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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督抚视域中的国家与教会关系——以周馥为中心的考察
发布时间: 2025/2/21日    【字体:
作者:谢斯杰
关键词:  晚清国家与教会关系 中国与教廷 周馥 《教务纪略》  
 

[ ] 周馥是洋务派骨干人物,历任直隶布政使、山东巡抚、两江总督、两广总督等要职,于晚清政局颇有影响。以往学界多关注他处理教务及主持编纂《教务纪略》,但对其与罗马教廷的往来知之甚少。周馥曾以《大清国山东巡抚谨奉书于罗玛府》直接致信教宗,不仅表达了他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重视,也阐释了其对清廷与教廷关系的看法。结合《教务纪略》与《大清国山东巡抚谨奉书于罗玛府》,我们可以站在中国与教廷关系史的宏观背景下,更全面地理解周馥在晚清国家与教会关系中积极的调和主义立场与角色,进而认识到其对晚清国家与教会以及中国与教廷双边关系的重要推动作用。


国家与教会关系史研究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深远意义的领域,涉及许多重要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件。在中国,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末民初时期,特别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几十年间。近年来,中国学者对晚清政府与基督宗教关系的研究,主要涉及教务教案处理、清廷对基督宗教的治理策略以及保教问责制度等诸多方面。由相关研究可见,晚清政府在处理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时,对基督宗教既有支持和容纳,也有限制和打压。这种复杂关系的背后,反映了清政府面对西方文化和宗教传入时的矛盾与挣扎。基督宗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宗教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文化认同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清政府时期国家与教会的关系,对于深入了解近现代中国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周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他不仅有在四川、顺直、山东等地办理教案的经验,也主持编纂了清朝地方官员处理教案的通识守则《教务纪略》。而教廷国务院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大清国山东巡抚周馥谨奉书于罗玛府》提供了另一个珍贵的视角,揭示了周馥对于清末国家与教会以及中国与教廷关系的深入思考。

 

一、不断失败中的尝试

 

晚清国家与教会关系可追溯至鸦片战争,是时法国政府借着与清廷签订《黄埔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机,窃取了天主教在华保教权。但法国的在华保教权,在这一时期并未获得罗马教廷的正式确认。外国列强以宗教为外衣的殖民行径,引起了中国民众对教会的普遍反感,导致教案频发。1870年的天津教案是一场震惊中外的重大事件,对近代中西关系史上的重大问题,如遣使、觐见和传教等活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总理衙门针对国家与教会关系问题,拟订了有关天主教在华传教的八条章程草案及传教节略,并积极与法国沟通,以期就此问题达成协议——这标志着清廷开始改变其被动保守的政教策略,但其目的并未实现。在法国与其他列强的反对下,“总理衙门在天津教案之后试图通过约束和规范传教士传教行为和活动以消除民教冲突的努力,以失败告终”。这导致了法国保教权下的民教冲突在之后的几十年内愈演愈烈。

 

对于法国保教权带来的种种**影响,教廷方面早有预料,他们希望中国的传教活动脱离列强的保护,并进一步与北京建立直接外交关系。正如葡萄牙保教权时期,教廷通过建立传信部、设立“宗座代牧区”以削弱葡萄牙的影响,派遣传信部代表(Procuratore)来华处理教务,并任命一名副代表(Vice Procuratore)常驻北京与清廷直接沟通。但这一沟通渠道却随着嘉庆帝全面禁教而中断。

 

1860年,庇护九世派遣徐类思(Luigi Celestino Spelta)来华,代为转交一封致咸丰皇帝的信:

 

教廷真诚地向陛下展示其善意,并强烈希望能够在陛下和教廷之间建立互信……我们恳切请求陛下保护生活在您庞大帝国内的所有天主教徒,以及所有的传福音者,即欧洲的传教士,以便天主教的信仰可以在那些地区自由传播。

 

教宗在信中表示希望清政府能够直接保护中国信徒与西方传教士。遗憾的是,由于咸丰帝在1861年去世,这封信最终未能送达。

 

根据教廷原特别教务部档所藏关于1880年前的《中梵关系报告》所述:

 

1870年“天津教案”爆发后,清政府向欧洲的主要国家发送了一份备忘录,试图推卸责任,并将大部分过错归咎于基督徒。在这份备忘录中,传教士被描述为麻烦制造者,与早期的福音传播者有所不同,后者被称为“西方的儒士”。备忘录还指出,自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以来,大多数皈依者都是没有美德的人,基督教不再受到任何尊重,基督徒和异教徒之间不断发生争执,传教士从人民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教堂成为阴谋和混乱的避风港。因此,如果不对上述问题采取措施,将会出现新的教案。因此,清政府提出了八条对传教活动有害的条款,如果不采取适当措施的话,将产生严重后果。传信部没有忘记提醒法国政府注意这一备忘录,并在新帝登基之际,当其他国家与中国签订条约时,要采取特殊措施。但是,法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使传信部的努力几乎成为徒劳。于是,中国的天主教传教士,不希望基督徒在备忘录的诽谤面前无法自卫,编写了一份响应,该响应由传信部公开,反驳了中国政府的指控。

