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浅议唐朝的宗教政策及其执行 ——以佛教为例
发布时间: 2012/9/21日    【字体:
作者:何春明
关键词:  唐朝 宗教 法治  
 
 
                                         何春明

 
[内容摘要]唐朝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封建王朝,境内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数量庞大。唐朝对待宗教,或扶持利用,或抑制打击,或整顿规范,政策摇摆不定。究其原因,就是唐朝统治者对待宗教的态度在不断地变化,而唐朝对待某一宗教的态度,取决于该宗教对维护和巩固唐朝统治作用的大小和影响的好坏。
 
关键词:唐朝宗教政策  执行分析
 
 
    唐朝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封建王朝。疆域之内,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祆教、景教、摩尼教等多种宗教。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数量庞大。仅佛道教的寺观和僧尼道士的数量就十分可观。史载,唐时“凡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1)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和经济状况下,有这么多的佛寺和僧尼,可见佛教在唐朝是比较兴盛的。加上道教、伊斯兰教等其他宗教的场所和教职人员,数量就更为巨大。面对如此庞大的宗教群体和纷繁复杂的宗教事务,唐朝统治者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来应对,制定政策的依据是什么,政策转变的决定性因素又是什么,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试着以佛教为例,通过分析唐朝太宗、武后、武宗、宣宗等几位皇帝对待佛教的态度和具体措施来探析唐朝的宗教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以加深对唐朝宗教管理的认识。
 
    一、唐朝的宗教政策
 
    对宗教社会功能和作用的认识,是统治者制定宗教政策的前提和依据。当然,历史上对待宗教的社会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多数认为宗教具有心灵慰藉、行为约束和社会抚慰等积极功能和作用,譬如佛教,有的认为佛教不仅可以“劝臣以忠,劝子以孝,劝国以治,劝家以和,弘善示天堂之乐,惩非显地狱之苦,不惟一字为褒贬,岂止五刑而作戒。”(2)也可以“阴助教化,总持人天。所谓生成之外,别有陶冶,刑政不及,曲为调柔。”(3)还可以安抚人民,调和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勇者将奋而思斗,知者将静而思谋”, “阡陌之人皆纷纷而群起矣” (4) 的动乱局面,是维护王朝统治一剂良药。因此,自有宗教以来,历朝历代、国内国外都有皇帝扶持利用宗教来维护王朝统治,强化君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

    唐朝的宗教政策,当然也是统治者对宗教社会功能和作用认识的一种体现。别的不论,就佛教而言,关于唐朝对待佛教的政策,仁欠草认为“唐代诸帝对待佛教的总体态度,基本上是整顿和利用。在唐朝的列位皇帝中,除了发动‘会昌灭佛’ 的武宗外,其余诸位均对佛教采取了管理、整顿、扶持、利用的政策。”(5)并且认为“唐朝虽在不同的形势下对佛教或抑或扬,但从整体上说,都是出于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将佛教作为正统儒学之外的重要辅助手段。”(6)仁先生的观点固然有理,但也不尽然。在笔者看来,唐朝统治者制定宗教政策的依据、引起宗教政策变化的决定性因素除了有宗教本身对维护唐朝政治统治所具有的作用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统治者自身的世界观问题及其对宗教社会功能和作用的认识问题。
 
