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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俗分界:天主教社会理念的制度表达 ——从《天主教法典》谈起
发布时间: 2014/9/30日    【字体:
作者:李向平
关键词:  中国宗教 天主教法典 制度宗教  
 
    梁启超曾经认为:“宗教必有教会;没有教会组织,就没有宗教的性质存在”。他据此断言中国人没有宗教,指出了中国宗教的非教会、非组织、非制度特征。

    传统中国宗教的官方祭祀,强调的是政治性的功业,而民间祭祀则注重地方和个体利益。这反映了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因人而异,可以出自于人们的政治、利益。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大都是根据其社会关系、角色关系,才决定人们的信仰方式和崇拜对象。正如梁启超所指出的那样,“你若把中国人供祀的神,根究他的来历,大抵没有不是由人变来的。我们看他受祀范围的广狭,年代的久暂,和一般民众祀他的心理,做成专篇,倒是宗教史里很精彩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说中国人实在没有宗教,只有崇德报功的观念。”[①] 

    天主教之作为制度宗教,恰好与传统中国宗教构成一个明显的对比。天主教的社会理念,应当就是依据其宗教制度而在圣俗两界的功能发挥。所以,教会组织是天主教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制度中介,是一个神人同在的机构。它是属灵的团契,可以其超越理念超越于世俗社会,正可为现代社会的变迁寻一终极价值依托。教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乃是因为这成肉身的“道”,才得以继续运行。所以,教会组织就是“社会的酵母”,它向外的影响力在于它的信徒从里面改变他们所生活的社会,使社会可以分享它的本性,按照它的理想过活。

    这应当是今天讨论天主教社会理念的学术意义。通过这个讨论,人们能够进一步认识,一个宗教的社会理念是如何以宗教制度作为组织依托的;它们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教会”的法定概念

    “教会”一词(”ekklesia”来自希腊语”ek-kalein”“唤出来”),有“召集”的意义,通常指的是指具有宗教的目的民众集会。它是一个多次在希腊文旧约中使用的名词,指聚集在天主前的选民会众,并被天主立为自己圣洁的子民。初期的基督徒团体自称为“教会”,承认自己是该会众的继承者。在教会内,天主从世界各地“召集”自己的子民。英文的“Church”和德文的“Kirche”皆来自另一类似的希腊字“Kyriake”,意指“属于主的会众”。关于作为信仰的团体的教会的神学,亦称之为“教会学”。 

    在基督教的传统中,“教会”这个名词至少有三个含义,分别指“礼仪的聚会团体”,“地方性的信友团体”,以及“普世信友团体”。并且具有至一、至圣、至公的三重普遍特征。至一,指教会只有一个。至圣,指教会藉着基督,在基督内,也成了圣化人的奥体。这奥体的一切活动都以在基督内使人成圣为目的。至公,指教会使命的普遍性。教会必须面向整个世界,向普世万民宣讲得救的喜讯,在圣化中将全人类聚集在天主面前。[②]

    按照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精神,所谓教会——是人与天主在耶稣基督内亲密结合的圣事。“教会”是天主在整个世界所聚集的子民。她存在于地方团体之中,并在礼仪的聚会中实现,尤以感恩祭的聚会为主。教会的生命源自圣言及基督圣体,且藉此而成为基督的奥体。

    因此,健全的法律纲纪,乃是教会团体昌盛、成长和兴隆之必需。至于天主教的社会理念,亦应当是以其教会组织作为制度依托而得以在神圣和世俗的两大层面上展开的,既敬礼天主,圣化人类;亦彰显教会,服务大众,构建一个“社会中的社会”。

    自古以来,天主教会就有法律,大量的法律条文由教皇颁布;在15世纪末几部重要的法律汇编汇总为《教会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并在1582年得到教皇正式许可。到了20世纪,罗马教廷于1917年和1983年两次颁布《教会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因此,作为天主教制度和社会理念集中体现的《天主教法典》,是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会基本法规和纪律用书,具有权威性,用以规范教会生活和活动的各个方面。它的成书经历了漫长的孕育过程。

    作为第一部现代天主教《天主教法典》,它分为7卷,即总则、天主子民、教会训导职、教会圣化职、教会财产、教会刑法、诉讼法。与旧法典相比,新的《天主教法典》更加符合新的教会论,并贯彻了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开放教会、分权给地方教会、发挥神父和平信徒作用等革新精神。

    该法典的编撰目的,正如教宗保禄六世和若望保禄二世乃迭次告诫教会人士那样,主要是强调教会为一精神体,同时又为一种人性团体。精神体由圣神领导,人性团体则由法律联系,两者不能相冲突。因为一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不能没有固定的规范;教会的固定规范为教会法典,教会的法典当然不能违反圣神的领导,也不能违背教会的精神。[③] 