 

由此可见,在“天津教案”之前,清政府对处理教会事务的态度依然是推诿、被动的。直到“天津教案”发生后,他们才开始转向主动保教。这一动向得到了罗马方面的积极响应。18815月,负责处理“天津教案”的直隶总督李鸿章通过轩尼诗(John Pope Hennessy)向教廷国务卿雅各布彼尼(Ludovico Jacobini)通报中国天主教发展之现状,并表示光绪皇帝希望与教廷建立直接外交关系,请求教宗派遣一位宗座大使来华探察天主教的真实情况。李鸿章表示,教廷向中国派遣的宗座大使,将受到与英、法和其他欧洲国家外交使节同等的尊重。这一承诺对教廷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不仅为教廷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提供了可能性,也意味着中国政府承认教宗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这一点在当时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尤为重要,因为欧洲列强正在中国争夺自己的势力范围。

 

李鸿章对教宗的尊重,也反映了他对外交的开放态度和对西方文明的欣赏。他认识到与西方国家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那个时代,中国正面临着来自外部的压力和威胁。他希望通过与教廷建立外交关系,进一步加强与欧洲国家的联系,从而为中国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新当选的良十三世并未正面响应这一提议。直到后来频发的教案使教宗大为震撼,他才决定向光绪帝请求协助。而中国皇帝随后的回应,似乎为教廷与中国重新对话打开了大门。

 

1885年,李鸿章派遣爱尔兰天主教徒敦约翰(John George Dunn)出使罗马,商谈建交事宜。教宗倾向于与中国对话,因为向北京派遣宗座大使,可以展示教会的开放态度,并使所有天主教徒都能受到保护。但教宗担心,如果没有法国的保护,教案将会愈演愈烈,许多基督徒可能因此丧命。法国政府和教会正是利用这一顾虑,长期维系保教权。在华的法国天主教神长,尤其是北京宗座代牧戴济世(François Tagliabue)主教据此坚持保教权的必要性,他的理由是担心中国摆脱法国的保教权以后,可能会不受约束地进一步压迫基督徒,那时中国的基督徒团体将无力应对。

 

法国的保教权和《北京条约》的“保护”,并没有对中国基督徒形成有效帮助,“教案”不仅持续存在,甚至愈演愈烈。同时,欧洲其他国家也不支持法国的保教权,这为中国与教廷建立直接关系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但部分教会人士也在担心,如果法国失去保教权,可能会引发其对中国人民的报复——法国报纸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这一点。当然,在保教权期间,一些法国传教士对教会事务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这并不能证明维持保教权的必要性。

 

针对法国的保教权问题,教廷国务院作出如下报告:

 

一、法国的保护并没有阻止近期相当血腥的迫害;1860年的《北京条约》也未能阻止1870年的教难;

 

二、每当中国与法国处于敌对状态时,基督徒也会受到攻击,因为他们缺乏保护,而且在中国人民的观念中,天主教几乎与法国的殖民侵略相等同;

 

三、事实上,法国人的专断和压迫有时对中国基督徒团体是有害的;

 

四、法国保教权激起了其他大国的嫉妒,它们更愿意保护自己的同胞,而不是求助于法国的干预;

 

五、最后,如果在教廷和中国之间正式建立直接关系,我们不必担心中国会违反正式达成的协议,这将违背其自身的利益,为法国的保护提供借口。

 

为此,教廷进一步考虑了与中国建交的合理性,并作出如下判断:

 

一、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保护是基于中国和法国之间的协议,教廷从未参与过;

 

二、从事实的角度看,法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使其在未来有效地执行这种保护变得非常不确定;

 

三、法国外交使节为避免给自己的政府带来麻烦,经常不保护基督徒的权利。

 

但建交可能引发法国的激烈反应乃至报复行动,这一点仍不可忽视。为了应对潜在的风险,教廷考虑过多种方案,意图使法国保教权和教宗在北京的代表能够共存:

 

一、向中国派遣宗座代表,他在法国的保护下维护天主教的宗教利益;

 

二、派遣一个真正具有外交代表资格的宗座大使,在极端情况下(当需要求助于世俗权力时),他可以利用法国的保护;

 

三、响应中国政府,要求其首先与法国调整关系,然后再考虑其提议;

 

四、向北京派遣宗座大使,并向法国声明,教廷并不打算阻止法国的保护行为;但如果中国未来不再承认这种保护,教廷不能因此放弃其权利和职责。

 

为了帮助教宗更好地做出决策,教廷国务院提醒教宗,除相关官方文件外,还可以参考1860年的中国政府备忘录、宗座代表的回复、香港传信部代表的信函以及TimesLa RassegnaLe Figaro等媒体的相关报导。

 

