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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州大元帅府的投变寺产活动——兼论商团事变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12/12/7日    【字体:
作者:郭华清
关键词:  国民政府 宗教 管理  
 

                                         郭华清


[内容提要]1923年2月孙中山在广州设立大元帅府后,为了筹集军费和广州的市政建设资金,将广州的寺产作为市有财产收用、拍卖,掀起了一个投变寺产的运动。这次投变寺产运动持续了一年半,曾经在广州引起一场大风波,并间接引发了商团事变。本文就1923、1924年孙科第二次担任广州市长期间投变寺产的活动展开论述,分析这次投变寺产运动的原因、过程、基本政策以及影响。

关键词:大元帅府 投变 寺产


    1923年2月,孙中山由沪返粤,随后在广州设立了大元帅府(又称“大元帅大本营”),这是孙中山第三次在广州建立革命政权。大元帅府建立后,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当时称为“广州市政厅”)随之建立起来,廖仲恺、孙科分别担任广东省长、广州市长。广州市政厅成立后,为了给国民党、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和广州市的市政建设筹集资金,曾经将广州的寺产作为市产收用、拍卖,掀起了一个投变寺产的运动。这次投变寺产的运动从1923年2月孙科出任广州市长开始,至 1924年9月孙科离职的时候才结束,持续一年半多的时间,曾经在广州引起一场大风波,对广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商团事变亦有密切的关系。本文就1923、1924年孙科第二次担任广州市长期间①投变寺产的活动展开论述,分析这次投变寺产运动的原因、过程、基本政策以及影响,对孙中山在广东领导的革命活动做更深入的分析。

    一、为什么要投变广州的寺产

    这次投变的“寺产”,主要有下面几部分:佛教、道教的寺观庵堂及其尝产;伊斯兰教的清真寺②及其尝产;民间宗教(信仰)所立的庙宇及其尝产。至于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其尝产,由于有外国背景,没有被列入要投变的寺产范围之内。

    当时广州共有寺庙940余间,其中寺观庵堂约占170余间,庙宇约占700余间③。这些寺庙的所有权约分为四类:第一类由官府拨款或拨地建筑者,如光孝寺、海幢寺、大佛寺等;第二类由公众募资建筑者,如华光庙、二帝庙、土地庙、福德祠等;第三类是由一部分人捐资修建,如盐务公所之太岁庙等;第四类是民间自置产业,如有真实买卖契据之斋堂、自修室等。

    据调查,第一、三、四类甚少,第二类较多④。广州市政厅规定,第一、二、三类寺庙,如不属于名胜或没有特殊情况,概行收回定价拍卖。第四类,如有真实契据证明确系民间自置产业,且无冒税行为,只要缴纳一定的验契费,盖戳发还契据,市政厅不予收用拍卖。如无契据缴验证明为民业,则要被收用拍卖。

    广州市政厅为什么要投变这些寺产?主要是为筹集军饷和市政建设资金,解决严重的财政困难。这一点,1923年10月孙科在《市政与时局之感言》一文里已经说得非常清楚:

    今春,市政机关,恢复旧观,同人再集广州,重谋建设。虽值兵燹之后,市库空虚,然犹本服务桑梓初衷悉心擘画,以为前此所定一切建设计划赓续进行。不图变乱侵寻,沈叛之后,继以北寇,陈逆炯明复乘机揭竿,率其叛众,肆扰东江,妄冀侥幸。计自改元迄今,十二年来,广东战争,以此次为最烈,牺牲以此次为最大,地方人民所受痛苦,亦以此次为最惨。而我广州市民独能忍痛赴义,负后方运输筹饷重责,用能决胜千里。东西北三江战事,将次结束,鄙人忝任全市公仆,遭此非常巨变,军事后方责任,义不容辞。旦夕筹维,心力俱瘁,势怨纷集,何暇顾及。然此次变乱,关于市政前途,影响甚巨,此后进行,不能不资乎群力,以求达建设之目的。

    广州市政,因战事影响,致一切改进计划,为之停顿,实无显著成绩之可言。且数月以来,市库所有收入,大率提充军饷,行政经费,不过勉强支撑,此外仍负筹饷之责,不得已而有召变市产及庙寺庵观之举⑤。

