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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如何看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13/5/25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基督徒 政教关系  
 
 
 
    政教关系是研究宗教与政治这两大范围并其相互关系的很大学问。在历史上这关系有不同模式的发展,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首先还是以我们对政权的来源与政权对神权的关系的认知作为基础的论点,从这基础上讨论政教关系之各种模式。

    我们相信政权是出乎神的,是神设立的,但它只是神为着堕落的人在人治社会中所容许的一个制度。它不能代替神本身,更不能以神自居,并且因为神量给它的范围只是人的生息和社会活动范围,而不涉及信仰属灵范围,故此它只能在其权限所在范围内施行治权,而不能越其范围管理人民的信仰和属灵生活,只要它持守这原则,有这自知之明,则在它分内所拥有的权力,是神所印证并支持的。

    在这大前题之下,我们可以以四种不同的政教关系来勾出我们讨论这题目的大轮廓。这四种关系乃是:(1)政教一体。(2)政教对立。(3)政教联合。(4)政教分立。这四种不同的模式在东方和西方的历史上,又有不同的版本和以不同姿态出现过。这些不同的互动关系,反映出不同时代中政府与宗教对自身在历史上所应该扮演的角色的不同认知。有的时候,两者的认知是相符的,结果是和谐共存。有的时候,两者的认知是相抵触的,结果就是冲突和斗争。如何能使这两者间之关系有适当的平衡,乃是人类历史社会关系上的一个大问题。
 
     一、政教一体
 
    古代的社会,无论是在东方或西方,都曾有政教一体的实行,君主就是神,君权与神权合于一身,作统治的人不但是行政上的首长,更是受敬拜的对象。古罗马帝国的凯撒,自称为神,要人民拜他的像,拉丁文里PONTIFAX MAXIMUS,意思是大祭司,是古代西方希腊宗教里的主持人物,罗马帝国的凯撒,以PONTIFAX MAXIMUS自居,意思就是他就是世人的大祭司,不光司理世人的俗务,更掌管世人属魂永生的大事。世界各国古代历史,也有类似的实行。在这种模式里,君王的权力无限延伸,不单包揽了人民物质生活的大权,也操纵了人民属灵敬拜的自由。政权侵吞神权,并为己有。古代巴比伦帝国,尼布甲尼撒王曾作金像,命令人下拜,以神自居,结果遭神审判,被逐离开人世,形同野兽,吃草七年,直至他承认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皇位方归复他有。圣经称神为“独一主治者”ONLY SOVEREIGN(提摩太前书六章十五节),人不能僭夺神的地位。以君为神,是古代政教一体的第一种模式。
 
    另一种政教一体的模式,是“君权神授”的模式。古代中国统治者,皆自称受命于天,作皇帝是天命,行使皇权是替天行事。事君就是顺天,逆君就是逆天。在这种模式下,君王不是神,但却有神的支持,神作后台。虽然人民不拜君王,但得罪君王就是得罪神。许多时候,君王代表神主持祭祀,古代中国社会的祭礼和祀礼是与君王行使政权息息相关的。故此政治与宗教,许多时候是成为一体的,国家庆典和祭祀鬼神连在一起的。当然在这模式社会里,宗教是一元的,没有多种官方认可宗教,也不能有多种官方认可教派,皇帝亲自维持宗教的正统。
 
    旧约以色列国的模式,可以说也是“君权神授”的一种。以色列人的国王,是应当代表神的,是神设立在位的。虽然旧约圣经的君王也实行世袭制度,父亲有权将皇位传给儿子,但是儿子假若不敬畏神,神就随时可以将皇位夺去,赐给别人。这种世袭制度是有条件的,是在神的监管底下的,并且旧约里神把敬拜神的事交给大祭司管理。大祭司与君王,是彼此并行的。大祭司不在君王之下,他直接向神负责。在有些情形下,君王甚至是大祭司任命的。有一两个例子是君王想僭夺大祭司的任务,结果是受神审判。祭司与君王,职分分明,各有所司。不但如此,旧约尚有第三类权柄,即先知的权柄,先知是神的代言人,代表神向人表达天意,在人民背叛神的时候呼召人回转归神,是祭司与君王之外的第三势力。这种模式下的政教关系,虽然可以说是一体,但也可以说是分开的。
 