当然,教廷仍需确定这些方案能否被清廷接受,因为中国政府想突破法国保教权的桎梏。事实上,教廷国务卿收到了敦约翰转交的李鸿章的信件,其中明确并坚决地表示,中国政府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消法国保教权。这封信在《教务教案档》也有提及,即《总署发北洋大臣李鸿章电信——告知罗马教王事》,但此文件显示文缺。为此,教廷国务院进一步修订了解决方案:

 

一、保持法国的保护权不变,但同时向中国派遣宗座代表;

 

二、向中国派遣具有外交能力的宗座大使,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会寻求法国保护权的帮助;

 

三、要求中国自行与法国达成协议,然后再处理这个问题;

 

四、清廷向法国道歉,教廷同时向北京派遣宗座大使。

 

这些方案反映了当时复杂的政治局势以及教会与各国之间的微妙关系。教廷必须在维护其信徒权益和与世俗政权保持和谐关系之间找到平衡。

 

1886年,教宗良十三世决定选派驻印度的宗座代表阿里亚蒂(Antonio Agliardi)为首任教廷驻华大使。这引起了法国的强烈反对,威胁要与教廷断绝外交关系,导致阿里亚蒂始终无法履职。

 

18461903年这57年间,天主教会经历了其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教宗庇护九世和良十三世时期,也经历了教宗国走向覆灭、庇护九世自称“梵蒂冈囚徒”的巨大变局。在教宗庇护十世在位期间,教廷驻法国大使洛兰策利(Benedetto Lorenzelli)向罗马通报了与中国驻法公使孙宝琦的会面,并转述了清政府希望与教廷签署政教协议的意愿。传信部通过一份备忘录做出了响应,但并未同意签署正式协议。1904730日,法国宣布与教廷断绝外交关系,次年,法国议会通过了《1905年政教分离法》(Loi du 9 décembre 1905 concernant la séparation des Églises et de lÉtat)。在这一时期,吕海寰、周馥等人为解决教务问题,积极寻求教廷的支持。与之相对应的是,教廷在发展对华关系以及处理中国天主教教务问题上的态度相当积极,因为对于教廷而言,自始至终只关心一个议题,那就是能否在中国传教,能否在纷乱的政局中推动中国天主教会茁壮成长。

 

二、周馥的政教实践

 

狄德满将法国获得保教权到义和团运动兴起这一期间的国家与教会关系称为“条约体系”(The treaty system)。这一时期,中国正处于一个历史转折点,面临着内忧外患。在此背景下,清政府与各宗教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与西方传入的基督宗教各教会的关系。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义和团运动爆发前,全国各地教案频发,法国政府依据“保教权”对中国进行武力恫吓和外交威胁。面对西方列强的压力和基督教的扩张,清政府逐渐调整其宗教政策,认识到与西方宗教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变革来适应新的宗教环境。

 

正如教廷报告中所提到的,“天津教案”爆发后,清政府向欧洲主要国家发送了一份包含八项建议的“备忘录”,但这份“备忘录”遭到拒绝,法国响应的语气尤其严厉。鉴于列强对“备忘录”的强硬回应,总理衙门只能采取拖延战术来阻止传教士深入各地。反基督教和反传教士的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教案发生的背景也错综复杂。虽然可以说,反教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人民对外国势力日益增长的压力的抵抗,但也应该认识到,反教暴力往往与地方社会内部的紧张关系密切相关。从《教务教案档》来看,数百起重大教案需要在列强驻华使领和总理衙门介入之后方得以解决。

 

李鸿章所主持的与教廷建交的谈判,可以说是“条约体系”的一个高峰。尽管谈判失败,但清政府仍然以积极姿态处理政教问题,并提出了“民教相安”与“持平办理”两大原则,这在《总署行直隶总督李鸿章文》中有所体现,“谕旨,通饬出示晓谕在案,现法使复请通行各省一律出示晓谕,俾得民教相安。本衙门查保护教民,载在条约,现在中法已敦和好”,“天主教堂本系劝人为善,并不干预他事,且从教之人,亦系中国百姓,理应各安本分,不得相互猜忌”,“以期民教相安可也”。

 

“民教相安”与“持平办理”两大原则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国家稳定与安全,因而得到了以两江、闽浙、湖广、甘陕和四川总督为首的各地官员的支持。但在处理民教冲突的过程中,由于官员和教徒对“持平”有不同理解,双方之间仍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一部分开明官员意识到,教案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中国官民对基督教及相关事务的不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误解与敌意。因此,解决教案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增进官员和民众对“西洋宗教”的了解。基于这种认识,时任山东巡抚周馥主持编纂了《教务纪略》,用以作为指导官员处理教案问题的“工作手册”。

 