    孙科这里所述为孙中山第三次在广州建立革命政权所面临的险恶环境,以及他当市长为筹集军政费用和市政建设费用而不得不投变寺产的苦衷。孙科所言确为事实。

    1923年3月,大元帅大本营虽然建立起来,但管辖的范围只限于广州及其周围一些地区,且处于军阀的四面包围之中。西、北两面有桂系沈鸿英,东有粤军陈炯明,南有邓本殷,环境非常险恶。这些军阀受北洋军阀的支持,对广州虎视眈眈,妄图消灭孙中山建立的革命政权,不断发动对广州的进攻。1923年4月,沈鸿英向广州进攻被击退后,5月,陈炯明又兵分三路,进犯广州,虽一度受挫,却在10月卷土重来,兵锋直指市郊,几陷广州。为了对付这些军阀,大本营不能不依靠讨贼联军。这支讨贼联军号称“七省十一军”,人数达 10万。为了支付这10万军队的饷需,维持东、西、北三江多线作战,筹集款项,以济急需,就成了大本营的一项主要工作。然而,“广州市内,财源已竭,近日各机关之收入,已不如昔。而军政部每月军队之给养,需款约三万余元,近日各机关之解交者,仅万余元。其积欠之巨大,为日愈久,则积欠愈多。”⑥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无疑需要财源弥补。这还仅仅是应付军政开支。此外,广州市的市政建设也需要大量的钱。1921年2月至1922年7月孙科第一次任广州市长期间,曾雄心勃勃地制订市政规划,决心对广州进行大规模建设。他拆墙筑路,清理沟渠,改良街道,修建公园,修筑堤岸、码头和桥梁,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这些市政建设项目和规划因1922年6月16日陈炯明的兵变而被迫中断。1923年孙科第二次就任市长后,决心赓续这些市政建设,完成规划。这当然也需要巨资。

    为了“广辟财源”,解决严重的财政困难,大元帅府、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厅一方面不得不在印花税、厘捐、借款、税外收入等项设法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不得不就某些专项设立新的征收机关积聚钱财,如设立全省官产清理处、民产保证局,清理官产、公产。官产大致包括珠江河面的冲击地、原清朝八旗兵住地及其家属聚居地以及宜民市三部分⑦。公产,又称市产,则是指庙宇、寺观、试馆、书院书屋、宗祠、会馆或其他无主公共设施,其中,庙宇、寺观占大头。

    军饷和市政建设所需的资金,已经从清理官产和其它公产中取得,广州市政厅为什么还要投变寺产?除了投变官产和其它公产所取得的资金杯水车薪,远不够用度,需要投变寺产补充外,还有几个理由:

    (一)市民的经济负担已经很重,向他们加税恐难以承受。向商人加税太多,又恐引起不满,只得将打开财源的眼光放到全市的寺产上。“市当局前因肃清余孽,军事吃紧,饷糈供给,不容或缓,且以年来吾粤因军事影响,元气凋残,又不忍稍事烦苛,重为民累,乃有投变寺产之举,既于民间私产无损毫末,即不啻代社会街坊助饷输财,以纾国难。”⑧

    (二)“庙宇原属多数人集合而成,取之于公,尚不为虐。”⑨这些寺庙本属公产,“或由地方募款捐建,或由官厅拨款建筑,原非一姓一家私业”,但是,“迨年湮代远,该住在经理人,始则割裂批租,继则据为私有,辗转盗卖,获利分肥”,被私人占据谋利,与管理寺观庙宇条例大相违背,殊为不公,“自应依据法规,分别保管收用。”⑩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拍卖寺产不算虐民。

