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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到后儒家的创造性转化
发布时间: 2017/3/9日    【字体:
作者:陈进国
关键词:  儒家 后儒家 传统  
 
        后儒家一以贯之的口号就是:颠覆传统儒家,弘扬儒家传统。
 
        

        传统儒家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本主义伦理观,充分肯定了人的存在中一己个体性、特殊团体性和普遍群体性三个维度的重要价值。在个体性方面,它强调“为仁由己”、“不可夺志”,主张人们在道德学问和人生志向方面应当自立自强;在团体性方面,它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主张人们在某些特定的人际关系中应当维系情感和谐、履行应尽职责;在群体性方面,它强调“仁爱”、“恻隐”,主张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实现普遍性的“泛爱众”。应该承认,除君臣有义、夫妇有别等少数认同等级尊卑的陈腐规范外,传统儒家提倡的这三个维度本身,在今天也依然具有不可抹煞的积极价值。但问题在于,它以一种特殊主义架构将这三个维度联结起来,从而不仅在理论上陷入了深度悖论,而且在现实中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
 
  这种特殊主义架构集中表现在:在传统儒家看来,血缘亲情不仅构成了个体自立和普遍仁爱的本根基础,而且在人的存在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终极地位;相比之下,个体性和群体性则仅仅是派生从属的依附因素。孔子和孟子首先确立了传统儒家的这种“血亲情理”精神。一方面,他们主张血缘亲情构成人的存在的惟一本原,强调“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另一方面,他们不仅明确肯定血缘亲情的至上地位,主张“事亲为大”、“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而且通过一系列命题(如“父子相隐”、“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父子之间不责善”、“尧舜之仁,不遍爱人”、“窃负而逃”、“封之有庳”等),要求人们在出现冲突时“舍仁以取孝”、“舍己以取孝”,从而陷入了一方面试图以血亲团体性为基础实现个体性和群体性、另一方面为了维系血亲团体性又不惜牺牲个体性和群体性的深度悖论。
 
  此后,传统儒家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发展演化。其中,荀子和秦汉儒学汲取了法家思想,把“君为臣纲”(君臣团体性)置于“父为子纲”(血亲团体性)之上,强调在忠君与孝父出现冲突时应该“舍孝以取忠”、而不是“舍忠以取孝”,从而使传统儒家成为古代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宋明儒学汲取了道禅思想,一方面在普遍性维度上强调“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另一方面在个体性维度上主张“圣贤只是为己之学”,并提倡“正君心”、“清君侧”,试图矫正孔孟儒学和秦汉儒学凭借血亲—君臣团体性压抑个体性和群体性的弊端;当代新儒学则汲取了西方哲学的有关思想,不仅突显了“仁心”、“仁体”的本体意义,主张在自我的创造性转化中确立个体性自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秦汉儒学的“三纲”观念,并对“家庭本位”提出了某些批评,试图使传统儒家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但从总体上看,在这些演化中,传统儒家始终没有放弃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特殊主义精神,因此也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上述悖论。
 
  在中国社会开始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传统儒家延续两千余年的历史之谜——一方面肯定个体性和社会性、另一方面又凭借血亲团体性否定个体性和社会性——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现。事实上,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一方面特别强调个体性维度(自由、人权、平等)和群体性维度(民主、法制、博爱)的本根性意义,另一方面相对贬抑团体性维度(父母子女、夫妻家庭、团队社区)的构成性功能,因而与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形成了鲜明对照。结果,传统儒家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在个体性维度上,它以等级尊卑观念压抑自由平等观念(自我意识、人格独立、个体自由);在群体性维度上,它以私德至上观念压抑社会公德意识,以亲情至上观念压抑民主法制意识,从而干扰了现代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体制以及公共道德的确立巩固,并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凭借将特殊性情感凌驾于普遍性原则之上的特殊主义观念,在某种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滋生着走后门、拉关系、裙带网、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因此,倘若我们全盘肯定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一味护守它那些陈腐落后的特殊主义观念,其结果只能是与现代化的历史大潮南辕北辙,导致传统儒家在现代化进程中衰退式微。
 