    今天有人将旧约政府的模式,企图用在新约时代,认为在旧约时期既然神要求君王敬畏耶和华,遵行律法,以人的政权成全神权,故此在新约时代基督徒也应该以这标准来衡量他的政府,凡是不敬畏神的政府,都有被革除的立场,基督徒有权要求他的政府尊重神权,顺从圣经。这种解释圣经是错误的。在旧约神的经纶是以以色列人为中心,所建立的是物质的国度、地上的政权。但在新约,基督的国不属于地,也不是物质的。圣经称新约时代为“外邦人的日期”,与旧约神子民被掳巴比伦时期一样。在这时间中,人的国是属人的,神乃是天上的神。虽然间接掌管人间事宜,但不是在地上直接设立神权。所有想将政权带回到神治的思想,都是将新约和旧约混乱在一起的思想,连古教父奥古斯丁,也犯了这个错误。他写了一本《神的城》的书,描写人类历史中的两个国度,人的国称为人的城,而神的国称为神的城。奥古斯丁的理想,乃是人的城要成为神的城,人的国要成为神的国。他看见的异象,就是有一天教会将驾驭政权之上,统御政权,但基督明明宣告他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奥古斯丁的思想,成了日后天主教左右世俗政权的理论基础,带来西方世界中古时期不少的祸害。今天在新约时期,神的心意是建造教会,不是改良政权。神的权柄在人间制度真正得着彰显,乃是在未来千年国度时期。到那时,地上的国才成为主基督的国。今天基督徒的责任,不是改变政权,乃是服在政权之下。今天在“外邦人的日子”时期,政教是分开的,是不应也不能合并在一起的,只有到千年国度来临之时,政教才再度合为一体。
 
    二、政教对立
 
    基督在地上设立教会,作他的见证,为他传扬福音。教会在地上出现的时候,正是古代西方罗马帝国权力登峰造极之际,教会并没有与政权对衡。三百年之久,虽然政权多方面逼迫信徒,但教会没有因此低头。一面她坚持信仰,甚至殉道牺牲。一面她顺服政权,逆来顺受。罗马政权在十次大逼迫中,每次杀害信徒千万,然而历史证明,基督徒的数目越杀越多,逼迫非但没有阻碍基督教的发展,反而助长她的蔓延。
 
    在这政教对立时期,基督教是属于新兴的宗教,是对固有的罗马社会价值观的一种新的挑战。这是历来新兴的宗教或宗派在旧有社会所遇到的反应。基督教初来中国的时候也算是新兴宗教,所以也遭受排斥,而排斥的理由,历来有相似的地方。例如古罗马作家Tacitus认为基督徒“是一个恨恶人类社会的邪教”1 其哲学家Celsusu诬指基督徒企图在“一个国家中建立另一个国家”。又云:“基督徒认为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这样的话岂不是有革命意识的话,是一班人想将自己与全世界其他人分隔开,并在两者之间树立一道高墙的论调吗?”2 基督徒被视为“一隐密诡诈的族群,在公众场所都安静不言,在人稀的角落则喋喋不休。”3 在这种对立冲突的模式中,基督徒所表现的,不是反抗革命,而是顺服、代祷。我们从一些古教父文献中,可以看见他们优美的态度和宽宏的量气。革利免致哥林多人书,是最古老的基督教历史文件之一,写于第一世纪末,该文结束时有以下一段祷文:“引导我们脚步,直至我们能在圣洁心志中行事,使我们能有神善工,在你(神)眼中并在我们领袖眼中被称为义……叫我们服从你伟大荣耀的名,并服从所有在地上掌权的人。我们的主,你借你无比不可言喻的大能,将主宰的权能赐予地上的掌权者,叫我们认识他们从你承受了尊贵、荣耀。你使我们甘愿服从他们。使他们在凡事上不抵挡你的旨意。主啊!赐他们健康、平安、和谐、安宁,叫他们能行使你所赐予他们的政权。主啊!引导他们的决策,叫他们作你眼中看为善、为美的事,叫他们在平安、温和中行使你所赐予他们的权柄,并在你眼前蒙恩……。”这样的祷告,不带任何怨恨感觉,只为逼迫者祝福。
 
