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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发布时间: 2019/5/16日    【字体:
作者:王萍
关键词: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宗教信仰自由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杰斐逊起草,弗吉尼亚议会于1786年正式通过。本文摘选自钱满素主编《自由的刻度》,由王萍撰文,张耀杰重新整理。】
 
杰斐逊(1743-1826)是美国国父之一,《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也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他历任弗吉尼亚州州长、驻法大使、国务卿、副总统、总统等职务,还是弗吉尼亚大学的创办人,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国历史上的奠基性文献之一,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宣告了宗教信仰自由、不受政府干预的合法性,为《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通过,奠定了思想和司法基础。
 
从殖民地时期到建国伊始,宗教压迫在大多数殖民地普遍存在。这些殖民地规定了唯一合法的官方教会,强迫民众的信仰与其保持一致,其他教派则被视为异端,遭受歧视甚至迫害。
 
在杰斐逊的故乡弗吉尼亚,官方教会圣公会的信条和礼拜仪式自1607年以来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由于政教合一,圣公会还把持了一些政府机构,制定对己有利的政策法规。
 
例如,殖民地内所有居民,无论信仰,都必须纳税以供养圣公会及其牧师。父母必须让子女接受圣公会的洗礼,否则就是犯罪。婚礼必须由圣公会的牧师主持等等。
 
虽然到了革命前夕圣公会的势力已经大不如前,在教徒人数上也几乎不具优势,但是它的法律地位依然如故。这无疑是危险的,因为难保它不会伺机反扑。
 
特别是随着独立战争的临近,圣公会反而加大了对所谓异端的迫害,逮捕和攻击了一批牧师和异见人士,这坚定了包括杰斐逊在内的民主人士推动宗教自由改革的决心。
 
杰斐逊对于民主改革有着精辟犀利的见解。他认为,民主改革必须趁热打铁,在统治者都是正派人士而且人民团结一心的时候,把每一个重大胜利都用法律固定下来。否则,当人民开始粗心大意,改革者的热情慢慢冷却,仅仅一个狂热者就可以将之前的努力毁于一旦。
 
正是基于这一信念,杰斐逊在1776年投身于弗吉尼亚州的民主改革,并于当年成功立法,保证每个人可以平等地自由信教,废除了强制的宗教税。接着,为了取消圣公会的官方教会地位,实现各宗教与各教派之间彻底的平等与自由,他在1779年向州议会提交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把宗教自由问题进一步推进到具体的立法之中。
 
《法令》共分三个部分:第一是《法令》的思想基础,第二是《法令》的具体内容,结尾则是对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的重申。
 
显而易见,第一部分是《法令》的核心,杰斐逊从良心自由和政教分离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宗教自由的原因及其实现的原则。
 
首先,杰斐逊从自然权利出发,指出上帝赋予了人类自由的心灵,人们享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不受干涉。因此,那些把信仰强加于人,视自己为唯一真理的立法者或统治者,无论是世俗的还是教会的,都是虚伪的,他们建立的宗教也是伪宗教。
 
如何避免伪宗教侵犯人们固有的宗教自由呢?杰斐逊选择诉诸政教分离的观念,它是确保宗教自由的制度方式。
 
杰斐逊认为,个人的公民权并不依赖于他的宗教信仰,如果某人仅仅因为不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就被限制或取消了公民权,这无疑剥夺了上帝赋予他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利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而非思想。
 
纵观历史,宗教与政权的结合是一种社会常态。它的结果往往是宗教和政治权力相互利用:一方面国家教会利用政权排挤、打击异己;另一方面政权利用国家教会将对人们身与心的治理合为一体。
 
在任何一个政教合一的社会,除了层见迭出的宗教斗争外,国家教会往往异化为控制人心灵的工具,人们对它的尊敬、膜拜转而变成恐惧、屈从。
 
因此,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杰斐逊坚决反对政教合一。他认定信仰完全是个人的和自愿的,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制于政府,无论这个制约多么轻微和善意,都应予以反对。
 
政府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恶”为理由将权力的触角伸入个人的思想领域,是完全错误且毫无必要的,因为真理只有在不同观点的交流、交锋中才越辩越明。
 
杰斐逊关于宗教自由的经典论证入情入理,既明白晓畅,又富于深邃的哲理,得到了当时州议会大多数立法者的支持。
 
虽然有些立法者在宗教观念上相对保守,但随着革命精神的深入传播,他们大多数人已经接受了《独立宣言》中天赋人权的思想,这些天赋权利中就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无论是强调民  主制  度还是强调宗教自由的立法者,最终都会选择支持该法令,因为前者担心官方教会可能破坏民主政治,后者顾虑政治干涉会威胁人们的信仰自由。
 
