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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
发布时间: 2014/11/28日    【字体:
作者:赵朴初
内容提示: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人在党报上发表文章说:不批判宗教神学,就迈不开四个现代化的步伐。”赵朴初居士针对这种错误思想认识,写了一篇《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长文,在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1981年某期发表,引起广泛关注。这篇文章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一些正确的宗教政策主张和建议,对上述错误思想,特别对流行广泛、影响巨大的“宗教鸦片论”进行全面分析,开了在宗教理论方面拨乱反正的先河。
关键词:  宗教工作 宗教 宗教政策  
 
    近来,在宗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原则问题。一些颇为流传的提法,反映出宗教问题上的左倾思想还远没有消除。这些问题,只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从宗教方面的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和解决,从而使这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更好地为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服务。 
        
    一、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整个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工作做得好(党的宗教政策贯彻落实得好),会有助于其他部分的工作;反之,会给其他部分工作带来损失。应该强调说,宗教工作关系重要,不可轻视。其所以如此,要从宗教客观存在的几个基本的社会特征来看。 
     
    (1)宗教的群众性。今天世界上信宗教的群众约占总人口三分之二,约有三十亿人。他们的极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在我国,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以佛教的僧尼为例,五十年代对外报道的数字是五十万人。在家信徒的估计数字,当时周总理告诉外宾说是一亿以上。其他宗教的信徒在解放初期,全国伊斯兰教徒约一千万人,天主教约三百多万人,基督教约七十多万人。道教在我国人民群众中也有相当的影响。今天,宗教在我国为广大群众所信奉的状况没有基本改变。林彪、“四人帮”大搞消灭宗教运动之后的今天,有的宗教在有些地方,信徒不是减少了,反而是增加了。仅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例,基督教徒的现有人数至少相当于解放初期全国基督教徒的半数。在今天的我国,宗教工作问题是关系到亿万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一定要懂得,对于信教的群众来说,宗教信仰(包括有关宗教的思想、活动与物质的一切)在他们的全部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党能否把亿万宗教徒团结起来,调动他们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除了其他因素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是否以正确的政策对待他们的宗教信仰。所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工作,是关系到团结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共同奋斗的大问题。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更需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我们贯彻落实好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从而把亿万宗教徒团结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服务,这对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重事实是,我们还远没有做到这一点。还有,宗教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有广泛的影响。做好宗教工作,对于争取、团结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对于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属于宗教群众性的问题。 
     
    (2)宗教的民族性。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分别信奉佛教、伊斯兰教,也有信奉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这些信奉宗教的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边境地区。贯彻落实好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巩固我国的边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自从宗教工作受到左倾路线影响后,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作乱时期,少数民族的宗教受到了严重破坏,傣族地区所有的佛教寺庙都搞光了,许多僧人逃到缅甸、泰国去了。内蒙也是一座寺庙都没有。西藏共有一千二百多座寺庙,现只剩了八个。许多重要的应当视为世界至宝的佛教建筑、典籍、雕塑、绘画等文物遭到了毁灭。宗教的破坏直接损害了民族的团结。达赖的代表团,回到西藏后,触发了藏族群众的宗教狂热,这种宗教狂热和民族感情是混在一起的。围拥的人群把他们的汽车抬起,车皮也被碰头的碰凹下去了。许多人热泪盈眶,欢呼不停。有的揪下他们的头发,塞进自己的口中吞下去了,以表示崇敬。人们多次喊“达赖万岁”,甚至喊出“西藏独立万岁”的反动口号。这说明许多年来我们在宗教——民族工作中所犯的错误,特别是林、江反革命集团对宗教民族政策的全面破坏,后果极为严重。苏联霸权主义者正在虎视眈眈地盯着新疆、内蒙和西藏,妄图利用我们在宗教、民族工作的失误,挑拨民族关系,进行分裂、颠覆活动。事实告诉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西藏工作提出的正确方针,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一定要象救火似的赶紧做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迅速地全面贯彻落实。承德热河行宫,是清代康熙、乾隆皇帝建造起来的,虽已残破,仍可看到当年规模。一丘一壑、一楼一馆之经营,都注意到全国各族人民之安辑,注意到对沙俄的边防。仿布达拉宫和扎什伦布寺的两座建筑,既以照顾达赖、班禅,又以照顾蒙族。也还仿维吾尔族形式建筑了一座庙。“因其教不易其俗”,“修一庙胜用十万兵”,这是乾隆的话。封建皇帝尚且懂得讲他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我们就更应该懂得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极大重要性。 
      