    著名基督教辩士游士丁(JUSTIN MARTYR),清楚说出基督徒在这政教对立中的立场:“故此,我们只能敬拜神,在一切其他事上,我们则乐意事奉你(君王),承认你作帝王、作主宰,并为你祷告,求神在赐予你君权之同时,也赐予你正确的决断。假若你漠视我们的祷告和坦白的解释,我们不会因此损失分毫。因为我们深信每一个人都要照本身的功过承受永火的刑罚,并要照他在神前所领受的权柄一一交帐,如同基督徒说:‘向谁多给的,就向谁多要。’(路加福音章四十八节)”
 
    初期教会最具代表性的教父之一特土良(TERTULLIAN),在论到基督徒对凯撒的态度时说:“我们是向永远、真实的活神为我们的皇子祷告,他们理当珍惜这代祷,胜于珍惜任何其他事物。他们知道是谁将国度赐给他们。作为凡人,他们也知道谁赋予他们生命气息。他们知道他是独一的神,他的能力是他们唯一的凭依。他们只是神之下之最高元首……当他们思想他们权力的限度时,他们就理应因此认识神。他们没有能力抵挡神,只能从神领受能力。让帝王试图向天宣战吧!让他们征服天庭吧!让他们作天的警察吧!让他们向天征税吧!他们能这样作吗?不能!他们之所以伟大乃是因为他们小于天,帝王是属于那天地万物所归属的主宰的,他皇杖的来源就是他生命的来源。他能力的来源就是他气息的来源。我们举手仰望他,因为我们是不受罪捆缚的。我们是昂首向着神的,因为我们并无羞愧的原因。我们不需要巫棒,因为我们的祷告是出自内心的。我们不止息地为我们的君王祷告,求神赐他长寿、赐他和平的国、赐他稳固的朝代、赐他平静的社会、赐他任何作为凡人或作为凯撒所期望得到的东西。为着这些事,我们只向神求,就是向那位我们知道能应允我所求的一位求。因为我们知道,只有他能赐下这些恩赐,也知道我们作为他的仆人有权为这些事求,亦知道只有他配得我们的敬拜,并只因他的真理我们才被逼迫。我们凭着他的命令,向他献上最大、最美的祭物,就是我们的祷告。这祷告是出自一个贞洁的身体、一个无玷污的魂、一个圣别的灵,而不是出自几个铜币买来的几柱香、几滴酒、几滴牛羊之血和一个污染的良心……当我们举手向神祷告时,你们尽可以用铁钩毁我们的肉,以十架杀我们的身体,以烈火焚烧我们,以刀剑处决我们,以野兽咬啮我们……仁慈的统治者哦!你们尽管虐待我们的灵魂吧!当我们向神尽忠坚守真理,当我们的身体为你们祷告时,你们尽管把我们当作囚犯吧!
 
    我们何需再论基督徒对帝王的尊重与敬畏呢?我们尊重他,因为他是被神所拣选的。我们甚至可以说,他是我们信徒的帝王,比他是你们不信者的君王,其意义更为真实。因为是我们的神把他立在他位上的,正因他是我们信徒的君王,我们更顾惜他的康祉。不单因为我们祈求的对象是能听祷告的神,也不单因为我们的祷告是会得答应的,更是因为我这样作,就为帝王的威严立下限度,将他置于神之下,使他仅次于神,这样作,叫他能更蒙神悦纳,因为这样作,把他摆在甘拜神下风的地位上……。”4
 
