵汉口特别市取缔道士规章领有执照,号数为一八七。自领之后,谨遵明令,严谨保存”{22}。在十九年三月又进行了补办登记。但民国二十年大水之后社会局取消,道士何梅臣的呈文(民二十五年)中称:“缘民于民国十八年在前社会局登记,所领执照一纸道字三九八(二七九)号,并有《月刊》原案可稽。俟民国二十年六月十九日被大水淹没汉市,将此执照沉入水底。嗣后水退时,汉口社会局取消,民无处声明”{23}。道士杜殿臣的呈文也证明大水后社会局取消{24}。道士证件遗失后基本上没有补办,原因多种,大多借口不明相关手续,如汉阳籍道士罗云甫民国二十五年呈文称“去岁夏历六月间被水淹没,执照冲失,民不知官厅手续,未具文呈请补发”{25}。这也反映出当时由于汉口行政区划的变动、社会局的取消,管理上存在漏洞,有没有道士证对道士执行业务影响不大。

  实际上此次登记的道士只是一部分,相当部分道士未履行登记手续。如下文所引刘西屏呈文中的阳兰亭、萧大钧等,还有黄陂籍道士70余人均未登记。

  第二次是在民国二十五年,汉口社会局发布《汉口市道士换照办法》,三月七日布告周知,换照期限定为一个月,至四月六日止。道士须提供以前官厅所发工作证件、登记照片,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登记。凡逾期不到者,即不再补办。登记后,社会局派员进行情况核实。凡核实合格之道士,均由市府制发登记牌照,上面注明道士姓名等内容。凡所领执照其后人不能世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未领照;前照遗失又未能及时补办者;地址不实;相片不合;所呈姓名与过去所领执照对不上者均拒绝发给新执照。

  凡领照道士必须填写《汉口市道士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原有执照号数等,住址一项有特别申明“应详细填明公安第几分局及某街路或巷里门牌号数”;“向在汉阳执行业务之道士不得登记换照”。

  换照登记时需要有两位同行保人。保结式样如下:

   谨向

   汉口市政府保得 实系曾在前社会局领有道士执照因故遗失如有虚伪保人等愿负连带责任。此结具保人 姓名 住址 盖章 姓名 住址 盖章{26}

  凡换照之人必须亲自来领,不能代领。江苏籍道士陈琴根因回乡照顾祖父,请求同乡代领,为市府所拒绝:“据呈尚在换照期间,姑准换照。现新照已在印制中,一俟就绪,即行登报通告,定期给照。仰俟届期亲自来领,以凭核对,逾期作废。所请代领一节,应毋庸议!”{27}

     前后证照必须姓名、住址、照片等相符,如梅伯峰就曾因为年龄、名字不同而被拒绝换照,后上呈文两件解释、调查属实后才得以换照。{28}

  在换照时对住址相当强调,凡无实在地址、或住址不详均不予换照,这大概主要是出于方便管理的目的。如道士冯静安就因此换不了照:“查本案前经派员调查,据报该民无实在住址,业经汇案牌示。所谓换照一节,未便照准在案,仰即知照”。{29}

  凡属民国十八年未登记之道士不予换照,如:具呈人章镜亭等,年龄不一,职业道士,均黄陂人,呈为失期登记,实行生活。叩恳钧府,特别补登,以施全恩而救济民命事。缘道士镜亭等柒十余人,原系在汉口市以道士营生,实行业务,稍可仰事俯蓄,而度全家生命。不料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前社会局登记期间,镜等柒十余人尚未登记,斯时实系汉市道士生涯清淡,亦是新旧年关之际,多半人回乡过年,暂住勾留多日,嗣后回汉时登记期间已逾,民等失此机缘,噬脐莫及,后悔已迟。顷阅钧府布告,根据成案办法,领有十八年旧执照者,往钧府换执照,方能实行汉市道士业务。民等实无旧照投换,岂不失业于汉市?有旧照者永远方能生活,无旧照者顷刻束手待毙。民等再四思维,力为踌躇,岂忍一误再误。回思年龄已逾半百,超过七旬有之,六旬者亦更有之,无业可改,无路堪投,只得一字一泣,特约签名,叩恳市长台前,怜情作主,格外施仁,曲为原谅,垂念汉市道士,一视同人,勿分畦畛,均是市民一份子,均是汉市一道士,俾民等柒十余人,失期登记者特别另补登记,谋一线之生活,不胜感戴之至,实为公德两便,理合备文,谨呈汉口市政府市长吴。{30}

