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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和经济的故事
发布时间: 2016/3/24日    【字体:
作者:谭浩
关键词:  宗教 经济活动 财富  
 
非常有意思的是,犹太教戒律中认为周六是安息日,不得工作和谈论工作。而欧洲国家大多周日不上班,这样犹太人周六和周日都不能上班。一些雇主并不理睬这一套,使得犹太人不得不从事一些与这一教规不冲突的“专有职业”,如东欧的酿造和庄园管理、德国的牲畜贸易、伊斯兰地区的金银工艺品制作等等。20世纪60年代,欧美普遍实行了每周五天工作制后,犹太人的就业机会才大大提高了。
 
伊斯兰教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取得报酬并应该分享财富
 
伊斯兰教义只相信一个神灵“真主”和一部法典《古兰经》,并认为穆罕默德是最后的先知。古兰经被认为是完美无缺的,大家必须遵循。虽然古兰经上面几乎并没有直接解释经济问题的法则,但是经济活动却在许多方面受到古兰经的约束和影响。伊斯兰教在整体而言对于人们参与经济活动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在许多方面有自己独特的看法。
 
伊斯兰教严格禁止利息的存在。认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取得报酬,只有劳动才有生产性。他们不认可依靠土地和资本来取得报酬。按照教义收取利息是不准确的行为。但是他们认为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租赁)获得利润是合理的。因此,伊斯兰银行往往不直接给贷款客户发放贷款,而是直接为其购买这笔贷款打算购买的那些商品或机械设备等实物。通过客户以后一次性或多次返还已经考虑了“利息”因素的加价而取得自己的商业利益。这样,借贷合同往往“出人意料”地被贸易合同或租赁合同所代替。
 
 伊斯兰教还认为真主是一切东西的绝对所有者,认为个人通过正当的来源取得财富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够奢侈浪费,在这方面应该自制,并提倡资助他人。同时,穷人有权分享社会财富。他们实行一种社会缴纳制度(Zakat),大家每年把超过免税额部分财富的2.5%上缴,专门用于一定的社会目标。履行“社会交纳”是每个穆斯林最高的宗教义务。这不是税收,是国家按照伊斯兰教法律做出的规定。大多数穆斯林国家实际并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交纳”其实就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信徒们可以有一个最终的社会保障。
 
既然他们认为劳动是取得财富的主要手段,自然就禁止赌博投机等行为。阿拉伯的法律规定,任何赌博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在穆斯林世界要建立一个像拉斯维加斯这样的赌城肯定是不可能的。众所周知,著名的迪拜“七星级”酒店,原本是拟通过填海造地建设成一个不在穆斯林“领土”上的赌场,即使是这样最终仍然无法通过法律的审核,最后只得改造成最豪华的那座“七星级”伯瓷酒店。
 
儒教学而优则仕且重农轻商
 
在远东地区,虽然佛教是信众很普遍的宗教,但是一种看法认为它实际上也受到了儒教的较大影响。有人甚至认为,儒教的一些基本观点和价值判断实际已经跨越中国疆土的范围,而在更广阔的东亚地区推行。那么我们不妨把儒教看成是宽泛意义上的宗教,去看看儒教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
 
显然,对于利息问题,儒教是认可其合理存在的,借债还钱好像人所共知。儒教最重视的是人性和公正,认为人性善,人是生而平等的。但是认为社会存在官吏文人、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几个不同的社会群体。
 
官吏文人是不参加经济活动的,而且官吏和文人二者之间是相通的。所谓“十年寒窗苦”的结果是“学而优则仕”。他们不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到嘴上,但是都知道“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对外更注意追求自己在社会中的名誉。虽然“两袖清风”被世人不断称赞,但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腐败现象却不时出现。同时只有“学而优”才能打通仕途,所以勤奋好学被普遍推崇,大量涌现了“凿壁借光”此类的故事。
 
儒教认为,参与经济活动和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是一种较低层次人的作为。同时还认为,农民从事的农业劳动才是生产活动,工商业被认为是非生产活动。高利贷更经常被描述为一种“小人”作为。因此,在古代和近代中国,农业活动在社会中被认可和赞赏,比如“锄禾日当午,粒粒皆辛苦”,而很少对于工商业者有什么正面的评论,商人也常常被描写成“无商不奸”的样子。不仅在中国,近代之前,远东社会中主体都是农民,经济活动主要是农业活动,商贸不发达,手工业也主要围绕农业和军事活动进行。
 
可见,宗教在地球的许多地方,在经济活动等许多方面,无时无刻地静悄悄地影响了人们的最终选择。
 
转自全刊杂志网
http://doc.qkzz.net/article/44fed687-7da1-483f-be30-e5993e7e6a6e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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