周馥任四川布政使期间,因历年教案不靖,特撰《安辑民教告示》六条,“各国教士致书称谢”。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记述,周馥有效阻止了四川总督奎俊对外国人的敌意行为,使“在四川的外国人得以保命”。周馥《年谱》中有一段文字记录了他当时的态度:“五月,闻天津义和团拳匪滋乱,电局报有旨各省招集义民成团等语。遂密商制府,以此旨未辨真伪,不可宣出,且乱不可长,强寇不可挑衅。况川省僻远,洋兵决无进川之理。疆吏惟有戢匪安民、筹饷整军,以待朝命。且川省本有团练,何用再招?”相关叙述表明,周馥在对待义和团运动和教民问题上都有着清醒而成熟的认识。

 

庚子事变后,两宫西逃,李鸿章于六月调任直隶总督,七月授议和全权大臣。李鸿章推荐周馥担任直隶布政使,全权代表其处理“顺直教案”。周馥在处理教务问题时留下了大量的文件记载,即郝庆元辑注的《周馥辛丑办理教案电稿》与《周馥辛丑办理教案函稿》。《电稿》共五十一件,《函稿》共三十三件,均为庚子八国联军入侵及议和时期的文件。与山西巡抚岑春煊的往来电文数量最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少数联军进入山西境内询问处理情形,需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二是在与教民商讨赔偿问题时,教民往往倚仗联军势力提出无理要求,如将孔庙改为教堂等,对此需妥善处理。对这些问题,周馥或直接给予处理意见,或拜访联军司令瓦德西(Alfred Graf Von Waldersee)进行交涉,亦或与在京各教会负责人协商,并将交涉结果以电文形式告知岑春煊。从电稿和函稿内容来看,周馥拥有直接处理许多重要事务的权力。瓦德西的日记中有如下记载:“今日周馥曾来余处要求数事,余已允许几件。彼系一位见识通达之人,在(中国)议和代表中,为余最喜悦者。”瓦德西的高度评价,不仅体现了周馥应对复杂问题的敏锐与见识,更展现了他的稳重与理性。在处理重大事务时,周馥能够保持冷静,不受外界情绪干扰,始终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分析解决问题。这种稳健理性的态度,使他在与各国代表交涉时,能够保持清晰的思路和严密的逻辑,为中国争取最大的利益。

 

《辛丑条约》签订前后,随着一系列保教惩凶上谕的陆续颁行,和议进入了新的阶段,清廷开始重新关注与教廷之间的教务专约,并同意李鸿章的提议,特别强调需详细、公正地商议《善后传教章程》,以确保民教和睦相处。《札饬办理顺直教案赔款及立碑暨核定善后传教章程等事随时具报》表示,惟善后传教章程最关紧要。此时,周馥与张翼奉旨制订《善后传教章程》,欲藉此机会一劳永逸地解决民教冲突所引发的教务问题。《年谱》中记:“余复奉旨,派议《民教永远相安章程》,屡商各国教士及洋官,皆言各国无此章程,教民皆在法律之内,洋官不问,各教士皆不相辖,难出意见,止无端绪。自二月至四月,勘视各处教堂茔地,屡与法国主教樊国梁等,及英、美、俄各教士商订办法,计剔归国家大赔款四百余万两。又京、直两处,各请部款二百万两,民间实摊捐三百余万两。其民间私偿者,约数十万两,教士亦减让二三十万两。其杀戮教民凶手,概取悔过甘结,不诛。于是京中、顺天、直隶教案全了结矣。余心力亦为之大耗。”为此,周馥曾多次与外国官员和传教士协商讨论,但从“皆言各国无此章程……难出意见”等语可知,其提议虽然受到各方欢迎与支持,却很难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顺利推行。

 

有论者认为,以当时的情况来看,周馥所办善后章程,即使议妥,也只能在直隶一省作为示范,难以通行全国。章程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而条约则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正如《申报》所述,条约一旦成立,就不易更改,只有在期满后才能重新订立,而章程可以随时互商,只要对交涉事宜有利,即为适当的权宜之计。章程教约有挑战条约体系的意味,从难度上看也与条约相去甚远,李鸿章可能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才选择了章程而非条约。但如果没有条约作为支撑,章程自然就不具外交效力。可以说,由于概念的偷换,北京的全权代表和西安行宪所讨论的传教专条已经不再是同一事物。周馥所起草的《章程》不仅具有示范和普遍意义,其深远影响力更在于可以作为直隶地区的试验田,进而推向全国。尽管当时清廷的力量略显薄弱,但在法国国内,左翼反教会势力已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主导政坛的重要力量。大战一触即发,列强的目光也开始转向欧洲大陆的大变局。在此背景下,制定《章程》时兼顾各方利益,成功推行的空间其实是客观存在的。

 