  黄陂道士章镜亭等70余人,因民国十八年没领执照,此次便不在换照之例,他们申请破例。但对此要求,汉口市政府没有答应。市府批示是:“查本府此次根据成案换照,所有换照办法及取缔规则,早经布告周知在案。该民等既未领前市政府社会局所发执照,所请补行登记一节,核与换照办法第一第二两条之规定不合,应毋庸议!”{31}

  如果旧照遗失,在换照期间提出来,查明后可予换照。如道士姜治钧于四月六日上呈文称:

    窃查原有道士执照,因被水浸没,业于三月十三日具文呈明,并附赍相片,恳即查案,准予发给新照,以便执行业务在案。惟民执行道士业务已数十年,前领执照,虽被水浸没,然有案可查。因恐不足凭信,即呈赍本人相片,请与前存案之相片对照,自属真实无瘕,但时逾两旬,未蒙指示。事关民生,不胜惶惑!为此,再行具文呈请钧府鉴核,伏乞迅予指示祗遵。{32}

  可见此道士在三月曾上呈文,但没有回音,此次上呈后得到市府的批示:“呈悉。仰俟汇案派员查明后,再行饬遵!”{33}

  但如查无凭证,与旧号数不合者则不予换新照。如蔡雨生、胡云炳于三月十六日呈称旧照遗失,号码分别为304号、325号。社会局批示为:“查前社会局道士名册,其三零四号系魏华亭,非蔡雨生,其三二五号系戚燮臣,非胡云炳,并遍查名册,无该蔡雨生、胡云炳其人,所请应毋庸议!”{34}

  如旧照遗失,但过了登记日期,也不予换发新照。如沈俊钧因旧照遗失于四月十五日上呈文,市府的批示是:“呈悉。查本市道士换照期间,定为一月正于四月六日截止,所请应毋庸议!”{35} 湖南籍道士唐良材、秦法有均属此类情形。此次因遗失旧照请求补发新照的道士共66人,“经查明所呈无讹者计有朱广圻等四十七人,查无其人者,计有刘敦义等七人,户口单上无名者计有鲁楠亭等六人,住址不定者计有严荣卿等三人,住址迁移无法调查者,计有金浩然等三人”{36}。经核查后,朱广圻47人姓名、地址虽无讹,但有10人即朱广圻、熊福廷、郑汉卿、章缘臣、潘润清、潘禹阶、胡慧卿、崔楚卿、崔汉卿、何锦堂,前社会局名册上无其人,又未声明系第二次补行登记,因此不予换照,其余37人,需由民国二十五年核准登记在册的道士2人出具保结呈府后,方准领照{37}。

  上述布告发布后,无法换照之人又上呈文,予以解释。如严斌臣、金振之、金浩然、郑汉卿等人,经查实后准予换照{38}。

  同卷档案附有65件道士呈文,解释道士证遗失的原因,根据呈文可以看出,道士证遗失的原因除少数是被盗、被焚外,绝大部分是因为大水的原因{39}。1931年的大水给武汉留下惨痛的记忆,当时三镇被淹时间分别为42-100天,汉口因地势最为低洼,全市被淹,损失极为惨重。大部分道士证沉入水底也就不奇怪了。

  第三次是在民国三十一年(1941)。1938年10月25日,日寇踏上江汉大地,从此开始了日伪政权对武汉长达七年的殖民统治。在日伪统治下的武汉,由于飞机的轰炸,机关、工厂的内迁,居民大量逃散,城市人口锐减,落入低谷{40}。大批道士或回原籍,或迁居后方,但仍有一部分留在武汉。

