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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宗教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2/7/20日    【字体:
作者:夏祖恩
关键词:  中国古代 宗教 法治  
 


                                        夏祖恩


[内容摘要]原始宗教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原始人的生活。原始宗教思想对“习惯法”起了造模定型的作用。无论是古代印度、古希伯来,或且封建社会的伊斯兰国家宗教经典(摩奴法典>、<摩西律法>和<古兰经>都成为治国安邦的法律典籍,宗教经典成了法律的依据和基础。纵观历史,古代受宗教思想影响而产生的法律,在法理思想上不完全健全,甚至有些扭曲与变形。表现在:集立法与执法于一身.人治大于法治;缺乏平等原则,法律不公。宗教法规反映法律的初级性特点。随着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大幅提升,宗教对法制的影响也必然弱化。从历史角度看.政教分离是进步现象,也有利于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应当崇尚科学精神。


      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现代,在其发展的途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东西,一为宗教,二是法制。早在无阶级的人类社会就产生原始宗教思想,对超自然力量进行顶礼膜拜。同时,为维系原始群体的社会生活,原始社会人类渐形成一种原始社会习俗,成为自然的“习惯法”。因此,原始社会出世了“原始宗教”与“习惯法”这对孪生兄弟。原始宗教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原始人的社会生活,潜移默化地约定了原始人的生活行为与方式。久而久之,这种生活行为与方式就成为一种传统习惯,并逐渐凝化。一言以蔽之,原始宗教思想对“习惯法”起了造模定型的作用。

      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以后,原始宗教逐渐发展成适合各种需要的不同宗教。这种演进与发展一直没有停止过。与此同时,“习惯法”发展的结果是被“成文法”所取代。总之,宗教与法制都是随社会的发展及需求的变化而演变。

      宗教与法制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两翼,两者相辅相成。宗教思想成为法律制度的指导,法律制度又维护了宗教的合法性。古代社会,许多国家和民族都利用宗教作为统治工具,法律宗教化了。宗教拿起了法律武器,法律维护了宗教的利益。正由于古代社会宗教与法律结合得如比紧密,因此原始宗教思想对古代法制起重大影响。众所周知,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希伯来人的(摩西律法)和古代阿拉伯人的(古兰经》都是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典型。

      现就(摩奴法典)、(摩西律法)和(古兰经)如何体现宗教思想对法制的影响做些探析。

      一、宗教经典成为法律的基础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兴盛的社会,先后有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印度社会各个宗教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法律。(摩奴法典)是公元前三世纪婆罗门教的末期开始编纂,公元二世纪佛教时期编完。(摩奴法典)贯通古代印度奴隶制各个时期,它是宗教和法律相结合的法典。

      古代希伯来人居住在巴勒斯坦一带,产生犹太人国家。犹太人产牛了犹太教。公无前力借纪中叶,犹太人开始编纂律法。至公元前六世纪完成。(圣经)中的《摩西律法)(亦称《摩西五经))是犹太教的最重要经典,也是犹太国家的法律。古希伯来人创造了犹太教与古希伯来法。

      古代阿拉伯人居住在阿拉伯半岛。公元六至七世纪,阿拉伯人分成许多部落。为了实现民族统一,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把古莱西部落的主神安拉奉为宇宙神“真主”。公元630年穆罕默德统一了阿拉伯国家。这个国家奉行伊斯兰教,把穆罕默德发布的(古兰经}做为伊斯兰国家的最高法律原则。古代阿拉伯人把(古兰经》做为宗教经典与治国的律法。

      总之,(摩奴法典》、(摩西律法}和(古兰经》是在宗教思想影响并指导下形成的法律。

      众所周知,法律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使社会协调关系、保障利益,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稳定。统治者本能地利用法律以巩固自己统治。对统治者来说,被统治者迷信落后、愚昧无知更是天然的好处,便于操纵与指使。要达到这一点,莫过于利用宗教了。因为宗教可以麻醉人们的思想,象鸦片一样引人上瘾。统治者深谙此道,熟悉个中奥妙。所以古代印度、古希伯来与阿拉伯统治者不约而同地把宗教与法律结合起来,合二为一,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的工具效用。首先一招就是把宗教经典作为法律的依据和基础。印度的《摩奴法典》就建立在印度的种姓制度基础上。古印度人笃信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宣扬梵天(造物主)用自己的口、臂、腿、脚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等四个不同种姓。古印度人对婆罗门教深信不疑,宗教幻想盘踞整个精神世界。印度统治者利用人们的宗教心理与迷信思想,遂把婆罗门的教义做为法律的条规。

