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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基督教现状与宗教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 2010/10/13日    【字体:
作者:黄剑波
关键词:  中国 基督教 管理  
 
 
                                        黄剑波

 
    过去三十年以来,中国基督教无论从信徒人数上,还是在社会影响力上都有相当引人关注的发展。从信徒人数上来说,目前的官方数据是1800万,不过多数学者认为这个数据显著偏低。而在另一方面,数年前尤其是在海外,对于中国基督徒的估计数据一度非常高,甚至有超过1亿的说法。但是,近年来,随着一些学者对此问题的不断研究,以及海内外教会人士对中国基督教的了解逐渐增多,这些过高的估算基本上已经不再被作为严肃的可靠数据采纳,而会大致接受3000至6000万这样一个数字范围。从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说,按照零点调查公司2007年的全国抽样调查,基督徒仍然是少数群体,不到3%[1]。但从绝对数字上来说,这已经是中国基督教历史上最为庞大的信徒人数。同时,这样的一个人群已经不可能完全被社会所忽略掉了,而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社群,尽管他们并不是那种简单意义上的社区或族群。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说1980年代以前的中国基督教主要是在乡村发展的话,1990年代以后城市基督教则成为新的一轮基督教的快速发展。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乡村基督徒随之进入城市生活,在相当意义上改变了中国基督教的分布结构。
 
    无疑,更引人注意的是1990年代以后一批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和职业人士的归信以及相应教会的建立。他们的人数在基督徒中仍然是少数,他们的教会也不是中国基督教的主流,但由于这一批人有比较强的话语能力,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额外关注。其中,以余杰、北村等为代表的作家或艺术家,以及以范亚峰、王怡等为代表的法学家或律师这两个群体尤其活跃。
 
    一、当前宗教管理政策和效果的简要评估
 
    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基督教的快速发展,以及其他宗教,如佛教的复兴,一些地方民间信仰的复兴等都是在一个社会急剧变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个转型时期的社会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非某种宗教政策无力的单一原因所致。而且,最近一些年的宗教社会学研究成果也显示,人类的宗教信仰乃是一种持久的需要,就算在短时期内将宗教信仰的供给压缩到最小的程度,但需要仍然存在,一旦社会出现一定的压缩政策不能完全控制的空间,就会出现所谓“死灰复燃”的情况。事实上,甚至可以说,宗教信仰作为一种人类需要,永远也不可能真正成为“死灰”,最多不过会采取不同的“燃烧”方式,或大或小,或这种或那种。
 
    另外一个值得提到的事实是,基督教的快速发展是在对宗教实施一定的管制,特别是对外来宗教不利的宗教政策下取得的。换言之,我们可以说目前的宗教政策并没有起到原定的作用,甚至可能相反,它促成了某些宗教或某种宗教形式得以超过其他宗教或宗教形式的迅猛发展。例如,由于对宗教实行认可制度,因此使得宗教局在事实上只能对五大宗教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从而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对大量的民间信仰群体失控,而那可能是目前中国宗教中发展势头最为快速的部分。与此相关,由于宗教局主要与被政府认可的五大宗教爱国团体关联进行管理,大量在这些团体之外的宗教群体得以在增长速度上和对信徒的影响力上超过这些团体本身,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使得某些宗教团体,至少在某些地方,失去了作为该宗教团体应该具有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而这就促使我们思考似乎有必要重新评估我们的宗教观念以及相应的宗教政策,因为对宗教的基本判断和看法会相应地影响宗教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目前为止,似乎国家对于宗教的基本判断仍然认为宗教是一个“问题”,而到底会是什么样的问题,则没有明确的认识[2]。不过,我们似乎可以从宗教的种类以及国家对不同的宗教的不尽相同的态度梳理出以下三个类型的问题。首先是基督教、天主教为代表的外来宗教问题,所涉及的是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问题;其次是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所涉及的是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其三是以佛教、道教,以及民间信仰群体为代表的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当然也可能会演化为地方社会稳定的问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意识下,国家对宗教的基本态度,以及对不同宗教的态度也就得以形成。例如,在某地的宗教局长讲话中,就明确提出要用传统宗教来抵制外来宗教。而这种认识和这种做法都是非常不明智的,国家成为了本来是宗教之间正常关系和交往的仲裁者,而且是明显有所偏袒的仲裁者,其结果一定是吃力不讨好的,社会成本太高,而效果却很不理想,甚至与初衷相背。
 