    (3)宗教的国际性。世界各地人们信奉着许多地方性的宗教。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被称为三大世界宗教,广泛分布在世界五大洲。有许多国家以宗教为国教,有佛教国、伊斯兰教国等。日本几乎也可以说是佛教国,据1976年统计,佛教徒达八千七百多万人。前面说过,世界上宗教信徒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这个事实本身就充分说明,我们在国内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扩大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维护世界和平,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举日本为例,早在我国建国初期,日本佛教界人士便主动和我们进行友好接触,以后来往越来越频繁,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十八年前,中日两国共同纪念鉴真逝世一千二百周年,在日本掀起了全国规模的促进日中友好运动。今年鉴真像作为日本国宝送来中国展览,增加了中日两国人民亲戚的感情。实践证明,宗教徒的友好合作是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重要渠道之。 
 
    还要指出,在许多国家中,宗教是受到普遍尊重的。不要说热心宗教的人,就是对宗教很冷淡的人,甚至不信宗教的,也极为关心我国的宗教问题。他们根据我国党和政府怎样对待宗教来窥测我国民主和自由究竟如何。这在国内各界人士中也有这样看的。所以宗教政策的落实与否,其影响超越到信教群众之外。宗教信仰自由不光是个教徒关心的问题。它还是个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问题。 
      
    (4)宗教的复杂性。除前面所说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这三者构成了宗教的复杂性而外,宗教本身还具有许多复杂因素。第一,恩格斯曾指出,“即使是最荒谬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尽管反映得很不完备,有些歪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51页)这是涉及到宗教与人的本性问题。第二,宗教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撇开一切地方性的,古老的,落后的形形色色的民族宗教不谈,即就世界三大宗教来说,每一教又在历史上形成了难以数计的宗派,其错综复杂的情况,教义、教理、教规的千差万别,就连本教的学者也不能完全搞清楚。第三,宗教思想内容的丰富性。宗教哲学思想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其中有一神的、多神的、泛神的、乃至包含无神因素的,形而上学的乃至包含辩证因素的,有唯心的乃至包含唯物因素的,未可一概而论、一例打发。如基督教在中世纪欧洲不但给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统治的理论,而且也曾给无数次农民起义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外衣。佛教、道教在中国一千多年来的多次农民起义中曾起过类似的作用。第四,宗教与民族文化的密切性。有的民族,其文化与宗教合为一体,离开宗教文化,就没有民族文化,例如我国的藏族就是这样。即使是在我国的汉族中,佛教传入近两千年来在促进哲学、文艺、音乐、美术、建筑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文化大革命”初期,范文澜同志告诉朋友,自己正在补课,研究佛学。他说,佛教传来中国历史很长,中国文化受到佛教影响不小,不懂佛学,就不可能彻底懂透中国的文化史,要懂透是不容易的。范老当时还写了一些关于佛学研究的文章。事实上为世界各国学术界所重视的“汉学”和“藏学”,也都离不开宗教。宗教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问题上。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以及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思想上,信仰上乃至生活习惯上的种种差别(思想信仰问题),宗教涉及人们之间社会上和政治上的种种关系(社会政治问题),其中绝大部分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遇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利用、干扰和破坏,则无论是思想信仰问题或者是社会关系问题其属性都可能改变,原来非对抗性的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的矛盾。十年动乱中,这类的具体事例不少。另一方面,如果问题得到因势而及时的正确的处理,对抗性矛盾也可能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这一切都说明宗教的复杂性,要求我们认真做好宗教工作,绝不可掉以轻心。 
      
    (5)宗教的长期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原始人类对某些自然现象感到不可理解,感到畏惧,由此产生一种超自然力量(神)的信念。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加剧了人类的痛苦,人们在绝望之余,往往寄托希望于超自然神秘力量(神)的搭救。这就是产生宗教的两个根源,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剥削制度已被推翻,但社会主义制度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人与人的关系一时远非尽善尽美,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还很有限。只有在“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转变为“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当人们的“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宗教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才能消亡。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7页)。所有这些都说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至于根据今天宗教的实际情况来看,前面所说的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也就决定了宗教的长期性,而宗教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 
 