    (一)高祖、太宗时期——管理、整顿
 
    唐初,唐朝统治者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巩固唐朝的政治统治、如何处理好与周边民族政权的关系,其他的社会矛盾并不突出,因而时的宗教发挥的积极作用非常有限。加上僧尼道士逃避徭役赋税问题比较突出和一些僧尼道士不守戒律,寺观内秩序混乱等,给唐朝统治者留下许多负面印象。因此,唐朝初期的统治者对宗教采取治理整顿政策。武德九年(626年)唐高祖下令整顿宗教界,,史载:“上亦恶沙门、道士苟避征徭,不守戒律……又寺观邻接廛邸,溷杂屠沽……下诏,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练行者,迁居大寺观,给其衣食,勿令阙乏。庸猥粗秽者,悉令罢道,还乡里,京师留寺三所,观二所,诸州各留一所,余皆罢之。”(7)太宗英名神武、雄才大略,在创唐时期,南征北战,驰骋疆场,完全依靠的谋略和势力,宗教对他的影响甚微。太宗认为文治武攻才是治国之要,尧舜之道、周孔之礼才是安邦之本,而佛法则无益于治国平天下。他颇信傅奕所陈的佛法妖妄,“于百姓无补,于国家有害”的观点。唐太宗贞观二十年(646年)对特进同中书门下三品宋公萧瑀说的一番话可以表明其对宗教的认识和态度:“朕于佛教,非意所遵。求其道者未验福于将来,修其教者翻受辜于既往。至若梁武穷心于释氏,简文锐意于法门,倾币藏以给僧祗,殚人力以供塔庙。及乎三淮沸浪,五岭腾烟,假余息于熊蹯,引残魂于雀鷇,子孙覆亡而不暇,社稷俄倾而为墟,报施之征,何其谬也!”(8)因此太宗继位后继承和沿袭了高祖治理整顿的宗教政策。
 
    (二)高宗、武后时期——扶持、利用
 
    高宗、武后时期,因统治者对佛教的认识和印象与前代不一样,故宗教政策也不一样。高宗与佛教之间也有较深的渊源。他在太子时期,为感念母恩,在长安创建大慈恩寺,并在寺中设译经院,支持玄奘译经。显庆元年(656年),高宗为庆祝太子李显出生,在长安兴建西明寺,于大慈恩寺设斋供养五千僧众。同年,高宗以金银供养法门寺僧众,并下令供奉阿育王塑像。翌年,遣使迎请法门寺的佛骨,供奉于洛阳宫廷礼拜。
 
    武则天尊崇佛教,优待僧尼。当然,武则天尊崇佛教,主要是为了利用佛教巩固和维护自己的皇权,她“擢用方士,崇奖僧道”,致使佛教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局面。大寺名刹林立,个个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辗庄园,数亦非少,逃丁避罪,并集法门,无名之僧凡有几万”,民众“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可见佛教之盛。唐朝统治者“倾四海之财,殚万人之力,穷山之木以为塔极治之金以为像,所费以万亿计,府藏为此耗竭”,可见武后对佛教之崇。别的且不论,就拿修建明堂佛像之事来说,武后在修建明堂佛像事上是毫不吝惜民力与财物的,“明堂既成,太后命僧怀义作大夹纻大像。其小指中犹容数十人,于明堂北构天堂以贮之。堂始构,为风所摧,再构之,日役万人,采木江岭,数年之间,所费以万亿计,府藏为之耗竭。”(9)可见武后在事佛方面的执着与慷慨。对待僧人,武后也格外宽容,例如“怀义用财如粪土,太后一听之,无所问。”“怀义颇厌入宫,多居白马寺,所度力士为僧者满千人。”(10)在举办宗教活动上,武后也非常慷慨大方。每有宗教活动,都“用钱万缗,士女云集,又散钱十车,使之争拾,相蹈践有死者”。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对这些,武后都听之任之。对待佛教圣物,武后更是恭敬虔诚,其特制金银棺奉安佛骨就是佐证。凡此种种,都可说明武后对佛教及僧尼的优崇与扶持,而优崇扶持佛教的原因,除了武则天在世界观上笃信佛教外,更主要的是她要用佛来给自己从李家手中篡夺而来的政权赋予神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
 
    (三)中宗、睿宗时期——扶持、优待
 
    中宗、睿宗都是李家后人,继承皇位符合法统,因此,中宗睿宗虽然基本继承了武后时期的扶持性宗教政策,但是此时的扶持更多是源自信仰而非利用,功利性的因素大大减少。
 
    受武后影响,唐中宗也对佛教特别优待。“上及皇后、公主多营佛寺。”(11)唐朝统治者对佛教的优崇,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支持佛教界大兴土木,广建佛寺。景龙三年(709年)正月,唐中宗下制“广东都圣善寺”,致“居民失业者数十家。”(12)广建佛寺给社会和百姓带来的沉重负担,诚如清源尉吕元泰在上疏中说的那样:“营建佛寺,日广月滋,劳人费财,无有穷极,人不堪命故也。”(13)韦嗣立也曾就此上疏反映情况:“彼者造寺极多,务取崇丽,大则用钱百数十万,小则三五万,无虑所费千万以上,人力劳弊,怨嗟盈路。”(14)但是中宗并未改变对佛教的扶持政策。
 