陶飞亚认为,周馥的《章程》得到了教界的广泛支持。19019月,周馥发布《分请耶稣天主教各牧师约束教民公函》,呼吁平民和教民消除嫌隙。尽管官方有治理之权,但仍希望教士能够积极引导。他相信,只要教会领袖与教民同心协力,就能确保地方安宁。教会方面迅速做出了积极的响应,直隶地区的新教教士回函表示支持周馥的观点。天主教方面,宗座代牧樊国梁(Pierre-Marie-Alphonse Favier)主教也强调,教民和平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应当真心遵守国家的命令,与乡邻和睦,如同一家人。《万国公报》刊登的《直隶正定府包主教覆周馥函》证实了包儒略(Jules Bruguière)主教对《章程》的坚定支持。此外,湖南、湖北的英国伦敦会和山东青州的英国浸礼会也都制定了类似的章程,希望得到当局的支持。在得到传教士们的支持后,周馥下一步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拟定一份文件,为地方官员处理教务问题提供参考。《教务纪略》由此而生。

 

三、周馥与《教务纪略》

 

《年谱》详细记载了光绪二十九年周馥的主要经历。鉴于义和团运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他深感有必要撰写一部《教务纪略》以记录并反思此事。该书经过精心编纂后得以刊印,并被广泛分发至全国各地。此举旨在启迪民智,努力消除因误解而产生的纷争与冲突:“余惩庚子拳匪之祸,因撰《教务纪略》一部刊印,寄所属及各省,冀开民智而杜衅隙。”

 

学界有观点认为,《教务纪略》是以周馥所委派的直隶文士李刚己所撰《西教纪略》为底本,经魏家骅、孔祥霖、张士珩等人,增添了《教例》与《杂录》两篇内容,前者主要摘录各国管理西洋宗教的法律条文,后者则摘录《中西纪事》等中外书籍中若干涉及西洋宗教的专题论述。由李提摩太回忆录可知:“周馥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表现了卓越的技巧,因此被提升为山东巡抚,他是现代中国对基督教表现出浓厚兴趣的第一个高官。在两人会面之时他已经收集了所有能找到的基督教书籍和小册子。他手下有一个非常有才能的官员因父母去世守孝而不能从事政务,所以他让这官员阅读整理这部分内容,写一篇提供给官员阅读的报告”。周馥欲以此书解决中国官员在处理教案问题时,因对基督教教义缺乏深刻理解而出现的各种问题。

 

周馥在《教务纪略》序言中提到,他编撰该书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了解基督教的大旨,以及各国政教的来源和尊奉的原因。周馥对基督教抱持友善、务实的态度,作为政府官员,他对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认识。《教务纪略》研究基督教的历史、教义和教规,以寻找有益于政治的方法。遍及全国的教案反映出一个事实,即渗入士人心中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儒教思想,与基督教思想格格不入。要缓和这种冲突,就必须把基督教思想与中国文化传统进行有效协调,也就是将基督教思想“中国化”和“儒家化”。

 

周馥以基督教劝人为善的理念作为协调的核心。他指出,基督教的训导与孔孟的“人性皆善”以及《尚书》的“作善降之百祥”在大旨上是相似的。基督教的十诫和七克,与儒家的克己之功是相近的。如果信徒能够实践并坚守这些训导,他们在儒教中也可以被视为正士。他还认为,基督教在劝善惩恶方面比佛教和道教更为实际。自康熙至光绪各朝的谕旨被列于此书各卷卷首,谕旨中提到的“基督教是一种劝人为善的宗教”被反复强调,以增加周馥以基督附会孔孟的权威性。

 

由此可知,周馥试图通过论证基督教与儒家思想的相似性,来消解那些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官绅对基督教的排斥。只有如此,才会让这些官员避免先入为主的抱有仇教情绪,从而“持平”办理教案。因此,除了与保教、条约、章程和成案相关的供官员参考的具体案例外,书中大部分内容都与中西比较有关,如新旧约历史与中国历史的对比、基督教伦理与中国传统伦理的比较,以及基督徒与非信徒、教会与整个社会政治文化的关系等,以此来论证“耶儒”之间实有精神的共同之处。

 

作为提供给各地官员处理教务问题的“通识手册”,周馥在《教务纪略》中也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是他以官员的立场提出的,其中也有很多源自传教士们的布告。换言之,也代表了部分传教士的观点。这证明至少有一部分传教士希望与中国政府合作,并乐于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习俗。书中特别指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应在此范围内进行;教士不应干涉民间纠纷,地方官应公正处理,教士应避免插手;教士不应禁止或限制民众阅读书籍,包括经世文献;入教者应经过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心信仰,而非出于其他目的;各省主教应选派熟悉事务的人处理教务,与地方官合作,避免偏见和失礼;教民与非教民之间的冲突应由地方官公正处理,不应偏袒任何一方;中国重视礼仪和传统,因此不应轻易改变或放弃;虽然教士可以在中国自由传教,但他们的信徒仍然是中国的公民,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和礼仪;为了确保和谐,国家应该允许受过教育的人遵循传统的礼仪,同时也允许信教的人自由行事等。

 

通过提出这些论点,《教务纪略》揭示出其对宗教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看法,即国家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任何行为,包括宗教活动,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虽然宗教有其特定的仪式和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宗教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如果宗教仪式与国家的秩序相冲突,那么宗教应该做出妥协。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除了这些广而化之的原则外,书中还提及一些具体问题,如应严厉打击教士残害儿童的谣言。历史上已有多次因此类谣言导致的冲突,应晓谕百姓不要听信谣言,避免再生事端。