    以上说的宗教的五个基本社会特征,或者可以叫做“宗教的五性论”,是五十年代开始提出来的。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了它的正确并丰富了它的内容。它是我国无产阶级在宗教问题上长期实践的重要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对宗教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二、几个理论问题 
     
    要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把宗教工作做好,首先要求我们对马列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具有准确的、完整的理解。若干年来,有一些关于宗教问题的说法,尽管标榜着“马列主义”的名义和“科学”的名义,其实是很值得商榷的。 
     
    例如:林彪、“四人帮”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大搞个人迷信,把领袖神化,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他们的所作所为称作新的造神运动,并在政治上加以批判,这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在宗教研究工作中,有的人却把林彪、“四人帮”说成是“有神论者”,把他们制造的“个人崇拜”,说成是“新宗教”,把它同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列在一起,作为“宗教研究”,的对象,提出要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来扫除“新宗教”和一切宗教迷信,并且布置在信教群众中开展批判宗教神学的活动,还宣称批判宗教神学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前提。这一套说法,显然不是从比喻、借用的意义上使用“宗教”这个词的,而是把个人崇拜真的看成是一种新的宗教。 
     
    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原理?是否符合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总任务的需要?是否符合党的宗教政策?是否符合新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的精神?我们应当从下列几个问题中寻找答案。 
      
    (1)什么是宗教?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41页)这是马克思主义给予宗教的科学定义。相信和崇拜超人间的神灵,是一切宗教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有神论与无神论的基本区别之一。林彪、“四人帮”鼓吹的个人崇拜,并不具备这个特点。他们是利用了广大劳动人民和干部、党员对领袖的爱戴和信赖,利用人民群众渴望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理想,使现实生活过的更幸福的心情。他们并没有通过鼓吹有神论而是通过宣扬唯心论的先验论、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和封建主义的忠君思想来制造“个人崇拜”的。即使是在个人迷信泛滥成灾的时候,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心目中,领袖不过是其聪明才智被夸大到不合理程度的人间的人,而不是超人间的神。当人民群众一旦察觉到林彪、“四人帮”的这套做法是阴谋篡党夺权,给人民带来的是政治压迫和经济贫困和文化落后时,他们就开始怀疑、抵制、直到勇敢地进行斗争。显然这同宗教徒乞求救助于神灵,寄托希望于来世那样的信仰宗教,是截然不同的。由此可见,把林彪、“四人帮”鼓吹的个人迷信,硬说成是“新宗教”,把它列为宗教研究的对象,是既缺少理论根据,又缺少事实根据的。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广大的一度蒙受欺骗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岂不都成为这个新宗教的教徒,而这个新宗教岂不是也要按照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受到保护?这显然是荒唐的。以这样不科学的提法为依据,号召“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扫除宗教信仰”作为肃清林彪、“四人帮”流毒的手段,则更是无的放矢,甚至扩大了打击面,转移了目标。 
      
    (2)什么是宗教存在和消亡的条件?宗教有其自身产生、发展、消灭的规律,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操生杀之权的。说林彪、“四人帮”真的创造了一个新宗教是荒唐。提出用“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来“扫除宗教”的口号也同样是荒唐。正如前面讲到宗教的长期性时讲过的,宗教产生有两个根源——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当产生宗教的根源还存在的时候,宗教就会存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43页)。 
 
    接着,恩格斯批评杜林说:“杜林先生不能静待宗教这样自然地死掉。他干得更加彻底。他比俾斯麦本人有过之无不及;他……反对……一切宗教;他唆使他的未来的宪兵进攻宗教,以此帮助它殉教和延长生命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43页)。 
      
    列宁曾批评资产阶级激进民主派的人,说他们不是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是用唯心主义的观点来说明宗教的根源。他在《社会主义与宗教》文章中批评他们说:“如果认为,在一个以无休止的压迫和折磨劳动群众为基础的社会里,可以用纯粹说教的方法消除宗教偏见,那是愚蠢可笑的”(《列宁全集》第10卷第65页)。列宁这些话是就资本主义社会说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还远没有消失,因此,宗教还会长期存在。周总理说过:“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人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就会存在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 
      
