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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国家的危机与新形式的宗教表达方式
发布时间: 2013/9/24日    【字体:
作者:奥利维•洛瓦
内容提示:宗教与政治之间关系变化所影响的不仅仅是穆斯林世界。我们今天可能正处于宗教、国家与社会新的交汇点,当今的世俗化形式更接近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而非法国式的政教分离模式。
关键词:  政教关系 宗教表达  
 

 

宗教与政治之间关系变化所影响的不仅仅是穆斯林世界。我们今天可能正处于宗教、国家与社会新的交汇点,当今的世俗化形式更接近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而非法国式的政教分离模式。事实上,教徒们所营造的社会越来越少受国家的掌控。今天的西方世界很明显地在这样两种情况中摇摆不定:一种是要求国家监管,即国家保护全民共同体,一种是发展公民社会理念,即国家只是一个保持着距离的仲裁。之所以说摇摆不定,是因为这里并不存在两个互相对抗的对立面(如共和党人的美国与雅各宾式的法国国家),但是,这两种思维模式交替地被引用。然而,正是在这样关系复杂的土壤上,即存在国家作用的弱化、公民社会的超国家性、专制制度的民主化,宗教信仰复兴运动开始蓬勃发展:由于政治环境更为复杂,原有的政教两元性(国家/宗教)难以容纳新形式的宗教表达方式。但这正是问题的焦点。

世俗化强化了宗教的特殊性

如果说法国的政教分离是建立在政治选择上的,那么它的世俗化则源于非命令式的文化进程,这就提出了在明确的宗教信仰(教义、教规)和文化形式下的内心宗教世界观的问题,这种宗教观甚至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表达:保留宗教的精神世界,而表面上却无宗教信仰(如马克思主义弥赛亚,世俗“圣人”,泛阿拉伯主义)。世俗化是“整个社会”的进程,也就是说它对社会深层次的影响不能仅以某些领域来划分,如经济学、社会学、知识分子的作用等。它是在还没有形成某种明确的思想体系之前一个社会对世界变化的关注。人们可以假设如果没有先前的世俗化就不会有后来的政教分离,但世俗化并不都必然会导致明确的政教分离。
从本质上讲世俗化理所当然地会影响社会,但它并不是一个思想体系:人们从西方世界来观察宗教行为的世俗化,还没有等神学家们从中得出任何结论1,世俗化就在必然地导致着宗教属性的重新定义(除非还有幸存的定义,但也注定是要消失的。)。一旦教会上层接纳这样的现实,即真正的信徒已经成为少数,这就要考虑与其他教徒的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教徒或被视为是有罪的,或被视为热心于宗教的,但不管怎么说他们都是从属于教会的。

对于一个“还俗”的人,他是否仍然是一个无意识的基督教徒或是一个改变了精神文化世界的异教徒呢?还俗将导致对自身宗教身份的重新定位,正如认同真正信徒是少数人一样,除非将这种身份置于“犹太基督教文明”那样广泛的概念中。有没有宗教信仰成为区分两个群体的标志。无论在基督教会还是在伊斯兰穆斯林教会,人们都可以明显地区分两种变化着的不同倾向:一种是排斥的,另一种是合作的倾向。比如人们会拒绝哪些人按照宗教葬礼仪式入葬呢?这就像欧洲十七世纪人们排斥喜剧演员一样。世俗化一方面导致了宗教的社会标识的消失,另一方面又引发了明确标明信徒有别于非信徒的义务,并不是因为不信教的人反对宗教团体,而是从属于宗教团体的条件更苛刻了:必须佩戴表明宗教信仰的标志。加重宗教属性的标志与真正的信徒群体变成了少数人是同时存在的(这个少数并不一定是数量意义上的,就是在大多数人都信教的社会中,尤如美国,有很多信教的人面对物质至上,缺乏道德的环境,他们自认为在精神文化上是少数)。

目前,包括穆斯林世界在内的宗教的复苏之所以有意义,因为它是以世俗化为背景的。这种复苏并不体现宗教的永久性,而是表明教义的某种重新组合,传统意义上的政教关系的结构已不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管理好现代形式的原教旨主义,其意义远远大于恢复旧的办法。

