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中国近代宗教政策的演进
发布时间: 2012/12/15日    【字体:
作者:蔡少琪
关键词:  宗教 信仰 自由  
 
 蔡少琪
 
    一、改革开放早期的宗教政策
 
    要认识中国和服事中国教会,我们必须要了解中国宗教政策和中国教会发展和现况。要了解和评价中国宗教政策,我们必须敏锐中国近代宗教政策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复杂的巨变中,因着不同的因素和关怀而演变出来的。我们会借着「改革开放早期的宗教政策」、「江泽民时期的宗教政策」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宗教政策」三篇文章去介绍〈中国近代宗教政策的演进〉,让弟兄姊妹在关怀中国时,更敏锐国内的关怀和发展。
 
    二○○五年三月一日中国正式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其中强调「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回顾历史,这个立场见证中国在宗教政策上经历了极大的改变和波动。在改革开放之初,最受海外注意的是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中提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后半句立场在八十年代深受海外华人教会批判,认为中国有打击宗教的长期目标。对看重宗教自由的海外教会,这半句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文件也带着浓厚的马列思想。列宁在1905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和宗教>就曾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列宁强调:「被剥削阶级由于没有力量同剥削者进行斗争,必然会产生对死后的幸福生活的憧憬,正如野蛮人由于没有力量同大自然搏斗而产生对上帝、魔鬼、奇迹等的信仰一样。对于辛劳一生贫困一生的人,宗教教导他们在人间要顺从和忍耐,劝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天国的恩赐上。对于依靠他人劳动而过活的人,宗教教导他们要在人间行善,廉价地为他们的整个剥削生活辩护,向他们廉价出售进人天国享福的门票。」当时候19号文件也有类似的讲法:「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已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1][1]
 
    19号文件提出「宗教五性论」,带出「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宗教信徒必须结成统一战线」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基本的长期的政策」等观点。[2][2]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要纠正文革时期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的做法。因此,文章强调宗教「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并且「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因此,文件反对以行政命令和强制的手段消灭宗教:「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它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这观念反应邓小平于1980年8月26日与班禅谈话中带出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正如辽宁大学党委宣传部庞艳华的〈邓小平宗教思想与新时期宗教工作〉一文指出:「这就根本改变了在极“左”年代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19号文件也清楚表达出这看法:「但是,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同年12月4日,第四部中国宪法在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在第三十六条中,将这思想写在宪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精神一方面支持宗教自由,强调「不得强制公民不信仰宗教」和「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但同时防范公民和团体在宗教事务上「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破坏社会秩序」等。相对一些高举宗教自由的国家,这种写法仍然未如理想,但这已经比前三部宪法跨进了一大步。1975年的宪法关于宗教自由只有一句话:「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78年的宪法仍然保留这思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里最强调的还是「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因此,回顾改革开放的时期,虽然家庭教会的问题和逼迫的问题仍然存在,但相对那极左和黑暗的时代,中国的宗教自由实在是迈出了一大步。正如庞艳华指出,这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下,「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高度重视作好宗教工作」的贡献。也正如邢福增曾指出,19号文件「详细界定了宗教活动的范围,使大陆的宗教在一个限定的空间里得以发展。可以说,中共1982年第19号文件的发布,为大陆教会堂所的重新开放,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3][3]回顾历史,虽然海外教会不太接纳八十年代这一个对传播福音有不少限制的宗教政策,也不断批判那些偶有发生的逼迫,但相对1957-1978的教会处境,改革开放早期的宗教政策确实为福音的传播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为中国教会在八十年代急速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九十年代的宗教政策
 