   《摩奴法典)的法律制度就是建立在婆罗门教的种姓制度基础上的。法律规定四个种姓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对权利和处罚都不平等。《摩奴法典》说“在人中,婆罗门最优秀”,“婆罗门一出生便为天下之尊”。川而第四种姓的首陀罗,(摩奴法典》规定:“创造他(指首陀罗)正是为了给婆罗门做奴隶”,“首陀罗即使已经被主人解放,也解脱不了奴隶身份”。〔‘〕正因为四种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平等地位,《摩奴法典》在刑罚规定上也不平等。如同样犯死罪。第一种姓婆罗门可以免死,而其他种姓则无一幸免。“对于婆罗门,剃发被规定为死刑;其他种姓则应该有死刑’,。川同罪异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不平等。《摩奴法典》是建筑在宗教经典基础上的,宗教思想对法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如此,古希伯来人的(摩西律法》也是这样,如出一辙。《摩西律法》传说是公元前十二世纪希伯来部落首领摩西将希伯来人的“习惯法”整理而成的古希伯来法。公元前六世纪,(摩西律法}作为犹太教的(圣经)(《旧约全书))的第一部分,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基督教产生后,吸收并继承了古希伯来的法律文化,成为(圣经)((新约全书))的组成部分。古希伯来法是把宗教道德规范与法律文化结合起来,犹太教经典《圣经》是希伯来法的基础。宗教思想嵌入法律条规,法律条文饱含宗教思想。正因为希伯来法深受犹太教思想的影响,把希伯来法(摩西律法》说成是上帝所赐。(圣经·出埃及记》写道:“耶和华对摩西说,‘你上山到我这里来,住在这里,我要将石板并我所写的律法和诫命赐给你,使你可以教训百姓。;>fzl在这里,“上帝赐法”之说充分表明了《摩西律法)是建筑在犹太教宗教经典的基础上的。《摩西律法》宗教色彩致使把世俗社会的百姓看成是上帝的“子民”、“选民”。判案时要求“两个争讼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发誓。实行宗教性审判。显然,宗教思想对(摩西律法)的影响是巨大的。

      《古兰经》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古兰经》是阿拉伯国家的最高法典,是穆罕默德处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问题的言行的记载以及判例汇编,是法律全书。穆罕默德在创制伊斯兰法的时候,是以神安拉使者的身份从事创教活动,代表真主的启示与教义。因此,(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具有“天启的律例”的宗教神秘性。《古兰经》是宗教经典与法律法典相结合的“天经”。

      (古兰经)的主脑是真主,把真主安拉视为人与物的创造者。“众人呀,你们的主,创造了你们,”“他已为你们创造大地上的一切事物”。〔‘〕在这种宗教思想主导下,法律规定全国土地都属于神安拉,支配权属国王哈里发。这种土地国有制被蒙上一层宗教面纱。在具体刑法条规上,也是宗教色彩浓郁。例如在(古兰经)第二章第178条有关杀人抵罪的规定,既体现了古代法律的“同态复仇”原则,诸如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等,又体现了宗教思想,把信道与真主安拉引进法制,法律条规写上什么“信道的人们呀”、“这是你们的主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云云。总之,(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的经典,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最高法律。宗教经典是伊斯兰法的基础。

      综上所述,无论是古代印度、古希伯来,或且封建社会的伊斯兰国家,宗教经典(摩奴法典》、(摩西律法》和(古兰经》都成为治国安邦的法律法典,宗教经典成了法律的依据与基础。

       二、宗教思想致使基本法理变形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武器,是阶级社会赖以存在并发展的尚方宝剑。因此,法律的首要功效是威慑力量。与此同时,法制也是一种社会需要,是确立社会的公道与正义,维持社会的安定与稳定。在公元前一千七百多年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说为了确立社会的公道与正义,使强不凌弱,为人民造福而制定法典。因此,从伦理角度的社会道德准则考虑,“法律代表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基础与原则。否则,社会就没有什么“正义”、“公道”、“平等”可言。所以,法律的基本法理原则是代表正义与至善。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完善。到资本主义时代,法理学原则也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从“自然法”到1804年(法兰西民法典),再到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法理学思想更趋完善,推向更符合人道的文明法制。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司法独立、罪刑法定、法律没有追溯力、无罪推定、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自由心证等等。这些法律思想归纳起来是平等原则、自由权原则和人权原则,基本核心是民主与法治。这是现代文明国家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法理原则与法律规范。显然,它对促进社会的公平、合理、文明、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深受宗教思想影响的(摩奴法典》、(摩西律法》和(古兰经》等古代法律,在法理思想上不够健全,甚至有扭曲与变形。用民主和法治的法治标尺来衡量,其落后性是无庸置疑的。