 

作为地方官员专门用来处理教案的“通识手册”,《教务纪略》随着周馥转任各地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05年他升任两江总督时曾将此书分发苏皖赣三省各府州县,次年更成为清廷力推的内参官书。江西巡抚瑞良在南康教案善后拟定教务章程时,即重点参考此书拟定相关条例。另外,随着此书在各省的推广翻刻,还出现了一些更为通俗化的大众读本,如直隶学务高步瀛就曾根据此书编写了一本题为《民教相安》的小册子。实际上,《教务纪略》反映了晚清部分开明官僚和传教士试图避免国家与教会冲突的理想和愿望。但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理解和沟通,只有通过对话和交流,方可消除双方的误解和疑虑。中国的宗教和文化与其他国家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与其他国家的宗教和文化共存。只要双方遵守法律,尊重彼此,就可以实现和谐共处。

 

四、《大清国山东巡抚周馥谨奉书于罗玛府》

 

《大清国山东巡抚周馥谨奉书于罗玛府》这封书信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02714日李提摩太在周馥的陪同下拜访樊国梁主教之时。樊国梁表示,在同外务部交涉前,他已把自己草拟的传教规章呈交教宗请求批准。李提摩太则表示,在华天主教应先与新教和解,然后联合起草章程。1905年樊国梁去世后,李提摩太就民教相安问题草拟了七条规定,并得到已升任两江总督的周馥的肯定。李提摩太回英国休假期间,以个人名义将相关规定交给了威斯敏斯特教区曼宁(Henry Edward Manning)枢机,并由其转交教廷。此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传教士,倘若散发了轻渎中国宗教的文字,即予撤职;

 

2)中国的任何官员,倘若怂恿诋毁基督教的书籍报刊的传播,即行解职;

 

3)任何传教士,倘若干涉中国臣民的诉讼案件,即行撤职;

 

4)任何中国官员,倘若不能对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一视同仁,即行撤职;

 

5)各差会的负责人,应每年向所在省份的巡抚提交报告,说明教堂、学校、专业学院和医院的数量,以及他的差会所从事的文字和慈善事业的情况;

 

6)巡抚应每年邀请其辖区内差会的三名传教士领袖进行协商,讨论如何使教会的工作更有益于社会;

 

7)各省巡抚和总督应每三年向中央政府汇报一次辖区内教会的情况,以便朝廷能获得正确的信息,而免于被那些无知和居心不良的人所提供的有问题的报告所误导。

 

这七条规定不仅深刻体现了李提摩太对不同宗教和文化的尊重,而且强调明确界定权力边界,确保各方在各自领域内行使权利,力求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此外,它对于透明度和公正的重视,确保所有人,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都能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这种平衡和尊重为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框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也为其他多元宗教和文化的社会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

 

在李提摩太向教廷提交“章程草案”的前一年十月初九日,周馥本人也通过山东南境代理主教福若瑟(Josef Freinademetz)向教廷递交了一封信,即《大清国山东巡抚周馥谨奉书于罗玛府》:

 

上年冬季山东南界主教安治泰展觐教宗,托请赉呈候笺,并献土仪四种,蒙教宗赏收,并承传温谕于安治泰转致本巡抚。适安治泰病故,由代理主教福若瑟寄到谕函,拜读一过,感幸实深。前呈不腆,原为教宗新登大位恭祝“福寿平康,百凡如意”,岂敢当教宗答谢?

 

今天下多事之秋,尤赖大教宏施感化万分,体上帝好生之德,泯各国纷争之祸,此乃天下之望,非独一人之私祷也。至山东地方,近来平民教民安靖无事,非尽本巡抚保护之力,抑各教士和辑之功,盖以德服人较以力制人者收效更大。本巡抚作宦卅年,莅治数行省,开诚接物,一视同仁,幸各教士诸能见谅,遇事和衷商办,毋须外国官之保护得力,而本国官之保护更不如教士以德服人无须保护之收效大也。主教安治泰与本巡抚交谊最契,不意西游不返,心诚痛之!今新主教韩宁镐游华多年,熟悉地方民情,且为人和平宽厚,深谙教理,凡事一以爱人为本,山东官民颇多悦福。仰见教宗简任得人。

 

本巡抚现奉大皇帝谕旨,调署两江总督南洋大臣,指日即离山东,已属后任官,遇事与韩宁镐开诚相商,乃照本巡抚办法决不至于有捍格为难之事。以上各情望代奏教宗殿下请释厪念,不胜恳感!

