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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
发布时间: 2014/9/19日    【字体:
作者:张千帆
关键词:  宗教自由 政教分离 宗教法治  
 
    "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国际研讨会总结:
 
    (一)宗教自由
 
    中外历史充分表明,信仰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内在需求,也是维持与提升社会道德不可缺少的源泉和动力。作为信仰的组成部分,宗教信仰不是社会的消极因素,更不是威胁政府统治和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恰好相反,如果宗教团体表现出针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和反抗行为,往往是政府对宗教团体的不正当的打压和限制的结果。譬如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德克萨斯州Waco地区的大卫教冲突处理不当,不仅直接造成爆炸流血事件,而且引发极端分子策划两年后的俄克勒荷马州政府大楼爆炸,造成165人死亡。因此,一个国家能否有效保证宗教自由,不仅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而且关系到这个国家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也一直公开强调,中国是一个宗教自由国家。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所有宗教信仰的合法性都应受到承认。在宗教法治国家,政府并不基于自己对特定信仰的理解和判断承认某些宗教,而不承认其它宗教。宗教登记只是一个备案程序,政府并不对登记进行实质审查,更不以自己的主观标准对宗教进行价值判断。
 
    宗教法治要求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和行为,某些教徒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在逻辑上支持整个宗教信仰对社会有害的推论。在宗教法治国家,世俗法律仅惩罚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不论是否受宗教信仰激发,而不宣判信仰本身的合法性。绝大多数宗教信仰激发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在一般刑法框架内得到有效防治,而不需要涉及信仰本身。只有在特定教派的教义直接宣扬或教唆犯罪并将其付诸行动,并因此导致教徒在行为上普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定性为“邪教”(cult或sect),并取消其作为宗教团体的资格。事实上,许多欧美国家并不存在“邪教”概念,或即便存在也不产生我们所想象的法律后果。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对东京地铁毒气案的判决只是取消了奥姆真理教作为宗教社团的法人资格,但是作为一个宗教仍然可以继续活动,而部分成员不久以其它宗教的名义成立了新的社团;法国则制订了一份具有潜在危险的教派清单,警察可以监视其中某些教徒的活动,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邪教”因此而遭到起诉或惩罚。
 
    由于“邪教”定性是对宗教活动自由的根本剥夺,有关法律程序须慎之又慎,以防政府滥用公权力。在定性之前,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布特定教派的全部教义原文,并用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教徒违法的性质、数量和严重程度。即使确定特定教派为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邪教”,也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则,仔细区分其中谁是真正的危险分子,并避免使用任何不必要的武力。
 
    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任何公民都有公开信奉宗教的权利,不论其政治身份或党派隶属关系如何。宗教法治国家既不限制任何党派成员或公职人员信教,也不禁止任何教派的教徒成为公职人员或任何党派成员,否则就构成对信教公民的强制和歧视。
 
    宗教信仰自由意味着所有宗教都有权选择和修建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法治国家,只要符合土地用途规划,政府就有义务批准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而不基于宗教活动的内容对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就构成对宗教活动的限制和歧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实质性审批是对宗教自由的严重剥夺,并将人为造成正常宗教活动的非法化、秘密化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反抗,进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在宗教法治国家,宗教活动场所被作为普通社团的活动场所对待,不存在特殊审批、监管等带有明显歧视色彩的行政管制模式。
 
    (二)政教分离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国是政教分离国家。虽然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但政教分离是执政党和政府多次公开宣布的基本原则。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表明政府不得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干预宗教事务;即便政府对宗教做好事,也将构成对不信教公民的歧视。
 
    宗教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要求政府不干预宗教事务,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包括宗教协会等各种带有官方背景的组织。设置这些组织不仅违背政教分离,而且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法治意味着取消宗教行政管理组织,实现完全的政教分离和宗教去行政化。
 
    政教分离意味着宗教在场所、活动、资金等各方面的完全自主,政府既不使用公共财政扶持或压制任何宗教,也不将宗教作为谋取世俗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工具。宗教法治国家不介入任何宗教场所的建设和以宗教为名进行的旅游开发项目,在经济上不向任何宗教团体提供财政补贴。
 
    由于宗教教育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宗教法治国家允许宗教团体自主开办宗教教育;在公共基础教育中,宗教是通识教育的选修内容之一。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宗教法治国家允许宗教组织自主办学,符合国家资质标准的学校所颁发的文凭和公立学校的文凭一样获得国家承认。
 
    (三)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
 
    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有助于减少世俗国家和宗教之间的冲突,促进宗教信仰的繁荣发展、社会道德的改善提高和族群关系的稳定和睦,进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由于少数族群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文化,只有真正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才能营造和谐的族群关系。
 
    宗教自由与族群和谐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并损害族群关系,减少人治因素、实现宗教法治,有必要制定宗教信仰保护法并提供有效的侵权救济途径。宗教法治国家充分保护宗教团体的财产权和经济利益。不仅教会或寺院财产受到宪法、财产法或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而且慈善捐赠收入一般得到国家法律的减免。
 
    宗教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和谐的宗教和族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交流和理解基础上的,宗教或族群之间的隔阂与误解是造成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任何宗教或族群都有权利用这些自由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并和其它族群进行自由对话和交流。如果政府控制或限制这个领域的言论和新闻自由,甚至以失实的报道扭曲真相,则只能加深不同宗教和族群之间的隔阂、对立和仇恨。宗教法治国家有义务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允许言论和新闻自由,并积极促成不同宗教或族群之间的自由对话。
 
本文转载自:作者中评网博客。
http://www.china-review.com/sbao.asp?id=5332&aid=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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