    以上的话虽然带有尖锐口吻,但这话说出的,是一个顺服的灵,一个在反对中仍然祝福的灵,一个为君王祷告的灵,并不是一个高过逼迫的人的刑具的灵。这是政教对立模式中基督徒应有的模范态度。
 
    我们可以指出在政教对立的模式下的政教关系的几个特点:第一,历史上任何时候政教对立时,政权总是以为可以消灭宗教,但从来就消灭不了。宗教的本质就是越受压迫越兴旺,越被外来压力打击就越能将这反对势力变成宗教动力。这是所有宗教共有的特点,基督教更是如此。有人说基督教是反动的宗教,其实基督教最不反动,最能逆来顺受。圣经是教训人顺服掌权的,掌权的若不讲理,企图打击信徒的信仰,这种打击只会加强信徒内心的信心,而绝对不能消灭他的信仰。任何时代,掌权者的最下策乃是打击信仰。二十世纪下半期,世界各国出现不少新兴宗教。事实证明,任何国家越去打击这些新兴的宗教,这些宗教就越在这些国家发达。我们并不是赞同所有新兴宗教的信仰,但是,要改变错误的信仰只能以真正的信仰去代替之,而不能以行政手段取缔之。在异端邪说散播的地方,最佳的路乃是让基督的福音遍传,以正克邪,政府能作的,最多是扮演疏导、介绍的角色而已。
 
    第二,许多宗教群体在政教对立的情形下成了反动组织,企图推翻政府,其原因不是出自宗教本身,而是从外来的。细读中国十九世纪太平天国的历史,可知其运动开头是纯宗教性,是不带政治企图的,乃是清朝决定取缔拜上帝会,又将信众陷于牢中时,拜上帝会始以清政府为撒但,而以扫除清政府替天行道自许,故此太平天国的政治反动性是逼出来的。基督教本身的信仰是不反动的,这可以从古罗马历史证明之。罗马帝国三百年反对基督教的历史,并没有刺激基督教推翻罗马政权,也没有挑动武装起义,这说明基督教信仰本身不反动的本质。
 
    第三、在政教对立的情形下,通常政府对宗教的误解多于宗教对政府的误解。因为政府不容许宗教,逼得宗教活动转至地下,而任何秘密活动通常是引起怀疑的。从上文古罗马帝国对基督徒的疑心,认为他们是搞颠覆政府自立王国活动,至近代基督教来华后民间信众的流言毁谤,以基督徒为吃人肉、献婴孩、男女乱伦等无稽、怪诞指控,皆出自同一原因,就是人民对任何新鲜的东西,又是在暗中举行的东西,都会产生怀疑和排斥,要除去这些不必要的误解,最好的路就是让这些活动台面化,一切在光天化日之下举行的人民活动,自然就不会产生误会。
 
    三、政教联合
 
    公元313年,米兰上谕(EDICT OF MILAN)改变了三百年罗马帝国反基督教的政策,帝国不单容许基督教,更正式认许基督教,以基督教为国教,这就引进政教联合时期。在逼迫时期,信众天天求神伸冤,救他们脱离苦境,一旦逼迫除去,想不到这改变对他们信仰成为更大的侵害,逼迫所不能铲除的,反借欢迎腐败了。往下一千多年西方的历史,就是政教彼此争权的历史,先是因帝王东迁而引致教会形成东西两派。东方之教会因附从帝廷,故只得低声下气、唯命是从,形成政凌于教,国王就是教会的主人翁的局面。而在西方,因为“山高皇帝远”又加上社会因外蛮入侵引致的混乱,使得罗马天主教有机可乘,夺取领导地位,因而不断企图以教凌于政,以教皇统一天下,指挥地上政权,不论是天主教史上大有作为的贵钩利一世之高抬教会地位,公元800年圣诞夜查理曼受教皇封立为神圣罗马国王,统领欧洲,或十一世纪意大利迦诺撒(CANOSSA)城堡教皇希得本兰(HILDEBRAND)接受德国国王亨利第四(HENRY IV)之雪地负荆请罪,或是1302年教皇本纳费斯第八(BONIFACE VIII)所宣示的教皇手谕 Unam Sanctam,都是极端高举教权,以教权高于政权为总原则。凡不服于教权之政权,皆加以制裁。Unam Sanctam认为“教会拥有两把宝剑─属灵与属地的”,而两把宝剑都是属于教会的。唯一不同是神将属地的宝剑交给世俗政权暂时保管。很明显的,这样的理论,引来世俗政权极大的不满,故此在这漫长一千多年中,不断有帝王抵制教权的事件发生。这样政教争权的局面,一直延至改教之后。改教之后,欧洲一大部分脱离天主教,变成基督教国家。虽然信仰改了,但是政教联合的作风还没有改。一个国家或一个城邦的领导人接受了一种宗教,就全体人民都得接受同样宗教,不得有异议,凡有异议者皆予以严厉处分。政府接受的宗教就是正统的宗教,不接受的宗教就是异端。欧洲十七世纪初之三十年战争,就是天主教与基督教为争地盘挑动世俗政权而有的冗长斗争。至终WESTPHALIA PEACE TREATY 和约亦只承认各城邦有自主权,可自行决定选择天主教或基督教。惟在同一城邦中的人民,只能选择国家元首所已选择的宗教,不得另有选择。
 