 

再启者,中国之大,教民之多,难免永无小龃龉之事,从前皆因各国官保护有所干预,遂致波折愈多,民心不服,反于教务阻碍。本巡抚前年曾奉我大皇帝谕旨,饬与各教士订立民教永远和睦章程,北京主教樊国梁亦奉此旨,至今未能商确定夺。樊国梁之言曰:必须兼有教宗谕旨派我办理,方可与各主教商议。本巡抚彼时在京都议和,因商询法国驻京大臣毕盛及他国驻京大臣,皆曰各国教民不同皆不背国法,别无民教相安章程,今中国欲订此章程,只要中国官与教士议定,外国官必不阻难等语。不意外国官虽不阻难,而教士众多,迄难商订。本巡抚与北京主教樊国梁、四川主教杜昂、直隶主教包儒略及今山东主教韩宁镐等皆有交谊,惟彼等无权不能商办此事。如罗马王府拣派久驻中国德望最优之主教,俾本巡抚与之拟议章程,实所甚愿,倘能有成,非但贵教之幸,抑亦中国之幸,将来耶稣教仿照而行,亦彼教之幸也。此乃劝人行善,永保平安之意,于教规不背,而于中国与各国所立约章两不相涉,未知尊意以为然否?至耶稣教英国名士李提摩太,亦曾奉我皇帝谕旨派议章程,因各会人多未议就绪,然各教士出有警诫教民说帖,亦可作章程底稿,惟望贵教先派主教倡议,庶几登高一呼众山皆应也!

 

阁下能奏请教宗酌定施行否,不胜仰望!如有复书或寄韩宁镐或寄樊国梁转交皆可。

 

这封信反映了周馥对清朝与天主教之间关系的看法和处理策略,强调了自己在山东的治理策略,即“以德服人”和“一视同仁”,他认为这种策略比依赖外国官员的保护更为有效。周馥对教宗深表敬意,亦提到自己为祝贺教宗登基而送上祝福。他认为,在世界局势如此动荡的时期,天主教可以在化解国际纷争、实现世界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周馥在历任山东巡抚中是比较开明的,他和袁世凯都与传教士多有私交,这方面在西文文献中多有记载,但中文文献却鲜有提及。所以,周馥在信中特意提及他与安治泰主教的深厚友情,应是有原因的,不大可能仅仅是客气语。他也高度赞扬新任宗座代牧韩宁镐(Augustin Henninghaus)。正是因为与安治泰、韩宁镐和福若瑟等人的紧密联系,周馥才能够与教廷直接沟通。

 

周馥认为,虽然天主教在中国有大量信徒,但仍存在一些冲突和摩擦。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外国的干预导致了更多的冲突和民怨。为解决这些问题,周馥奉皇帝之命,与教士们商议制定一个永久和平的宗教条约——《民教永远和睦章程》。尽管樊国梁主教也接受了这一命令,但双方尚未达成共识。樊国梁认为,在与各主教进行有效协商的过程中,教宗的明确指示和授权不可或缺。当时周馥在北京与各国代表进行磋商,他们表示,信教公民都各自遵循本国法律,没有专门的教约。如果中国官方和教士能够达成共识,外国政府不会干预。但即使没有外国政府的介入,由于教士人数众多、宗派复杂,各方仍难以达成共识。具体到天主教方面,即便周馥与樊国梁、杜昂(Marie-Julien Dunand)、包儒略以及韩宁镐等主教关系良好,但这些主教因权限不足而无法参与协商。为此,周馥希望罗马能派遣一位优秀的主教长期驻扎中国,与他共同制定教约。如果这一愿景能够实现,不仅是教会的福气,也是中国的福气,也将为处理其他宗教问题提供一个有效范式。《民教永远和睦章程》的制定,旨在鼓励人们行善,确保和平。同时,李提摩太也受命制定教约,但由于新教情况更为复杂,参与人数众多,教约始终未能完成。

 

周馥这封函件的重点是:“如罗马王府拣派久驻中国德望最优之主教,俾本巡抚与之拟议章程,实所甚愿,倘能有成,非但贵教之幸,抑亦中国之幸,将来耶稣教仿照而行,亦彼教之幸也。”他希望教宗能够拣选一位在华主教与其共同拟定章程,以实现真正的宗教和谐。这位久驻中国的主教,应该指的是北京主教樊国梁,他已在华多年,教廷可以任命其为中国各地主教的代表,与清政府签订教约。但樊国梁已于1905年去世,周馥信中所提到的杜昂、包儒略和韩宁镐或可成为备用人选。《奉书于罗玛府》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晚清政府与教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这封信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周馥的政教理念和策略,以及他为确保国家与教会和睦所做的努力。

 

与周馥的《奉书于罗玛府》同时递交给教廷国务院的还有一份韩宁镐给传信部的报告。与周馥的友好陈述相较,韩宁镐对这一建议充满了质疑。这份编号为“Protocollo n.65863”的报告,受到了教廷的高度重视,传信部特别将其转呈教廷国务卿梅里·德尔·瓦尔(Merry del Val)枢机。报告的部分内容涉及韩宁镐与时任山东巡抚周馥的对话,与周馥“拣派久驻中国德望最优之主教”相一致的是其中关于在北京设立宗座代表的可能性。虽然韩宁镐认可周馥及其所主导编撰的《教务纪略》,但对清廷抱持怀疑态度。其报告的第一条如此表述:“中国政府(对基督徒)的保护应先于外国的保护,但是此事哪位见者敢信呢,特别是当中国的保护就像月亮阴晴圆缺一样多变!如果你的命运取决于他们的心血来潮,你就有祸了。”

