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甲芳
[内容摘要]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时,如何更好的将宗教事务纳入到法律规制下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选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可以充分有力的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更可以有效地协调宗教与其他社会关系。然而,目前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宗教立法在宗教法制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宗教立法的不足,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宗教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促进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 宗教宗教管理立法建议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宗教区别于哲学、道德、艺术等,存在于人们的精神领域,是私人的、自由的、非外力所能强制的。纵观当今世界的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和政治运动,宗教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某种程度上宗教已成为“政党”之外的第二大政治势力。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怀特海则认为“宗教与科学作为最强大的两股力量在影响着人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所信仰的宗教丰富多样,其中有一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对其精神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持久而深刻,不容忽视。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首先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宗教活动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审视研究宗教现象,加强宗教法律制度的建设,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才能真正落实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使整个宗教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我国宗教立法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宗教立法的现状分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靠思想教育和群众工作等手段管理宗教事务,虽然灵活但却不稳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及完善,宗教立法工作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将宗教事务纳入规范化的法制管理已是前进的必然方向。1991年中央6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后国务院在1994年1月31日颁布第14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第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上述2个行政法规的颁布对于推动我国宗教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2004年7月7日第57次常务会议上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同年11月30日颁布,次年3月1日起施行,于此废止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五十多个有关宗教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随着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认识,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为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宗教立法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虽然有大量与宗教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因其规范性、科学性和执行力较差,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局中处于滞后的状态,不能满足宗教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性、专门性的宗教基本法缺失
至今,我国只是在宪法当中规定了一些有关宗教管理的基本原则,而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专门性的宗教基本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依据的仅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于是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会因地方性法规或者是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不同,相同问题在不同地方得到不同处理,或者是不同问题得到相同处理。不能一事同仁的处理相同或相类似的问题,必然会造成宗教事务管理的混乱无序。
2.地方性宗教立法脱离客观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因历史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知识资源分配、风俗习惯的不同,立法水平也参差不齐。一些立法水平较低的地方立法机构常常脱离地方客观实际,只是简单的、机械的抄袭一些立法水平较高的地方立法,其结果往往因为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符,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大打折扣,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现实的宗教问题。
3.立法质量较差,内容粗略
“一部较为完备的,转自[星论文网]www.starlunwen.net法律,必须做到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概念明确,措词精准。”但目前我们看到的一些地方宗教法规,常常有内容简单、概念模糊、法律规责不明、措辞不严谨等缺陷。这些立法缺陷,必然会造成执法人员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在法律适用中因困惑而加入个人情感色彩,使得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不能切实保障。
二、国外关于宗教事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美国
1.坚持政教分离政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国教和禁止信教自由。”美国司法部国税局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宗教组织是否具有免税资格并审计它们的免税活动。美国政府不干涉宗教组织的活动,仅是在财务上对宗教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予以监督。
2.给予信教者选择上的自由
自由实践原则被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美国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采取“不介入、不干预”的原则。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国家公务人员只能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在私人时间以私人身份参加宗教活动,而以公务身份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宗教活动是不被允许的。
(二)日本
1.确立政教分离原则
在日本,政教分离原则被《宗教法人法》确立为根本原则。日本对于宗教活动本身和伴随宗教活动产生的经济活动实行分离政策,在有关宗教信仰方面,国家公权力不可以介入干涉。
2.建立并积极实行宗教法人制度
在日本,每个宗教团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登记成为宗教法人。但是,登记成为宗教法人的宗教组织,法律上明确给予了“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的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国家在公共领域的权威。
3.明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则
根据《宗教法人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宗教法人认证制度适用于法人的设立、变更、认证和解散等多方面,而宗教法人管理规则的内容也全面而详细,在关于监察机构、经营部门、基本财产的设定、管理和预算等具体事项的规定方面不但明确而且操作实践性较强。
(三)俄罗斯
1.采用政教分离政策
俄罗斯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在相关的宗教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信仰的宗教。”而且“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无论信仰何种宗教,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坚持宗教信仰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每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具体表现为公民可以选择信仰任一宗教也可以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对于所选择的宗教信仰可以依其选择进行相关宗教活动。
3.注重以宗教和睦方针促进社会稳定
“国家禁止从事关于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宗教的宣传和鼓动的活动。”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语言优越的行为也被《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为禁止。在《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中,具体而清晰的表述了宗教团体的设立、权利、义务、解散等方面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宗教立法的相关建议
(一)相关基本原则的明确
1.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不但是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有效手段,更是符合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政教分离原则的要求有:国家不得设立国教,任何宗教团体不能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国家机关及公立机构不得参与或开展宗教活动。
2.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宗教信仰,是个人内心世界自由的选择或追求。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应体现在:是否尊重个人的思想自由,是否对个人的精神生活持宽容态度等方面。在宗教基本法中,只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切实落实,才能对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其他各项民主权利予以保障。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与国外日益频繁的的沟通交流中,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向我国发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和干预我国的宗教,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
(二)宗教立法需体现客观性和实用操作性
因为我国宗教立法的较晚起步以及宗教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宗教立法普遍存在着原则规定过多、细节规定过少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操作性较差。因此,对于宗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事实,充分考虑各方意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逐步修正,以增强宗教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现实可行性。
(三)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合法进行
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该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应具体明确为:任何权利都应当在法律的调整下行使,宗教自由也如此,不受任何约束的宗教自由是不存在的。对于利用宗教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主权的行为和个人或团体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宗教信仰者或宗教团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兴办各种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行为是被允许和鼓励的。
(四)加强宣传学习力度
制定宗教基本法,其本质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益的实现,而绝非限制。鉴于我国宗教立法时间较短,全社会包括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在知法、学法、守法时需要一定时间,加大宗教法律规范的宣传学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宗教法制环境,才能使宗教法律规范被全社会了解和认知,使宗教立法的目的落到实处。
综上,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所言:“宗教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系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宗教立法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开展宗教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因为宗教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的息息相关,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但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更要将实地调查研究与以往的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不仅仅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和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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