    宗教固然具有特殊性,正如李维汉多年前就指出的一样,但是承认其特殊性并不等于应当将其作为特殊群体来处理。事实上,某种宗教的信徒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部分,其宗教信仰的选择不应影响他们享受与选择其他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公民同样的权利,以及承担同样的社会义务。不过,从宗教政策和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其实所关心的不是对于个体的信仰,那已经在宪法中得以明确的得到的确认和保障,而且在事实上也基本得到尊重和实行。问题的关键在于宗教群体的管理,如何看待作为一个团体的宗教群体,以及如何规范却不过分限制和干涉其内部事务。
 
    个体信徒与其他公民一样是公民,相应的,宗教群体也应当被视为普通民间社团的一部分,尽管他们当然与其他群体有不一样的关注和议程。但这种不一样在实质上并不与其他民间团体在关注上的不同有什么差别,就如一个环保组织关心环保问题,儿童组织关注儿童权利问题,扶贫组织关注扶贫问题一样,只不过宗教群体所关心的是要发展更多的信徒(团体成员),以及要照顾其成员而已。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宗教团体试图宣讲其教义和发展新信徒都是很自然的事情,是作为一个宗教团体存在和发展的当然需要。忽视和强行的压制这种需要,只能引至不必要的对抗,以及宗教团体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正如一个人需要吃饭和睡觉一样,如果强行不让其睡和吃,结果只能是这个被限制的人会对限制他的人心存疑虑,并完全有可能偷偷地用其他方式来满足其基本需要,而这反过来又可能使得限制其需要的人心存疑虑,担心他所做的事情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另一个值得考虑的类比是,大禹治水,疏而不堵。
 
    简言之,目前的宗教政策未能达成国家对宗教团体的有效管理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宗教团体的基本认识上的不准确,试图以行政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宗教信仰的需要和实际生活。这样的思路和实践必然会出现效果不佳的结果,正如试图用行政手段规范经济生活所出现的结果一样。
 
    二、关于宗教管理问题的几点讨论
 
    今天应该已经没有人不承认计划经济的失败和市场经济的成功,在宗教领域,如果希望出现多方共赢的局面,真正实现对所有宗教团体的良性、有效的管理,一个可能的方式就是转变观念,将“堵”变为“疏”,并且放弃对“宗教市场”的“计划”,而让其按照自身的规则来运作[3]
 
    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来说,在观念转变及政策实施中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可资参考。不同宗教的平等对待:国家不提倡某种宗教,也不压制另一种宗教,而容许不同的宗教在“宗教的市场”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行。如此,国家一方面会减少昂贵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同时也会帮助不同宗教之间,不同教派之间真正健康的和平共处、良性竞争。同时,这样的良性竞争也有可能促使不同的宗教提供最好的“宗教服务”,而在最大限度上排除恶性小教派的出现和扩张,从而在事实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宗教内的不同教派的平等对待:国家不扶持某个团体,而对另一个团体实行打击和压制。具体到基督教,即国家既允许现有的“三自”体系下的教会存在和发展,也允许其体系之外的教会存在,并采取合宜的步骤使其合法化。这样,一方面这些“非法”状态下的教会不至于由于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而采取种种措施来规避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了解,从而不至于进一步发展成为完全封闭的小群体,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不再对其“秘密”的活动心存疑虑,担心其在事实上游离于政府的有效管理之外。
 
