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雷
《宗教和谐论》积作者牟钟鉴先生多年的思考和探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建构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宗教和谐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理论形态
文章中,作者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对宗教和谐论作了哲学论证,并对多年来影响我国至深的苏联宗教“鸦片论”和“斗争论”模式作了深刻反思,在宗教社会论、宗教统战论、宗教适应论、宗教文化论、宗教生态论、宗教促进论的基础上整合创新,提出“宗教和谐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理论形态”的重要论断,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的重要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学术界、理论界加以深入系统地探讨和研究,也值得政界和教界高度重视、认真反思。
对于宗教和谐论,我认为目前的政、教、学三界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即使是在学术界、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恐怕也不能说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还需要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总结我国社会发展和宗教实践的现实经验,对宗教和谐论作出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更加系统的学术研究和理论论证。宗教问题不管多么特殊、多么敏感、多么复杂,无论如何它也只是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子问题,是社会问题在宗教领域中的反映。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问题的研究,也必须结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及其主要矛盾的理论,对宗教问题给以准确的历史定位和性质判定,力求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层面上为社会主义的宗教和谐论提供不可动摇的坚固基石,这样才能真正回应和杜绝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在宗教观问题上的极左认识,并为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导。
深入挖掘我国宗教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的独特经验,为我国乃至世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作者在文章中对中华文化“贵和”的优秀传统和中国宗教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土壤作了深刻的阐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是宗教和谐论的源头活水”。当然,在中国宗教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教与社会政治之间、宗教与主流文化意识形态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甚至在宗教内部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甚至也曾有过严重的、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但从总体上看,正像作者在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历代政权主流宗教政策是三教或多教并奖、因俗而治、以教安边;历代人文与宗教文化的主流走向是三教与多教合流、辅政劝善、相互吸纳、中道不偏”。
在世界宗教和世界文明发展史上,中国的这种和谐宗教生态的形成和延续有其特殊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其独特的历史经验很值得我们深入挖掘。这就要求我们对中国传统的和当下存在的宗教关系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研究,弄清中国这种相对和谐的宗教生态形成的极其复杂曲折的具体历史进程,深刻揭示其社会文化根源,系统总结其中的历史经验,并结合新的时代发展需要,予以升华,为我国乃至世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既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同时也要立足于中国独特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土壤。离开了对中国宗教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的独特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和创新提升,就不可能真正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理论体系,也不可能对现实的宗教政策的制定及其实践提供真正合乎中国国情的理论指导。
“宗教和谐论”与“宗教信仰自由观”的问题
作者在文章中深刻论述了“宗教和谐论”与“宗教信仰自由观”的关系问题,指出“宗教和谐论的提出,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观的重要补充,又是对它的提升和扩展,是当代宗教文明发展的新境界,是中国人作出的具有世界意义的创造性贡献。”作者犀利地分析了“宗教信仰自由观”的得失,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其不足是忽略信仰群体的宗教权利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使宗教极端主义有机可趁,也容易造成不当传教而引起教际紧张”。而“宗教和谐论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主张宗教之间、教派之间互相尊重、和谐相处,把宗教信仰自由扩大为包括个体与群体的信仰自由,既尊重每个公民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又尊重一个民族维护已经选择的共同信仰的权利,不赞成一些传教士闯入另外的宗教群体里发展本教的教徒,以避免引起宗教之间的冲突和对抗”。这是迄今为止对“宗教和谐论”与“宗教信仰自由观”的关系问题所作的最明确、最全面、最深刻的论述,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世界公认的、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通则,因此,任何宗教观点、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和制度都不能回避“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以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当然不否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在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似乎又不完全赞同西方所谓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又缺乏明确的理论论证,不能给出一个令人完全信服的理由。作者对“宗教和谐论”与“宗教信仰自由观”关系问题的这段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考框架,不仅值得宗教学术界在此基础上予以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而且也值得政、教二界在制定宗教政策、处理宗教事务时予以特别的重视。特别是在涉及宗教问题的制度设计上,如何既保障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保障信仰群体的和谐共处,还需要政、教、学各界人士的通力合作、不懈努力。也只有这样,宗教和谐论才能真正发挥和彰显出其造福于国民、贡献于人类的普世价值。
在这个问题上,我特别赞同作者所提出的“宗教和谐论要与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将宗教团体与场所逐步纳入社会管理体系”的观点。我认为,对宗教问题要“脱敏”,不能过分强调宗教问题的特殊性,不能让人觉得宗教问题好像是游离于一般社会问题之外的其他什么问题。说到底,宗教问题只是社会问题在宗教领域的反映;同样,宗教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必须把宗教事务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的系统中去,依法进行管理。在这里,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当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像保护公民的其他私权一样,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就是把公民个体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纳入到公民依法享有的私权领域给予明确的、切实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像依法管理其他公共社会事务一样,把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及其涉俗事务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系统中,依法予以管理,以保障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享有的公共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在法律法规及制度设计上,要严格区分私权和公权的界限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总之,这篇文章为我们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理论体系和正确处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中所面临的宗教问题,提出了宏大的、框架性的基本构想,为我们的宗教学理论研究和宗教事务管理实践指明了基本路向,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