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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基石
发布时间: 2012/12/28日    【字体:
作者:张千帆
关键词:  宪政  
 
                                         张千帆
 

    要避免国家主义悲剧重演,只有毫无保留地接受宪政民主,尤其是支撑宪政大厦的四大基石:宗教与信仰自由、言论与新闻自由、民主选举、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本文只节选了关于前两块基石的论述——编者注)

 
                                 宪政基石之一:宗教与信仰自由
 
  宪政的第一块基石是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与信仰自由,因为宗教信仰能否在中国自由传播与发展,直接决定了中华道德文明秩序的兴衰。中国儒家传统之所以衰落,根本原因在于这套相当复杂的世俗主义传统带有内在的精英贵族气质,不容易深入到平民阶层。尤其是儒家礼制等级森严,对于平民百姓来说缺乏亲和力。这也是为什么学者(包括今天的一些学者)喜欢这套理论,而中国传统的特点正是学者治国。这样,少数文人士大夫确实有忧国忧民的家国情怀,但是被动接受统治的绝大多数老百姓却与国家政治无关。在没有人民主动拥护的情况下,儒家只有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行自己的“道统”,从汉初开始就形成独尊儒术的格局,严重抑制了中国社会的思想与道德发展。两千多年后发生辛亥革命,清朝的垮台意味着儒家失去了自己的保护人,儒学的衰败也就成为历史必然。
 
 
  一个没有道德信仰的社会必然陷入无所不在的“囚徒困境”,人民出于短期自利动机彼此伤害,最后危及自己的基本生存。在这样一种人人各自为战的“自然状态”中,不可能存在任何文明,因为文明的基本条件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至少避免相互伤害。且不说任何高科技,今天我们所消费的任何必需品,哪怕只是一杯自来水或一只水杯,都是极其复杂的人类合作的产物,中间涉及诸多环节,哪个环节出点错都会出问题。自由主义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认为,社会分工要求合作,合作让众人得利,所以人类会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驱使下自然合作,无需政府干预。然而,卢梭却挑战这个说法,认为合作确实使人得利,但是背信弃义者会得利更多,因而理性人是不会自动合作的。换言之,一群没有基本信任和道德底线的人处于一种“囚徒困境”;无论对方合作还是不合作,自己不合作总是最有利的。当然,博弈论告诉我们,重复游戏可以建立信任;如果我们之间不是“一锤子买卖”,以后还要长期相处,我的不合作会招致你的报复,那么选择合作对我是理性的。问题在于,现代社会很大,陌生人很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期望下次还会和对方遭遇,因而重复博弈并不能杜绝普遍的背信弃义行为,不合作仍然是上策。更糟糕的是,各人也都知道对方这种想法,因而合作是傻瓜,背信弃义、短期自利才是无往而不胜的“纳什平衡”策略,虽然这意味着所有人活在十分悲惨的“自然状态”中。
 
  要逃脱自然状态,中国法家早在战国时期就开出了国家主义药方:理性设计的法律可以改变人的收益结构,进而改变行为方式。譬如要防止偷盗,只需要重刑去刑;如果盗贼偷了东西不但不会得利,反而会受到重罚,当然也就没有人偷盗了。反之,道德是没用的,因为你费了半天劲,最后也只有少数“君子”才学会儒家那套东西,绝大多数人还是唯利是图的“小人”,而统治是“众人之事”,只能依靠国法而非道德。韩非的《五蠹》很精辟地指出:“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掇。不必害,则不释寻常;必害手,则不掇百溢。故明主必其诛也。”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何保证“明主必其诛”?法家治国的逻辑前提是严格执法,但是官员为什么要执法呢?如果有人污染环境,违反了环保法,执法官员前去开了张十万的罚单,但是污染企业和执法者“私了”,私下给他个人5万,这对于企业和执法者来说不也是“双赢”安排吗?法家很明智地看到,官员是靠不住的;无论上级、下级,各级官员都靠不住。惟一靠得住的就是君主,因为国家统治不好,自己要“下课”的,所以法家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国王一个人身上。法家原本提倡法治,现在却走到极端的人治。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讽刺。但是且不说许多统治者是庸君甚至昏君,即便统治者是符合法家标准的“明主”,那么大一个国家,他一个人再英明,能统治过来吗?因此,现在轮到儒家来讥笑法家:秦始皇那么“英明”,秦朝的法律那么严苛,但是传到他儿子就完蛋了。由此可见,治国光靠法律是不够的。事实上,一个没有道德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支撑起法治秩序。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家这套逻辑很吃香,但是当今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法,却还是没有法治?症结正在于我们的道德秩序已经瓦解。今天中国社会上发生的许多事情表明,国人的道德状况已经沦落到令人忧心的地步。一方面,人民对自己的职业没有基本操守,为了蝇头小利可以为所欲为,即便严重损害他人的健康与安全也在所不惜,诸如毒奶粉、毒蔬菜、毒大米、死猪肉、地沟油充斥市场,生态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对于陌生人的生命与安危时而表现得麻木不仁,譬如广东佛山的两岁女孩小悦悦被汽车碾压,周边十几位路人竟来来往往、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由此可见,许多国民已经沦落为只顾自我、惟利是图、胆小怕事、缺乏担当的经济动物。这样的一群动物在一起不仅会彼此伤害,而且因为缺乏相互信任和道德勇气而根本不会在公共事务上集体合作,因为合作需要付出——虽然未必需要巨大的付出,譬如在选举日出来投票、拒绝贿选、拒绝以违法形式不当得利。换言之,一个没有道德信仰的社会也不可能支撑起民主与法治大厦。要构建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文明,首先要重建国民的道德信仰。
 