    九十年代中国宗教政策首先以一种防卫性的态度展开。首先是1991年2月5日,有名的中共中央1991年第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号文件基本上持续1982年19号文件的精神,但文件提出一个既新而有重要的概念,就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当时候,中国面对1989年六四运动的震荡,和目睹宗教力量如何在东欧共产政权的瓦解上扮演的重要角色,文件的一个核心目标是要提防境外势力和民族分裂份子利用宗教「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境外」一词在全文总共出现9次。强调「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其中一段说话带出两个相连的原则:「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一方面提出积极地开展对外宗教交流,但另一方面是非常谨慎地管理与境外宗教交流的活动。无论是在接待上,在收受捐献上,在交流上,都要小心规管。[4][1]6号文件另外一个重点就是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强调「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邢福增曾指出「这份文件与第19号文件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此文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署发布,显示了大陆正逐渐将宗教事务的管理从党治转到政法制的进程。」[5][2]
 
    防范境外势力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在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4号和145号文件中,一方面依法「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并保护国内合法宗教组织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是持续提防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但在邓小平1992年南巡后,宗教政策的侧重点有极大改变。江泽民在跟从邓小平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下,于1993年11月7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结束时提出重要的「三句话」。他强调统战工作的新的气势和新的局面:「要体现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中各界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之上」,「而最根本的是要促进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把我国经济建设搞上去。这也是我们党对新时期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以搞好经济发展为立国核心目标的大原则下,江泽民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在宗教问题上他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6][3]结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念主导了以后的发展路向。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在〈世纪之交宗教工作的回顾与思考〉一文中也指出:「这“三句话”确立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指明了宗教工作的大方向。」随后一个突破性的方针,是江泽民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会议上提出的:「宗教走向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这是一个非常划时代的概念,就是国家领导人深深明白,宗教是必然与人类发展长期共存的现实。江泽民也高度强调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既然肯定宗教的长期性,那么如何带动宗教对国家正面的支持就变成一个重要的关怀。但江泽民继续强调国家的优先性:「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这就是他提出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要关怀。
 
    这种正面的关注引发了一场改革派的新思维,其中最受人注意的是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潘岳于2001年12月16日在《深圳特区报》发表的文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其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率先与时俱进」。潘岳为宗教翻案,批判列宁的修正:「在马克思的原意中,对宗教的这一功能并无褒贬之意」,「但列宁在解释这句话时,创造性地加上了“麻醉”两字,即改为人们所熟知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把原来“人民对宗教的需要”变成“统治阶级利用宗教麻醉人民”。」潘岳的意思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宗教与科学和政权没有必然的对立,「宗教的政治属性,首先取决于执政者。」潘岳的观念可以说近代中国官方改革派正面处理宗教思维的一个高峰!所以在江泽民执政的时期,中国的宗教政策从起初侧重防卫敌对势力的看法,发展到肯定宗教的长期性,注重争取宗教成为对国家经济建设的有贡献的支持者,这是江泽民时代宗教政策的一个大突破!
 
    三、二十一世纪初的宗教政策
 
    在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划了二十一世纪初中国的宗教政策。这是中国首个针对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依法行事是《条例》头大重点。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标题突显这点:〈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宪法的词句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条例》将此写成「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防御敌对海外势力和内部分裂势力是另一重点。人民日报评论员说:「《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条例》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央对《条例》的解读可参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的〈破解“难题”的两大进展—略谈十二年来我国宗教的理论和法制建设〉。叶延续他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提出三个重点。一,要借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让宗教人士成为中国发展的积极和正面推动力。二、为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三、要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所进行的渗透,因而必需坚持三自原则。这些重点是要达到一个核心目标:「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叶小文也就《条例》「宗教事务」和「管理」等观念作出解释。他说:「“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它是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关键词是「公共利益」。凡关乎国家和公共的利益,叶小文认为政府就要管理,但他否认这是脱离政教分离的原则:「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也不是什么“政教不分”、“官办宗教”。」关于管理程度,叶有细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强度与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而宗教的结构,一般又分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宗教的行为”、“宗教的体验”和“宗教的观念”四个层次,一层包着一层,涉及宗教的层次越深,政府行政管理的力度相对就越小。管理强度与涉及宗教层次的深度成反比。」中国政府最关注的是「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叶重复强调管理的重要性:「宗教无小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中的比较重要、敏感的部分。」
 