    睿宗即位后,基本延续了中宗的宗教扶持政策。虽右补阙辛替否上疏力陈崇佛之弊,劝其勿重蹈中宗覆辙,但睿宗并未采纳。辛在上疏中说:“太宗皇帝……开基立极,官不虚授,财无枉费,不多造寺观而有福,不多度僧尼而无灾。”“中宗皇帝,弃祖宗之业,循女子之意,无能而禄者数千人,无功而封者百余家;造寺不止,费财货者数百亿,度人无穷,免租庸者数十万,所出日滋,所入日寡;夺百姓口中之食以养贪贱,剥万人体上之衣以涂土木,于是人怨神怒,众叛亲离。水旱并臻,公私俱磬,享国不永,祸及其身。”(15)并劝睿宗不要“殚国财、竭人力”,“轻用百余万缗,以供无用之役”,一定要“惩而改之”,免得“复有切齿于陛下者”。睿宗虽不能听从纳辛替否的劝谏,但是对其恳切正直也给予了嘉奖。
 
    (四)玄宗时期——整顿、规范
 
    玄宗即位后,立志革除陈弊,励精图治。名臣姚崇也认识到“中宗以来,贵戚争营佛寺,奏度人为僧,兼以伪妄,富户强丁多削发以避徭役,所在充满”的弊端,因此于开元二年(714年)上言陈弊,劝玄宗勿因佛坏法。姚崇上疏中说道:“佛图澄不能存赵,鸠摩罗什不能存秦,齐襄、梁武,未免祸殃。但使苍生安乐,即是福身;何用妄度奸人,使坏正法!”(16)对姚崇的建议,玄宗欣然采纳并速从之,即“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以伪妄还俗者万二千余人”。(17)同时,下敕整顿和规范佛寺的修建行为:“自今所在毋得创建佛寺,旧寺颓坏应葺者,诣有司陈牒检视,然后听之。”(18)同时还严令禁止“百官家毋得与僧、尼、道士往还”和“人间铸佛、写经。”(19)由此可见玄宗沙汰僧尼、革除弊病力度和决心,也由此可见武后以来佛教的发展速度和僧尼的泛滥。
 
   (五)肃宗、代宗时期——扶持、笃信
 
    但是,玄宗对宗教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在肃宗、代宗时期并未得到很好继承和执行。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系。肃宗身处乱世,立志平定安史之乱,收复河山,可惜壮志未酬身先死。代宗于公元762年4月在李辅国拥戴下登上帝位。可是手握重权的李辅国以立帝有功,骄横跋扈。代宗心虽不满,但慑于他手握兵权,只好委曲求全,做傀儡皇帝。
 
    起初,代宗并不太重视佛教。元载、王缙、杜鸿渐为相,三人皆好佛;缙尤甚,不食荤血,与鸿渐造寺无穷。上尝问以有无佛言报应,元载等回答说:“国家运祚灵长,非宿植福业,何以致之!福业已定,虽时有小灾,终不能为害,所以安、史悖逆方炽而皆有子祸,仆固怀恩称兵内侮,出门病死;回纥、吐蕃大举深入,不战而退:此皆非人力所及,岂得言无报应也!”(20)代宗觉得元载这番话颇有道理。在元载、王缙、杜鸿渐三人的影响和蛊惑下,代宗从此对佛教深信不疑,并常于禁中饭僧百余人,并下敕“天下无得菙曳僧尼”。防敌御辱,依行佛事,每大敌来临,都“令僧讲仁王经已禳之,寇去则厚加赐赏”。对外来的高僧,代宗也给予优厚待遇,加官晋爵,如胡僧不空就“官至卿监,爵为国公,出入禁闼,势移权贵,京畿良田美利多归僧寺。”代宗和前代笃信佛教的皇帝一样,支持佛教大兴土木,广造佛寺,例如“造金阁寺于五台山,铸铜涂金为瓦,所费钜亿”,费用不够,宰相王缙“给中书符牒,令五台僧数十人散之四方,求利以营之” 。卫州进士高郢上书劝诫:“古之明王积善以致福,不费财以求福;修德以消祸,不劳人以禳祸。今兴造急促,昼夜不息,力不逮者随以榜笞,愁痛之声盈于道路,以此望福,臣恐不然。”(21)但是代宗充耳不闻,置之不理。宰相元载等人每侍从皇帝,多谈佛事。在皇帝的影响下,朝廷和地方许多官吏都虔心事佛,荒废政事,例如平庐节度使侯希逸镇淄清,即“好游猎,营塔寺,郡州苦之。”(22)为使西蜀无恙,“杜鸿渐饭千僧”(23),为体敬佛之心,代宗于大力三年(767)正月,“上幸章敬寺,度僧尼千人。”(24)上行下效,“中外臣民承流相化,皆废人事而奉佛,政刑日紊矣。”(25)
 