    (三)“社会已渐开化,神权不适用于今日,更安用此庙宇为?”(11)从这个方面来说,拍卖寺产亦是化无用为有用。

    有了这几条理由,在孙科和市政厅看来,拍卖寺产应该不会像向市民和商人直接加税那样有虐民之嫌和招致反对。

    二、投变寺产的过程和具体办法

    大元帅府管辖范围只及于广州及周边地区,这次清理官产、公产主要是在广州市进行,因此大元帅大本营属下的广州市政厅成了清理官产、公产的主要承担者、组织者、领导者。孙科是广州市政厅的主要负责人(市长),无疑他是这次投变寺产运动的主角,因此这次投变寺产活动与孙科的去就有直接关系,开始于1923年2月孙科第二次就任广州市长,到1924年9月孙科离职的时候结束,持续一年多。

    投变活动于1923年5月底、6月中上旬达到高潮。在这段时间内,广州市财政局先后发布11次布告,将全市621间尚未承领的寺庙,依寺庙所在的警区顺序一一公布名单和底价,招商拍卖。

    这些布告出来后,引起强烈反响。一些措施直接触犯了一些僧道、市民和商人的利益,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和激烈反对。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贪图奖金,将民产妄报、虚报为寺产,直接伤害市民利益。他们纷纷集会、游行,向省政府、市政厅,甚至向大本营孙中山本人请愿,要求惩办举报人,或收回成命。由于孙科是投变寺产的领导人,他们大多集怨于孙科。孙科在各方的压力下,于1924年9月不得不辞去广州市市长职务。亲商团的粤军将领李福林当了广州市长。但商团并不以此罢休,借一些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到处煽动,妄图推翻革命政府,将国民党和孙中山赶出广东。李福林向商团妥协,下令停止收用拍卖寺产,要求将已经拍卖成交的寺产一律维持,不再翻异,而“其余已举报未举报各产,概不召变”(12)。投变寺产运动实际上已经结束。然而商团得寸进尺,要求将已经拍卖之寺产一律发还原主,遭到拒绝后(13),便在1924年10月10日发动叛乱。这是投变寺产活动的大致过程。

    投变的具体办法是:

    (一)有确凿证明的民产不投变。投变有一条基本原则,即区分公产(市产、官产)与民产。只有业已确定为公产的寺产才允许收用、拍卖,属于民产的寺产不能收用、拍卖。如被举报为寺产的管业人,有契据证明该产系民产,不得拍卖。

    (二)投变具体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操作,别的机关不得承担投变,市民亦不准向别的机关投变(14)。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别的机关(如官产清理处、民产保证局等)插手投变事宜,扰乱秩序,引起纷争。

    (三)公开竞价拍卖。具体办法是由市财政局核定每井(15)寺产底价,公开竞价拍卖,如无人承投,市财政局按底价召人承领。1923年7月13日,市长孙科发布训令,规定嗣后市财政局编订市内庵寺及庵寺产业价格,须先行报市政厅核定,方准布告招人承领,未经市政厅核准,不得率行变售(16)。避免市财政局随意定价。

    (四)鼓励知情人举报不为人所知的寺产。“凡举报庙宇尝产者,壹经投变,即照给二成奖金”(17)。被举报的该产管有人,如有契据证明该产系民产而非寺产,应于规定时间内将契据缴财政局查验。如逾期不缴验,财政局即认为举报为真实,确认该产为寺产,予以没收投变。

    (五)规定市民承领或举报任何市产,必须于呈内列明,该产系在某警区,或分区段内某街第某号门牌。倘该产业如庙宇商店之类,自有名称,及同一街道,而有别项名目者,亦应一并声叙明白,以免淆乱观听。若不遵照上项定式来呈,概不受理(18)。

    (六)属于寺产,准正使用的坊众、住户或铺客自行举报,优先低价承领。若坊众或铺客对寺产隐瞒,逾期不报,经别人举报出来,则准举报人优先承领。承领后坊众或铺客即“不得以承租营业及各种关系呈请领回”(19),或以其他借口争承,希图翻异(20)。

    (七)住该寺庙的僧道人员拥有备资承投的优先权。“各僧道居住有年,亦应予以优先承领……各寺及各道观住持僧道……如欲承回各该寺观,务须遵限于各布告后五日内,依照后开底价优先领回,一经愈限,即准他人承领。”(21)被僧道承投领回的寺产由市财政局发给执照管业,受到保护,不能再收用拍卖。僧道无力备资领回的寺庙超过规定的期限后,由市财政局招商竞投,最后由价高者买得。