      首先,古代法律集立法、执法于一身,人治大于法治。资本主义的法国最先实行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美国确立“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本质上说,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是资产阶级统治形式之一,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但是,从法学角度考量,三权分立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成为法理原则之一。受宗教思想影响的(摩奴法典)、(摩西律法》和(古兰经》未能完全体现人权、自由权和平等原则的法理思想。他们集立法与执法于一身,人治大于法治。这些法律法典的问世不是立法机构的产物,而是传说中的人摩奴、摩西和穆罕默德个人所创制的,法律出于个人。不仅如此,问题还在于这些宗教领袖还身兼执法官,没有建立执法机构与行政机关分开的司法制度。(摩奴法典)规定国王就是全国最高法官,如果有人犯罪,由国王决定如何处罚。例如谁冒犯了婆罗门教法,国王就把热油灌进他的嘴和两耳。(摩西律法》也规定,主耶和华通过摩西来执行处罚。耶和华集立法与执法于一身。“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f210(古兰经)也把真主安拉视为立法与执法者。谁违背了真主安拉降示的经典,“他们将受痛苦的刑罚。”[‘]

      事实表明,受宗教思想影响的古代法制是受非理性因素影响的法制。不仅具有法律的神权色彩,而且把行政权、执法权与神权统统融为一体,难以区分,集立法、司法于一身。实际上是具有宗教神性的人治专制。这种法制与“自由权”原则、“人权”原则等法理精神相去甚远。因此,受宗教思想影响的古代法制对基本法理原则进行扭曲,使之变形。落后性可见一斑。

      其次,法律不公,缺乏平等原则。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法理精神就是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不歧视政策。这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征。然而,受古代宗教思想影响的法律就是缺乏这种平等原则,存在人与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诸如信教与不信教不平等、种姓不平等、男女不平等、阶级不平等。这就存在法律不公问题。(摩奴法典》规定第一种姓婆罗门的特权地位,“婆罗门的出生就是法的不朽的化身。”〔‘]第四种姓首陀罗处于受奴役的卑贱地位,“只让首陀罗做再生人的奴隶”。〔‘]法律规定“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去拿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摩西律法》规定主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婶女致死可以不受刑罚,因为奴仆或脾女是用钱买来的。《古兰经》明文规定“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丈夫可以对妻子体罚。事实表明,受宗教思想影响的法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律不公。这种法律歧视是对法理精神的严重背离。

       三、宗教法规反映法律的初级性特点

      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科学知识与认识能力都很低,因此对自然力十分崇敬。宗教的产生正是适应了这种社会环境的需要。古代宗教反映了人类早期的思想幼稚性。从而宗教性的法律表现出法律的初级性和不成熟性。古代法律普遍存在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是法律初级性的表现。按现代文明社会做法,任何人触犯刑律只能按“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判决,实行量罪定刑,不搞亲疏与复仇式的报复行为。“血亲复仇”与“同态复仇”是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旧习,刑罚仅停留于直观式、报复式的惩治,折射出法律思想的幼稚性,没有升华到“罪刑法定”的理性认知境界。受宗教思想影响的古代法律未能幸免法律的初级性。《摩西律法》规定:“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l0这就是“同态复仇”的明文规定。《古兰经》也规定:“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血亲复仇”的惩罚也有存在、《摩西律法》规定:“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亲仇的手中,将他治死”。(2l0这是“血亲复仇”的法律条规。古代法律所存在的“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的惩罚规定,表明其法律的初级性。

      另外,古代法律的初级性还表现在法律惩治的残酷性上。刑罚的残酷不意味着严厉,而是落后。刑罚的残酷性与法理精神及社会文明是悖逆的。现代文明社会均废除酷刑。纵使死刑,也尽量减少罪犯的皮肉痛苦。所以,刑罚的残酷性只能表明法律的不成熟性与初级性。《摩奴法典》规定;“凡是出身低贱者用以伤害出身高贵者的肢体都应该被斩断”。〔‘](摩奴法典》还列举了种种酷刑,诸如火刑、热油刑、断舌刑、断肢刑、切两唇、切阴茎、切肛门等等。古代法律有大量的残酷刑罚规定,这种法律初级性与宗教独尊及统治者的专制是密切相关的,古代宗教思想浇铸了法律的初级性。

      总之,古代宗教性法律的初级性表现在“血亲复仇”、“同态复仇”以及刑罚的残酷性上。只有社会发展进步,人们精神文明水平提高,宗教思想对社会的影响才能弱化,从而法制才能健康发展。回溯人类社会的历史,宗教与法制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两大课题。宗教与法制都是一种文化,同属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间是互为交融、影响与作用。古代宗教思想对法律文化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诞生了诸如《摩奴法典》、《摩西律法》与《古兰经》等世界著名法典。建立了法制,规范了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从历史发展看,政教分离是进步现象,有利干摆脱宗教迷信思想的束缚,法制建设从初级性向更理性、更科学方向发展,提升法理水平。历史告诉我们,加强法制建设应当崇尚科学精神。法制建设与时俱进,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日标。人类应为此而共同努力。

              (本文原载《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5年09期,转自“百分百论文网”。
                   http://www.bfb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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