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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04/8/26日    【字体:
作者:曹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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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思源



      聆听了诸位的发言,我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在中共中央提出了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命题下,在座的绝大多数人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希望尽早的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我个人对此也有同感,不重复了。我只想做出这样一个想象:依法治国是一个普世之光,普世之光要照耀到每一个领域,其中包括宗教事务管理的领域,这是不得例外的。那么这样一个普世之光的下面会引起两个大的问题。

      一个就是《宗教法》制定的它与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宗教行政管理的体系,是各级的宗教部门。那么有一种想法,就把各级的宗教部门的行政规章升级,升到法律,那就够了,就是依法治国。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形成部门立法。部门立法是我们立法进程当中的一个大忌。铁路部提铁路法,铁路票价垄断,偶尔开一个听证会,算是对你的恩赐,听不听由他;邮电部制定邮电法,卖报纸,卖杂志,专归邮电局管。有的地方,如河北有人的服务特别好,邮电局不送到楼上,但是他三四层楼给送到家里去,于是与他订报纸的很踊跃,结果夺了邮政局的生意,邮政局就砸他的店,封他的店。为什么呢,邮政法保护我们邮政部门的垄断利益,这显然是不行的,这个也影响了邮政部原来的邮电部的威望。而我们的宗教当局千万要吸取教训,不要让人家戳脊梁骨。宗教立法应该有宗教管理部门的很多贡献,因为他熟悉嘛,搞了几十年,但不能局限于此,还要吸收研究人士——他屁股不是坐在宗教局的,所以他比较全面、客观。同时还要考虑宗教徒的利益,因为要是《宗教法》专门考虑怎么管教徒,那教徒不会答应。它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管理局的《宗教法》。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宗教法》立了后,宗教事务当局会不会权利缩小了,有人担心。我觉得前途更加广阔了。按现在这样的办法办的话,每个县都有宗教部门,到后面就没钱了。地方财政部门有钱也不给宗教局,他要修桥、补路,自己干好事,盖学校。人家说“善哉善哉”,市政府干得真棒。他交给你他不愿意,没钱!有钱也不给你!所以你宗教事务干部只有一个人。我们国家规定两个以上才能执法,你只有一个人,还是兼职的,你怎么来执法?所以前途不妙,这个行政管理前途不妙。

      那么应当是法院执法。涉及《宗教法》问题,法官要去好好研究《宗教法》。我看有的材料说,其他的司法部门不熟悉宗教,因此不敢管。干嘛不敢管?不敢管别当法官!你当了法官,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所有的法律。当然可以分工,你说你不会管,不懂就不要当法官了。当法官就要把这些问题都弄懂,要有分工有侧重地把这个问题管起来,而不是谁都可以执法。我们的公民要服从法院,还要服从公安局,还要服从宗教事务管理局,恐怕没有这个道理。强制性的管理处罚的权力,只能是缩小到几个特定的执法部门。
那么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同志干什么呢?我设想,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变成各级的宗教研究中心。你吃皇粮,还不如吃社会的粮。像我这样的——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没有皇粮吃,我也不看皇上的眼色行事。我该研究什么问题研究什么问题,该得出什么结论得出什么结论。我吃社会的粮,我吃市场的粮。比如你请我研究一个问题,得给我经费啊。比如少林寺有困难,它遇到侵犯权利的问题,他找我,他们要我写一个报告,研究一个课题:怎么样捍卫少林寺的合法权益。行啊,签协议,五万块钱。我搞好了,你的效益是远远超过你的支出,这样才有活力。宗教部门捆在财政上吃饭,既没有前途也不光荣。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今天在座的除了一位海归派以外,没有全国人大的人员,就是立法部门没有人到会。而我们宗教立法肯定离不开立法部门。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来搞一些《宗教法》,而他们不在,怎么办?我说,要相信我们。我们是主人。在座的公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全国人大是我们的仆人,我们不要说离开他不行,离开仆人不行。主人干嘛,主人要办事,主人要推动立法。所以我第二个问题要谈谈公民参与立法的可行性。

      公民要参与立法,什么事都要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包括研究促进推动《宗教法》制定的权力,对不对?我们有这项权力啊,宪法早就写了,对不对?还有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就是立法有一个法律,这个法律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公民的权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公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立法活动”,这就是我们非立法机关的专业人员参与立法的根据。除了根据以外,今天作为与会者我来了,并且把别人写的我的传记带来了。这个作者我不认识,是他们主动找我,说给曹思源写个传记。因为据说在新中国历史上,个人推动立法,目前还只这么一个例子。我今天到这个地方也是现身说法,给大家鼓劲:公民推动立法——有戏!

