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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政治学与西方政治学之比较
发布时间: 2012/3/16日    【字体:
作者:周立人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政治学  
 
                                        周立人 
 

    一、引言

    政治学历来被看成是研究所谓“第一原理”,即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包括政府的目标、政府是否服务于人民以及最好的政治形式等问题。伊斯兰政治学的出发点是“认主独一”的宗教信仰,主张政教合一,而西方政治学的哲学前提是经验主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其思想根源是古希腊人的政治学思想。伊斯兰政治学中有关权利、民主等概念和西方政治学中的“权利”、“民主”等概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下面围绕这一议题展开讨论。

    二、伊斯兰政治学的基本框架

    伊斯兰政治学的理论基础是《古兰》和《圣训》中有关信仰、主权、立法、司法、行政、民主、协商等方面的论述。

    1. 信仰与主权

    在信仰上伊斯兰强调“认主独一”,“万物非主,惟有安拉”的基本原则。《古兰》说:“除他(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今世后世的赞颂全归他,判决只由他作出。你们只被召归于他。”(28:70)“天地万物,都赞颂安拉超绝万物,他确是万能的,确是至睿的。天地的国权,归他所有;他能使人生,能使人死;他对于万事,是全能的。他是前无始后无终的,是极显著极隐微的,他是全知万物的。”(57:1-3)这些节文构成了伊斯兰政治学的出发点。

    由“认主独一”的信仰进而演化出“一切权利属于安拉”的主权论。安拉不仅拥有“天地的国权”,还拥有天地间的一切。“天地万物只是他的,顺从当只归于他。”(16:52)茂杜迪在《伊斯兰政治制度的特色》中指出:安拉是宇宙万物的造化者、养育者和指挥者,因此“这个世界的君权只属于他。只有他有权命令、有权禁止。所有崇拜所有服从只能以他为对象。任何其他之物不能分享一丝一毫。形形色色的生活,我们身体上的器官及其功能,我们对宇宙间各种事物所具有的表面上的控制权,这一切没有一件是用自己的权利所创造或获取的。这些都是出自安拉慷慨地供应,并赐予我们的。因此,我们存在的目的,我们在世间的权限都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也不是任何人有权为我们决定的。这个权柄只属于造化我们,赐我们思想及身体功能,供应我们所有物质需要的那位安拉!这个‘认主独一’的原则,完全否定了人类、个人或集体的法律政治主权的观念,任何个人,家族、阶级或集团,甚至一个种族,都不能对整个世界主张其统治权,只有安拉才是最高主宰,他的命令就是伊斯兰法。”

    2. 立法、司法与行政

    由信仰和主权进而推导出“判决只由他(安拉)作出”。因为安拉不仅创造一切,拥有一切,而且还知晓一切,明察一切。“安拉确是天地间任何事物所不能瞒的,”(3:5)“安拉对于万事确是全能的。”(2:148)所以安拉的价值判断(包括穆罕默德对安拉经典的权威性注释)便理所当然地构成了伊斯兰立法的依据。伊斯兰国家的立法权都要受安拉为人类制定的根本大法——伊斯兰教法的制约。经训中有关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和违背。若在解释这些内容时出现意见分歧,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舒拉”(协商会议)可以召集并授权有关法学家来裁定。

    伊斯兰国家的司法相对行政而言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因为司法权直接来自教法,是向安拉负责的。法官虽然可以由政府任命,但是上任后必须以安拉的法度秉公执法,甚至可以监督政府机构。

    伊斯兰国家的政府行政权是托付给一个由公民自己选举产生的“爱米尔”(领导人),相信并且愿意遵守宪法的成年男女均有参加选举的资格,选出他们信任的“爱米尔”。“爱米尔”必须在信仰上虔诚,在道德上出类拔萃,在品行上为人师表,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知识渊博,并且具有政治家的谋略和胆识。只要人民拥戴和信任,“爱米尔”可以连任,否则,必须立刻免除其职,另选合适的人。“爱米尔”行使政治职权时应该严格遵守教法,并就有关重大事宜同“舒拉”交换意见。每一个公民都有批评“爱米尔”及其政府的权利。政府可以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为更好地施政服务。
 
    3.民主与协商
 
   《古兰》指出:“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42:38)安拉虽然为人类制定了根本大法——伊斯兰教法,但并不直接管理人类的一切事务,而且对于人类的事务,有的在《古兰》中有明示,有的却没有明示,而是需要通过其在大地上的代理者——人根据经典和解释经典的《圣训》提供的基本原则用“意见”(又称 “类比”)和“商议”(又称“公议”)的方式来解决。
 