    在政教联合的模式中,一种宗教一枝独秀,为政府所承认,这样作表面上可产生一致,消除混乱,但事实上,所产生的异端更多,并且十分严重。首先,一言堂的宗教,叫那被认许的教派自身腐败。天主教在中古时代的腐败是出名的。以后欧洲一些国家接受了基督教,教牧人员由政府任命,无论在德国或英国,那种国教产生的神职人员和宗教生活,也是一片腐败的。正因宗教的本质是属灵的,凡是想以外面组织方法企图将宗教活动划一的尝试都是失败的。结果虽有外面的统一,但却产生内心的不满,无论是天主教专政时期,或改教后不同国家的国教时期,异议者皆层出不绝。天主教中世纪时有瓦度斯派(WALDENSIAN)信徒,迦太派(CATHARS)信徒,亚比根(ALBIGENSES)信徒,被天主教宗教裁判所施以极刑,迨后更正教国家又有清教徒、重洗派信徒等,反对国教独揽宗教大权,这些都是势所不能免的。
 
    这些异议的信众,皆被正统派视为眼中钉,国教本身既借政权得势,也就用政权力量打击异己分子。政教联合一个很不好的结果,是许多有异于正统教派的信众,都被镇压,失去自由,这些逼迫这些信众的刽子手,就是正统宗教本身。许多本身劝人为善的宗教,成了逼迫同类宗教最残忍的团体。原因是在政权诱惑与自私排他心理的双重作用下,人的最低下本性许多时候被培植起来。改教时期的基督教国教,如德国的路得会和瑞士的改革宗,成了逼迫一些无辜的重洗派信徒最残暴的人。瑞士苏黎世的慈运理(ZWINGLI),领导该市政府刚脱离天主教不数年,就将与在反对天主教时站同一阵线的重洗派领袖闵思 FELIX MANZ 淹死利马河上。加尔文是基督教最推崇神学家,他自己也是因法国天主教的逼害而逃亡至日内瓦的,但当他取得该市领导权后,又赶逐异己者远离家园,甚至以火刑处死。以发现人体血液循环知名的外科医师兼神学家施维得(SERVETUS)就是这样被加尔文处死的。最初移民美国的清教徒,都是因为受不了英国本土的国教所逼迫而举家越洋的。但是有意思的是许多这些在本国作为受逼迫的族群,到了新大陆之后,一旦取得合法地位和领导地位,就成为最不能容忍异类群体的族群。这说明一件很严肃却又教人伤痛的事实,什么时候政治与宗教混在一起,什么时候就没有宗教自由。政权出于好心盼望支持宗教,到头来反而陷害并腐败了宗教。只有政权与宗教绝对分开的时候,宗教才能得到客观并公平的待遇。
 
