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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会与权力关系——“宗教市场论”的社会学
发布时间: 2016/3/31日    【字体:
作者:李向平 杨林霞
关键词:  宗教 市场  
 
当然,宗教市场论所论述的宗教多元化现象,并非就是单纯的宗教自由竞争。因为在某些环境中,宗教的多元并不一定会导致宗教之间的自由竞争。它们与更高度的宗教委身没有关系。例如,在多文化的卡斯特等级(Caste)系统中,每个等级都有其自己的宗教,虽然宗教呈现出很多元的发展,但是宗教之间没有相互的竞争。
 
笔者想强调指出的一点是,自由竞争带来的不仅仅是宗教市场的繁荣或者说宗教现象的复苏。它同时带来的,还有当代公民社会所赖以形成的社会思想基础和制度环境条件。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对政教关系分析而有所体会。
 
三、宗教市场论及其政教关系
 
一般而言,宗教市场论并没有直接论述政教关系,但是它却隐含在斯达克有关宗教张力、宗教管制,宗教与权力的关系以及对宗教世俗理论的批判等概念以及相关的论述之中。斯达克无疑是以此类概念和相关论述,深化了政教关系的讨论,并且把政教关系的研究纳入了宗教社会学的学术领域。
 
首先,宗教张力作为斯达克或宗教市场论的重要概念,本身就是政教关系的一个变量。斯达克指出,在一个“神权政治”的社会中,低张力也许意味着宗教(某一种宗教)能够积极地卷入其中,但是,在现在的世俗社会,低张力则意味着对传统宗教的低标准的献身。至于在一个相对世俗化的社会中,保持高张力的教派与膜拜团体的来世教义,与交织在经济、政治和非宗教的文化机构中的各种假设是不一致的。[16]这似乎是在说,传统的神权社会中,宗教张力往往比较低;而在现代社会世俗压力之下,宗教张力往往比较高,才能保持宗教信仰的独立性。
 
即便是在宗教市场论对宗教张力的测量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宗教张力与政教关系之间的重大问题。比如在测量宗教张力和偏离常规的两个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第一个标准是,遵循一个纯统计学的方法,将偏离常规界定为:严重违反社会全体人员的一般标准。但是,它们的第二个标准则是,强调权力和影响的重要性,并且将偏离常规界定为:受到社会有权势的精英有权力将其各种标准强加给他人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精英代表着教派和膜拜团体与之有张力的那个社会。一个合适的标准是将两种方法合并,提出一种有根据的分析。它既注意到人口的评价标准,又注意到精英们制定的各种规范。
 
表面上的宗教张力,实质上却是一个与政教关系联系极为密切的权势与利益问题。这就是说,高张力与有权势者的利益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一般具有两种重要的方式。第一,拒斥这个世界及其享乐,也就是不承认那些有权势者成功地追求并获得的回报价值,实际上,教派中那些在外出人头地的人,在教派内经常成为怀疑甚至是虐待的对象——他们是罪人,他们追求的价值,正式教派存在本身要予以贬斥的。第二,教派与外界环境的张力越高,教派成员身份对那些较为成功者就越成为沉重负担。张力与亚文化偏离程度是一致的。在与外人交往时,这种偏离总会造成阻碍。[17]
 
很明显,高张力的宗教组织及其发展,一般只会出现在民主化的社会之中;而宗教市场也往往会以高张力的宗教组织为基础。它们会推动政教关系的变化和更加民主化。
 
其次,宗教管制与政教关系。有学者认为,在政教关系研究领域中,笼统地使用政治、宗教的概念,用“政教分离”或“政教合一”两种模式解释世界上一切政教关系现象,结果造成很多的误解。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没有对政教关系进行分层次的类型化研究。[18]
 
而斯达克的宗教管制概念及其展开,正是在宗教社会学的层面上,对政教关系的类型化进行分析和梳理的一个典范。在斯达克看来,“社会主义者们满足于把国家教会作为福利国家的一个制度——‘宗教需要是合法的福利需要,国家有责任支持’。然而,跟所有福利国家的组成部分一样,政客们负责掌管教会教导的内容以及处理事务的方式。结果,地方教会的管理从由当地会员选出的自治团体转交给在普选中选出的教区议会手中,而候选人都是由国家政党提名和支持的”[19]。
 
依据宗教市场论的研究经验,大多数的“宗教组织主要通过小教派的形成而产生”[20]。这就需要宗教与社会的多元关系,进而是在这种多重、多元的关系中,方才会是宗教供方自由提供的宗教产品,能够被不同的社会成员进行自由的选择。因此祛除宗教管制,才是宗教多元化和宗教市场得以建构的前提。
 