    海外有代表性的评价可参美国中国问题专家韩林(Hamrin)在美国国会发表的看法。韩林审慎地正面评论《条例》:「有关的管理条例出现了一种可以观察到的趋势,那就是国家正在逐渐退出对宗教具体事务的管制,并倾向于对宗教实行总体监督,给那些经政府批准的宗教协会更大的自主权。」他认为《条例》「在综合性和透明度方面都比过去的法规前进了一步。」他相信在改善地方管理宗教事务的混乱情况上,《条例》「会产生一些积极效果」:「这些条例最受人欢迎的地方是中国显然有意降低地方行政官员在执行宗教法的时候武断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批判的声音可参姜时华的〈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强化国家控制?〉。姜批评《条例》「在具体内容上不仅毫无新意,而且严重背离了新华社所说的制定本《条例》的宗旨。」姜质疑《条例》「是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还是强化了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姜指出宗教组织「具有与其精神活动不可分割的同等重要性」,「为了保持其信仰」,宗教公民就必须「进行外在的、有形的、有组织的、群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因此,「没有进行宗教实践与宗教活动的自由,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抽象的、空洞的、没有意义的。」
 
    全面的评论可参邢福增的〈新酒与旧皮袋──中国宗教立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解读〉。针对「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判断的标准「显然是从政治及社会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妨碍或威胁社会秩序及挑战政治权威作准绳」,是一种防范的心态。虽然近年来国家稍稍肯定宗教的正面功能,但对国家来说,「宗教是一把两刃的利剑,既具稳定社会的功能,也潜存着负面的影响。」就《条例》并没有就「五大宗教」作出陈述,邢认为这是「当前(及今后)宗教工作的难题」,并「反映出党国方面意识到问题所在」。邢指出:「除非党国愿意开放中国的宗教市场,否则唯一可行的对策是,容许信仰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的中国公民,在个人信仰的范围内信奉有关宗教,但却禁止这些宗教组织宗教团体及发展宗教活动场所。」但「若给予宗教信仰自由而又禁止传教活动,宗教就根本不可能生存下去。」邢认为除非政府在「社会控制上予以民间组织更大的自主与空间,否则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只可能在依法行政的技术层面得到较多的保障,但在核心意义上,仍有待突破与改善。」
 
    总结来说,从《条例》的核心精神,我们能理解作为执政党和有负责任的政府,对那些假冒宗教名义而产生的社会混乱,需要有所警惕。但政府更需要对一些信仰纯正的群体有更多的信任和沟通。当全球关注中国崛起,但国家同时面临在道德上,社会秩序上和环境保护上失控的危机,国家有持续的优质发展,就必须兴起更多的清流和积极力量。中央政府应该对信仰纯正的基督徒团体赋予更多传福音、建造生命的空间。要让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就必须让那些在建制外信仰纯正的基督教团体能建立合法的组织和制度。那么,这些热心爱神、爱人、爱国家的基督徒必然成为复兴中华民族的一股正气力量,在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推动我国社会全面进步上,发挥作光作盐和极大的积极作用。
 
  

注释:

[1][1] 有关中国近代宗教政策文件,参www.chinesetheology.com/ChinaReligiousPolicy/ChinaReligionPolicy.htm.
[2][2] www.lnsgdb.com.cn/news/view.asp?id=6431.
[3][3] 邢福增﹕《心系神州》(香港﹕证主,1998),24。
[4][1] 有关中国近代宗教政策文件,参www.chinesetheology.com/ChinaReligiousPolicy/ChinaReligionPolicy.htm.
[5][2]邢福增﹕《心系神州》(香港﹕证主,1998),24。
 
                     (本文来自:《福音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论广州大元帅府的投变寺产活动——兼论商团事变的原因
       下一篇文章:公共空间中的宗教:自由主义对基督宗教的挑战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