    宗教与政权联合还有一个致命的弊病,就是依顺政权的宗教,不能独立地生存。一旦政治倒台,改朝换代,则依附着它的宗教也就随之倒台,打成非法。如此一来,宗教的永恒性牺牲了,反而被短暂的人间政权所限制。元朝的景教和天主教,虽然一度得着贵族当权者的信宠,但朝代被推翻时,这依附统治阶层的宗教也就消声匿迹了。法国政治评论家 Alexis De Torqueville 在美国开国期间,指出美国之宗教没有与政治挂钩在一起,是一明智之举。因欧洲国教命运系于统治阶层,故不能长久,而政权与宗教一旦彼此独立,宗教则有独立发展的空间,可存至永久。
 
    中国是一个以和为贵的民族,从历史上看历朝来都对宗教采取比较中庸的路线。虽然在某些时期,象唐武宗时斥佛,清雍正时排天主教等有局部的反宗教行为,但总的来说在各朝代对各种宗教都是温和的。佛教和回教的传入,并没有引致极大流血争端。中国人自己尊崇的孔儒,虽然自汉董仲舒以来,一直占中国领导阶层主导的地位,但是儒学究竟算不算是一个宗教,直到现在在学者中还是争喋不休。无论如何,不管儒家是否宗教,它本身的教训是说到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的道理,并没有强烈的排他性。不少历史学家认为中国传统政权是以家长姿态对待宗教。皇帝认为自己受命于天、抚恤黎民,容许百姓自由祭天祀祖,只要不干涉社会安定则基本上任其自然发展。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的模式,是温和的政教联合。但教永远是次于政并服事政,而从来没有教凌于政之上,象西方天主教之凌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历史,亦没有以宗教为名,发动大型战争的传统。历朝之所谓以民间信仰为旗号所倡导的革命运动,其实都是以政治和经济作主导原因,宗教只不过是它们附属的门面招牌而已。中国的政教联合,是主仆的联合、君臣的联合,而不是平等的联合。
 
    四、政教分立
 
    近代世界历史中实行真正政教分开的国家首先是美国,在它的宪法附加条例第一款中,即清楚声明政府不干涉人民宗教的信仰问题。这个基本政策,自美国开国以来一直是政府与人民之间所公认的彼此限制的公约和普及人民思维的不移公理,而因为美国基本上是一个以宪法治国的国家,所以这条款的认真性在人民的心目中是相当肯定的。今天在美国,政教分离是一个普遍被公认的事实,而它的益处和优点也是极其显明的。在比较以上所讨论各种政教关系模式中,政教分离是最合式和最行得通的模式。在多元的民主社会中,更是惟一能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实行。上文法国作家 Alexis De Torqueville 在立国后不久访问美国时,惊奇地发现连天主教的神父也将美国政治的稳定力归功于政教分离的政策。这样的观念在欧洲大陆是绝对找不到的。在他报道中,他指出政教分离之所以促进社会稳定,是因为如此一来政治的改变不会影响宗教。宗教因为与政治不挂钩,故此它就反而变得是永恒的,而不是随着朝代兴衰而起落的。
 
    这样一个合理的制度,事实上并不是一下子产生出来的,它是经过一段演进过程才成形的。美国十七世纪移民刚从英国到达美国时,其实还是把宗教、政治混在一起的。最早移民的两批主要族群,一是南面定居的国教(即圣公会)教徒,一是北面定居的清教徒,都是没有政教分离的观念的。国教的教徒当然拥护祖国之大英国教。对国教不满的清教徒,在新大陆扎根之后,也是立刻以主人翁自居,以其倡导之“独立教会”教义,统一天下,排除异己者。对天主教徒、犹太教徒等一律封杀。又勉强不信的移民和不上教堂的居民划一接受政府附加其上之宗教条例,与当时欧洲其他各国的实行事实上没有太多差别。然而,因着地理环境和人口的变动,社会阶层已不复清一色的信教族群,在不同殖民地上,已产生多元族群的出现。例如在纽约,原来是荷兰的殖民地,但是到一个地步,荷兰撑不住它的腰,附近的英国殖民政府就把它并吞了。在荷兰统治时期,是以荷兰之更正教为国教,等到英国人解散了荷兰殖民政权后,纽约已经成为多元多族群的社会,英国人再没有办法以英国圣公会国教代替荷兰国教了。到此时,只能对所有基督教宗派一视同仁了。不过,对其他宗教如天主教、犹太教等,政府还是有不平等待遇的。
 