    (八)尼姑对所住寺庵尤其有优先承领权(22)。“所有市内尼庵,概准庵尼优先备价领回,如有经别人领去者,应将承案撤销,给还原价,仍准该尼等承领。”(23)

    (九)街坊与铺客,有优先承领权,次则举报人。“如有坊众及铺客同时具呈争领时,则准出价独高者承领,如同时同价,即令竞投,倘庙尝属他人举报在前,则承领人须照底价加二成缴款,作拨充奖金之用,至于编定底价之庙宇,一律准人照价承领,不必开投,未编底价之庙尝,则呈厅核定准领。”(24)虽然这样,街坊与铺客两者因均有优先承领权,每每涉讼。有鉴于此,市政厅认为,非妥定区别之法,不足以释纷争,于是特别训令财政局,嗣后办理市产承领案,遇有街坊与铺客同时争领者,如查明铺客确系有铺底顶手,或自建上盖关系,且系开设多年者,概应准铺客优先承领,街坊不得纷争(25)。

    是不是所有被确定为非民业的寺产都要投变呢?不是。为了保护文物、名胜及教育、卫生、工商事业,广州市政厅规定,下面几种寺产不能收用拍卖:

    (一)属于名胜古迹或收藏有价值之文物的寺庙不拍卖。如花地的大通寺,为著名古刹,寺后花园有古井二口,东曰云泉,西曰烟雨井,系羊城八景之一。广州市政厅划出古井部分及古井东南角共106井多面积的地方,予以保存,其余划出投变(26)。

    (二)为了保护教育事业,拨为校产的寺产不拍卖。

    (三)被工会所借用的寺庙不拍卖(27)。如广州土木建筑工会将所属的北城侯庙改为工人学校和工会的聚会、集议、办公之所,市长孙科下令保护。原已变卖于商人之庙产,饬令商人退回,缴还执照,领回产价。其余未经承领者,一律免予投变,拨还工会办学及集议之用(28)。

    (四)被商团借用的寺庙不拍卖。粤省商团第七团团部,以油栏通衢第一号华光庙为办公地点,前曾函请市政厅准予保留。后忽有市民招萃,向财政局备价承领,限日点交。团总谢毓生亲自向财政局交涉,请取消该商承领。财政局承认“未及详查”,撤销承案,发还产价,将该华光庙仍保留为粤省商团第七团团部(29)。

    (五)用作医院、祠堂、会馆的寺产不拍卖。“庙宇有关于借为校舍,或驻商团者,皆许予保留,以维公益……至于确属医院祠堂会馆等,俱不在编投之列。”将医院、祠堂、会馆从市产里划出来,不予拍卖(30)。

    三、投变寺产的政治影响

    广州市政厅从拍卖寺产中取得了一定的资金。据统计,清理官产、公产结束时,实际收入共得3000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拍卖寺产所得。这笔钱极大地支持了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一笔巨款,孙中山无法在1923年下半年将陈炯明逐离广州,保卫革命根据地。这是拍卖寺产运动的积极作用。

    然而,拍卖寺产运动也产生了相当大的消极后果。从文化方面来看,一些寺庙原本属于古建筑,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拍卖后被拆毁,十分可惜,对文化是个大损失。如大佛寺,是岭南的著名寺院,为广州五大丛林之一。在这次投变活动中,大佛寺大部分房地被拍卖,仅留下大殿、后殿、禅堂、库房、斋堂、方丈室及东偏客堂等部分。极有价值的三尊大佛亦拟售与某洋行,只因拆迁困难而作罢。从经济方面来看,一些商人为对抗政府的投变政策而酝酿罢市,引起市场动荡和经济萧条。

    然而投变寺产运动最消极的后果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此举恰恰招致了市民和商人的强烈反对。