  儒学衰亡及其之后的历史教训表明,要重建真正的信仰,政府是靠不住的。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或信仰通常是从孩提时代开始,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教育经历的交互影响下自由形成的。政府不可能强迫我们信或不信什么,当代中国也不存在强制信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如果由政府强行灌输某种道德价值,那么不仅灌输的价值和社会现实之间通常存在很大反差,而且灌输者本人也绝非圣贤;昨天还在市委大会上高调“唱红打黑”,明天可能就是被“双规”或“打黑”的对象。这种言论和行为之间的巨大反差将刺穿任何“高贵的谎言”。即便政府一时有能力垄断信仰,譬如在“伟大领袖”呼风唤雨的五六十年代,这种权力也是极不正常、极其危险的,因为只有在高度极权的体制下,政府才可能享有这种极易滥用的权力。中国的“大跃进”、“文革”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发生的。在整个社会付出惨痛代价之后,人民已经不再盲信;正统信仰衰落了,却并不允许其它信仰自由传播并取而代之,从而造就了今日中国的道德和信仰危机。当然,改革三十年来,中国在宗教信仰领域放松管制,信徒空前增多。据官方统计,目前各类教众已达3.6亿之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不必要的管制仍然存在,从而限制了国民的道德发展。在一个高达十亿不信任何宗教的人群中,难免会发生各种道德失序和社会问题。
 
  道德信仰的重建对于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而重建道德的基本条件是落实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与信仰自由。在这方面,基督教是比较超越的,耶稣从一开始就主张信仰和权力的分离。宗教或道德信仰必须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然、自由地产生、传播,政府灌输或压制都同样是徒劳的,最后必然失败。归根结底,道德不是管出来的;政府越管,人民越不信。专制与垄断是信仰的天敌。中世纪欧洲由天主教会垄断信仰,反而形成万马齐喑的局面,上帝才真正面临“死亡”的威胁,因为一旦宗教和教会绑定在一起,人们会把教士的腐化算到上帝的账上。新教革命打破了中世纪教会对基督教义的垄断,对《圣经》的理解出现了多个版本,甚至可以说基督教本身出现多个“上帝”,以至尼采曾经断言“上帝死了!”然而,上帝并没有死。几个世纪过去,基督教依然兴旺发达,而且似乎教义越多元,宗教反而越发达。
 
  只要放开宗教与信仰自由,让各种思想或学说自由传播,必然会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进而大幅度提高人民的道德觉悟。事实上,信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信,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最可怕的就是什么都不信。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几乎所有宗教对文明社会都是有利的,因为都能够帮助人们抑制过度的物质欲望;专制社会也许不需要宗教,但是自由社会一定离不开宗教,否则人民就会无限度地追求权力或物质享受。中国儒家传统的一个基本主张也是以仁义治国,反对“放利而行”,反对法家以“利”、“害”来统治国家;一旦每个人脑子里只有“利”,那么这个国家无论如何都是统治不好的。只是儒学的复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依靠国家力量推行唯我独尊,而是要像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一样深入民间,靠学说自身的魅力和传道者的人格力量打动人心、争取信众。宪政的作用则在于保证各种学说、思想或信仰在没有政治障碍的环境下自由传播、平等竞争。
 
                             宪政基石之二:思想与言论自由
 
  宪政大厦的第二块基石是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广义言论自由,其中包括新闻、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其实言论自由也是宗教自由的前提条件,因为宗教自由的关键不在于信仰自由,而在于传播与活动自由。作为内在的思维活动,信仰自由本身是很难干预的,但是它的外在传播活动却可能受到限制。宗教、信仰或思想需要通过语言和媒体来传播,因而限制言论也就限制了宗教与信仰的传播渠道。当然,除去宗教与信仰传播之外,言论自由本身对社会的健康与理性发展发挥巨大作用。在所有宪法权利当中,言论自由当之无愧是第一位的,因为它关系到国家宪政的本质。如果说没有宗教自由,社会就失去了道德,那么没有言论自由,社会就不会有诚信。如果政府自己不说真话,也不让人说真话,说真话要付出沉重代价,说假话、大话、空话者却左右逢源、如鱼得水,那么这样的社会必然充斥着假冒伪劣。如果体制在公开鼓励说谎、造假,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培养诚信?
 