      例证之一是修改宪法。文化大革命打倒刘少奇,同时把国家主席这个职务打倒了。1975年的宪法,1978年的宪法都没有国家主席,叶剑英委员长代行国家元首职能。而我认为一个国家没有国家主席是不健全的,我提出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我1981年发表了修改宪法10点建议,其中之一是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而当时官方的修宪的秘书长,著名的法学泰斗张有余,他主张不设国家主席。他做报告,不设国家主席的理由有一、二、三、四;我的文章说,要设国家主席,理由一、二、三、四。最后国家采纳我的建议,恢复国家主席了。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职务以后,第一个当国家主席的是李先念,第二个是杨尚昆。第三个是谁啊?江泽民。

      据我所知,当时公开提出恢复国家主席职务的建议只有我一个人。如果我没有提这个建议,或者我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也许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没有主席,大家习惯没有主席。如果到现在都没有主席,那江泽民、李先念、杨尚昆水平再高,他能当主席吗?当然不能当。可是他们三个没有一个人对曹思源表示感谢。不过我们社会科学工作者,也不追求这个感谢。我们追求的是“笑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我在丛中笑。”

      例证之二是《破产法》的立法。我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在工厂当工人时开始酝酿的,后来考研究生到了北京,我发现一个问题,立法部门自我阉割。当时有一个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里面起草的文件里面有一段,就是《破产还债程序》。他们在往上报的时候,估计领导不会答应,就自己把它删掉了。这就是自我阉割。还没送上去,估计领导不同意,揣摩揣摩,就自己删掉了。我觉得很可惜,我跟他们说,你们争取一下吧,他们说不行,恐怕领导不同意。自我阉割!后来我就孤军奋战,我提出要设立《破产法》,原因在于优胜劣汰,不要让咱们国家的有限财富,都扔到阴沟里面去。我从1980年提出,到1983年,4年当中鸦雀无声,没有回应,看到了冷眼白眼。当然也有一个批示,胡耀邦的批示,他给我的批示是什么呢,他说“这个问题,我不清楚”。他是实事求是,你不能要求总书记对每个立法问题都清楚,“这个问题我不清楚,请你们加以研究。”于是国家经委就研究,研究再研究,没有结果。我并不放弃,我继续努力,找到人民代表,给他鼓吹一番,他也觉得有道理。我说你光有道理不行,要具体支持。他说你这人很麻烦啊,说你有道理了还要具体支持,什么具体支持?我说你能不能在人大上提一个提案?他说可以,我没时间写。我说我写好了,你签字就行了,但要30个以上的代表签名。我找了33个代表签名,作为提案交上去了,反馈到国务院,要国务院回答,能不能立《破产法》?不立,理由是什么?立,时间表是什么?一下子就进入立法程序了。由于我到处鼓吹《破产法》,所以国务院领导说,后果自负。你鼓吹《破产法》,让你来当《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于是在没有人要这顶破乌纱帽的时候我得到了这顶破乌纱帽。我起草的时候当然是夜以继日。不仅是官样文章,国家分给我的任务,我把它当作事业来对待。长话短说。《破产法》的草案国务院通过了,然后是报到全国人大了。全国人大第一次开会讨论,是51人发言,41个人反对,支持者只有10个人,原因是《破产法》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正在这个时候,我组织一班人马,在沈阳开了一个“《破产法》研讨会”,汇集了全国的有关感兴趣的同志。我们的会议说,《破产法》时机早已成熟,刻不容缓!人家说你好大胆,人大在北京说不成熟,你偏在沈阳说成熟,唱对台戏了。我说对台戏怎么了,对台戏为什么不可以唱。共产党有一句名言就是“最怕听不到不同意见”,我们讲一讲不同意见,人大是我们的仆人,人大你要习惯听不同意见啊。所以他们讲不成熟,我们这个沈阳的会讲成熟,很有好处,抵消了他们的影响。我写了一本书。挨个寄给人大常委会委员。隔了10天,给他们打电话,我有一本书,谈《企业破产法》寄给你了,收到没有收到?如果没收到呢,马上补寄一份,态度是很好。