    (六)文宗、武宗时期——抑制、打击
 
    时至文宗、武宗时期,对佛教的管理又再度严格规范起来。佛寺和僧尼过多,严重影响唐朝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收,对唐政治统治带来不利。文宗据“李训奏僧尼猥多,耗蠹公私”之说,下诏令“所在试僧尼诵经不中格者,皆勒归俗,禁置寺及私度人。”(26)迄至会昌,佛寺遍布天下,数量繁多,“祠部奏括天下寺四千六百,兰若四万,僧尼二十六万五百。”(27)武宗厌恶僧尼过多耗蠹天下资财,欲裁减僧尼数量,道士赵归真等人也反复劝说,于是武宗决心下令禁佛,“先毁山野招提、兰若,上都、东都两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汝州各留一寺,分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五人。余僧及尼并大秦穆护、祆僧皆勒归俗。”(28)对于法定数量之外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废或撤;寺产寺物,没官充公;冗余人员,勒令归俗。为确保禁佛措施落到实处,唐朝还专门派出御史分赴各道督促落实,如史所载:“寺非应留者,立期令所在毁撤,乃遣御史分道督之。财货田产没官,寺材以葺公廨驿舍,铜像、钟磐以铸钱。”(29)在武宗的禁佛运动中,大量的佛寺遭到禁毁,大量的僧尼被勒令还俗,“凡天下所毁寺四千六百余区。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30)在这次运动中,不仅佛教受到打击,伊斯兰教、祆教也受到重创,“(还俗)大秦穆护、祆僧二千余人,毁招提、兰若四万余区”。(31)武宗禁佛运动,共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百官奉表称贺。不久,武宗又下诏再次禁佛,“诏东都只留僧二十人,诸道留二十人者减其半,留十人者减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32)在武宗的影响下,地方也严厉禁佛,“五台僧多亡奔幽州……张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关曰:‘有游僧入境则斩之。’”(33)由此可见武宗禁佛之严。
 
   (七)宣宗时期——复苏、规范
 
    不过,唐朝毕竟是“家天下”的君主时代,“一朝天子一朝臣”,“人治”的政策自然会因人而异、因人而变,宗教事务政策也是如此。宣宗主政后,武宗的许多措施即遭停止和废弃,宣布“上京两街先听留两寺外,更各增置八寺”(34),大中元年(公元 847年)三月,宣宗下敕:“应会昌五年所废寺,有僧能营葺者,听自居之,有司毋得禁止。”(35)因宣宗时“君、相务反会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复其旧”。(36)
 
    当然,宣宗放宽对宗教的限制,只是让经历武宗时期——宗教的冬天的佛教复苏,让其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并不意味着对宗教放任自流,不加管理。事实上对宗教还是有管理的,例如对佛寺的修建、僧尼修度和游行都有明确规定。中书门下曾奏:“度僧不精,则戒法堕坏;造寺无节,则损费过多。请自今诸州准元敕许置寺外,有圣地灵迹许修复,繁会之县许置一院,严禁私度僧、尼;若官度僧、尼有阙,则择人补之,仍申祠部给牒。其欲远游寻师者,须有本州公验。”(37)对此番奏请,宣宗欣然从之。此外,宣宗对官度僧尼的程序、流程和寺庙僧尼的增补问题也专门下敕作出明确规定:“于灵感、会善二寺置戒坛,僧、尼应填阙者委长老僧选择,给公凭,赴两坛受戒,两京各选大德十人主其事,有不堪者罢之,堪者给牒,遣归本州。不见戒坛公牒,毋得私容。仍先选旧僧、尼,旧僧、尼无堪者,乃选外人。”(38)
 