孤立的世俗化

如果说在二十世纪,欧洲就教会的地位已经达成某种妥协,那么这就不仅是参与各方就瓜分同一政治空间达成了协议,而且是因为信教的人从本质上融入了世俗化宗教,并从“文化”上入俗了,他们将自己的宗教活动视为私人行为,而非炫耀,仅仅同个人有关。政治上的非宗教化是伴随着社会的深度世俗化而来的,这里也包括那些北欧国家,这些国家的教会过去一直保留着官方性质:宗教活动渗透在所有方面。但是,事实上的非宗教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与教会之间两种体制妥协的成果。然而,无论是国家还是教会都陷入了危机。正如人们所见,民族-国家,虽然没有消失,但由于全球化和欧洲建设而处于弱化境地,与此同时,社会同化和凝聚的工具(学校、军队、劳动力市场)也在弱化,城市里人群分层居住的倾向也在逐渐加大。但是教会本身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也受到了质疑,这种质疑不是来自国家或者是世俗化进程,而是来自宗教的复兴,这种复兴背离了教会的传统。新的教徒无疑可以接受将政教分离作为公共空间的游戏规则,可是他们并不将政教分离作为宗教生活方式融入自己的个人生活。他们愿意在公共场所被承认是教徒,这里并不太涉及要重新审视1905年的政教分离法,以适应伊斯兰教:也就是说,这并不是指国家与宗教的游戏规则受到了质疑,而是指在宗教与公共空间的关系上受到了质疑,公共空间的组成不再受国家的支配。

政治与宗教的关系成为不对称的关系:宗教原教旨主义对政治权力不感兴趣(即便在美国也同样如此),而对社会感兴趣。穆斯林新原教旨主义者也属于这种情况;塔里克•拉马丹(Tariq Ramadan)是穆斯林兄弟会创始者的继承人,在他看来,提出最终建立国家政治机构的战略(在法国建立伊斯兰国家)是完全不可理解的,现代原教旨主义运动不以建立国家机构为目标:对他们来说,国家不能成为改变社会的工具,而个人回归宗教信仰则能够改变社会,重建宗教社会。他们以这种方式塑造个人化和公民社会重合的趋势和潮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运用传统的政教分离方式来对社会纽带进行法律定义便行不通了。

伊斯兰教的影响在一个更宽的范围里上升着:近二十年来,西方世界经历了人们所说的宗教回归。但不要对此产生错觉:这不等于说宗教活动增加了,而是宗教活动更显而易见了,尤其是宗教表达方式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信徒不赞同只将其信仰保留在个人生活中,而希望人们能够通过公众形象来辨认他们的宗教信仰的完整特征,他们认为宗教应该统领其个人的所有言行举止。在这些活动中,人们可以找到基督教(包括天主教)、犹太东正教、“异教”(包括耶和华见证会)、当然还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一些形式的慈善主义。宗教活动形式中质的变化比量的增长更为重要:如果年轻人急于在世界青年日去面见教皇让-保罗二世,那么报名参加天主教演讲的人数就会直线下降。这些宗教表达新形式是个人化的,非常灵活的(人们可以从一个团体转向另一个团体,甚至从一种宗教转向另一种宗教),弱制度化的(人们不信任教会和其代表机构),非理性的(因此少有神学顾忌的约束),也通常是团体主义的,这个团体是指融入一种信仰的团体(而非一个民族社团2)。这样的团体是一种宗教属性的选择,而不是文化的产物。

国家已难以用传统的政教分离的手段来管理宗教回归,因为政教分离所依赖的外部环境正在出现危机。由于跨国组织机构的发展,雅各宾式的国家变得更脆弱,还因为新兴社会模式的形成,比如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游离在国家之外的。经济的自由化、建立全球化的和跨国界的身份(尤其是宗教)、人的流动性以及身份的灵活性,所有这一切从本质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使人们由此联想到宗教的回归。然而,新形式的宗教表达方式却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我们在研究沙拉菲主义(salafisme原教旨主义宗教激进分子)时,对此进行过研究(见《全球化的伊斯兰教》),但基督教的福音传道形式在劝人入道和改变宗教信仰方面也同样取得了很大成功,正因为这样的形式有助于宗教同文化相剥离,因此,它们能够满足生活在已经脱离传统文化氛围中的人的需求。相反,传统教会(天主教、东正教、英国圣公会)同文化,甚至同一个民族-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大部分东正教国家中,东正教是国教),所以传统教会在劝人改变信仰方面收效甚微。一种宗教之所以吸引人是因为它不附加任何背景,没有国界限制,甚至还带有外来风俗3。