    由于市政厅规定对举报官产、市产者予以20%的奖励,这给冤仇构陷以及图赏分肥的屑小无赖提供了机会。虽然广州市财政局三申五令:“不得滥行举报,以重业权,倘有挟仇捏报者,壹经发觉,定必重惩不贷。” (31)然而,一些人贪图奖金,根本不顾这个规定,肆意将民产妄报、捏报为寺产。前鉴街等地被陈公辅举报为祝圣庵寺产,就是一个典型。陈公辅举报的范围西自东川马路,东至百子涌,南至新沙涌,北至寺贝底涌,纵横数里,涉及居民数千。该处坊众,因自己的产业本为民业,被妄指为寺产,异常气愤,于1923年9月19日结群来到省政府和市政厅请愿。他们手执白旗,上书“妄报寺产”、“请愿撤销”等标语,谒见市长、省长,要求撤销该案。9月27日又作第二次请愿(32)。广州总商会亦上书孙中山,谓陈公辅举报前鉴等街为寺产,纯为妄报,要求将该案取消,并将举报人惩办(33)。像这样的游行、请愿,在1923年下半年和1924年初发生了许多起。

    为了多得奖金,有的人在此机关举报某产业为市产,又在别机关举报为官产。弄得纷扰不堪,引起很多纠纷。市政厅为划清权限,特咨照官产清理处,请嗣后属于市产范围之件,概勿受理,以统一事权,免致分歧 (34)。为了钱,有的举报人简直不择手段,无孔不入,甚至闹出了笑话,据报载:“近日举报市产,层出不穷,昨复举报正南街凤冈院道各屋,指为道院旧址。闻该地系三水阉邑凤冈书院改建,竟然颠倒院道二字,以为道院,可谓妙想天开。昨日该邑人集议,全体议决,谓具保人如此糊涂,务必请当道严办,以为妄报者戒。”(35)诸如此类可笑的事情并不少见。

    鉴于一些人贪图奖金,混报寺产,引起业户人心惶惶,市长孙科不得不训令财政局,要求举报人必须填具真姓名、真住址,以及有殷实铺店作担保,以杜绝妄报、捏报:“如属范围广泛,并无市产实据呈出者,概不受理。其一切举报之人,必须填具真姓名、真住址,及查明确有殷实铺店担保,然后传知该举报人,到局引勘。如有虚伪妄报,或挟嫌妄报者,即予扣留照章处罚,以杜滋扰。”(36)

    然而,举报官产、市产出了如此多的严重问题,责任实在不单在举报人,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营私舞弊有很大关系。按规定,提二成奖金与举报人,应该全数为举报人所得。但市财政局职员,却雁过拔毛,于此项奖金之中,要提出二厘(即每百元二元)分占。甚至有市财政局职员全数侵吞举报人奖金的事情。据报载:“举报官产,如非预与内部人结合作外应内援,则应得之奖金,势必无法领取,悉归乌有。此固司空见惯之事也。近有某甲等是某社之社员,向市财政局举报官产一宗。投得价银6万元,二成奖赏,例得奖金万二(千)元。但甲等举报时,未与内部人结合,遂又无法领取。嗣后查得此项奖金,已被局内职员刘某等,尽数吞灭,不觉大怒,谓要宣布其死刑。23日(1923年10月23日——引者)下午一点钟,刘某方在南堤南园午餐毕,适与某甲等相遇,甲等趋前执之,饱以老拳。并欲送往警区,转解法庭治罪。讵知略一不慎,被其免脱。刘某遇此意外,现在虽然每日回局办事,但因险过思险,已加紧戒备,并雇有打手数人,于出入时尾随其后,保护一切,且因打草惊蛇之故,刘之同事,亦一律戒备云。”(37)市长孙科知道这些情况后,大为震怒,特饬令各该职员立刻将此种款项交回(计约9000余元),转解大本营充饷需,并令嗣后仍有此种行为,立以军法从事(38)。市财政局的人捞钱这么不择手段,办事却稀里糊涂。《广州民国日报》曾指责该局职员“办理市产之不满人意,迭经市厅一再明令申饬查究。讵该局职员,漠不关心,办理各案,仍多含混。”该报并非妄诬财政局,事实确实如此。河南十一区一分署段内风安街六十一号,及该区右边相连空地所建住屋,被人妄报为寺产。市财政局于1923年11月 1号布告,限七日调验契据,该业户即如期于6号缴契呈验。事隔两星期,尚未批复。迨至19日,该局突然张贴布告,谓限满已久,均无契据缴验,应即收回市有,限三日先缴一井产价,以资保证,否则既行钉封,准他人承领。该业户以市财政局糊涂至此,不禁骇然,即赴该局与主管沈课员交涉,证明早经缴契呈验,并面谒局长申明一切。局长知乃该局寺庵股之错误,始允将布告招承案撤销(39)。

