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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宗教和谐的原因探析
发布时间: 2011/9/1日    【字体:
作者:王学风
关键词:  新加坡 宗教  
 

                                                               王学风
 
      新加坡是一个移民社会,不同的种族带着自己的语言、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念纷至沓来,组合成一个多种族大家庭, 一个罕见的多元社会, 一个五彩缤纷的宗教的大观园,新加坡汇集了世界上形形形色色的宗教,从三大宗教到一些几乎绝迹了的小宗教都可以在这里找到踪迹。除拥有佛教、道教、回教(伊斯兰教) 、基督教、印度教、耆那教、锡克教等各大教派外, 新加坡还拥有最古老的犹太教、拜火教,也拥有最年轻的天理教、答亥教以及华族所新创的“儒、佛、道”三教合一和“儒、道、释、耶、回”五教合一的宗教。众多的宗教,造就了新加坡人宗教信仰多元化。据新加坡2000 年人口普查统计, 在400 万总人口中, 华人250 万, 占总人口的76. 8 %; 马来人45 万, 占总人口的13. 9 % ; 印度人25 万, 占总人口的7. 9 %;其他种族4 万多,占总人口的1. 4 %。在新加坡15 岁以上的249 万人中, 共有207 万人即85. 1 %的人口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锡克教,其中,基督教、天主教信徒36 万, 占总数的14. 6 %; 佛教信徒106万, 占总数的42. 5 %; 道教信徒21 万, 占总数的8. 5 %;穆斯林37 万,占总数的14. 9 %;印度教信徒9 万多人,占总数的4 %;其他宗教信徒1 万多人,占总数的0. 6 %;无宗教信仰者37 万人,占总数的14. 8 % ①。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多元宗教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导致流血冲突事件与战争屡见不鲜,然而新加坡的情况却不同。自1965 年独立以来,新加坡基本上没有宗教冲突,各宗教组织和团体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英国圣公会坎特伯大主教罗拔伦西在1982 年10 月访问新加坡时, 看到各种宗教之间融洽和谐, 曾经大为赞赏。他说: “新加坡的安全稳定, 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敬, 宗教多元化, 民族间的和谐都说明新加坡人民的素质及守纪律的精神。”有趣的是各种宗教及宗教与文化之间还有融合现象,比如玉皇大帝与包公大人可居同一祭坛;观音庙内供奉达摩祖师;齐天大圣、济公、包公也有寺庙。马来人信奉伊斯兰教, 但也有人供奉拿督神。还有“儒、佛、道”三教合一的莆田三一教和“儒、道、释、耶、回”五教合一的德教会,体现了新加坡的宗教和谐。宽容与和谐是新加坡宗教关系的特征,新加坡各宗教和平共处、共同兴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宗教问题的正确认识

      新加坡的各种宗教能够出现长期和平相处,同新加坡政府对宗教的正确认识以及基于这种认识而制定的多元宗教政策的导向、制衡作用是分不开的。众所周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 不同宗教和教派之间存在着纠纷和矛盾,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流血冲突与宗教战争的事件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就是在新加坡也曾经存在互不兼容甚至攻讦的情形, 新加坡建国前的1964 年7 月的“马华冲突”,令老一辈的新加坡人记忆犹新。鉴于新加坡历史上和国际上的经验教训,新加坡政府认真研究了国情和民情,形成了对宗教问题的正确认识: 第一, 认识到多元宗教的存在是新加坡的基本国情, 宗教问题处理得当, 各族人民就会团结,社会也会安定;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不安定因素, 导致混乱的局面发生。如1989 年12 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指出,新加坡有不同的种族、语言和宗教。在新加坡,世界各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回教、印度教、锡克教以及各种宗派的基督教都有它们的信徒。在这种环境中, 宗教与种族的和谐, 就不仅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而且也是一个国家能否团结生存的必须条件。第二,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宗教具有消极性和积极性的两方面。一方面,它能满足人们某种精神上需要,它对一个人有一定的道德感化作用, 能激发一种理想主义。新加坡政府认为,宗教宣传慈善友爱,扶贫济困,宗教的目标,一般都带有人道主义的色彩──改善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提供教育组织, 提供医药及福利服务等。