    当时在东北麻省(Massachusetts)生出来了一个 Roger Williams,反对麻省之清教徒专政,因而被下在监里,再而被放逐出境。他自己跑到附近,开始一新的移民社团。英国政府不知怎么搞的也承认他,因而他就建立了一个新殖民区,日后演变成罗德岛州(Rhode Island)。Williams 氏在该州开始实行公平对待各种教派,不予以任何教派任何特权。另一个与此同类的殖民社团是宾州(Pennsylvania),因其元老 William Penn 为一开明人士,本身就是属于在英国被排斥的 Quakers(贵格会)教派的。故抵美以后,实行开放政策。
 
    除了以上几个单独例子之外,其余所有殖民地都是政教联合的。引致政教分离的模式被建立起来,不是由于信教人民抗议非信教的政府,也不是由于非教徒人民的叫嚣赶走信教政府中的官方宗派,而是由于社会多元族群的组成与人民思想的改变。这些引致普遍政教分立的因素可归纳为以下十点的分析。
 
    第一、一波波从不同国家来的移民浪潮,叫新兴的殖民社区人口十分复杂。于1776开国时,没有一个城市不是以非主流的宗教徒作主体市民的。当权者一面察出高压手段之不智,一面开始发觉市民信仰不统一并不会招致社会的不稳定,因而开放宗教。
 
    第二、这时不上教堂不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六,这种世俗化的社会,也是促进政教分离的原因之一。无宗教信仰的群体,不愿意看见政权落在少数宗教信徒手中,因而支持政教分离。
 
    第三、这时在英国本土,亦已开始看见统一宗教是行不通的道理,经过几次惊心动魄的的政变后,各教派势力仍如火山待爆一般,故当权者不得已于1689年宣布各宗派相容法(Toleration Act)。这法律一实施,各教派就获得信仰上的自由。这样的实行,多少影响到彼岸的美国殖民地。
 
    第四、商业革命和国际贸易带来世俗主义,淡化了政府的宗教监护人的地位。换句话说,小资产阶级的产生,使得政教分离成为合理的选择,大体的人民,都不愿意政府干涉宗教,只愿政府帮助人民提高民生,促进致富。
 
    第五、美国开国前本土曾经历宗教大复兴运动 Great Awakening,这些运动主要发生在组织国教之外,是一民众复兴运动,不是政府发起的,也是政府管不到的。这运动大大发展信徒的生机运作,加强即兴的团体与活动,这种非组织性的复兴工作,也叫政府无从管制,促进政教分离。
 
    第六、一些开明政治哲学家如洛克 John Locke 等,高举宗教温和主义。这种缓和哲学,有力影响大西洋两岸,为日后政教分离政策打下理论基础。
 
    第七、国际压力。当时殖民地政府需要邻邦加拿大的支持和帮助,而当时加拿大是以天主教势力为主体的。美国殖民地政权要讨好邻居,当然不能大肆攻击天主教。独立战争中元帅华盛顿严禁手下士兵庆祝“倒教皇日”(当时更正教─反天主教节日)。这也导致宗派主义的淡化。
 
    第八、开国之领导人大半无强烈主观信仰。所谓 deism 主义,是相信宇宙有神,但不确定所信者为何种神,有点近乎宿命主义。这种主义叫这些宪法起草人对维护任何特别教派不感兴趣。华盛顿、Adams、Jefferson、Madison、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 等,都是属于这类人士。
 