    商人是有产阶级,投变官产、市产(包括投变寺产)对广州商人的利益影响最大,因此商人的反对最为激烈。时在孙科领导的广州市政厅担任工务局长的程天固后来回忆说:“我目睹粤中军政,比前更为纷乱,川、滇、湘、桂等省所派军队麇集广州,皆称讨陈有功,骄兵悍将,到处充斥,不易驾驭,时而率兵闹饷,时而出队示威,地方秩序大形纷乱,全市人民,惴惴不安。而总理此时,又正积极筹备再次北伐,需款更急,商人每感苛捐杂税之层出不穷,影响商业,已感无法应付,而讨陈所借之债款,又须急于履约清还,故市府唯一工作,就是赶紧变卖公产,以资清偿,但愈是赶办,流弊愈多,社会所受纷扰,愈为厉害。市侩无赖之辈,纷来举报公产,不绝于途,持有商业权之业主,人人自危,以至商业窒息,经济萎缩,几至不可收拾。……孙哲生因变卖公产,大受舆论抨击,声名狼藉,亦不得不引退。所有市府各局之信誉,皆大受影响,尤以有关变卖市产之工务及财政两局为然。自是市民提起市府,有恨之刺骨者。”(40)在反对政府的行动中,广州总商会、粤商维持公安会、商团等商人组织起了发动、组织、领导的作用。上书、游行、罢市、请愿等行为多由这些组织出面。1923年10月28日,广州总商会、自治研究社、粤商维持公安会、商团总所、九善堂等团体上书孙中山和广东省长廖仲恺:“近日之最为民害而为人类之切齿者,莫如妄报官产之徒,希图奖金,动辄举报。凭空捏造,证据毫无。当道不察,遽行投变,辩诉之书未上,勒迁之令已颁。荡析离居,伤心惨目。近迭据前鉴街纵横数十里业户,黄沙七十余街,河南百余街,吉昌街数十户等,均被奸人妄报。往往数千人到敝各社团请愿维持。致使万千业户,扶老携幼,涕泣相从,如丧考妣。……推原其故,皆由举报人有劝无惩,有赏无罚,遂使贪人败类,得售其奸。查吾粤民业,民国二年经已缴验换契,政府既收税金,当然认为民产,乃主管官产机关,于验契时往往以前清红契为凭。或虽有近清红契,仍复追验乾嘉年间者,骚扰情形不一而足。况本市民国以来,人口大增,市区亦无展拓,故有将大屋改开数街者,有将田塘填塞,作为屋宇者。其原日之大屋田塘,只有一契,迨至改划分售,何能得如许之上手红契。而主管者遂借口无上手契,即行投变,不恤民隐,竟至如此。”(41)在上书中,商人所反映的问题不能说不是事实,但商人对政府的怨情跃然纸上。 1924年4月,广州市政厅准备实施统一马路两旁铺业权,伤害了商人的利益,又招致商人的激烈反对。广州总商会、铺底维持会等商人团体不仅多次上书、请愿,而且多次酝酿罢市,企图打击政府。商人与政府的冲突全面爆发,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对抗政府的活动中,广州商人的武装团体——广东商团,充当了打手。在商人的指挥下,商团屡屡与政府为难,特别是干预投变寺产,商团表现积极。大元帅孙中山曾通令各军,不得干预投变市产(42)。这自然包括商团军。省政府也通告商团,对于市政厅招投庙宇,不得假借阻挠,致碍筹饷(43)。然而,商团置若罔闻。西关鸡栏{K4R501.JPG}庙,原来为商团第二分驻所,被财政局督拆,各商团武装在十八甫、十三行、兴隆街、及拱日门一带,严阵以待,准备武力对抗。后来政府方面收了一笔钱后,允将该庙永留给商团驻扎,问题才算解决(44)。广东省商团第七团团部所在地油栏光华庙经政府准予保留,免于承领,但财政局在未经详查的情况下,又批准他人承领,造成混乱,商团也出动武力反抗,最后以政府妥协了结(45)。由此可见商团的气焰。