  不过,这既不意味着儒家伦理在现代背景下只能不可避免地最终消亡,也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它采取全盘否定的虚无主义态度。在当前人类全球化—多元化发展的时代氛围下,儒家依然拥有强大的生命力,依然包含某些与现代化发展根本一致的活力因素、以及某些可以促进其个殊性特征在全球化进程中充分展开的优秀因素,足以使它经过创造性转化,不仅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可以汲取的积极资源,而且还可以对今后人类文化的发展做出其他文化传统无法替代的独特贡献。本文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就是:针对传统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内在悖论展开深度批判,展开从“传统儒家”向“后儒家”的创造性转化
 
  二
 
  实现这种创造性转化的关键在于:在否定传统儒家血亲情理精神和特殊主义架构的基础上,将它包含的各种积极因素以一种新型异质的理论架构重新组合起来,在扬弃传统儒家的同时维系儒家传统的自身认同,亦即在解构传统儒家的同时重构儒家传统。而这种新型异质的理论架构,则是那种已经潜含在儒家传统的人本主义立场之中、坚持“仁爱情理”精神的普遍主义架构。
 
  如上所述,儒家首先是一种人本主义。然而,只有在普遍主义架构内,人本主义才能将自己的立场贯彻到底。其实,所谓“以人为本”,本来就是指普遍性地“以一切人为本”,而不是指个体性地“以我为本”、或是特殊性地“以父母亲人为本”,因为不仅我自己、我的父母亲人是人,其他人同样也是人,同样也具有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
  有鉴于此,从维系儒家传统的自身认同出发,后儒家首先选择“恻隐仁爱”作为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主张“人而不仁,如之何”、“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强调一个人应当对其他人怀有恻隐之心和仁爱之情。
 
  并且,在现代背景下,这种恻隐仁爱也不仅仅限于对其他人的苦难不幸怀有同情怜悯,而首先是指:一视同仁地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后儒家认为:在人的存在中,只有这种普遍群体性的维度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本根意义;人的一切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损害人的存在的这一至上本根。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以“恻隐”为“仁之端”的普遍性观念;只是由于在特殊主义架构中受到血亲—君臣团体性的束缚,这些观念无法真正实现。因此,后儒家要求把被颠倒性地置于派生从属地位的恻隐仁爱维度重新置于本根至上的地位,以确保儒家的人本主义立场在理论上贯彻到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由此出发,后儒家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架构内,个体性维度应当与群体性维度保持内在的统一。其实,后儒家在恻隐仁爱的维度上主张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这本身就包含着:高度肯定每个人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崇每个人的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的伦理价值,亦即传统儒家原本强调的“为仁由己”、“仁义礼智,我固有之”。
 
  与此同时,后儒家又提倡:在这种普遍主义架构内,个体应当自觉地对普遍性群体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在出现冲突时甚至不惜限制个体性维度、以求维系群体性维度,由此防止人本主义最终沦为西方那种“个人至上主义”。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杀身以成仁”、“舍生以取义”的观念,提倡人们为了实现仁义理想、不惜牺牲个体生命。后儒家在普遍主义架构中充分肯定这些观念,同时又使其摆脱传统儒家特殊主义架构的束缚,以确保“杀身”、“舍生”的自主举动只是本真性地为了实现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而不是扭曲性地为了维系有父有君的特殊团体性维度。
 