    真正实现将宗教团体纳入民间社团登记的范围,而不设置双重规则,既由民政部门来审核和接受其社团的资格,同时又让宗教管理部门来判定和认定[4]。宗教团体的运作由各种刑事、民事法律来规范,触犯了什么法律,就按什么法律来制裁,从而也尽可能的减少一些地方行政和执法人员的随意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负面形象。至于国家安全的问题,则由专门的国家部门去调查、了解和行使国家权力。如此,各个部门各行其职,既减少了国家和社会的成本,又更有效的处理了宗教,特别是宗教团体这个“问题”。
 
    然而,这一切又不能仅仅靠行政手段和调节来实现,其延续的仍然是“管制”的思路,而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下进行,更多从“治理”的角度来思考。不过,我们这里讲的是法治(rule of law),而绝不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法律仅仅成为管制的手段和工具[5]。换言之,宗教立法还必须要处理为谁立法,谁来立法,立什么性质的法的问题[6]
 
    从基督教会的角度来说,也需要更为现实地看待目前的社会环境与相关的宗教管理政策,从而在当下的环境中做出合宜的判断及相应的回应。其中一个基本认识就是,作为整个政治和管制体系的一部分,宗教(基督教)自由的问题决不仅仅是宗教问题,而是作为更大范围内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这两个部分乃是当前中国政治制度改革中尚不能触及或尚未真正触及的底线或核心范畴。也就是说,基督徒或主张宗教自由的人士不能幻想在整体政治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在中国能实现完全的,特别是美国式的宗教自由[7]
 
    然而,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宗教管理政策没有改善的可能,事实上,总体来说,在过去三十年来,中国的宗教管理政策在总体上已经有相当大的进步,其中常被人提及和关注的就是从其完全的意识形态化(ideological),逐渐转为实用主义(pragmatic),而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地区在事实上为宗教(基督教)的合法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尽管在一些地区,特别是针对比较活跃和有影响力的宗教领袖仍然有各种的压力甚至牢狱之类的逼迫,但作为社会整体来说,普通宗教信徒的社会生存空间已经得到了以往所无法企及的程度,甚至可能在10年前都还是完全无法想象的。而这除了政府自身的改革之外,也与整个社会和民间力量的迅速发展直接相关,曾经几乎完全缺失的“社会”逐渐得以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被恢复和重建,而宗教团体(基督教会)则日渐被接受为社会团体之一部分,并得以尽管缓慢和有限,但却极有意义地参与到社区服务、福利慈善、扶贫救灾等领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督教会现在更多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建造一个既能在信仰上扎根,又能在社会中参与的一个在中国文化处境中的教会。也就是说,中国基督教需要一方面认同于这个民族的苦难与一切的挣扎,而不能作为旁观者品头论足,一方面又能为中国社会的改善提出良策,并提供实际的服务。然而,这并不是在提倡那种没有信仰根基的“社会福音”,事实上,“走出教会”的基础仍然在于有一个 “已经建立的教会”,即一个健康的、根基扎实的教会。
 
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这个数字显然偏低,但是鉴于其比较严谨的抽样方法和调查过程,仍然不失为一个重要的数据参照。
[2] 刘澎:“关于宗教定位与管理模式问题”,见“宗教制度与宗教认同研究”暨第四届宗教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上海,2007年7月)。
[3] 刘澎:“关于宗教组织的管理问题”,引自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98
[4] 邢福增:“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试论中国宗教团体的管理及登记问题”,引自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61
[5] 关于宗教立法方面的努力和回顾,参考刘澎:“中国宗教法治化的历程”,引自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99
[6] 刘澎:“加快宗教立法,构建和谐社会”,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宗教》2007年第6期。
[7]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宗教问题也一定是某种意义上的“政治问题”。不过,我们确实有必要把宗教问题“去政治化”,特别是在当下我们的话语体系中的“政治”这个意义上,而把宗教信仰以及宗教组织纳入法治体系中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来看待。
 
    (本文转载自:《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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