  关于这一时期的具体换照情形,尚未发现相关记载,但民国三十五年换照时对此次换照有所涉及,如魏春霆在登记表后附记曰:“原有执照系于民国二十五年领取后,经武汉沦陷伪政府将其原有执照没收,更换伪政府之新执照”;余少廷表后亦附记:“于民国二十四年曾经吴市长请领执照,有案可查。其有老照被伪市长没收,另发伪执照一枚”{41}。今存档案留存有80张此时期的道士证。道士证标明为“汉口市特别市道士登记执照”,内容包括登记号、姓名、年龄、籍贯、住址、领证时间(多为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发证单位(汉口特别市政府社会局发给)。{42}

  第四次是在民国三十五年换发工作证。凡持有民国二十五年及伪政府的执照,姓名、年龄、相貌符合者准予换照。此次成功换照的道士有严俊臣等84名,其中“有吴前市长任内旧照4张,伪市府旧照80张”{43}。为此次换照,每个道士交了三百元(法币){44}。

  相当部分道士在沦陷时或回原籍,或避居后方,致使旧照遗失,如邓龙甫等14人:

   呈为旧照遗失,吁恳补发新照,以便营业而维生计事。缘民等均于民国十八年在前市府吴市长任内领有道士执业执照,在本市执行道士业务。讵料日寇作乱,武汉沦陷。民众等均避难后方,或避乱僻静乡村者不一,致将原领旧照遗失。现值国土重光,百业恢复,民等先后来汉复业。时当钧府换发道士营业执照,为此据情吁恳钧府鉴核,恩予补发民等道士营业执照,以便执行道士业务,藉维生活,实为公德两便。

    具呈人:邓龙甫 彭子香 严禹卿 夏玉堂 杨庆堂 何海卿 彭华轩 周凤山 刘章夫 刘柏林 梅仲儒 许泽福 沈信寿 梅华田{45}。

  此外,熊紫峰、陈元炳、乐宏富、包�臣、程春廷、程凤廷、刘少亭、唐剑农、丁柏衡、蔡炳炎、蔡秀章、黄元吉、姜光超、谢樵林、姜延庚、龙立斋、吴相琴、蔡德润、叶庆升、陈惠卿等也有类似呈文。{46}

  此次登记,有些又回到汉口的道士因旧照遗失而无法换照。如韩海清等人在民国三十五年九月所上“呈为呈请发给道士执照以便营业由”称:

   窃民等(原籍黄陂)以道士职业在汉营生,在过去曾经呈请钧府备案,并蒙发给执照营业多年,嗣因日寇内侵,武汉沦陷,人民失去自由,铁蹄之下摧残难忍,民等遂停止营业,爰将原有执照,或遭轰炸焚毁,或经年久泯灭,种种原因一律遗失。兹值国土重光,人民复业复员之际,理合备文联名呈请钧长鉴核,恩予发给执照,以凭营业而谋生计,实为德便!谨呈汉口

  市政府社会科科长。

   道士 韩海清 年六十五 住板桥巷六号陈自阶 年三十三 住大智门交易正
街二号

          赵幼廷 年三十五 住中正后路九 十七号
  
               夏北桥 年二十岁 住模范村九号
  
               钟东明 年四十二 住陈家湖一四 七号{47}

  市府的批示是“该道士等旧照既经遗失,又不遵以限期履行登记补填手续,所请补发一节碍难照准”。{48}

  道士代表包�臣、程春廷称:

    窃查民等均处历年道士贫苦之家,只知此业,别艺乏术。因日寇盘踞武汉,民不聊生,民等是时逃避各处,勉强贸易糊口。痛定思痛。所幸我国抗战胜利,社会恢复,民等不揣冒昧,望赐矜怜俯垂施仁,发给道士执照以利业务,俾民等得荷苏生,生活有赖,实为德便。