    伊斯兰政治学中民主协商的意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权利的平等。它有效地防止了个人大权独揽,一意孤行及其带来的后果。穆罕默德在民主协商方面堪称典范。例如,在白德尔战役(公元624年)的前夕,他拟订了一项圣战方案,意在打击侵扰麦地那地区的麦加贵族势力和拜偶像的异教徒军事联盟。当一位穆斯林问他“这项军事部署是否来自主启,因而我们必须无条件地遵从,还是仅仅是你个人对战略计划发表的意见?”穆罕默德答道:“是我个人的意见。”这位穆斯林当即提出不同看法,穆罕默德最后采纳了其作战方案。结果白德尔一战大获全胜。一年后,敌人又来攻打麦地那的穆斯林军队,穆罕默德建议固守麦地那,迎战来犯之敌,但民主协商的结果是:大多数人倾向于把军队开出去,在麦地那以外的伍侯德山与敌人交战,穆罕默德听取了大多数人的意见,结果初战告捷。至于后来的失利要归咎于:守在制高点上的弓箭手见敌军败北,便蜂拥而下,抢夺战利品,穆斯林军队的阵地顿时一片混乱,敌军乘机迂回攻上山头,战况急剧变化。《古兰》说: “你当温和地对待他们。假如你是粗暴的,是残酷的,那么,他们必定离你而分散”,“当与他们商议公事”。(3:159)
 
    第一任哈里发的产生也说明了民主协商的重要性。艾卜伯克尔是经过公开辩论和竞选,最终由集体认可就任的,就任时他重申了伊斯兰有关选举领导人的一些重要原则:
 
    1.哈里发必须由人民授权,由人民认可。艾卜·伯克尔曾在正式就任之前向没有到会的人征求意见,获得他们的同意。)
 
    2. 任哈里发是有条件的。(他说:“只有当我服从安拉时,你们才服从我。”)

    3.人民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哈里发。(他说:“你们推举我任哈里发,这并不意味着我比你们优越……如果我违背了安拉的法律,你们就没有服从我的义务。”)

    4.任何领导人都是人民的雇员,都应该以公仆的身份履行自己的职责。(艾卜(伯克尔早年经商谋生,任哈里发后,他按人民的要求,只领取穆斯林的平均工资。)

    5.国家元首不应该受社会名流、贵族或其他特殊利益集团的人的控制和利用。(他说:“只有贫弱者才和我结成牢固的联系,除非他们不再是贫弱者。而富贵者则疏远我,除非他们不再是富贵者。”)
 
    事实上,伊斯兰不仅在政治、军事等重大问题上主张民主协商,而且在生活的各方面都提倡这样做。甚至是否让婴儿断奶这种看上去似乎微不足道的小事情,《古兰》也要求夫妻协商后才能作出决定。

    总之,伊斯兰政治学主张政教合一,用安拉的法度来创建一个既公正合理、和平安定,又福利进步的社会秩序。在政治上防止和杜绝诸如个人崇拜、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人统治人的弊端。正如茂杜迪在《伊斯兰政治制度的特色》中指出的:“处理国家事务的机构,必须与所有个人意志一致才能成立。国家的机构权柄只是全体个人权利托付于它而已。政府之成立必须由人民同意,并必须依人民意见而行使职权。凡能获得人民信任者才可以代表他们做哈里发。一旦失去信任,必须离职,向人民低头。在这一方面,伊斯兰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完美的民主形式。当然,伊斯兰的民主和西方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区别。西方民主基于人民主权概念,而伊斯兰的民主则基于人民代表制度的原则。在西方世俗的民主中,人民是主人,而伊斯兰的主权则归安拉,人民只是他的代表。西方是由人民自己制订他们的法律,而伊斯兰的法律早由安拉定好,人民必须遵守它。西方政府所要实行的民主是人民的意愿,伊斯兰的政府和成立它的人民所要实行的只是安拉的意旨。总之,西方民主可以自由行使它的绝对权利,而伊斯兰的民主必须服从真正的法律,依照安拉的命令,并在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西方政治学的主要观点

    如果说伊斯兰政治学的出发点是“认主独一”的宗教信仰,主张政教合一,那么,西方政治学的哲学前提则 是经验主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主张政治与宗教应当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即所谓“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