1786年初,经过与保守势力长达七年的艰苦斗争,几经波折,议会两院终于先后通过该法令,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
 
立法的胜利杰斐逊固然居功至伟,但还有其他一些关键因素。
 
首先是较为深厚的群众基础。以浸礼会和长老会为首的其他教派为争取宗教自由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他们从1772年开始不断地上书请愿,为废除陈法奔走呼吁,这为《法令》进入立法程序做了充分准备。
 
其次是詹姆斯·麦迪逊在议会对《法令》不遗余力地推进。事实上,杰斐逊早在1779年就已离开议会,宗教改革的斗争是由麦迪逊接替完成的。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开启了美国历史上自由的新篇章,它将宗教宽容的理念以州法的形式体现出来,为宗教自由在其他各州乃至全国的确立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
 
它还是人类思想和精神自由的神圣宣言,永远地铲除了为限制人的思想而制定法律的妄想(麦迪逊语)。
 
为了彰显这份法令的历史意义,每年的1月16日被定为美国的宗教自由日。它也是镌刻在杰斐逊墓志铭上的三大成就之一。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之全文
 
一、全能的上帝既然把人类的思想创造成自由的;所以任何企图影响它的做法,无论是凭靠人世间的刑罚或压迫,或用法律规定来加以限制,结果将只是造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背离我们宗教的神圣创始者的旨意;他是躯体和精神的主宰,他无所不能,但是他并不强迫向我们的躯体和精神宣扬他的旨意:有些在世间的和教会中的立法者或统治者,他们本身不过是常有过失和没有得到圣感的人,而竟然对上帝不敬,以为他们有权统治其他人的信仰,他们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说成唯一的永无错误的真理,并强迫世人予以接受。这些人自古以来,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地方所建立的和所维持的,只是虚假的宗教而已。
 
强迫一个人捐钱,用以宣传他所不相信的见解,这是罪恶和专横的;甚至强迫人出钱支持他自己所相信的教派中这个或那个传教士,也是在剥削个人随心所欲的自由,使他不能把他的捐助赠予他所乐意赠予的牧师,而正是这位牧师的道德可以作为他的榜样,这位牧师的能力最足以说服他从事善行。同时这也是剥夺了牧师们应从世间得到的酬报,而这些由于他们个人的行为受到尊敬而获得的酬报,正足以鼓励他们认真地和孜孜不倦地向世人传教。
 
我们的公民权利并不有赖于我们在宗教上的见解,正如它不依赖我们在物理学或者几何学上的见解一样。因此,如若我们规定,一个公民,除非他声明皈依或者放弃这个或那个宗教见解,否则就不许接受责任重大和有报酬的职位,因而不值得大众的信赖,这实在是有害地剥夺了他的特权和利益。而他对于这些特权和利益,正和他的同胞们一样,是享有天赋权利的。
 
有些人在表面上皈依一种宗教,并且也能依照它的规律而生活;但是,如果我们给予他们独占权,使他们享受世界上其他人所不能享受的荣誉和报酬,那实在就是一种贿赂;而这种贿赂不但不能促使这个宗教的真义得到发展,反而使之趋于腐蚀。这些不能抵抗诱惑的人,固然都是罪人;但是,那些在这些人的路途上安放钓饵的人们,也不能算是清白无罪。
 
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他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一个政府要实现它的合理意旨,总是有充分时间的,当理论转化为公然行动,妨害和平及正常秩序时,官员们总是来得及干涉的。
 
最后,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行发展,它自然会得到胜利。真理是谬误的适当而有力的对手,在它们的斗争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扰,解除它天赋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证和自由的辩论。
 
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二、大会兹颁布,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宗教场所或传道职位。任何人,不得由于其宗教见解或信仰,在肉体上或者财产上受到强制、拘束、干扰、负担或其他损害。任何人都应该有自由去宣讲并进行辩论以维护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见解,而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削弱、扩大或影响其公民权力。
 
三、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大会,只是人民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选举成立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的大会的法令,因为它们是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的;所以,如若我们此时声明这个法令永远不得推翻,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
 
但是,我们还是有自由声明,同时必须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的天赋权利;如若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个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天赋权利的侵犯。
 
* 译文选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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