    可以这样认为,《天主教法典》实际上就是要在神的导引和教会管理两个层面,对于教会存在的制度运作模式予以最基本的界定。因为,“法典的目的决非替代信友们在教会生活中的信德、恩宠、神恩,更不替代爱德。反之,法典的目的是要在教会团体中建立秩序,使爱德、恩宠与神恩享有首要地位,而同时能在教会的团体生活中,以及所属成员的个人生活中,得以顺利而有秩序地发展。”[④] 它强调的是,要在教会团体秩序中建立信德与恩宠的生活

    当然,《天主教法典》作为教会基本法,如同各国的宪法,表达出教会组织的特性。但是世界的国家,由法律而组成,所有基本法由法律而规定。教会的成立,不由法律而组成,乃由基督的意旨而成。基督的意旨留在福音中,成为教会的信仰。信仰的解释,不能由法律条文去行,而是属于神学。[⑤] 法典最主要的意义,是基于神学的意义而界定了神圣与世俗的制度边界,告诉教会和社会,人们应当如何去做,如何将此“人为的”与“神为的”二者的关系处理好。

    根据教会学,从教会的存在形式而言,教会具有彼此联系的两方面的性质,即不可见的神圣性质和可见的社会性质。它既存在于历史中,以有形结构为体,又超越历史,以无形精神为本。因此,教会是一个包含着“人为”和“神为”的复合统一体。作为教会的神圣性质的保证,圣神以他的德能时时临在于教会,进行默默的引导和训诲。同时,教会也是由罪人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的社会组织。它的组织原则,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世俗性质。因此,教会的两方面,即神圣性质和社会性质处于一种既紧张又统一的关系中。说它们统一,是因为无形可见的神圣性质总是通过有形可见的社会性质来表现和实现的。从信仰的层面上看,教会的社会行为是教会的神圣行为的标志。说它们紧张,乃在于教会的神圣行为并不总能通过教会的社会行为充分地、毫无遗漏地表现出来。因为组成教会的人都是有罪的,教会是罪人的教会。[⑥] 

    这正好说明了教会组织所呈现和面对必须是神圣与社会的、人为与神为的双重关系及其制度特征。如何处理这一关系,恰恰就成为了天主教社会理念的制度表达方式。

    梵蒂冈第二次公会议对于教会曾提出了一种新的观念,认为教会就是圣事。《教会宪章》第一节说:“教会在基督内好像一件圣事,它是人和天主亲密结合,以及全人类彼此团结的记号和工具”。圣事的根本在于人与天主的亲密结合,在于圣化,将教会放在圣事的层面上。天主教关于教会的主要教义有:教会由基督建立,是一个具有圣统制的社会。它是基督所愿的唯一信友团体。教会是基督的奥体。它是可见的,就它的根据而言是不朽的“完美社会”。 [⑦] 

    教会原是以有形可见的社团组织的形式而建立的,因此它需要组织规律,以使其圣统组织架构得以显示;以使其天赋职责的行使,尤其神权及圣事的施行,得以井然有序;以使信徒的彼此关系,遵照以爱德为基础的正义,保障并确定每人的权利,得以协调;以使促进基督徒美满生活的公共措施,得到法律的支持、保障与倡导。[⑧] 在此前提之下,法典提供了教徒们的基本生活规则,使基督信友在度教友生活时,能分享教会所给予的福利,引领他们得永生。确定并保护有关敬礼天主和人灵得救方面,个人对别人和对教会团体的权利及义务。

    至于 “人为”与“神为”的关系,教会法所援用的民法,在不抵触神律的范围内,即应以同等效力遵守之。任何抵触神律的习惯,不能取得法律效力。与教会法抵触或教会法未规定的习惯,除非是合理的,亦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而法律明文规定拒绝的习惯,即不得视为合理者。任何习惯,非经由有承受法律能力的团体,以引进法律的心意,而遵守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⑨] 

    由于教会之作为“社会组织体现了一个内在的、由上帝预先确定的目的,”[⑩] 教会法是溯源于教会的本质,它的根源是在基督托付于教会的治理权力,以及为达到永恒救恩的牧灵照顾的目标上,教会的组织制度首先必须体现神律、神正的目的,然后才是对于法律的体现和界定,并为此目的而必须面对的世俗社会诸种关系。

附件:天主教法典http://www.peterpoon.idv.hk/Resource/CIC0833.htm#A0001
本文转载自: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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