    由此可见,提出把“大力宣传无神论”、“批判宗教神学”当做“扫除宗教”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反映出对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缺乏正确的认识。提出口号的人和列宁批评过的当时资产阶级激进派高呼“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宣传无神论是我们的任务”的人们极其相似。他们的见解是错误的,行动是有害的,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更应该受到列宁的斥责——“愚蠢可笑”。 
 
    更可笑的是他们把批判宗教说成是实现四化的前提。这更是本末倒置的错误口号。但由于这个口号是援引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文章中“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这句话(其实是半句)来说明的,有必要在这里把马克思这句话原来的意思讲清楚。南京大学宗教研究所出版的杂志——《宗教》(去年第一期)有一篇题为《无神论宣传要服从党的基本任务》的文章,对此作了很好的解答。现摘引如下:马克思是这样讲的:“就德国而论,对宗教的批判实际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马克思这句话是就当时德国的情况而讲的。…… 
      
    在马克思时代的德国,基督教是国教,它渗透到社会政治法律哲学文化道德等等各个方面。基督教成了当时德国国家和社会的精神。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批判那个社会,人们首先批判作为那个国家和社会的精神,那是必要的。因此,马克思说:“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显然,今天中国的社会情况与十九世纪德国的情况是根本不同的。不仅在国家制度、政治、法律等方面根本不同,就是宗教方面的情况也很不同。宗教过去没有,现在更没有在我国居统治地位。宗教徒在我国的总人口中占的比例很小。他们中间的极大多数,都是参加社会主义事业,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我们怎么可以凭马克思说的这句话,作为我们今天挞伐群众的宗教信仰的依据呢?这里我还要补充一句话:这就是,实现四化是促进宗教削弱的前提,而决不是批判宗教是实现四化的前提。为了安定团结,实现四化,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应该是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不应该是挑起宗教纠纷。“扫除宗教”这个口号必须予以“扫除”。 
      
    (3)应当怎样看待和进行无神论宣传?马克思主义者在同宗教作斗争中是否不进行无神论宣传呢?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这个意识形态是个错误的世界观,对于人们正确认识自然和社会,对于人们正确从事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斗争总是有害的,应当促进其逐渐削弱直至消亡,使群众逐渐摆脱宗教的束缚。但这是一个战略目标。为要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逐步消除宗教赖以产生的客观物质根源。只有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改造社会、发展生产力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才能逐步消除宗教的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这是促进宗教削弱和消亡的根本途径。在遵循这条根本途径进行工作中,向人民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是必要的。但这种宣传教育必须遵循一条马列主义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所说:“社会民主党宣传无神论,应当服从社会民主党的基本任务”(《列宁全集》第15卷第380页)。这句话提出了一个问题——怎样看待无神论宣传,也就是应当把宣传无神论放在怎样的一个位置上才恰当的问题。列宁在提倡科学无神论的同时,多次说到不要刺激教徒的宗教感情,这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应当怎样进行无神论宣传的问题,也就是宣传无神论的方式方法的问题。处理好这两个问题才合乎列宁所说“必须善于同宗教作斗争”(《列宁全集》第15卷第379页)的教导。 
      
    宣传无神论应当服从党的基本任务,在我国现阶段就是应当团结信教群众同其他人民群众一道,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这一基本任务。关于宣传无神论的方式方法问题,列宁所说不要刺激宗教感情,这个要求很不易达到。我们许多宣传无神论的文章都未能做到这点。毛主席《驳舆论一律》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应该引起我们注意。他说:“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57页)这句话里,“无神论”后面,特别加上一个括弧,内有“即唯物论”四个字。这四个字很重要。有了这注脚,无神论的含意就宽广丰富了。宣传无神论的含意也宽广丰富了。凡是以唯物主义观点解释自然和社会现象都是无神论宣传。不管它用的是什么题目,谈的是什么内容,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文艺、经济、科学、风花雪月、鸟兽草木等等,就起到宣传无神论的效用,事实上否定了有神论。例如,医师宣传种防疫苗,“瘟神”就难以存身了。随着天花的绝迹,“痘神”的名字也听不到了。难道这不是无神论宣传吗?这种无神论既能达到列宁提出的“科学”的要求,又能达到“不刺激宗教感情”的要求。至于直接涉及有神与无神的无神论,则应该是哲学、历史等专业的研究课题,以不直接向宗教徒宣传为宜。否则反会收到不好的效果。今天对教徒们的宣传主要应当放在团结教育他们爱国,投身四化建设。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举了一个发人深思的例子。他说:“假定某个地方和某个工业部门的无产阶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先进的,是相当觉悟的社会民主党人,他们当然是无神论者,另一部分则是相当落后的……他们信仰上帝,常到教堂去,甚至直接受本地某一个建立基督教工会的司祭的影响。再假定这个地方的经济斗争引起了罢工。马克思主义者应该首先使罢工运动得到成功,应当坚决反对在这场斗争中把工人分成无神论者和基督徒,应当坚决反对这样的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宣传无神论就显得是多余的和有害的”。“在这样的时候和这样的环境中,宣传无神论,就只能有利于僧侣,因为他们恰恰最愿意用信不信神这一标准来划分工人,以代替是否参加罢工这一标准。”(《列宁全集》第15卷第381页)这个例子,虽然讲的是十月革命胜利以前的事情,但它蕴藏的深刻道理,对今天我们的宗教工作还是非常适用的。 
      