当然,人们也可以认为这种新形式的宗教表达方式的变化是负面的,应该予以制止:所有主张“国家主权至上” 的人,比如让-皮埃尔•舍维内芒(Jean-Pierre Chevènement)在拒绝欧盟和处理宗教问题上与上述观点是一致的。本书无意为不可避免的全球化进行辩解。我们只是想说明政教分离的框架只能以强制方式管理今天的宗教原教旨主义,在这种方式下,政教分离的捍卫者越来越使自己成为辩护律师(更准确地说是检察官)。但这样做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它将政教分离与民主割裂开来了。人们一定还记得这句老生常谈的话:“剥夺自由的敌人的自由”,但正是这句口号奠定了“恐怖”的基础,问题就在于这种政策的效果。当强硬的政教分离派在支持阿尔及利亚军队内的镇压者对付伊斯兰激进分子时,就显示了这种政策的结果。但这种政策不能确保民主,或者在阿尔及利亚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在此我们是否可以说“主权至上主义”进行的是一场落后于时代的战斗。

这就是说在法国,可能存在太多的用单一的雅各宾式国家的有色镜来看待全球化问题的倾向。这不是国家存在的本身处于危机,而是雅各宾模式的某些民族-国家正处于危机,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是社会的统一领导和主宰者。因此,不能肯定在穆斯林世界人们会谈论弱化国家的西方国家模式。今天,向发展中国家建议的以及国际社会正在实施中的建设国家的模式有多种形式,但不是雅各宾式的民族-国家,而是专家治国的模式,国家扮演仲裁的角色,自愿地缩小本身的职能。

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调将经济私有化,所有解决问题的办法都来自于专家治国,而不是朝着国家订立政策的方向:所有机构(司法、金融)建立的唯一途径是由具有真才实学的人组成的,社会行动主要交给非政府或联合国机构去实施,这些机构在本质上并不具备民族-国家的特征。

欧洲安全组织(OSCE)对前共产党国家的援助行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PNUD)和世界银行的项目、欧盟和美国国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这还没算上大国占领军的直接行为(2003至2004年建立以保罗•布雷默为首的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所有这一切国际行动都是朝着有利于建立一个有利于跨国行为的基本国家。民主化问题在今天是通过发展公民社会来推进的。法国或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从本质上都是朝着公民社会方向发展的,但是法国式的国家模式照搬到国外是没有接力棒的,因为国外的民主化方式都建立在另外一些模式上。法国只是在国家改革方面同前殖民地国家有一些双边合作。

在实行罗马法的国家中国家的神圣化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中,也就是说在盎格鲁-萨克逊国家中则完全不同,那是以民主化模式为基础的另一种国家观:大部分国家的模式更接近盎格鲁-萨克逊国家模式,而非欧洲大陆国家模式。有些学者,尤其是英美国家的学者认为新教(耶稣教)和普通法具有真正的现代意义,因为它们体现的是个人之间的契约所连接的政治纽带,不从属国家意志,不用由国家来体现人民的意志,国家只是一个裁判,而不是自主的决策机构4。有一点很清楚,普通法从源头上同新教毫无关系(更不能说它源于宗教政治文化),英国从中世纪金雀花王朝(也称“法国”王朝)起就建立了普通法,该法也是由一个英国天主教修道院的神职人员推进的,但其与法国君主政体法学家的做法完全不同。而两者的结合(普通法与新教)带来了一个整体的和谐,这种和谐确立了一种与法国雅各宾主义存在巨大差异的法治国家的基础。当今最新的现代性体现在公民社会5到来的概念之中,尽管我一时还不相信公民社会(还只是在想象中的)会取代国家,即便如此,雅各宾式的国家依然处于危机之中,民主化问题照样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现。人们不回避关于公民社会、“民族社团”、群体身份认同等的讨论,由于没有支持多种文化共存的模式(不过这完全是假设的),人们只能选择法国大革命时期就要丢弃的东西:“中间阶层”和“同盟”,也就是说,这个群体的人,只想成为游离国家之外的个人,是公民身份以外的人。此外,全球化发展了超越疆界的社团,特别是宗教社团,还有互联网上的“虚拟社团”。这些社团的发展是超越民族-国家疆界之外的。国家代表了社会真理,这无疑是法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国家观,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国家观与之全部争论焦点,就在于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国家不承载价值观,即使像宽容这样的价值观对它们来说也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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