      李光耀曾经指出, “宗教是一个民族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环, 它教导信徒们道德价值和规范, 也照顾信徒们的精神、道德和社会福利。”②新加坡原教育部长吴庆瑞也认为,宗教是一个很好的凝聚力。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也认识到宗教的消极作用, 特别是导致宗教冲突。鉴于宗教的两重性,新加坡政府确立了既利用又限制的多元化的宗教政策。第三,认识到宗教之间的和谐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政府要加强对宗教的引导,通过制定政策, 采取各种措施, 以促进各宗教间的和谐、容忍。

      二、多元化的宗教政策

      基于以上的认识,新加坡政府对各种宗教采取了平等、中立的立场, 即所谓的多元宗教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不设国教,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宗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以政府名义宣布一种宗教为国教,乃是宗教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鉴于其他东南亚国家设立国教导致宗教冲突和社会混乱的教训, 新加坡不设国教, 让各宗教处于平等的地位, 正如前总理李光耀所说, 新加坡宗教政策的独特之处是“一切宗教都可以自由地兴旺发达”。同时, 新加坡政府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 人人都有权信奉并宣扬自己信仰的宗教。新加坡各宗教平等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国家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新加坡现存的各种宗教及教派都被承认是合法的, 它有权招收信徒和按照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活动;各族人民、每个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信仰;信奉任何宗教的人在社会上和供职过程中不受歧视,各宗教团体在行使自由权时不能超越一定界限,以免由于出现各种争取信徒和改变他人信仰的宗教竞争,从而妨碍信教自由和宗教团结。信仰自由政策还包括新加坡政府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宗教,允许各宗教团体建立自己的教会组织、办学校、出刊物、成立福利机构等。

      第二, 促进和实现各种宗教之间的和谐、容忍与节制。新加坡的《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中规定了新加坡各宗教团体和信徒在处理与其他宗教关系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包括认清新加坡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的社会, 应该特别留意避免冒犯其他宗教的感情;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价值,应加以强调;尊重他人信仰的自由,也尊重他人选择或拒绝某种宗教的权利;约束本宗教的信徒、教徒、教会负责人或传教人员,不让他们对其他宗教和宗教团体有任何不敬的行为;不鼓动和煽动本教的教徒,仇视或以暴力对付其他宗教或宗教团体;等等。

      第三, 坚决反对宗教干涉和介入政治, 实现宗教与政治的严格分离。因为在多元宗教国家里,宗教一旦参与政治,其文化特质中宽容、和平的一面就受到抑制,会影响各个宗教之间的和睦相处。所以, 新加坡在宪法、其他法律以及政府领导人讲话中再三强调“宗教与政治必须有严格的区分”、“宗教团体不应该卷入政治”。李光耀指出: “宗教团体必须把人民的政治和经济需求留给非宗教团体如政党去处理,这是因为如果任何一个宗教团体设法确定我国人民的社会经济议程的话,其他宗教团体也会纷纷效法。一旦人们基于对宗教的虔诚而在社会经济问题上被动员起来,结果对大家都没有好处。”③新加坡有不少国会议员都是基督教徒和回教徒,但这并没有改变政府的非宗教性观点。新加坡政府一再强调:“部长和议员, 不论他们信仰何种宗教, 在处理选民的事务时,都必须格外意识到非宗教性的必要, 因为代表许多不同宗教信仰, 或是没宗教信仰的选民。”④