  进一步看,后儒家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架构内,任何特殊团体性的维度(如父子血缘、夫妻姻缘、朋友友缘、同乡地缘、上下治缘、同事业缘、师生学缘等),都不能够占据本根至上的地位,更不应该凌驾于群体性维度之上。这是因为,从人本主义视点看,在人的存在中,任何特殊团体性的关系都是以普遍群体性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终极本根,然后才能进一步凭借某种特殊性的存在根据、确立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内容。以血缘团体性为例:一个人的父母子女首先是在普遍性人际关系中具有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然后才会在特殊性血亲关系中具有父母子女之为父母子女的特殊规定。其他特殊团体性关系亦然。所以,一个人也不应该为了维系某种特殊团体性而损害或是否定普遍群体性。
 
  有鉴于此,后儒家强调:必须彻底消解传统儒家赋予血亲—君臣团体性以本根至上地位的特殊主义架构。在血亲团体性方面,后儒家充分承认:父母通过血缘关系赋予了一个人以肉体生命(亦即承载一个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的质料性实体),并对其具有养育教导之恩;因此,一个人当然应当回报父母、孝敬双亲。但在另一方面,父母并没有、也不能仅仅通过血缘关系赋予一个人以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因为这种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只有在群体性维度以及与之内在统一的个体性维度上才能真正确立。
 
  所以,后儒家根本否定那种“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的特殊主义立场,尤其反对那些“舍仁以取孝”的观念行为,提倡人们在出现冲突时应当“舍孝以取仁”。这是因为:第一,社会群体的普遍性利益在本质上高于个别家庭的特殊性利益,普遍群体性关系的价值意义在本质上高于特殊团体性关系的价值意义。第二,由于这种“舍孝以取仁”的目的首先是维系普遍群体性的维度,因此,在这种选择中,父母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不会在受虐待状况下被损害或是被否定。
 
  其实,后儒家在群体性与个体性内在统一的基础上,主张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这本身就包含着:充分承认任何特殊性团体中的成员(包括自己的父母亲人)的人格存在、基本权利、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
 
  在君臣团体性方面,后儒家根本否定传统儒家的“君权至上”、“君臣有义”、“君惠臣忠”观念。此外,在现代背景下,后儒家也不再提倡内圣外王理想和尧舜文武典范,因为它的目的不是把某个人造就成由于道德超拔便能平治天下、并让万民景仰的青天圣王,而是把每个人培养成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社会公民。换句话说,后儒家的目的不是“满街都是理想圣王”,而是“满街都是优秀公民”。
 
  与此同时,后儒家又强调: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充分承认各种特殊团体性(特别是血亲团体性)的人际关系和情感因素的重要意义,提倡个体应当对特殊性团体承担那些与普遍性群体权益根本一致的责任义务,由此克服所谓“现代性”相对忽视特殊团体性人际关系和情感因素的负面弊端,加强家庭观念、朋友情谊、社区意识、团队精神。其实,通过深度批判和彻底解构,后儒家甚至试图在普遍主义架构内重构传统儒家的“爱有差等”观念:在一视同仁地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每个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的基础上,一个人可以而且应当按照各种特殊性团体的存在根据和具体内容,对自己的父母子女、丈夫妻子、朋友熟人等分别给予更强烈的情感关怀,提供更专注的体贴照顾,建立更密切的交往沟通——其前提是:这种差等之爱只是在强度上、而不是在本质上高于一视同仁,亦即这种差等之爱不应该凌驾于一视同仁之上,更不应该在实质性意义上损害一视同仁。
 
  综上所述,后儒家之所为仅仅在于:深度批判传统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彻底消解其特殊主义架构,依据一种原本就潜含于其人本主义立场之中的普遍主义架构,将它提倡的那些依然具有正面价值的伦理观念加以重组,由此大力弘扬“仁爱情理”精神,在“后”之中继续维系“儒家”传统的自身认同。所以,后儒家对传统儒家的深度批判、彻底解构、根本否定、异质重构,在本质上是儒家传统的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而在这种自我批判、自我解构、自我否定、自我重构中,对于后儒家来说,一以贯之的口号就是:颠覆传统儒家,弘扬儒家传统
 
                  
转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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