    (4)怎样正确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列宁全集》第15卷第376页)。一定要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它的原义。过去宗教工作极左路线的理论根据和不落实政策的理由借口,往往把马克思这句名言曲解成“宗教即鸦片”这一公式。最近11月30日光明日报登载的《信仰自由是党在宗教问题上的一项根本政策》一篇文章有如下几句话:马克思主义对于宗教的批判,其主要矛头,是指向那种需要宗教来维护其基础的社会制度,而不是广大的信教群众。对于广大信教群众,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一向是寄予同情的。马克思指出:“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所谓“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主要也是这个意思。我认为这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解释。“鸦片”的说法,并不创始于马克思。在他之前和同时,宗教界有些人和反宗教的批判者借用鸦片或麻醉剂来比喻宗教的不一而足。例如说,借宗教以排遣忧愁苦恼,所能收到的不过是如同鸦片的功效,又例如把宗教比做牙痛时所服的麻醉剂等等。所有这些说法都含有几重意思:1.它是因有痛苦而用来止痛的。2.它并不能实际解除痛苦的根源。3.它有碍于患者去根治病痛。 
      
    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说得更深刻。“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象它是没有精神的状态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3页) 
      
    从这段看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一语,不应看成是“向宗教进军”的热情口号。同上文所说宗教是人民对实际苦难的抗议联系起来看,可以知道它是经过冷静分析的富有同情的形象化的概述。宗教产生的根源是现实的苦难。宗教的苦难是这种“现实苦难的表现”,就是说宗教这种意识形态是“现实苦难”的一种反映。但是,这种反映还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马克思这一论断概括了宗教的本质和提及了宗教的历史作用。马克思虽然认为宗教实际上对人民并无好处,但他却不因此而责怪人民是什么“吸毒犯”,也并不把他们的宗教信仰扣上一顶“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帽子,而是恰如其分地一面承认宗教作为被剥削者对其所受苦难的“抗议”的性质,而也指出它只能是一声“叹息”而已。 
      
    由此可见,笼统地提出“自人类社会划分阶级以来,宗教就成了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鸦片烟和维护剥削阶级的精神支柱”,而不对具体的宗教和教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不符合历史本来面貌。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维护剥削制度的精神支柱,固然是大量存在的历史事实,但被剥削阶级也用宗教来作为其精神支柱去反对剥削阶级,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承认的事实。 
 
    三、几个政策问题 
      
    党和政府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所采取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个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刑法之中。建国以来,全国第一届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和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和修改的宪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马克思主义者为什么要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呢?对这个问题,在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文章作了这样的解答:“唯物主义者是尊重客观事实的,是从实际出发来考虑问题和决定政策的”,“既然目前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应该尊重这一客观事实”,“允许人们有信教的自由。”这样解释是不科学的。比如讲,蒋介石的八百万军队,反动会道门、鸦片馆、妓院等等在旧中国不都是大量的“客观事实”吗?难道唯物主义者应该采取允许这些“客观事实”自由存在的政策吗?马列主义政党之所以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道理: 
      
