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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扩展中的基督教灰色市场(一)
发布时间: 2015/10/30日    【字体:
作者:林承慧、郭承天
内容提示:改革开放后,宗教活动再度死灰复燃,教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发展至今信教群众高速—亿人,对政权及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即便中共对宗教组织仍有多方限制,落实到地方往往就产生极大的歧异性,看似百依百顺的三自教会,和理应对党国体制充满叛逆的家庭教会,竟不约而同的产生灰色地带的行为模式,而与地方政府形成一种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局面。本研究即企图在宗教市场理论(Theory of Religious Market)假设下,以影响教会生存的四个关键因素:组织成员、神学立场、宗教市场、地方政府态度作切入,探究当前三自和家庭教会在政府限制和教会间的竞争下,实际的互动、发展过程,了解促使三自和家庭教会同时往灰市移动的原因。本研究一方面能细致化中国大陆的国家社会关系图像,提供面对中国政教关系问题的新思考,另一方面也能提供台湾政府及宗教界未来进行两岸宗教交流的依循管道,增加台湾宗教界在大陆宗教市场的竞争力。
关键词:  中国大陆 基督教 宗教三色市场 灰市  
 
 
壹、前言
 
后毛时代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冲击的三十年间,社会各层面产生了巨幅且持续的波动,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宗教问题自然也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从理论上看,Juan Linz曾分析后极权主义的国家,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面向虽可能打破单一形式,但特定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的限制却还是存在,康晓光在描述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时,也强调政府会依据不同社会组织的属性,采取不同严密程度的控制。
 
对政府具有高挑战力、低辅助力的宗教团体,自然就归类为需要加以限制的范畴,特别是基督信仰一直被视作外来宗教、欧美国家渗透中国的力量,其积极入世的教义与严谨的组织方式,相对于佛、道教,对中共更是一种潜在威胁和挑战。故政府从宗教的成立登记、活动场地、人事财务、神学思想等均予以限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专职的宗教事务管理局进行控管。
 
但由于中央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宗教法规,在倡导宗教自由的口号下,对于不合法的教会组织或行为,往往留给地方领导人充分的处理空间,这也导致了不同地区出台各自的宗教政策,或随领导人好恶,影响宗教团体的生存空间,使得各地教会发展程度有显著差异。以温州来说,当地基督徒人口约有一百万,教会则超过两千间,每逢圣诞节,为确保行车安全历顺畅,政府还必须进行交通管制。但也有更多案例是对家庭教会的取缔与施压,持续为各界人权组织所关注。
 
从宗教市场的角度来看,管制(Regulation)与取消管制(Deregulation)的概念,是影响一地宗教变化关键因素。管制愈严格,虽然会降低台面上信教人数的比例,但却会促使地下化的宗教活动蓬勃发展,套在中国基督教发展的经验上,就是官方三自教会与非官方家庭教会之间的关系,目前三自教会聚会人数约有二到三千万,家庭教会则约有五到六千万,是其两到三倍的数量,而这还仅是保守的估计值。
 
当前中国的政教关系难以一概而论、改革开放后党意识形态的调整,使得情况更为复杂。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已不像建政初期壁垒分明,许多新兴城市家庭教会虽然不愿登记在三自体系下,但多半保持井水不犯河水的中立态度或友好的互动往来,甚至固定举办联合聚会。而沿海城市出现部分以资本家、商人为主要成员的家庭教会,也因经济因素,得以和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其存在也相对获得保障,不仅有公开的聚会、明显的教会建筑物,甚至架设网站公开其活动讯息。
 
另一方面,在政府控管下的三自教会,“出轨”的事例也与日俱增,一些官方的教牧人员可能违背禁令,去未经批准的聚会点讲道,或是到所属行政区外宣教,在家中及教会也可能向未成年者进行宗教教育,有些三自干部可能也是家庭教会的会众,诸如此类的情形在天主教及佛、道教中也同样存在,甚至有政府支持成立的庙宇,形成寺庙经济。
 
有鉴于当前对中国基督教发展的关注,多集中在政府积极且主导的角色下,三自教会的官方性与家庭教会的对抗性,较为忽略了如上述在合法与不合法间的模糊地带,还存在幅员广大的灰市(The Gray Market),具体定义即泛指合法宗教组织/个人的非法宗教活动、政府机关或官员所支持的合法性/非法性边界模糊的宗教组织和活动,亦即无论是三自或家庭教会,其实都不如外界想象的百依百顺或是充满对党国体制的叛逆,从其行为层面即可观察出,这两者原本分别在红市和黑市中的组织,竟在持续的转变过程中,无可避免的朝向灰市聚合。
 
而本文目的,即企图在三色市场的前提假设下,探讨灰市中的三自与家庭教会发展,了解促使灰色行为的成因,期望细致化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图像,提供未来面对政教关系问题的另一层思考。
 
贰、理论架构与变项
 
一、研究架构
 
本文的研究架构,是以宗教三色市场理论来理解中国复杂的政教关系。宗教三色市场理论,是杨凤岗针对Stark宏观宗教市场模型所作的补充,具体描绘出国家管制下的宗教发展。杨凤岗认为,管制力量的强弱,固然会影响宗教参与率,但主要降低的仅是正式(合法)宗教组织的参与,非制度化(非法或非组织化)的其他宗教表现形式,则会变得复杂难以控制,并倾向于增加。而所请宗教三色市场,即是将宗教划分为红、黑、灰三个区块,依据政府管制程度和执行有效性,观察三区块不同的大小变化。在灰市的部分,本文又略做了调整,将原先的灰市进一步分为“红灰”和“黑灰”两类,以区别三自教会和家庭教会的差异。
 