    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历史的产儿,以洛克和密尔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学不仅从理论上证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而且还为资本主义政治的运行提供所谓“价值规范”和“伦理模式”。然而,他们的政治学观点的哲学基础却是经验主义,极力否定宗教信仰对政治的干预,否定任何先验的道德原则的存在(洛克曾说,判断善恶是非无须借助任何外在的权威,只需通过“自我反省”即可)。他们认为,感觉是评判善恶是非的唯一可靠的标准,因为人类的各种认识起源于感觉经验,而因果关系仅仅是经验事实之间偶然建立的一种联系。由于承认所有的个体的感觉经验无优劣之分,等级之分,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自行其事,无拘无束。然而,他们同时又从功利主义出发,用“快乐”与“幸福”的增减、多寡来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社会伦理尺度。

    显而易见,洛克和密尔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包括幸福主义)的政治学观点最终必然导致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因为每个人从自己的感觉经验出发,建立自己的是非标准,而且对“快乐”和“幸福”的理解也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其结果肯定是造成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政府的对立。
 
    洛克认为,国家起源于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服从的是“自然法”。他说:“自然状态由自然法管理之,为人人所必须服从。”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公共权利中心(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自然法。然而,洛克所言的“自然法”既是一种假定的公意,又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需求和主张,例如生命权、财产权、平等与自由等。但每个人(按照经验主义的观点)事实上对这些概念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形成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误区。

    密尔认为,评判一个政府的优劣,是看它是否遵循功利原则,促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对“幸福”的理解因人而异,又何以证明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呢?再说,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常常会同功利主义发生矛盾或冲突,因为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幸福总量,因而往往排斥和牺牲个别集团或个人的利益。
关于政体,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和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分立。在这三种权利结构中立法权处于支配的地位。密尔也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并用议会制(议会的职能有别于政府的职能)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尽管他们都想用分散权利的方法防止政治腐败,但由于立法的世俗性质,分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发自内心深处信仰的内在的制约机制。许多西方有识之士后来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虽然洛克和密尔的政治学理论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提供了一种模式。但它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其实,洛克和密尔的政治学观点部分地源于古希腊的“思想自由”和“民主”。德国历史学家卡尔·雅斯贝斯在其《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说: “希腊城邦奠定了西方所有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现实的基础。”古希腊城邦的各级行政长官是由城邦的最高权利机构——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在雅典阵亡将士的葬礼上,民主领袖伯里克利曾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作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

    然而,古希腊的“思想自由”和“民主”实际上只是一种虚拟的政治泡沫和理想化的装饰,因为事实上,广大奴隶、妇女及外邦人都不能享受应有的政治权利,因而也就无自由,民主可言。真正拥有和享受权利的正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奴隶主和富有公民。况且,古希腊城邦文化缺少一种宗教精神。自由、民主、平等也就缺乏信仰上和道德上的规范,无法达到一种普遍主义。古希腊人对“神”的祭祀(如对雅典娜女神和狄俄尼索斯酒神的祭祀)更多地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节日气氛和狂欢的心理需求,“神们也失去深沉的神秘性,只是一种在高明愉快境域里的人生。”

    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学所带来的必然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到处泛滥。鲍默在其著《欧洲近代思想史》中写道:“在英国自由派中间,个人主义最有市场。其最极端地表白其实出自青年黑格尔派---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1845年)这部无政府主义的经典或许永远是一代叛逆者的思想的最后结论。施蒂纳把一切都当作抽象物予以抛弃……而宣称崇拜自我。在他看来,作为个体的人应该一劳永逸地终止自我异化,而立足于唯一的实在,即他自己唯一的自我(唯一者),从而摆脱一切权威,包括社会。”自由主义者穆勒甚至认为,平等主义的民主也有为人类套上一副新的“齐一的枷锁”的危险,他在《论自由》一书中重新强调“个人的至高无上性。”凯斯特纳里则说,“过去我们赞美诸神,现在我们应当赞美人,崇拜人,讴歌人的自由。在我被驱赶出来的那个神圣乐园旁边,我将建立一座新的伊甸园。在它的入口处我将树立一座‘进步之神’的雕像。我将让他手执一把铮亮的宝剑,告诉上帝:‘你不得进入此地!’”

    本文结束前,顺便提一下以儒家“圣王治国”论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它强调“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即所谓“内圣外王”。但圣王者又被神化为“能以一心观万心,一身观万身,一物观万物,一世观万世......能弥纶天地,出入造化,进退古今,表里人物者。”(邵康节语)因而缺乏现实性。况且,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所主张的“仁政”、“礼治”着眼于伦理本位,缺乏立法、民主、制度等的保障。君臣、君民乃治人与治于人的关系。全社会范围内滋生的“官本位”意识因“学而优则士”而得以强化。
 
          (本文转载自:一神信仰探讨网 http://www.faithfuleye.com/simp/node/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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