    第一,是因为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以及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特点。前面已经讲过,宗教是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的社会现象,只有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消除以后,它才会逐渐趋于消亡。这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宗教的根源还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企图采取禁止人们信仰宗教的政策来人为地消灭宗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肯定要遭到失败的。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即允许人们对信教和不信教有选择的自由,同时通过发展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促进宗教根源的逐步消除和宗教影响的逐渐削弱,才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正确政策和方针,才会取得成功。宗教信仰属于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而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信仰的改变,必须通过本人的自觉,任何别人都无法越俎代庖。用任何形式去越俎代庖,去“丢开菩萨”,只能掀起宗教狂热。恩格斯、列宁早就说过,这种“愚蠢的举动”,是“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84页),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列宁全集》第15卷第377页)实践证明,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六十年代中期宗教工作上实行的“灭教”方针,特别是十年浩劫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对宗教政策的全面破坏,其结果宗教非但没有消灭,反而在不少地方得到发展,有的地方甚至是几十倍的猛烈发展。这是客观规律对于违背它的极左路线的惩罚。恩格斯说过“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到惩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99页) 
        
    第二,是因为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要求把一切可能团结的人们团结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广大的宗教徒来说,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才能把他们团结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同其他人民群众一道为党的革命事业和建设事业共同奋斗。这是完全符合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反之,如果采取禁止人们信教的政策,就会引起广大宗教徒在政治上对党和政府发生隔阂,损害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损害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可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对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分析,并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郑重制定的一项革命的、科学的政策,是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唯一可能采取的正确政策,是一直要贯彻到宗教最终消亡时为止的长期的基本政策。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过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或是虚假的宣传口号;认为保护信教自由只有利于宗教,保护不信教自由才有利于党的事业;认为信教与不信教两种自由不能摆平,要时时处处强调不信教自由,支持并进行反宗教宣传,等等,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 
      
    当前,在宣传解释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有些提法是违背宗教信教自由原则的,这里举两个例子: 
 
    在198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那篇文章,强调指出“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这个提法是不正确的。国家政权机关对社会上某种活动进行管理,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管理呢?它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依法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措施管理这种社会活动。所以,“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只能是指国家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的措施去管理宗教活动。这实际上是以行政命令干涉教徒的宗教活动的变相用语,是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的。今天,突出强调这个提法,是左倾思想在宗教工作上长期的严重的影响还未肃清的一种表现。 
      
    应当明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在逻辑上是属于两个范畴,不可混为一谈的。前者绝对不可用行政命令手段进行干涉,否则便是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后者必须有法律上规定的具体条文以及行政上采取的具体措施,否则便不能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前,我国宗教界人士盼望政府制定颁布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目的是要求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而不是要求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 
 
    举一个比喻,服务局为了保证市民饮食供应充足和卫生,必须对菜场、饭店进行管理,却不可对市民买菜吃饭的活动本身进行管理。如果顾客借饮酒问题砸锅打碗或酗酒闹事,那就应当由公安部门来管。服务局不得因发生了这类事例,而对市民吃饭喝酒的私人事情,也要采取行政命令手段进行管理。从某种意义来说,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与宗教活动的管理不同之处,与此类似。 
       
    还应当明确认识,“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也是属于不同范畴的。现在还出现了两个颇为新颖的提法,一个叫做“把宗教活动纳人国家法制的轨道”,一个叫做“制止宗教活动中的违法部分”。这是为“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的提法作辩护的。宗教活动是纯属宗教徒实现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活动,属于国家法制轨道的正常范围,应受宪法、法律的保护。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同利用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样必须依法受到诉究和制裁。两者性质截然不同,绝不能因噎废食、张冠李戴,混为一谈。所谓“宗教活动中的违法部分”更是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的典型提法。所指的“违法部分”如确已构成违法事实,就应划属违法活动而不应收进宗教活动的范围之中。例如,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有事实就构成反革命罪行,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这是“宗教活动中的反革命部分”。这种提法在逻辑上会引出非常荒谬的结论。总之,这种提法混淆了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界限,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在思想上产生很大的混乱,非常不利于团结各民族广大信教群众一心一德搞四化。所以,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惩处,这是没有疑义的,但不能把对违法活动的处理说成是“国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还需说明一点,在宗教活动问题上,有关部门是可以而且应该做工作的。例如,通过协商方式,通过宗教界进步力量的作用,使宗教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等方面的问题得到适当的安排、调整等等。但这是做工作的问题,不能以做这等工作的必要性来证明“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这个提法的正确性。 
       