    二、结语
 
    从唐朝数位皇帝对宗教的态度和管理上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对待宗教的态度、管理宗教的政策措施,是因人而异、各有不同,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不同。总体上看,唐朝对待宗教或管理整顿、或扶持利用、或抑制打击、或宽容优待。纵向看,唐朝在近三百年的时间里,宗教政策是不连贯、不稳定的,执行也是时松时紧,时宽时严,一直处在摇摆不定的状态之中。当某一宗教对维护和巩固唐朝统治有利或统治者笃信时,唐朝统治者就会扶持其发展,甚至纵容其泛滥。当某一宗教对维护唐朝统治不利或统治者不信仰宗教时,就会对其进行整顿、抑制,甚至是毁灭性打击。
 
___________
注释:

(1)《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1月,第120页。
(2)《广弘明集》卷14《内德论》,《大正藏》52册,佛陀教育基金,1991年,第190页。
(3)《刘禹锡集》卷 4《袁州萍乡县杨岐山故广禅师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3页。
(4)《全唐文》卷788,李节《饯潭州疏言禅师诣太原求藏经诗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8249页。
(5)(6)仁欠草:《试论武宗灭佛与达玛灭佛的原因》,《天府新论》,2009年6月。
(7)《通鉴》卷 191,唐纪7,高祖武德九年(626)四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 6002-6003页。
(8)《通鉴》卷198,唐纪14,太宗贞观二十年(646)八月条,第6240—6241页。
(9)(10)《通鉴》卷205,唐纪 21,则天后天册万岁元年(695)正月条,第6498页。
(11)《通鉴》卷209,唐纪25,中宗景龙二年(708)七月条,第6624页。
(12)《通鉴》卷209,唐纪25,中宗景龙三年(709)正月条,第6631页。
(13)《通鉴》卷209,唐纪25,中宗景龙二年(708)七月条,第6622页。
(14)《通鉴》卷209,唐纪25,中宗景龙三年(709)正月条,第6634页。
(15)《通鉴》卷210,唐纪26,睿宗景云二年(711)十月条,第6668页。
(16)(17)《通鉴》卷211,唐纪27,玄宗开元二年(714)正月条,第6695页。
(18)《通鉴》卷211,唐纪27,玄宗开元二年(714)二月条,第6695页。
(19)《通鉴》卷211,唐纪27,玄宗开元二年(714)五月条,第6703页。
(20)《通鉴》卷224,唐纪40,代宗大力二年(767)四月条,第7196—7197页。
(21)《通鉴》卷224,唐纪40,代宗大力二年(767)四月条,第7195—7196页。
(22)《通鉴》卷223,唐纪39,代宗永泰元年(765)五月条,第7175页。
(23)(25)《通鉴》卷224,唐纪40,代宗大力二年(767)四月条,第7197页。
(24)《通鉴》卷224,唐纪40,代宗大力三年(767)正月条,第7198页。
(26)《通鉴》卷245,唐纪61,文宗太和九年(835)七月条,第7906页。
(27)(28)(29)《通鉴》卷248,唐纪64,武宗会昌五年(845)七月条,第8015页。
(30)《通鉴》卷248,唐纪64,武宗会昌五年(845)七月条,第8017页。
(31)(32)《通鉴》卷248,唐纪64,武宗会昌五年(845)七月条,第8018页。
(33)《通鉴》卷248,唐纪64,武宗会昌五年(845)七月条,第8018—8019页。
(34)《通鉴》卷248,唐纪64,武宗会昌五年(845)七月条,第8024页。
(35)(36)《通鉴》卷248,唐纪64,宣宗大中元年(847)闰(三)月条,第8030页。
(37)《通鉴》卷249,唐纪65,宣宗大中六年(852)十二月条,第8052页。
(38)《通鉴》卷249,唐纪65,宣宗大中十年(856)十月条,第8052页。
 
                (本文转载自:《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23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共识网专访
       下一篇文章:宗教立法之刍议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