    第九、一些在旧大陆被镇压得特别厉害的少数宗派人士,如浸信会信徒,在新大陆成为最积极推动政教分离的分子。他们不愿意看见欧洲大陆的逼害在新大陆重演,因而极力提倡教会独立发展。
 
    最后,国教和主流宗派里面也有不少主张政教分离的人士,包括长老会、圣公会,甚至天主教里的领袖。他们看出政教分离的好处,因而也加上一把嘴,提倡政教分离。
 
    以上所列的十项客观条件,是缔造美国宪法中之政教分离条款的基本原因。正因为有了这些客观条件,宪法才有这方面的取向,而结果才产生出一个政教分离的模式,故此美国之政教分离,是顺应环境所产生的一个政府与人民共守的公约。今天我们试观中国大陆,不难察觉到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例如今天都市人口大增,社会多元化,又民间家庭教会到处兴起,如雨后春笋。官方组织教会无法控制,更谈不到管治。政府认许的三自教会,并不能代表大多数信徒的意愿与权益。国际贸易带来的冲击,又加增文化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形下,将宗教从政治分开出来,政府不再担任家长和监护人,只专心维持社会安定团结,是适应时代潮流和需要的自然倾向。实行政教分离,是应天顺人的作法。不予以任何官方或非官方宗教组织任何特权和地位,从而对一切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乃是最明智、最自然的选择。
 
    当然,即使美国所谓政教分离的国家,并不是说政府对任何宗教活动都不管。无论是联邦的宪法,或是各州的州法,都说明任何宗教团体不能支持任何颠覆政府、搅乱社会安宁、破坏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生产等的活动。但是除了影响社会安宁、人民健康的事情外,纯信仰的问题政府是不过问的,法庭也是不受理的。当然,在美国两百年的历史中,也不是从开始一下子政教就分得清清楚楚的。例如维吉尼亚州 Virginia 独立后不久就有所谓“公民权益宣言”,保证公民有“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只是在此同时,还有为支持政府认可的圣公会缴税的事,也有排斥所谓异端的法例。这些在开国后十数年间,才慢慢取消。至1786年,才推出“宗教自由条款”,彻底将宗教与政治分离。
 
    今天的中国,有明文的宪法和宗教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宪法也明文保护信教公民所有的权益,并声明不干涉任何宗教活动。只是在实行上,许多时候没有做到宪法所承诺的。虽然政府声明是政教分离,没有国家特别认许的教派,只是在实行上,他又间接透过半官方的宗教团体,企图对所有教派加以约束并管制。中国承认的五教:道教、佛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其中以基督教教派派别最多,而政府以三自会和基督教协会作为半官方团体,企图管理和组织基督教所有信徒的信仰生活,无形中将三自组织和基督教协会,弄成半国教状态。虽然口头上说是政教分离,事实上是政教联合,透过三自等两会实行中国历史一直以来实行的家长制。过去五十年中,许多摩擦和矛盾,都是从这里产生的。一有了政府官方认可的族群,就会引致不属这族群的不满与不稳定。而基督教两会又不能代表所有基督教信徒的全部利益,结果是两会虽然一天到晚宣传自己不是政府,但所作所为,与历史上的国教比较,则是大同小异。只有等到一天,政府完全与两会切割关系,政府才可能说是名符其实的政教分离。目前,我们只能说,这个模式是名义政教分立,实质政教联合。中国今天不是政教对立的社会,但也不是绝对政教分离的社会,而是家长式的政教联合社会。我们希望真正的政教分离,能够实现在中国。这一天的来临,将是所有信徒得福的日子,也是国家社会得福的日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Annales 15, 44
[2] Origen, Contra Celsum 8, 2 (Graecorum Corpus Scriptorum,
Origenes 2, 222, 2-5)
[3] Corpus Scriptorum Ecclesiasticorum Latinorum (Vienna, 1866).
Octav. 8, 2, 12, 14
[4] 同上注3,(69, 77-82), Apology, 28:3-33:4
 
(本文选自《基督徒与政治》,海外学人出版社,2009,第167页-第185页。转载自:属灵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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