      谨呈汉口市政府社会科O二  附呈花名册一份民道士代表包�臣 程春廷呈保人 宾记周文奎刻字印刷社住址大夹街一O三号
 
    证明人 保长 甲长汉正区第四保保长 水范九六甲甲长 包寿山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四日

  市府的批示是:

  原具呈人本市道士包�臣等本年十月四日呈一件呈为恳请核给执照以利业务而维生活由。呈册均悉。查该道士等既系历年道士,自应请有旧照,持照掉换,倘使旧照遗失,照应遵照本府限期登记补填手续,而该道士等概未遵行,所请核发一节碍难照准,仰即知之。{49}

  这些人的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旧照既已遗失,又不遵守限期履行登记补填手续,“所请补发一节碍难照准”{50}。事实上,抗战时期,人民流离失所,这些道士或迁回原籍,或移至后方,道士证遗失后无处申领。当局这样的说辞实属强词夺理。

  武汉正一火居道士登记始于民国十八年(1929)不是偶然的。民国初年,中国宗教管理的法制化倾向虽已出现,民国二年(1913)六月,北洋政府颁布了《管理寺庙暂行规定》,“为我国寺庙管理单行法规之嚆矢”{51},但因规定笼统、内容太滥又庞杂无序,适用困难。加之军阀割据,派系冲突不断,相关措施难以执行。民国十六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速了宗教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在宗教管理机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宗教教职人员、寺产、宗教活动、宗教兴办慈善和公益事业的管理等方面相继制定一系列法规管理宗教,形成一套宗教管理政策,其中民国十七年(1928)九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七条有关“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目的就是取缔传统民间信仰与组织,强制以此为业者改营其他“正业”{52}。根据这一办法,火居道士同列为卜筮星相巫觋堪舆等行业之内{53}。同年十月,内政部又拟定《神祠存废标准令》,除先哲类的神祀及佛道两教的释迦牟尼与老子以外,其他神祠一并废除。各地为执行内政部命令,相继对火居道士进行了调查登记。

  民国二十五年三月蔡雨生、胡云炳在上市府的呈文中就表明了此点:

    民等祖居夏口汉镇,从道士为生,共一坛门,相随工作。自革命军兴之后,汉口市政府立统治各业,对于道士尤近社会迷信应当严格审查规定,当蒙前社会局明令全市道士坛主限期登记领照以维生业。民等于兹时遵令领到执照两纸,雨生系三百零四号,云炳系三百二十五号,遂此依赖为生。云炳原居本市双洞门,于民国二十年六月间突来大水为灾,将所有衣物冲洗一空,所领执照亦在当时遗失,无从查获。雨生因妻母向居汉阳泗湾街四十七号,在客岁水灾之后,因为生计艰难,将妻子寄食岳家。不忆祸生不侧,于本年元月一日夜半十二时隔邻王姓被仇人放火灾及岳家,因火势急迫都系赤身越出,所有箱笼衣物均被烧毁,前领道士执照存放箱内致被焚化,所幸执照号领时留记经箱内盖以防查照答复。{54}
 
     政府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削弱、乃至取缔火居道士{55}。要想成为合法的具有凭照并受到政策保护的火居道士,登记是必须的强制措施,从历次的登记来看,社会局对火居道士的管治日益严密。从上述所引资料来看,登记的程式是严格的。在登记中,火居道士需要填写姓名、年龄、籍贯、住址、执业情况、有无门徒、家庭状况、保人姓名、地址、职业等,社会局会派调查员赴道士所在警署及住地实地调查,仔细核对每一个登记表格的具体内容,凡有不符者,一概不能登记换照。后几次登记换照,均需要出示前次登记的资讯,这就意味着对新移入汉口或以前没登记在册的火居道士一律不再登记换照。这也是为什么每登记一次,在册的火居道士的人数(即政府承认的火居道士人数)就会大幅减少的原因。