  在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不可能有真相,更不可能有真理。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这本经典中,为言论自由作了非常精辟的辩护。他提出了言论自由的三点理由:一是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垄断真理,主张自己一贯正确;别人也同样可能正确,因而要允许别人说话;二是任何人都不能标榜自己垄断全部真理,别人的主张一概错误;即便别人的主张有错,但一般也有正确合理的成分,不能一概禁止。三是即便完全错误的主张也有存在价值,因为所谓真理要靠谬误的挑战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命力;一旦奉为正统、高高在上,马上就成为僵死的教条。对于这种现象,中国自己就有切身体会。
  
    如果一个国家连真实情况都不知道,统治犹如盲人骑瞎马,显然是十分危险的。改革三十年来,中国的舆论监督得到空前发展,尤其是网络媒体极大丰富了人民的信息渠道。然而,新闻与出版限制仍然相当严格。其实这种限制不仅剥夺了人民的知情权,也限制了政府自己的信息渠道。一个普遍现象是地方媒体不能自由报道本地发生的事情,而要靠外地媒体报道本地的事情。虽然这类“异地监督”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地方“父母官”要靠外人来告诉自己地盘上发生的事情,显然不可能把一方水土治理好。事实上,新闻出版就是社会苦难的“探测器”和社会灾难的“预警器”,对于这个国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哪里出事,哪里就有新闻。这大概是人类进化而来的一种本能,我们天生就更关注负面新闻而非正面报道。如果局部有什么问题,那就尽快报道出来,让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否则,没有新闻报道,众人眼前一片漆黑,什么都不知道,以为很“和谐”,其实到处都是祸端,最后只有酿成群体性事件才知道问题严重,那就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
 
  新闻与出版自由不仅有助于探测社会灾难、揭露社会阴暗面,而且对于形成正常的历史观、世界观和国民心态也非常重要。当今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五毛”、“愤青”?“大跃进”、“文革”对这个国家造成了那么大的灾难,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对它们满怀憧憬?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新闻和出版自由,揭露“大跃进”、“文革”等当代灾难的书籍不能随便出版、文章不能随便发表;政府对它们讳莫如深,多数百姓则变成“不明真相的群众”。现在的中小学课本对这些事件几乎只字不提,绝大多数80后、90后在成长过程中都不知道中国以前还发生过如此疯狂的事情,更不用说这些事情之所以发生的制度原因。研究这些事件的著作则被禁止出版,譬如杨继绳先生的大饥荒研究《墓碑》上下卷竟成了禁书,只能在港台出版。更有甚者,“大跃进”和“文革”的始作俑者仍然像神一样被供奉在那里,结果必然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在许多青年人的印象里,“文革”就是伟大领袖带领群众反贪官、反腐败、反特权的革命运动,有什么不好?重庆搞“唱红打黑”,大批左派趋之若鹜,似乎看到了借尸还魂、“文革”复辟的希望。温家宝总理对此指出,中国要警惕“文革”回潮的危险。但这种危险究竟是如何造成的?我们不能不在新闻与出版制度上有所反思。
 
  和平集会是公民表达诉求、吸引关注的一种手段,但是这项宪法自由也没有得到落实。中国的地方官员早已形成一种习惯,认定游行示威就是“闹事”,就要动用警力“维稳”。其实绝大多数集会都是和平理性的,公民只不过是向政府反映影响自己生存的问题而已。譬如一些随迁子女家长常年在北京工作,他们的子女在北京读了中学后却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必须回原籍参加高考,但是当地的考试和教育模式都和北京很不一样,所以他们屡次去教育部反映诉求。虽然他们的行为自始至终是温和的,但是最近北京警方却反应激烈,动手打了好几个家长,并拘留了其中两位女性家长。本来是完全和平的集会,最后却酿成暴力事件,究竟是谁在制造这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其实中国民众是很老实、很温顺的,没事根本不会来找政府的麻烦,因为他们知道,给政府找麻烦就是在给自己找麻烦。换言之,当群众集会的时候,一般确实有事。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应该禁止集会,而是要允许当地群众充分表达诉求并积极查找问题的根源;否则,就算当时把事件平息下去,也为以后更大的动乱埋下了种子。更不用说现在网络媒体很发达,许多事情要压也压不住,譬如今年七月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因而不如像江苏启东市委那样积极面对并营造官民双赢局面。既然民众反映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真实的,地方政府应该感激民众集会才对,否则他们就无从了解人民的真实想法和困难。譬如2007年夏天,厦门市民对当地将要上马的PX工程多方投诉无门,不得不通过手机短信到市政府“集体散步”,最后成功迫使市政府放弃了计划。试想,假如市政府当时不能正视市民的诉求,还是以惯常思维方式把市民集会当作“闹事”,甚至到处抓“幕后黑手”,工程则照常上马,那么不仅将制造严重的官民对立,而且岂不是给美丽的厦门安放了一颗“定时炸弹”?
 