    投变官产、市产(包括寺产)行动引起商人不断升级的罢市潮,以及政府军与商团愈演愈烈的冲突,表明调处官商矛盾的建设性制度已经丧失,暴力对抗开始成为解决官商矛盾的经常性途径(46)。吴稚晖曾对广东商人的政治心态做过总结:“第二次革命失败后,广东的商人开始痛恨革命党,于是欢迎龙济光入粤,迨龙济光无恶不作,则又欢迎莫荣新。迨莫荣新实行以桂人亡粤的政策,则又欢迎陈炯明。陈炯明打总统府之日,洪兆麟军队抢掠东南关一带,十室九空,于是商人又厌恶陈炯明。至陈炯明出走之日,广州与香港的商户大燃爆竹,这时广州商人厌恶陈炯明,可谓至于极度了。到现在的商人心理则又谓孙不如陈”,希望孙中山倒台(47)。这是孙中山第三次在广东建立政权后,广东商人因利益受到损害对孙中山政府政治态度的真实描述,广东商人在政府投变官产、市产的过程中,正是抱这样一种希望孙政府速速倒台的心理。

    既希望孙中山政府倒台,又有充分的武装,广东商人与孙政府的决斗不可避免。1924年8月扣械潮发生,广东商人的武器被孙政府扣压,商人被激怒了,终于拿起武器与孙政府进行了一场生死大决斗,掀起了商团事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投变官产、市产(寺产)运动与商团事变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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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孙科曾经三次担任广州市市长。第一次是1921年2月至1922年7月,第二次是1923年2月至1924年9月,第三次是1926年6月至1927年5月。
②广州市政厅一开始打算拍卖清真寺,后上海回教六团体联电孙中山,要求清真寺免予投变,得到孙中山批准后,广州市政厅宣布:“所有回教之清真寺、孔教之孔圣庙及其他教堂等,均应保存,本不在投变之列”(《申报》1923年7月15日,第15版)。但在广州市财政局第四次编定的《庙宇底价表》(用于拍卖)里就有清真寺和孔庙(见《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1号,第38页),在别的《庙宇底价表》(用于拍卖)里也有孔庙,这说明,广州市政厅宣布的“回教之清真寺、孔教之孔圣庙”不投变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实行。
③据《广州市公安局警察区域户类区表》统计,全市12个警察区共有寺庙848间。两个资料所栽的寺庙数相差 100多间,可能是统计市区的范围或寺庙的种类有不同。
④《呈省长据财局呈拟收回市内寺观庵堂庙宇,分别处分,准如议办理,请**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77号(1923年5月),第22、23页。
⑤《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8号(1923年10月)。
⑥《财政不统一之危机》,《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9日。
⑦具体说来,官产由三部分构成:其一为珠江河面的冲击地。经若干年变迁,河道沿岸冲击扇不断延伸和扩大,于是出现一些新的商用地和民居,它往往是商务最为繁盛之地带。如广州市一德路、东西濠、玉带濠、六脉渠等处即属此类。使用这些土地谓之占筑官荒。其二是原清朝八旗兵住地及其家属聚居地,今中山六路东起解放北、西至长庚路,包括光塔街、甜水巷、纲纪街、净慧路一带。其三是宜民市。广州西门外至彩虹桥一带原为清兵牧场。及实行海禁,广东沿海50里内居民被迫迁入内陆,一部分移民即安置于此。海禁结束后,移民即开始回迁原居住地,留下大量临时性建筑,贫苦市民即纷纷入住定居,后改称宜民市。辛亥革命后,居住在上述地区的居民多未办理正式手续,更无契证可言,而根据广州市政府规定,凡拿不出契证者即为官产。官产清理办法规定业主须在一月之内将契证送官产清理处验证,经丈量与契据相符者予以承认,多出部分和无契证全部列为官产。原使用者可优先备款承回,时限一月,逾期即招商承投。
⑧《领产者勿为谣言所惑》,《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 4日,第6版。
⑨(11)《笺函粤省商团以后对于商人承领庙产勿得越权干预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8号(1923年8月),第18页。
⑩《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广州市市政公报》第70号(1923年3月)。
(12)《广州市市政厅布告已未举报各产不再召变,从前已承领之产概予维持由》(布告第3号,1924年10月9日),《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51号(1924年10月)。
(13)《训令财政局奉省令各街庙宇尝产不能发还由》(训令第1166号,1924年10月18日),《广州市市政公报》第 151号(1924年10月)。
(14)《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庙尝不得向别机关瞒承由》(布告第914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5号(1923年7月16日),第38页。
(15)1井=11.11平方米。
(16)《训令财局召变市内庵寺及其产业须先呈厅核明价格由》(训令1032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7号(1923年7月30日),第23、24页。
(17)《广州市财政局布告举报庙产奖给二成由》(布告第 906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5号(1923年7月16日),第38、39页。