  三、结语

  自从清军入关之后,道教就失去了往昔的辉煌与荣耀。进入近代,面对西学东渐的欧风美雨、西方基督教宗教文化的强势输入、“庙产兴学”等社会运动的猛烈冲击,中国传统宗教佛教、道教,都面临着空前严竣的挑战。近代社会频繁的战乱、政府的抑制与打击则加速了传统宗教的衰落。这是道教在近代总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全真道的境遇比正一道要好得多,正一派道士、道观曾多次被地方政府严加取缔,尤其是散居于城市的火居道士更是被当局等同于迷信群体,其生存更为困窘。不过,民国年间,由于各地政治形势不一、主政官员个人的原因,各地在执行政府政策时会有力度上的不同,正一火居道士的命运就存在一定的区别,虽然从大势来看,他们都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广州处于革命策源地的敏感地位,广州寺庙宫观受到了更严重的冲击。如广州的祈福会馆在民国廿六年就遭到取缔,道馆的道士或是转业,或只能冒着违法的危险偷偷从事有限的法事项目,火居道士活动渐趋沉寂{56}。广州正一道士活动的中心城隍庙在破除迷信的革命话语下则被改造成了国货展览馆{57}。相对而言,汉口火居道士尚有一定生存空间,能从事相关的活动。这主要是因为汉口是一个新兴的移民与工商业城市,政治控制较之传统的政治中心相对松弛。从上文我们看到历次登记都有大量道士要求补行登记,这一方面反映了火居道士希望得到政府认同以方便从事法事,政府的控制力度在加强,同时,也可看出没有登记在案的道士照样在汉口进行业务活动,尽管是不合法的,尤其是在来自同一地域的移民聚居区情况更是如此。汉口湖南人聚居区宝庆码头(即今汉口宝庆社区)正一道传承的历史就证明了此点。自晚清以来,汉口宝庆码头就一直有湖南籍(主要是宝庆府新化籍)道士的传承,其斋醮法事是公开的。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宝庆道士一直未进入政府登记范围。民国二十五年(1936)五月十八日,民国汉口政府为武汉市正一派道士更换行业执照,认定职业人员,正式备案共计道士147人,名册中无宝庆道士。1946年抗战结束,由政府进行换照登记,84名执业者及未申请到证件者的名单中也未见宝庆道士{58}。政府登记在册的湖南道士如沈俊钦、秦法有、张礼祥、李法福都不在宝庆码头{59}。宝庆码头作为一块特殊的区域,有任其发展,政府不过多干预之情形。而在上海,比之武汉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民国时期并没有出现道教式微的状况,相反,道教在上海这座高速发展的近代化大都市中还得到了明显的发展,其中也包括居家的火居道士{60}。五四和新文化运动以来的近代史观通常认为传统宗教由于清末和民初的改革政策而受到普遍的打压和摧残,尤其是道教更加趋向没落。其实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形势千差万别,传统宗教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景象。