      三、维持宗教和谐的法律
 
      新加坡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各宗教间的和谐。如新加坡政府提倡宗教自由,但又规定宗教自由“并未授权予任何人可以任意触犯有关公共秩序、公共福利或道德的一般法律”。此外,新加坡政府通过立法形式, 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新加坡各种宗教团体与信徒在处理与其他宗教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准绳。1990 年制定并实施至今的《维持宗教和谐法案》, 对于管理宗教提供了准绳。其主要内容有: (1) 尊重和保持各宗教的特点,提倡各宗教的平等、互相尊重、和谐共处,使各宗教的传统文化都有自由的成长空间。(2) 在处理宗教与政治,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该法案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划定了界限。(3) 设立了权威机构:“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其职能是“考虑并向内政部长报告由内政部长或议会转给理事会并影响到新加坡宗教和谐的事务”。(4) 赋予内政部长下达限制令的权力,如内政部长认定任何宗教团体机构中成员或神父、僧侣等具有或试图具有以下行为:“导致不同宗教团体之间的敌视、仇恨、恶意情绪;借宣传、信仰任何宗教之名进行推动政治事业或政党事业的活动; 借宣传、信仰任何宗教激发对新加坡总统或政府的不满,发现有人企图利用宗教危害社会安全、种族、宗教和谐的言论”,部长可以发出限制令,限制此人的言论和行动。违犯限制令者,地方法院可处2 年以下的监禁, 并处1 万新元以下的罚款, 再犯者可处3 年以下的监禁, 并处2 万新元以下的罚款⑤。《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建立了一种机制,起到了警示、预防的作用, 促进了新加坡的宗教和谐。该法案颁布15 年来没有发出过一次限制令, 只警告过2 次。在和谐的宗教法律下,新加坡宗教界从事宗教事务, 进行宗教活动, 都自觉地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管理严谨, 运作规范。新加坡所有宗教、宗教活动场所需向内政部社团注册局申请登记注册,按章程开展活动。

      四、多元一体化的种族政策

      除了基督教之外,新加坡的其他宗教都是建立在种族的基础上的,因而,新加坡政府认为,多元种族导致多元宗教, 种族矛盾会加深宗教隔阂, 种族的和谐则可以促进宗教的和谐。为此,新加坡政府将每年的7 月21 日定为种族和谐日,并于1988 年1 月通过了《多元种族会议案》,正式倡导建立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会, 并以之作为公正与稳定的基础, 即实行多元一体化的种族政策,以维护种族的和谐。具体讲,就是新加坡政府正视和承认多元种族的存在, 给每一种族以平等的地位, 但又强调多元统一于“新加坡民族”。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把促进种族和谐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基本目标。为了实现种族和谐,新加坡政府在住房、政治、经济及教育上作了不懈的努力。在住房方面, 实行种族混合居住政策, 以改善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 促使他们互相了解。在政治上,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 不给任何种族以特权, 并实行“集体选区”制,使少数民族在国会中有足够的代表以反映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经济上,打破职业的种族界限, 增加就业机会, 实行公平分配, 大力发展生产力, 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参与经济建设和享受经济成果的机会; 在文化上, 努力培养新加坡各族人民的文化认同。和谐的种族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新加坡自独立以来就没有发生过民族冲突, 基本上消除了种族隔阂,各种族和谐相处。在新加坡学者的调查中,不论华人、马来人或印度人都认为自己是新加坡人。多元一体化的和谐的种族政策促进了宗教和谐的实现。

      五、宗教和谐准则的制定

      2002 年10 月, 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提出了制订宗教和谐准则的构思,由政务部长率领的工作委员会和所有主流宗教群体携手合作,集思广益拟定了《宗教和谐声明》。2003 年7 月20 日,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宗教和谐声明》,鼓励新加坡人在每年种族和谐日的一周内朗诵此声明。“宗教和谐是确保我国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之和平、进步与繁荣的要素。我们决心通过互相容忍、信任、尊重和了解, 强化宗教和谐。我们将始终如一,确认国家的世俗性,提升社会的凝聚力,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既增广共同空间也尊重彼此差异,促进宗教间的沟通。从而确保在新加坡宗教不会被滥用来制造冲突与不和。”⑥这一声明肯定了宗教和谐的重要性,确认宗教和谐是维护新加坡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之和平、进步与繁荣的要素,必须通过相互容忍、信任、尊重与了解来强化宗教和谐。该声明是21 世纪新加坡人民的行动准则。为促进准则的实行,拟定此声明的所有宗教群体的代表们组成了跨宗教和谐圈( IRHC) 。《宗教和谐声明》的制定与实行,将进一步促进新加坡的宗教和谐相处。

——————————
参考文献:

①⑤潘明权、马劲:《新加坡宗教印象》,《今日宗教》2004 年第34 期。
②③《李光耀40 年政论选》, 新加坡: 联邦出版社,1993 年,第355 页、第317 页。
④(新加坡)《联合早报》1989 年12 月29 日。
⑥胡绍皆:《宗教和谐声明》,《中国宗教》2003 年第
10 期。
 
 
 
                          (本文转载自:东南亚纵横AROUND SOUTHEASTASIA 200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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