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修庵为目前宝应县唯一比丘尼静修之所,且庵内藏有文物。6月23日,静修庵被宝应县民宗局撤销,11月8日晚,宝应县民宗局和佛协会限时三天,要求庵内两位八旬老师父搬出静修庵。庵内尼众誓死保卫静修庵,老师父坚决与静修庵共存亡,庵在人在,庵亡人亡,坚决抵抗。情势情急,静修庵向师父徐昕求助。
师父刚成立无辜者计划律师群,马上促成静修庵法律援助案。朱孝顶律师、封顶律师、方庆律师、王学明律师、徐卫红律师、马卫律师、杨卫华律师组成律师团,刘建封记者、郑跃光记者加入。此前刘建锋记者报道静修庵被撤销、拆迁之事,静修庵师父师兄们也一直艰难抵抗,寺院尚在。律师团成立之后,各律师微信、微博迅速活跃,转发此案相关报道。扬州市纪委宣传部官方微博转刘建锋记者微博并评论:已关注。第二天,案件即基本解决。现今暂时保住静修庵,律师团仍在计划下一步维权。
“宝应静修庵始建于清代。同治三年,僧慧明曾重修。位于宝应县县城隅园巷内。现有两进两厢。此庵为目前全县唯一比丘尼静修之所。建国后,“文化大革命”中曾被县鞋帽厂占用多年。1980年后宗教政策落实,归还佛教,由比丘尼无上主持法务,渐加修缮,恢复活动,庵内大殿东西。两山墙上,嵌有本县唯一康熙年间石刻《金刚经》,经磨历劫,保存至今,尚属完好。”这是扬州网2013年10月将其作为景点推荐时对宝应静修庵的介绍。
2015年6月23日,宝应县佛教协会向宝应县名族宗教局提出《关于撤销宝应静修庵的请示》,其中写明:“根据县政府关于老城区改造的规划,静修庵处于整体拆迁范围之内,为服从现政府统一规划,拟撤销宝应县静修庵。特具请示,请予批示。”
同日,宝应县民宗局作出:“因宝应县城市建设改造工作需要,并包请杨州市名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经研究决定,同意撤销宝应县静修庵。”
《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静修庵向宝应县民宗局提出申请,宝应县民宗局拟同意,报扬州市民宗局审批,扬州市民宗局审批同意,再报江苏省民宗厅审批。经县、市、省三级审批同意之后,静修庵方可设立。撤销静修庵却仅宝应县宗教局一级决定,与设立经层层审批相比,撤销太过简易、轻率。撤销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需要上级审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的存亡,理应由宗教、文物、宣传、城建、规划等多个部门参与论证,并逐级报上级审批。从江苏省民宗厅官网查询,撤销6个月,12月29日,宝应县静修庵仍为江苏省登记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六种行为之一,先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登记机关责令撤换负责任;只有情节严重时,由登记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静修庵的撤销事由是:宝应县城市建设改造工作需要,与上六种行为没有任何关联,不符合规定的撤销事由。
《宗教事务条例》第33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宝应县佛协会请示写明:“据县政府关于老城区改造的规划,静修庵处于整体拆迁范围之内,为服从现政府统一规划,拟撤销静修庵。”静修庵在整体拆迁范围内,是否就能认为宝应县城市建设改造工作需要拆迁静修庵?拆迁与撤销并没有必然关系,拆迁之后可能会考虑撤销,但不能为了拆迁而撤销。且根据上述规定,寺院经拆迁后,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按市场价给予补偿,并没有说要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静修庵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宝应民宗局的撤销行为,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综上,宝应县宗教局撤销宝应县静修庵行为违法。静修庵为目前宝应县唯一比丘尼静修之所,县内比丘多在此静修,且庵内藏有文物,不可轻易拆迁、撤销,应妥善保护。
佛度己度人,教人向善,教化民众。众生能皈依三宝者皆为与佛有缘之人。学法者会弘法,近僧者能受教,与己与他,有利无害。
宝应之大,难道容不下两进两厢之静修庵?
转自诗性法意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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