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 如Vincent Goossaert, The Taoists of Peking, 1800-1949, A Social History of Urban Clerics, Cambridge(Massachusetts)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黎志添:《广东地方道教研究――道观、道士及科仪》,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 一般称在家的正一道士为火居道士。在武汉及周边地区,传统上称出家道士为“道人”,居家道士即火居道士为“道士”。关于武汉火居道士的历史状况尚没有专文研究,只是在新修方志时有所简单的提及(《武汉市志・社会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口区志》,武汉出版社2007版,第913-915页)。
③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中华书局1957版,第193页。
④⑤ 徐明庭、张颖、杜宏英辑校《湖北竹枝词》,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105页。
⑥ 彭雨新、江溶:《十九世纪汉口商业行会的发展及其积极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关于汉口移民的来源还可参考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⑦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名册》,194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1381(各登记表)。《汉口道士登记表(民国三十五)》中登记籍贯的有84人,其中汉阳30人,汉口29人,黄陂19人,孝感2人,安徽2人,武昌2人,江苏1人。其中刘铭章登记为汉阳县、汉口市,所附民国三十二年道士证籍贯为汉阳,道士证时间在登记表之前,从道士证,籍贯为汉阳;陆少山登记为汉口,所附民国三十二年道士证籍贯为汉阳,道士证时间在登记表之前,从道士证,籍贯为汉阳;陈吉林登记为汉口,所附民国三十二年道士证籍贯为安徽,道士证时间在登记表之前,从道士证,籍贯为安徽;谭紫廷登记为汉口,所附民国三十二年道士证籍贯为安徽,道士证时间在登记表之前,从道士证,籍贯为安徽;阳云程登记为汉口,所附民国三十二年道士证籍贯为黄陂,道士证时间在登记表之前,从道士证,籍贯为黄陂;吴华堂登记为汉口,所附民国三十二年道士证籍贯为江苏,道士证时间在登记表之前,从道士证,籍贯为江苏。《民国三十五年汉口市政府道士换照登记册》中共有84人登记有籍贯,其中汉口29人,汉阳29人,黄陂20人,孝感2人,安徽2人,江苏1人,武昌1人。其中陈芝民登记为汉口,同卷第141页的表上是黄陂,而且他与陈甘臣是叔侄,籍贯当为黄陂。道士遗失证件的44人中,填写籍贯的有35人,其中本市(应为汉阳)7人,黄陂10人,汉口4人,武昌1人,江苏1人,安徽2人,湖南4人,鄂城1人。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汉口火居道士的地域来源,我们所依据的主要是道士在填表时自己的登记,但实际上还是有一定误差的,这主要表现在将居住地填为籍贯,如陆少山在道士登记表中籍贯一栏填为湖北汉口,但在官方社会局确认的表格中为“汉阳”,阳云程自填籍贯为“湖北省汉口”,社会局的表格中为“黄陂”、谭紫廷自填为“湖北汉口”,社会局表格中为“安徽”、陈吉林自填为“湖北汉口”,而社会局登记为“安徽”。这些人来源于异地,但因长时间居住于汉口,因此自认为是汉口人,也许是明知为异地籍而故意填为汉口人。从历代户籍管理制度来看,本地人比之外地人是有许多好处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来源于异地的道士,经过多年奋斗,用各种途径取得汉口户籍。而且因为汉口长时间一直隶属于汉阳县,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道士们的填表,有汉阳籍道士就填为汉口人。
⑧ 《汉口道士登记表(民国三十五)》中汉阳有30人,人数最多,占三分之一强;《道士证遗失原因》中汉阳有7人,也仅次于黄陂;《民国三十五年汉口市政府道士换照登记册》中汉阳也有29人,和汉口一样多,也占了三分之一强。
⑨ 胡朴安编《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574页。
⑩ 汪集镇志编写组:《汪集镇志》,内部发行,1990,第47页;新洲县志编纂委员会:《新洲县志》,武汉出版社1992年版,第659页;李集镇人民政府修志办公室:《李集镇志》(1882-1988),内部发行,第150页。
{11}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换照》,1936年4月,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3,第30页。
{12} 清代武汉周边各地商人,为了寻找市场,各自将商品用民船运来汉口倾销。汉口河湾多,能避风浪;又近汉正街,是民船装货卸货、停留靠岸的好地方。所以各地船帮都到汉口岸争夺码头。汉口宝庆码头是湖南宝庆府所属邵阳、武岗、新宁、城步、新化等五县所立。宝庆码头曾繁荣数百年,在武汉沦陷(1938)后衰败。宝庆府五县中,其中新化县产品和运输船只又最多。这也就解释了宝庆码头的道士为什么有名和新化籍的道士最多的原因。关于宝庆码头的情况参见李树《汉口宝庆码头与宝庆会馆》,收于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6辑,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194页。
{13} 但是在我们收集到的档案资料中却未见宝庆码头和新化籍的道士,具体分析见本文结语部分。
{14} 汉口宝庆码头道士曾梦熊口述,2008年6月21日上午9-12点,湖北武汉汉口宝庆正街九号曾梦熊家中,采访者刘迅、梅莉;汉口宝庆码头道士罗尚金口述,2009年9月26日,湖北武汉长春观,采访者:梅莉。
{15} 流传至今的民间故事似乎印证了这一说法。在湖北的乡村,人们对湖南、江西来的排客,有一种神秘印象,流传着当地一些道士与排客斗法的故事,如阳新的《宋家山》(见《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湖北阳新县民间故事集》,1988年编印)等就是典型一例。人们认为在放排过程中,形成一种宗教教派,即“排教”。“排教一作‘�教’,道教正一道的一个流派,起源于古代湘江、赣江中运驶木排者以符�为人治病除妖,以后形成教派,流行于湖南、江西等沿江地区。”见刘守华《道教与中国民间文学》,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210页。
{16} Vincent Goossaert, Counting the Monks: The 1736-1739 Census of the Chinese Clergy, Late Imperial China,Vol.21, No.2, 2000, pp.40-85.