将中国的经验套用在三色市场中,可以说红市就是由所有合法(官方批准)的宗教组织、信众和宗教活动所构成,包含三自教会及原先虽是家庭教会,而后登记在三自体系下者;黑市是由所有不合法(官方未批准)的宗教组织、信众和宗教活动构成,包括未登记的家庭教会及邪教组织;而灰市则是由合法性和不合法性地位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状态的宗教组织、信众和宗教活动构成。一般的灰市(G)范围是以文化和健康科学为表现形式的“内隐宗教性现象”,如宗族祠堂、气功,甚至是针对特定人的个人崇拜、政治宗教等;红灰市(RG)与黑灰市(BG)则属“外显宗教性现象”,前者是指合法宗教组织/个人所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 后者是指不合法宗教组织所进行公开但未被取缔的宗教行为,或政府机关或官员所支持的合法性/非法性边界模糊的宗教组织和活动。
 
图1修正后的宗教三色市场
 
资料来源:本图为笔者自行绘制。
 
了解不同宗教市场的法律地位后,跨入灰市中的三自和家庭教会主要涉及的就是宗教行为的层面。纵观目前中国教会的行为模式,大致包含以下几类(见表1)。红灰市中的情况较容易理解,亦即三自教会所有不在政府同意内的活动,皆属之;第三类,半登记且有公开活动者,情况比较复杂,包括部分地方实行的两轨制登记,一轨是正规经过基督教两会认可的登记程序,一轨是仅向政府备案,就进行公开活动,并以程序进行中为由,躲避更高层的査缉或检举。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是因地方的政绩因素,或者领导人本身对宗教宽容所导致,虽然此举并非中央所认可,但确实有地方在实行;另外,也有一些由三自自行成立的家庭教会,以三自作为屏障来开展活动,实际上并没登记。以上这些案例的教会,都可以说比一般三自教会享有更多自主性,又比一般家庭教会更有生存保障,处于红灰与黑灰之间,但由于情况特殊,在教会发展中也算少数,在此将暂不做讨论。
 
第四类的黑灰市,是没有任何登记行为,但却公开活动,且没有被取缔者,包括因为教会组织成员的人际、财力因素,和地方政府、三自教会关系良好,或政府本身就对宗教态度友善,认为宗教团体可以稳定社会、提升道德水平而主动鼓励支持。总归,在众多的行为模式中,第二和第四类,有部分行为超出政府核可的三自,及公开聚会但未被取缔的家庭教会,因行为模式最敏感,也渐渐成为现在中国教会发展的趋势,故将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
 
表1中国教会行为模式分类
 
数据源:本表为笔者自行整理
 
二、观察变项
 
 以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理解宗教团体,可将影响组织行为的因素分为内部驱动力和外部环境因素。从基督教会内部来看,牧师作为教会领导人,是影响教会决策的关键人物,但由于不若天主教的神父,具有绝对的权力和地位,故会众的组成,包括年龄、职业、学经历、财富的分布,都会对整体教会的氛围和走向有相当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基督徒来说,因为《圣经》就是神的话,也是一切行事的准则,牧师的教导都必须本于《圣经》才会有“说服力”,古今以来各教派的分立也就是源于对《圣经》的不同诠释,故观察教会的神学思想也是理解教会行为的重要面向。而外部环境因素,也是前述宗教三色市场的主要分析架构,将 无形的市场力量和有形的制度规范,视为影响教会生存模式的关键。
 
回顾中国大陆自宗教恢复活动以来,三十多年时间,虽然宗教政策的改革不大,教界期盼的全国性宗教法也尚未建立,但在组织成员、神学立场,宗教市场、及地方政府对宗教的态度四个变项上,确实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仅组织成员由知识菁英、技术菁英逐渐取代老人多、妇女多、文盲多的现象;神学立场在这三十年间,从唯政治适从的官方神学思想建设,到现在坚守传统教义的福音派、基要派当道,海外神学思想的输入也不容小觑;政府对待家庭教会的模糊态度,与其蓬勃发展,使得原本独占市场的三自教会面临愈来愈多元的竞争:教会与地方政府关系,虽然各地不一致,但似乎也不若开放初期的保守。故本文就将以此四个面向做切入,进一步理解三自与家庭教会走向灰市的发展。 
 
叁、改革开放后的政教关系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回归马列主义一开始对宗教的主张,认为宗教尽管是鸦片,却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消灭,而须通过思想斗争与说服教育逐步转化。党中央也承认“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我们一贯的宗教政策,我们现在开始恢复老的政策。”也就是恢复1958年以前较为务实的宗教政策。而这个时期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也才逐渐出现真正具有科学意义的学术性研究。 根据1982年的新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 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为了坚固统一战线,全力发展现代化目标,中共不但重新建立了官方教会,也不再强制取缔非官方的教会。1982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提出对宗教活动的规范,成为曰后地方宗教法规的准则,条列其中影响较深远者如下:1.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及社会教肓、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人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2.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道、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关于基督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3.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4.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5.严防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或来中国传教、散发宗教宣传材料;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大宗经费,须由该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接受。19号文件确立了党在解决宗教问题上的立场,也可看出中共对于非官方教会的立场,转为较温和的劝导,并主要由三自教会进行统战和团结信徒的工作。但也正是此文件中央模棱两可的态度,对于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未有统一标准,让地方在处理上有很大的诠释空间,并依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而种下了日后灰色市场的形成之因。而九〇年代初开始,虽然中共又推出了要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口号。指出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不过在党国的定义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含意,终究还是在要求宗教团体改变自身,以切合或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1994年国务院进一步颁发1441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之后宗教事务局又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关于境外人士在中国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145号令后并明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处所和名称;(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5)有管理规章;(6)有合法经济收人。
 
转自属灵人,2015-01-23。
http://54.199.146.26/html/meizhouxueren/2015/0123/34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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