所以,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自由的宗教市场,未得满足的宗教需求就会促发不同宗教组织的竞争。宗教垄断只可能依赖强制性的国家力量才能实现。但是,垄断性的宗教经济,会在几个方面削弱宗教组织。第一,国家经常干扰,甚至会把它的观点强加给教会的教导和实践——其方式必然使得教会不够严格。第二,如亚当•斯密指出的,使宗教神职人员懒惰。第三,使俗众也懒惰,被训练得把宗教当成免费的。这不仅削弱了对于国家教会的委身,而且也间接地妨碍了所有没有津贴的信仰。最后,尽管宣称有宗教自由,在所有这些国家中,国家直接干预并且限制国教教会的潜在竞争者[21]。
 
再次,宗教权利与政教关系的分析。毋庸置疑,现代生活之中,“具有宗教信仰是人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即成为(还是称为?)精神的权利,也是人的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人如果拒绝这一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精神尊严并患上与这一丧失有关的全部疾病;人如果不实现这一权利,就会陷入徒劳无益的生活,不体面地给大家增加负担。对宗教的需求能催生出对精神自由的需求,因而也能催生出对法律秩序的需求;这就是为什么历史上信教不止一次地成了法律意识最深刻的渊源,而宗教信仰也成了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的绝对的和神圣的基础”[22]。
 
在宗教管制问题尚未能圆满解决的时代,宗教信仰之所以会呈现为一个宗教权利的问题,这是因为其中内涵了建制教会及其对宗教信仰资源和掌控等情形。首先是,当一个社会中的宗教经济被官方津贴控制时,“官方的”宗教公司会使用各种措施令潜在的竞争者失去能力——即使在那些宣称有宗教自由的国家也有类似现象发生。[23]
 
在这些方面,除了钱,国家认可的建制教会还主导着公共舆论,例如,当需要评价各种事件的宗教意义时,压力就落到了国家教会身上。一个或若干个国家教会的存在会使得宗教选择的合法范围非常狭窄。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方做一个新教教徒,甚至一种不同的主流新教教徒是件极其偏离常规的事,更不用说归属某个膜拜团体了。另一个方式,被视为合法的信仰种类越多,与此比较,一个新的信仰就越容易免遭严重的指责。
 
除了建制教会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宗教单一化问题。就其本身来说,宗教的单一性无疑会压制宗教创新。如果每个人都归属于同一个信仰,那么,就不会剩下几个人坚持其他信仰。这当然不仅仅是统计学上的事实。更确切地说,人们追随同一个宗教的程度越高,追求任何一个其他信仰的代价越高,其异常性越是极端的情况是,人们不会相信还存在任何一种别的信仰。[24]这种宗教垄断,无疑会消解了其他人的宗教信仰权利,其后深藏着不同政教关系引申出来的相关问题。
 
四、批评与发展
 
宗教市场论形成之后,既讨论了宗教世俗化的许多问题,同时也招致不少批评,尤其在该理论如何针对非基督教宗教现象的研究方面,批评更加强烈。特别是有学者认为,宗教市场论忽视了对东方“弥散性宗教”的关注,如果要把宗教市场论拓展到非西方以外的东方社会及其宗教的研究中,则需要将它的主要解释维度及它们间的关系,进行大量的重新概念化工作。事实上,学术界的这种批评,涉及宗教市场论在宗教社会学领域之中是否能够提供普遍使用的概念工具。
 
再如,这一理论视角被认为还存在着只关注宗教市场之“供应方”的不足,把信仰者个体变成了集体宗教产品的消极接受者,进而难以审视信仰者个体如何进行选择,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中心目标,即以解释个体行动和决定如何产生社会结果。所以,它必须进一步解释,作为一种经济系统那样的宗教,个体选择是如何回应情境和如何制造情境;个体如何决定他们的需要是什么以及他们如何满足这些需要。[25]特别是要去解释信仰者个体在面临着各种宗教风险时,如何进入宗教体系、平衡宗教供需关系的各种可能性。
 
但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斯达克及其论述的宗教市场论,实际上就是以象征的市场交换或象征的宗教补偿所建构起来的社会与宗教关系,甚至是宗教与权力的关系;而斯达克致力于论述的宗教供方理论,表面上是忽略了社会对宗教的需求,忽略了宗教需方的关注和研究,但实质上却是在他的宗教供方理论中,论及了宗教与社会、权力等方面的关系,并且从信仰的选择、宗教张力、宗教理性以及宗教的自由竞争等命题。然而,宗教市场论的这些命题,基本上却是以一个以真正的市场经济社会为预设背景的,这就预设并且包含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供方与社会需方的关系。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一套理论体系,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中国宗教社会学或宗教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国宗教的存在和变迁体系,是否也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宗教市场”这样的结构机制?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尤其是后者,将涉及该理论能否适用于中国宗教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的研究。上述问题可以表述为:宗教市场论如何整合于中国宗教的本土经验?它是否也有一个必须从实践出发的内在限定?
 