(18)《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凡承领或举报市产须列明何项某区某段某街某号由》(布告第975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6号(1923年7月23日),第28页。
(19)《广州市财政局布告》(第199号),《广州民国日报》 1923年8月22日,第2版。
(20)《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庙尝限一星期内举报备价领回逾期准别人承领由》(布告第1017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6号(1923年7月23日),第29页。
(21)《广州市财政局布告寺庵道观原址及尝产底价准如限优先承领由》(布告第356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8号(1923年10月15日),第30页。
(22)《广州市财政局布告编定尼庵底价由》(布告第1032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6号(1923年7月23日),第29页。
(23)《训令财局奉省令帅府发下各庵尼请准优先领回庵业一件仰速办由》(训令第933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6号(1923年7月23日),第21页。
(24)《广州市财政局布告承领市产准面见局长直按议价由》,(布告第964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6号(1923年7月23日),第27页。
(25)《街坊与铺客优先权之区别》,《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1日,第6版。
(26)《呈省长据财政局呈缴保留大通寺古迹部分图式缴请察夺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16期(1924年2月)。
(27)《广州市市政厅布告投变庙宇以济军饷,慎勿误听谣言,致碍大局由》(布告第6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0号(1923年6月11日)。
(28)《呈省署据财政局办理建筑工会将庙改校情形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6号(1923年7月23日),第19页。
(29)《取销承领庙产》,《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1日,第7版。
(30)《广州市市政厅布告投变庙宇以济军饷,慎勿误听谣言,致碍大局由》(布告第6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 80号。
(31)《广州市财政局布告举报庙产奖给二成由》(布告第906号),《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5号。
(32)《坊众请愿》,《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9月20日,第7版;《不平则鸣》,《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9月28日,第7版。
(33)《令饬查办妄报公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 13日,第7版。
(34)《市产与官产宜别》,《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4日,第 6版。
(35)《凭空举报》,《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3日,第 7版。
(36)《孙市长维持民业之训令》,《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5日,第6版。
(37)《无怪财政局职员多暴富》,新加坡《南铎日报》1923年11月8日,第6版。
(38)《孙市长禁止提分奖金》,《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17日,第6版。
(39)《财政局寺庵股之矛盾》,《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23日,第6版。
(40)《程天固回忆录》(上),龙文出版社股份**1993年版,第146页。
(41)《广东社团为粤民请命》,新加坡《南铎日报》1923年 11月6日,第3页。
(42)《军人不准干预市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 6日,第7版。
(43)《商人不得干预投变庙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7日第6版。
(44)《庙案解决》,《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9月18日,第7版。
(45)《取销承领庙产》,《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1日。
(46)敖光旭:《“商人政府”之梦》,《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4期。
(47)《吴稚晖再论广州商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7日。
 
           (本文转载自:《安徽史学》(合肥)2007年1期第54~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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