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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基督教堂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12/8日    【字体: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堂 相邻关系  
 
 
(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基督教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田丽艳,女,汉族,该教堂员工,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庞忠普,男,汉族,该教堂员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蔡洪仁,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忠明,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基督教堂(简称苏家屯教堂)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苏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苏家屯教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苏家屯教堂原审诉称,我单位系位于苏家屯区玫瑰街8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于1999年10月28日、2000年8月3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其编号为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136xx号、第0178xx号及第0178xx号。自2010年10月30日起,开发公司在我单位的正前方、东南方分别施工建了一幢20余米、40余米高的楼房,该楼房与我单位的房屋距离仅为4米,开发公司在我单位房屋南侧、东南侧建楼的前后,我单位屡次与开发公司及相关的主管部门交涉,要求其停止对我单位的侵权行为,立即排除妨害,开发公司置之不理。2011年6月该楼房竣工,严重阻挡了我单位采光,使我单位的房屋整日得不到光照,而且该楼房用地侵占了我单位原有出行通道,消防通道也被堵死,还给我单位通讯、供水造成破坏,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给我单位的信仰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很大的损失。故我单位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开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
 
开发公司原审辩称,一、1、我公司的建筑是合法建筑,采光权纠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建筑遮住合法建筑的采光,另外一种情况是经过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遮挡住了相邻房屋的采光。我公司的建筑属于后者,我公司是房产局的下属部门,承担老户区改造的职能,苏家屯教堂房屋拆迁是由区政府确定的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改造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安排的项目,有政府会议纪要可以证明,这个地区从政府确定要改造之后市房产局就下达了拆迁公告,也就是说苏家屯教堂的土地和房屋已经被国家列为征用的对象。3、小区四至包括苏家屯教堂的1618平方米土地,在市房产局下达拆迁公告之后我公司制订了拆迁补偿范围,对该地区进行了拆迁,2010年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了该地区的土地权,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2010年3、4月份我们又先后办理了建筑规划许可,土地规划许可,同时在2010年5、6月份又办理了施工报告,我们既取得了开发权,又取得了施工权,所以我们的建筑属于合法建筑。现房屋已竣工,被拆迁户已回迁。二、我公司应该响应政府的号召进行拆迁,拆迁内有27户是非住宅,截止到2010年已经全部完成拆迁,唯一剩余一户就是苏家屯教堂,其余被拆迁人已经回迁入住,企业和门市已经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在拆迁的过程中,区政府、区房产局、区宗教局对苏家屯教堂做了很大的工作,我单位做了很多让步,但仍然没有达成协议。三、本案不是相邻关系纠纷,而是拆迁补偿纠纷,我单位前期拆迁手续都比较齐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拆迁公告下达之后,拆迁区域内所有的房屋不存在纠纷,如果有纠纷法院也不应该受理,国务院2010年590号令城市拆迁征用补偿办法有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房屋为基督教教堂所有,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86号,系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份确定的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该拆迁改造工程项目确定由区房产局组织实施,区房产局安排开发公司具体实施操作。苏家屯区拆迁办在确定拆迁范围后下达了拆迁公告。2008年8月,开发公司委托苏家屯区盛顺达拆迁公司对确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苏家屯教堂与开发公司因拆迁补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2月,沈阳市土地出让部门将该拆迁地区土地挂牌,开发公司通过竞买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苏家屯教堂所有的1618平方米。苏家屯教堂在取得相应的合法手续后于2010年6月份开始施工建设,工程现已竣工。因苏家屯教堂认为开发公司建设的楼房影响其房屋采光、人员通行、通讯、供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开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其所建的楼房;二、开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第三条约定:过渡方式为新教堂施工期间,开发公司继续在原有教堂依法正常宗教活动,苏家屯教堂不给其他补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苏家屯教堂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遮光照片、开发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公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开发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了动迁土地的使用权,并在依法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后在该地块建设了楼房,现楼房已回迁入住使用。且苏家屯教堂就其房屋与开发公司达成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认可开发公司在新教堂施工的过渡期内不给其他补偿。故苏家屯教堂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苏家屯教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基督教堂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家屯教堂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苏家屯教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称,要求判令开发公司承担2010年12月底至2014年10月18日期间,按照《沈阳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管理规定》、800平按照700平标准、建筑物平均寿命20年计算,我单位主张四年的。
 
开发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开发公司与苏家屯教堂已经签订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该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在新教堂施工的过渡期内不给其他补偿。据此协议可以认定,上诉人苏家屯教堂提出的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主张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了情况变更,目前开发公司与苏家屯教堂之间已经不存在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诉讼纠纷。
 
关于上诉人苏家屯教堂提出的要求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明确约定,在过渡期内开发公司不给予其他补偿。现上诉人苏家屯教堂所提诉讼主张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苏家屯教堂所提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基督教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晓英
审 判 员  郭 净
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 跃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002cbac-371a-4b4d-97b5-094be739c8e7&KeyWord=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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