实际上,杨凤岗教授提出的中国宗教“三色市场说”,即是针对此问题的回应和具体展开。杨凤岗教授关于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说”的核心问题,依然是中国宗教与信仰者个体、宗教组织与社会互动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宗教管制与政教关系的各类特征。这就提出了中国社会与宗教的关系中,能否构成斯达克所论定的宗教市场,进而讨论宗教市场论如果要适应于中国宗教信仰的研究,主要是在于它如何能够解释杨庆堃提出的非基督教信仰结构中的“非制度宗教”、“制度宗教”与个人信仰之间以及宗教之变迁等复杂关系,进而才能把它们有效地使用于东方宗教或中国宗教领域。
 
很显然,这三个市场主要是依据宗教在中国合法性关系来进行区分的。因此,这种宗教类型学的研究,与斯达克的宗教经济研究具有不完全一样的理论特征。因为该研究借用了“宗教市场”这个概念,从宗教供方、宗教产品和宗教消费者这三个方面、特别是从宗教供方的具体社会现状,对中国宗教进行了具体阐述,验证了宗教市场论在中国宗教领域中的理论有效性。宗教市场以及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说,业已成为一个经常议论或讨论的题目了。不论人们是否认同这些学术概念,但是,这些概念所面对的以及所提出的问题却是难以回避的,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
 
仔细考量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说,应当可以看到它所具有的一种穿透力,即发现了合法性的获得与表达,在中国宗教市场结构与建构中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中国宗教的合法性构成本身,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集合,同时也由于中国人的宗教选择、信仰满足方式,可以不在宗教领域之中实现或不局限在宗教之内,信仰者不一定要通过宗教而与超越世界建立关系,达到信仰主体上的同一和自在。这就建构了中国信仰与中国宗教之间的关键论域,构成了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个人的信仰如何通过宗教而得以表达?如何经由个人的信仰建构成为制度性的宗教?
 
宗教市场论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迪就是:宗教信仰体系作为一个社会中的子系统,也将会遵循着经济市场规律而运行。当宗教市场中的供需平衡时,宗教市场就会得到良性发展,宗教市场整体就会繁荣;但一旦宗教市场受到人为干预导致供需不平衡时,比如宗教管制所致的需大于求的不平衡状况,则必然会出现宗教“黑市”与“灰市”,反而会不利于社会和谐,不利于政治稳定。总之,一个理性的、自由的宗教市场,既是宗教本身良性发展的保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条件。
 
宗教市场论新范式为学界研究当代中国宗教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刺激了更多的学者来推动中国宗教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以获取丰富数据和事实来检验宗教市场论的命题在中国情境中的适用性。同时,宗教市场论亦可为宗教管理当局和宗教组织提供有益借鉴,为宗教管理方式和宗教发展思路开拓一个新的途径。(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注释:
 
[1][2][3][4][11][12][13][14][15][16][17][19][20][21][23][美]罗德尼•斯达克、罗杰尔•芬克:《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杨凤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页;第238页;第238页;第237页;第240页;第244-245页;第246页;第271、277页;第246页;第58页;第177页;第282页;第252页;第282页;第286页。
 
[5][25]Bankston Ⅲ, Carl L. Rationality, Choice and the Religious Economy: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Supply and Demand, Review of Religious Research, 2003.45(2):155-171.
 
[6]Iannaccone, Laurence R.Risk, Rationality, and Religious Portfolios, Economic Inquiry, 1995.38(2):285-295.
 
[7][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327页。
 
[8]李向平:《信仰但不认同——当代中国信仰的社会学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49页。
 
[9][德]尼可拉斯•卢曼:《宗教教义与社会演化》,刘锋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10][24][美]罗德尼•斯达克,威廉姆•希姆斯•本布里奇:《宗教的未来》,高师宁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0页;第548页。
 
[18]张践:《论政教关系的层次与类型》,《宗教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2][俄]伊•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徐晓晴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
 
转自中国佛缘网站
http://www.foyuan.net/article-9002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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