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
春节期间,佛寺道观人声鼎沸,宗教自由得以集中体现,而相关的商业活动也红红火火。特别引发媒体和大众争议的一项活动,就是宗教活动权的拍卖。有拍卖头炷香的,雅称“首香权”;有拍卖新年零点钟声的,叫做“撞钟权”,价码动辄几万、几十万、上百万,生意兴隆。
烧香拜佛,撞钟祈福,本是宗教信徒和一般大众表达情感的形式,如何能如此商业化呢?一些寺庙宫观以出钱多少的形式,将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分出先后,似乎越早烧香撞钟,福报就越大。于是信众人心惶惶,生怕晚了沾不上福气,进而踊跃报价。
或曰:拍卖的钱都用来救灾了,用于救助孤儿了,送给养老院了,拍卖不过是形式。拍卖本身是商业化了点,但目的是好的。这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有关宗教活动商业化的辩解。
对于这个说法,可以引入法学中的目的正义和程序正义概念加以澄清。所谓目的正义,是说为了良好的
意愿和正义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因此即便行为的过程有所瑕疵,也是可以宽容的。比如抓到犯罪嫌疑人,“你若是不交代,打30大板”,结果很快结案,被害人得以伸冤,感激青天大老爷。至于其中打人的情节,因为是为了伸张正义,也就能以小节无害论了。而程序正义,则强调不论什么目的,都要按程序活动,抓到犯罪嫌疑人,要以合法的手段获得证据,以非法方式得到的证据无效。
显然,在一定条件下,强调目的正义会有更高的效率,而主张程序正义的成本要高得多。然而,任何理性的法律系统,都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因为在不正义的程序下,所取得的结果很可能是虚假的,如屈打成招者即是;更重要的是,不正义的程序,本身就损害着正义,希望以不正义的手段取得正义的结果,长期而言必定南辕北辙。
对于宗教活动而言,应该强调目的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呢?答案不言自明。对目的正义者来说,为了给慈善事业多募集资金,利用信众的宗教热情,将宗教活动权拍卖,一本万利,不是很好吗?然而,以金钱多少为标准,将信众参与宗教活动的权利等级化,损害了教义所强调的众生平等原则。这些行为,短期内会募集到较多资金,但因为助长了信众原本需要在教会中破除的等级观念,因此破坏了宗教的形象,伤害了大众的宗教感情。从长期来看,这对宗教发展的影响是**的。
现代宗教强调与社会的结合,恰如火中取栗。手段到位,可以抢出栗子吃;反应不敏捷,就会烧了自己的手。实际上,前辈很早就对宗教与社会的结合确立了原则,这就是“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业”,也就是以宗教精神处理世俗生活,使宗教的优质成分在日常活动中发扬光大。而所谓的宗教活动权拍卖之类,尽管也是宗教与社会的结合,但路径恰恰相反,是“以入世的精神,做出世的事业”,活生生地将圣洁的宗教活动庸俗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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