 

尽管以周馥为代表的清政府地方官员对天主教持开放态度,但韩宁镐依旧认为清政府不会充分保护教会的权益,只希望以此来削弱西方列强的保教权,减少他们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他们对于权力过于执着,甚至于内心深处,是否曾有过如此浓厚的对我们教会的爱呢?但他们更倾向于希望削弱外国的保教权。目前欧洲国家在中国的保护显得绝对必要,他们对其他国家和基督宗教并没有或几乎没有关注。好像所有基督徒的状态和责任都是欧洲人的。”韩宁镐认为,宁可相信欧洲传统的天主教国家,甚至是德国等新教国家,也不能相信多变的清政府。为此,他强烈反对教廷派遣宗座代表来华。其报告第三条指出:“就算是任命一个欧洲的宗座代表来中国也是无用的,因为欧洲人本身就是与中国完全分离的。”在第四条中,韩宁镐再次对周馥的相关提议表示反对,不赞成教廷与清政府签订“教约”。他担心这样的政教协议可能会削弱教会在中国的地位和权力,特别是当涉及天主教信仰和教务管理时。他认为,任何试图调整教会与政府关系的协议,都应该经过细致的审查和深思熟虑,以确保教会的长远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晚清时期,中国在国家与教会关系上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李鸿章等洋务官员巧妙地利用列强内部矛盾,试图透过与教廷建立外交关系来处理国家与教会的关系。虽然建交最终未能实现,但打破了法国保教权的一家独大。“民教相安”与“持平办理”两大基本原则也在同一时期逐渐被各地官员所接受。这在某种程度上有效缓和了极为尖锐的民教矛盾。但好景不长,随着义和团运动的爆发,民教冲突再次席卷华北大地。临危受命的周馥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对内对外都取得了一定成效。而此后他主持编撰的《教务纪略》,成为地方官员处理教务教案的“通识手册”。更引人注目的是,他与教廷有着直接往来。当周馥“奉书于罗玛府”时,仍在山东巡抚任上,此举似不合朝廷定例,毕竟与教廷接触属于“国家行为”,非地方官可以率性而为。晚清时期,各地督抚多在自己辖区内与主教、神父或相关国家之领事官交涉教务事宜,鲜见与罗马直接沟通。各地乃至中央的官员,对罗马的认知实际上都是极为模糊的,不清楚究竟应将教宗视为宗教领袖还是另一片土地上的皇帝。这种认知的不明确,或许也是阻碍他们积极与教廷联系的重要因素。由于义和团运动的兴起,清政府官员开始质疑“条约体系”在处理国家与教会关系方面的有效性,转而直接与各个教会签订传教章程,以响应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相关问题。这反映了清朝官员对宗教性质的认识发生了转变,他们开始更明确地看待宗教问题。

 

周馥的《奉书于罗玛府》,将教宗定位为宗教领袖,而非世俗皇帝,并主张由教宗选派德高望重的主教担任教廷代表,与中国签订《章程》。此举具有远见卓识,不仅体现了他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深刻思考,也为理解清廷与教廷之间的复杂互动提供了宝贵视角。对教廷而言,法国与德国同时在华享有保教权,皆非合理状态;由教廷直接遣使与中国签订教约,才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而周馥只是含蓄地希望教宗“拣派久驻中国德望最优之主教”担任代表。回顾历史,教廷有签署类似《章程》的先例。19世纪5060年代,教廷不再透过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而是直接与拉丁美洲国家签署了一系列政教协议。这些政教协议与《章程》所针对的主体和具体现实存在差异,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教廷希望通过签署官方文件来保护当地的传教事业。周馥及清政府与拉美各国政府一样,希望透过与宗教组织、团体签订《章程》来保障国内稳定与宗教自由,以此摆脱西方列强透过宗教干涉内政进行殖民侵略。

 

清政府积极与在华各教派沟通,商订教务章程,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清政府相关策略的推行,更着重于消除教案等短期目标,在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国内局势风云诡谲的背景下,所取得的些微成果实属不彰。同时,就长远目标而言,如何将基督宗教各教派全面纳入国家宗教管理体系,则是当时清政府无法想象、更无法去操作的重大挑战之一。由于种种原因,周馥难能可贵的思考与实践未能取得成功,但放在更长的时段中来看,这些交涉的历史文件对于后来刚恒毅使华以及国民政府与教廷讨论修约,都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历史养分。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而现实的视角,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晚清时期国家与教会的关系。

 

中西文化交流史苑

《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3期“中西文化”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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