{17} 刘锦藻:《清朝文献通考》卷89,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8493页。
{18}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名册》,194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1381。
{19}{42}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名册》所附证件(194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1381)。在魏华亭之执照上,盖有“汉口市政府社会局 捻讫 民国三十三年度”的章子,可见一年一换没有执行,只是来年进行过验证。
{20}{21}{28}{29}{59}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换照》,1936年4月,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3,第75、76、56、24、82、86、98、101页。
{22}{23}{24}{26}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1936年4月,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0,第74、47、102、5页。
{25}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1936年4月,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0(注:原档页码不清)。
{27}{30}{31}{32}{33}{34}{35}{54}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执照各案》,1936年4月,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2,第12、3、2、6、5、17、80、18页。
{36}{37}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换照》,193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0,第6、7-11页。
{38} 详情见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换照》,1936年4月,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3。
{39} 有44人遗失证件,共有42人写明原执照遗失原因,其中原因为大水或水灾的有30人,占三分之二强,其余的有被盗5人,被焚6人,被同乡卷走1人。
{40} 具体考察见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7-508页。
{41}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名册》,194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1381,第70、173页。注:他误将民国二十五年换照时间记为二十四年。
{43}{45}{46}{47}{48}{49}{50} 武汉市档案馆:《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名册》,194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1381,第2、221、217,226,228-229、201、203、230-234、220页。 {44} 1946年元月,汉口市码头公会举办码头工人登记,要求每个工人缴纳登记费600元(法币)。8月,汉口市码管所进行码头工人审核及换发工作证,规定每人须缴纳工本费400元(法币)(实为360元,多余40元移入福利金项下作福利事业费)。参见《汉口市码头业务管理所整理码头业务第三次座谈会》,1946年11月19日,武汉市档案馆藏9-17-55,转引自黎霞《负荷人生――民国时期武汉码头工人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51} 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4),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109页。
{52} 《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40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449页。
{53} 《转知道教会不得提倡迷信》(广东省民政厅训令第110号),1935年1月12日,转引自郭华清《南京国民政府的宗教管理政策论析》,《广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55} 这与清乾隆初年的道士登记目的如出一辙。详见Vincent Goossaert, Counting the Monks: The 1736-1739 Census of the Chinese Clergy, Late Imperial China, Vol.21,No.2(2000);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264页。
{56} 黎志添:《广东地方道教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4页。
{57} Poon Shuk-wah, Negotiating Religion in Modern China: State and Common People in Guangzhou,1900-1937,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8} 参见武汉市档案馆藏《汉口市政府道士登记》,193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80;《道士登记名册》,1946年,全宗号9,目录号31,案卷号1381。
{60} 葛壮:《宗教和近代上海社会的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15页。
  

     (本文原载《江汉论坛》2012年第3期,转自“中国论文网”(2012-04-29)。
       http://www.xzbu.com/4/view-16254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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