    实践证明,“国家管理宗教活动”这个提法,常常被用来作为以行政命令来干涉教徒正当的宗教活动的依据。例如,扬州大明寺,在今年鉴真像展出结束后的第三天就被禁止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不准信徒进殿烧香拜佛,不准在佛像前摆设香花供果,不准点佛灯,不准念经,不准敲钟,不准穿和尚衣服。遇有外宾接待任务,才由园林部门决定临时换僧装,国内外教徒给寺庙僧人的布施,也成为园林部门的一项收入,只顾钱,不顾政治影响。外宾、华侨到扬州大明寺游览参观的络绎不绝,但看不到和尚。世界宗教和平会议秘书长荷马.杰克来寺参观后,向我陪同人员表示,大明寺没有真正落实政策,影响不好。明明是破坏党的政策,破坏国内外统一战线,违犯了法律,应负刑事责任,而扬州地委负责人竟然自以为是,他很可能是以“国家管理宗教活动”这个提法为保护伞的。 
       
    这个提法已经引起国际舆论的攻击,说我们是“官办宗教”。英国天主教一个刊物评论6月14日《人民日报》那篇文章关于国家管理宗教活动的论点说,在一个极权主义国家里,这个提法是不足为奇的。因此,无论对内对外都应该废弃这个不妥当的提法。这不但不妨碍、反而有利于团结宗教徒,准确地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有人辩护说,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党领导国家去管理宗教活动是毫无疑义的。这种说法,很不妥当。党领导一切,决不是说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干预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党的领导在于党以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赢得群众的支持,决不是干部可以管理一切。特别是对公民的私事,认为国家也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则更是错误的。例如,国家应该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惩办任何人利用通信往来进行间谍情报活动。但对于公民正常的通讯往来,国家只能保护,决不能加以管理和干预。这个道理,也完全适用于公民正当的宗教活动。 
      
    另一个例子是,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解释成为只限于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这种解释目前还相当流行。例如,在1980年9月27日《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团组织怎样对待宗教信仰?》一文,竟说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才有公民权。这种说法,是违反我们的历次宪法的。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只是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作了“年满十八岁”的年龄限制。如果把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解释为只适用于“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那么不满十八岁的公民岂不是连“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都没有了么?如果把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释为只限于“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那么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固然没有了,但他们不信仰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岂不是也随之没有了吗?可见把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任意加上“年满十八岁”的限制,是荒唐的,会闹出许多笑话来的。当然,对于青少年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但这是属于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工作的问题。对这类问题,采取行政命令加以禁止的办法去处理,而不去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是不会收效的。因此而对宪法的条文随意曲解更是错误的。 
       
    有些地方,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落实比较好,开放了一些教堂、寺庙,宗教活动从地下转到地上来了,这不是坏事,而是正常现象。表面上看,似乎到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人多起来了,实际上原来的所谓削弱是一种不正常的虚假现象。当前,也确有一些地方,宗教活动呈现一种发展的趋向,不可以此归咎于贯彻落实政策。恰恰相反,那些在十年浩劫中,受到严重破坏,而且至今对宗教政策仍然人为地扣紧的地方,宗教反而猛烈发展。对这类问题,就象治水一样,只宜疏导,不宜堵塞。史记上有这么一句话:“上者因之,其次利导之,最下者与之争。”要紧的是因势利导。因此决不可因某些地方宗教活动呈现发展的趋势,就对贯彻政策发生动摇。   
       
    我们应当认真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对宗教界爱国人士的统战政策贯彻落实好,巩固和发展同宗教徒中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加强对宗教徒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根据宗教徒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组织他们积极参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工作,把广大教徒的注意力真正吸引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方面来;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也同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句话,不是用行政命令禁止人们信教和干涉教徒的正当的宗教活动,而是通过贯彻落实政策和积极进行工作,把教徒团结到四化建设中来,这才是治本的正确方针。 
     
    上面提到的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流行的某些不妥当甚至错误的提法,说明还要继续做很大的努力,真正按照中共三中全会的方针,认真总结解放以来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教训,分清宗教工作的理论、路线、政策是非,肃清宗教工作上的左倾思想影响,消除林彪、“四人帮”全面破坏宗教政策的恶果。应该再强调一下,团结、教育宗教徒,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这是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实现党的总任务的战略高度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宗教方面的一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不能离开党的总任务向宗教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应该服从这一基本要求,为实现这一基本要求而努力。 
 
 
本文原载: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1981年第1期。转载自:徐玉成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4f8440102v5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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