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9/7/4日    【字体:
作者:密山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伊斯兰教协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日期: 2018-01-08
案号:(2016)黑0382民初318号
 
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周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发,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宝廷,会长。
 
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发、吴长金,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1,131,391.60元,利息50,912.62元,税金230,000.00元,合计1,413,654.22元;2.要求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8日,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签订《合同书》。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将XX清真寺附属工程承包给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
 
付款方式:第一期基础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款总造价的30%;第二期主体完工付工程款总造价的60%;第三期总体工程完成后并验收合格结清余款。
 
2014年10月25日,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已完成工程量的96%,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付70%工程款。
 
在图纸外增加了384,991.60元的工程量。
 
2015年4月9日,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完工。
 
2014年7月30日,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对清真寺就已使用。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不组织验收,拖欠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也不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应给付工程款并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辩称,其与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属实。
但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完工也没有完工报告。
 
其已经给付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工程款,因工程主体没有完工,故其不能给付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其投入使用不属实,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拖延工期,上级领导规定让其各级地区建回族养老院,幼儿无法入园,工程主体都是倾斜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12月10日,XXXXX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沙友谊XXX清真寺附属房工程情况说明》,证明截止到2014年10月25日,图纸设计内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层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全部完工,已完成工程量的96%。
 
未完成工程量为4%。
 
该工程总面积2197平方米,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200元,合计工程总价款为2,636,400.00元。
 
已完成工程造价为2,530,900.00元(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已付工程款为1,860,000.00元。
 
剩余670,900.00元未给付)。
 
另未完成工程款为105,500.00元。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异议,认为,该说明没有监理公司总监理签字。
 
因该说明盖有监理公司公章且有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沙友谊XXX清真寺附属房图纸外增加部分汇总表及增加工程明细表,证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图纸外增加了七项工程,总价款为384,991.60元。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之外并未增加工程量。
 
因图纸外增加的工作量现场签证中均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荆某某的签名。
 
监理单位系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所聘请,故可以认定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图纸外增加了七项工程,总价款为384,991.60元。
3.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工程停复工报告、地基验槽(孔)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证明地基已经过验收,有建设单位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气候原因无法正常施工,经建设单位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工程于2013年11月11日停工。
 
视天气情况,复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4月15日。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中的其法定代表人王宝廷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同时认为监理员后期纳入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员。
 
但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就其异议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可以认定2013年10月28日,该工程的基础工程已经过验收,有建设单位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气候原因无法正常施工,经建设单位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工程于2013年11月11日停工。
 
视天气情况,复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4月15日。
 
4.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XXXXX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沙友谊XXX清真寺附属工程有关问题协议书》的回复,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协调书的内容。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异议,认为该回复没有监理单位总经理签字,是假的。
 
因该回复盖有监理单位公章且有监理员荆某某签名,可以认定为监理单位的行为。
 
能够证实2015年4月9日,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按照协调书的约定,完成了未完工程项目和整改工程项目,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5.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荆某某和李军的证言,证明其要按照图纸放线,但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王宝廷要求整体基础北移两米,是按照王宝廷的要求放线,致使该工程房屋成倾斜状。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予以否认,称王宝廷未说过向外移。
 
因地基验槽(孔)记录有王宝廷的签字、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有监理单位荆某某的签字,表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对该放线是认可的。
 
6.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XXX广播电视局开斋节视频录像等两份,证明其已经将钥匙给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已经使用了房屋。
 
对其所建的清真寺附属工程已经接收使用。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异议,认为并未使用房屋。
 
经审查开斋节视频仅有使用大殿的画面,并没有使用附属房屋的画面。
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
 
故对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使用附属房的主张不予采信。
 
7.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日志,证明其系按照合同施工,质量合格。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异议,认为监理员系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施工员,该证据无效。
 
 
因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并未就监理员系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施工员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对监理日志的内容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28日,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签订《合同书》。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将“中沙友谊XX清真寺附属房建筑工程”承包给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基础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款总造价的30%,第二期主体完工付工程款总造价的60%,第三期总体工程完成后并验收合格结清余款。
 
工程税款由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承担。
 
合同完工日期为2014年7月2日。
 
合同签订后,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组织了施工。
 
施工期间,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聘请了XXXXX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督,并由XXXXX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施工图纸。
 
该工程基础部分完工后,2013年10月25日,监理单位代表荆某某,施工单位代表韩某在该工程定位测量记录上签字。
 
2013年10月28日,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王宝廷,监理单位负责人张某某,设计单位负责人李某某,施工单位负责人潘某某在《地基验槽(孔)记录》上分别签名。
 
在两份记录上,均标明该建筑的东北角和东南角在原设计位置向南平移了1.5米,该建筑呈倾斜状。
 
2014年12月10日,XXXXX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沙友谊密山市清真寺附属房工程情况说明》,截止到2014年10月25日,图纸设计内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层面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全部完工,已完成工程量的96%。
 
未完成工程量为4%。
 
该工程总面积2197平方米,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200元,合计工程总价款为2,636,400.00元。
 
已完成工程造价为2,530,900.00元(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已付工程款为1,860,000.00元。
 
剩余670,900.00元未给付)。
 
另未完成工程款为105,500.00元。
 
另外,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图纸外增加了七项工程,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联系单与之相互印证,总价款为384,991.60元。
 
合计拖欠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1,391.60元。
 
2013年10月28日,该工程的地基工程已经过验收,有建设单位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因气候原因无法正常施工,经建设单位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该工程于2013年11月11日停工。
 
视天气情况,复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4月15日。
 
2015年3月1日,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在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协调下,达成《中沙友谊清真寺附属工程有关问题协调书》,约定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完成未完工工程七项,需立即整改项目六项,于2015年3月末完工。
 
协议签订后,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着手施工。
 
2015年4月9日,XXXXX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沙友谊XXX清真寺附属工程有关问题协议书》的回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调书的约定,完成了未完工程项目和整改工程项目,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称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清真寺附属房倾斜,工程质量不合格,因地基验槽(孔)记录有王宝廷的签字、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有监理单位荆某某的签字,表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对该放线是认可的。
 
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已接收使用了房屋。
 
但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出证据证明。
 
因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未向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尾款,故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密山市清真寺附属工程未在建设管理部门报建。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就中沙友谊XX清真寺附属房建筑工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2015年4月9日,XXXXX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经对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附属工程未完工程及整改工程验收合格。
 
该工程竣工时间应为2015年4月9日。
 
因该工程未向建设管理部门报建,未就未实体验收非原告过错,故被告以该工程未经整体验收为由作为拒绝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在竣工之日给付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给付的工程款。
 
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未给付,则应自竣工之日起向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经本院核算的未付工程款项为1,161,391.60元,而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项为1,131,391.60元,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未付工程款项按1,131,391.60元计算。
 
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按月息五厘计息为50,912.62元,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应予支持。
 
因税金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寻途径解决。
 
故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应给付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1,391.60元,利息50,912.62元,合计1,182,304.2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给付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1,391.60元,利息50,912.62元,合计1,182,304.22元。
 
于判决生效后给付。
 
二、驳回原告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给付税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7523.00元,由被告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修泽海
人民陪审员周洪本
人民陪审员姜玉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于闻锋
 
转自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976ee11db09648fc9d2b01afe250ae25?keyword=%E4%BC%8A%E6%96%AF%E5%85%B0%E5%8D%8F%E4%BC%9A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梁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旁听常州三圣寺案庭审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