      有人就说,最近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我们人大《破产法》还没有通过,有的人书就写出来了,而且寄给我们,企图影响我的立法态度,我们不理睬他。当然他不理睬就不理睬了。但有的电话达到很好的效果:我上次反对《破产法》,但是现在我看了你的书觉得很有道理,我现在很同意,但是我还有问题没解决……我说什么问题,在电话里趁机就给他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完他很满意,他说下次投票我一定投赞成票。于是一票就争取到手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人到人大告状,告到我在的国务院办公厅。说你们国务院有一个人曹思源给我们人大寄书,我们人大办公从来没有这个先例。于是我的顶头上司找我谈话,要我交代作案的动机。我告诉他们,我说我是一个公民,我没有说我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官员,我是以本书的作者的名义给他们送书的。我说公民和公仆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他是人民代表。现在更好理解了,江泽民讲了三个代表,人民代表有2000多个代表,人大常委有150多个常委,都是代表,你代表谁,你不是代表天王老子,你是代表公民,我就是公民,你代表我,我看你能不能代表我,我把材料给你参考参考,有什么错误啊。我的顶头上司说你知道吗,这样企图影响立法,在国外都是犯法的。我没有这么顺从,我说要是真犯法,就倒霉了。我说是不是犯法,要看以什么形式来影响立法,如果你寄一封信,放一个子弹,如果不通过《破产法》,就子弹相见,这是暴力威胁,施加影响,这是犯法的。我寄本书犯什么法?我说在国外都可以给议员寄书寄材料的。他说“是吗?”于是他就往后退了,我就往前进了一步。主人给仆人发话寄材料,何罪之有?由于这样一种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破产法》,第二次表决,反对者从41个人下降到27人,27比27旗鼓相当,还是没有通过。但是我高兴的要命,已经大有进展。我继续努力,得到一个什么结论呢?我的结论就是说——跟毛泽东同志的名言有点相似,毛泽东有一句名言说“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曹思源有一句名言,深有体会,叫做“严重的问题,在于说服领导”。这个领导不懂,你要去说服他们,领导不是宗教裁判所的裁判官,更不是真理裁判所的裁判官,领导是我们主人的工作对象。你不是不通吗,不通我给你做工作,领导是我的工作对象。我写文章搞调查研究,给他做工作。最后到了第三次表决。我提供一个背景,在我干事那段时间以前的(委员)都是劳动模范改变成为实权派的,由于以前都是劳动模范、养猪能手,一开会的时候就说,“首先我完全拥护总理的报告,下面我汇报一下我的养猪经验。”首先就把权力奉送出去了。我干活的那个时候,是部长退下来当人大委员,他们都是实权派,说一不二的,他们可不是随便附和你的。经过反复比较,反复讨论,调查研究很多事实,证明《破产法》有益无害。最后表决110个人投票,101票赞成,9票弃权,零票反对。《破产法》终于以绝对的压倒多数通过了。这就是公民立法动力产生的一个结果。因为根据现行的宪法,包括《立法法》,立法的动议只能属于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提案来,才能干这个事。这个《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充分说明了,当今的中国是一个改革开放的中国,是一个宪政原则逐步在实践的中国,公民、主人们不能忘记你们的角色,你的角色是推动促进你的公仆更好地提高效率,制定出符合社会,包括符合宗教界和非宗教界需要的良好的《宗教法》。谢谢!


  提问:您认为应如何推动现在的宗教立法?现在时机成熟吗?

  回答:我想呢——有一点狭隘的经验主义啊,第一点,要否定不成熟论!你要立法,这个“不成熟”从根本上就否定了立法的可能行。我要把这个否定再否定掉,这个我有实践经验。我在北京图书馆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修改宪法理论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的和全国政协委员、教授,各方面200多人参加这个会议。开会之前,各方面很紧张,中央书记处书记芮杏文找我们的婆婆谈话,要撤掉这个会。中央统战部官员找我谈话,要停止这个开会。我说统战部是统民主党派的,我是共产党,怎么统到我这儿来了。 它说有一个知识分子局,你不是知识分子吗,所以我要统你。那么它提的理由是,修改宪法条件不成熟。我给它以反驳,第一,修改宪法条件是成熟还是不成熟,这个问题本身是需要讨论的,需要研究的,谁都不能说是最高权威,我说不成熟就不成熟,你说成熟就成熟,这个成熟不成熟是一个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第二点,退一万步说,修改宪法今天条件不成熟,总有一天要成熟,你不是说一万年不成熟吧,我们的宪法小改三次,大改三次,总在改变的嘛。如果到修改宪法条件成熟了,你再仓促上阵,一个提案,修改质量没有保证。我们是在为成熟的那一天做准备,有什么不可的?准备工作包括开研讨会啊。我搞《破产法》的时候,也遇到一个大的障碍。我参加了《破产法》的起草工作,是起草小组的组长,但是我的顶头上司说不行。这时我抢先一步,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个人建议稿),在《民主与法制》上公开发表。我以曹思源的名义,不以组长的名义搞,影响很大。全国人大搞简报往上送,法制局也搞了简报。我想到我是共产党员,服从党组织;我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服从领导;还有一条,我是公民,我的公民权利,可以行使。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前提下,我发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建议稿”,引起很大讨论。我想现在咱们可能要造舆论,要引起讨论。我写了99篇文章以后,《破产法》终于通过了。不妨起草一个《宗教法》,大家看看议论议论,然后就是说服领导。一定要耐心地说,不要搞革命暴力。

 
                                             (本文为作者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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