  然而,集会自由对于中国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那么重要,中国公民却从来没有尝过它的甜头。1949年至今,从来没有一起合法批准的公民集会。07年厦门市民之所以要“集体散步”,就是因为宪法第35条规定的集会和游行示威权利实际上没有落实过。当然,权利不是绝对的,集会之前确实要经过政府批准,但是在所有法治国家,批准只是一个程序,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证时间、地点、方式合适,譬如不能在半夜三更喊口号,不能影响大家休息,不能在交通高峰的时候堵塞交通要道,不能出现骚乱和暴力冲突,但是政府不能把批准程序变相变成剥夺公民集会自由的工具,否则就滥用了自己的权力。在我们这里,地方动辄以“扰乱社会治安”的名义拒绝批准集会;这样公民就只能“非法”集会,地方政府再动用警力“平乱”,实际上是给人民和自己添乱。
 
  最后,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也极其重要。没有结社自由,我们每个人都是弱势群体。从最高领导到拾荒老人,都不例外。这是因为个人是很微弱的,力量很渺小。不论你的关系、后台有多硬,其实到最后还是弱势。结社让我们变得强大起来,因为社团能帮助我们表达和主张共同的诉求。譬如老年人显然是弱势的,但是美国退休者协会却是国内仅次于天主教会的第二大团体,力量很强大,也很好保护了美国老年人的权益。当然,有些结社可能是危险的,譬如犯罪团伙自然不享受宪法保护,但是不能由此而否认绝大多数结社是正当的;而且对于少数犯罪组织,即便不让结社,也照样在地下偷偷结社。因此,限制宪法的结社自由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没有结社自由,你会发现中国人人都是“弱势群体”,都需要受到保护,但是政府怎么可能保护那么多人呢?事实上,连官员自己都“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处于最底层的农民更不用说了,以前“打土豪、分田地”的时候还能成立农会,革命成功了反而取消了。中国农村为什么发生征地、强拆等那么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很大一个原因是农民不能通过结社来保护自己。工人可以有工会,但是如果不能自由选举产生,这样的工会只会帮老板说话,至多在节假日送瓶油、发张电影票之类,真正需要他们保护的时候是不会出面的。几年前,深圳富士康曾发生青年工人12连跳事件,表明那里的工会即便存在,也没有对工人的基本心理健康发挥过任何作用。极个别的工会主席可能会维护工人权益,但是这样的人很容易被老板“炒鱿鱼”,换上老板的“走狗”就万事大吉。以前每到过年,许多农民工讨不到工资,有的诉诸跳楼等非理性行为,以至温总理不得不亲自出面为农民工讨工资。但是中国有三亿多民工,只要其中百分之一出了问题,就有好几百万人拿不到工资,一个总理能讨得过来吗?现在这个问题因为政府重视,似乎缓解了一些,但是农民工因为讨工资而被殴打甚至被打死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果农民工能自由结社为自己讨工资,还用得着日理万机的总理亲自出面吗?为什么从来没听说过美国总统要为他们的民工讨工资呢?
 
  没有结社自由,不仅农民、农民工等社会底层是弱势群体,而且像飞行员这样的高级白领也同样弱势。东航飞行员曾把乘客载到天上,到了目的地不降落,而是又飞回出发地,据说是目的地天气不好,但是同样天气,国航、南航等其它航空公司的飞机却安全降落了。原来是因为东航飞行员对雇佣合同中的某些“霸王条款”不满意,他们必须在同一家航空公司终生服务,跳槽的话要支付极高的违约金,所以不得不采取此下策来吸引全国人民的“眼球”。飞行员的工资很高,但是他们照样也是有苦无处诉,最后不得不诉诸有点可怕的“罢飞”。假如他们有飞行员协会,可以联合起来和老板、公司谈判,要求删除或修改合同中某些不合理的限制,还会发生这样的闹剧吗?只有保障结社自由,中国公民才能形成有效的自我保护,进而遏制强势权力的滥用,让中国社会从权力失衡走向权利平衡。
 
 
             (本文节选自张千帆:《宪政民主是最高国家利益》,中国政府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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