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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法律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 2018/3/23日    【字体:
作者:郑伊芳 周复初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宗教团体 宗教法制 宗教媒体 基督宗教  
 
 

     摘要:宗教团体因互联网的普及而纷纷进入网络领域,宣扬教义并发展组织。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带来新的宗教问题。本文从台湾经验来分析于互联网上的相关宗教问题。在司法方面,网络行为已适用现行法律,可有效处理网络上宗教犯罪行为。在宗教行政方面,对宗教团体网络募捐的财产监督势在必行,避免遭有心人士滥用。在对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干预方面,善用宗教团体自律组织,实为现行社会之有公信力、有效且快速的制衡力量。

 
      前言
 
    台湾整体上网率于2016 年高达 84.8%,网络[1]几近覆盖所有人口。[2]互联网的普及化及特殊性,进而改变并影响民众的各种面向,包括宗教在内。一面自1987年台湾解严后,宗教开始进入媒体范畴,呈现蓬勃发展之姿,彼此竞争(沈孟湄,2013)。[3]另一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所延伸的相关宗教问题,此时则需彼此联合。网络管辖所牵涉的跨国性,又较单纯境内管辖更为复杂(林宜隆、黄赞松,2002)。[4]
 
  一、法律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的管辖权

   (一)网络言论等同公开言论,可涉嫌毁谤罪。
 
    自网络发展以来,初期网络被视为虚拟空间,保有匿名性与法律之灰色地带(孙秀蕙,1998)[5]。台湾于1998年6月有首宗对网络犯罪的判决,台湾高等法院二审终结,判决一位大学生在网络上散布教授抄袭学生报告的言论,构成加重诽谤罪。这正式说明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和指控,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6]此项判决,说出网络上的言论开始正式适用于法律管辖范围,不再是三不管地带,网络发言等同于个人言论,须负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宗教言论也适用于法律规范。2011年发生某位教友不满长老及部分教友,于知名网站上个人部落格,诬指长老是“神棍”,“假基督徒”,被控诉为公然侮辱罪,法院则判赔10万元精神慰抚金,及刊登道歉启事3天。[7]
   目前对于毁谤罪,主要是以刑法起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刑法第310条:“(第一项)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并以民法195条规定被害人得请求”精神赔偿金“并要求对方回复名誉 (彭贤恩、劉怡靖、彭晓,2006)。[8]对于公然侮辱罪,则以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法院的判决显现,当网络上有宗教纠纷与不当言论,例如“假基督徒”、 “神棍”的控诉,也可以纳入法律管辖范围。此种判决以“个人”为单位,当个人受网络宗教言论侵权时可获得法律保障。
 
    (二)网络谣言违反社会秩序安全法、可涉嫌恐吓公众罪。
 
    台湾宪法第13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面对宗教与国家义务冲突的事物,如“耶和华见证人会”的信徒屡屡以宗教信仰理由拒绝履行入伍服役的义务,大法官释字第490号理由文中提及,“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则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仅能受相对之保障”。宗教与法律相抵触时,宗教不能违背国家与法律的存在。[9]
 
宗教有其超越现实的一面,例如末日来临、来世的说法,此本属于宗教信仰与体验之范畴,但仍须受法律规范,避免引发社会动荡。台湾有宗教庙宇近日于脸书发文预言有“高雄、台南会有大地震,死伤可能上万人”,预测失准。警方表示,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5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款”将受约谈。[10]另亦有宗教人士“王老师”预言称,“台湾将会发生14级大地震,造成总统府跟景福门倒塌,台北101甚至会断成三截”。此案已由法院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散播谣言,影响公共安宁,由简易法庭裁定,罚款4万元。[11]

    可见台湾认定为宪法保障内在信仰的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但宗教行为若涉及违反法律现有规范,引发社会动荡,则受“相对之保障”,通常为预测失准后,警方才予以传唤。虽然有此末日言论,在预测失准后,当日即受到大批网友留言批评,可见为民间之制衡力量。
 
    (三)未有确切证据而攻击宗教团体之网络言论将触法。
 
    在台湾,宗教有宪法保障之自由,然对于不同宗教可能产生的歧见、甚而宗教团体的攻击言论,并不被纳入为保障范围。

    台湾有某位网友于脸书贴文指“揭发邪教真佛宗根本传承上师莲生活佛卢胜彦诈欺敛财犯罪的事实真相”,被中国真佛宗密教总会提告诽谤,法院判此网友需拘役30天,得以3万元易科罚金。该网友发文之内容,为怀疑此宗教团体之说法,伪造见到佛陀、菩萨以欺骗教友,提醒大众归信正信佛教。
[12]然此等质疑文字却无确切证据,因而被法院判刑。
 
  可见,宗教团体之间所产生的攻击,除非有确切证据,否将触法。然宗教教义与信仰许多部分属特殊范畴,却又影响信仰民众甚深。此一面保障了宗教团体免于受到无谓之攻击,另一面则会限制宗教自律的功能。
 
  二、行政单位依法规范和管理宗教网络传播的应然和实然
 
   (一)宗教网络募捐与宗教团体财产管理的应然和实然。
    目前台湾为管辖劝募行为,设有公益劝募条例法。公益劝募条例明文说明,“‘有效管理’劝募行为,…‘保障捐款人’权益。”可以看出为避免公益劝募沦为不当使用。主要管辖为非营利团体,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劝募活动。劝募活动需要先向劝募活动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之后才可进行。年度终了需于一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形及收支决算函报许可其设立、立案或监督之机关备查。如有违反重大情节,则可不予劝募许可,或者废止劝募为惩罚。同时,对于劝募的资金等,包括开立捐款专户、开立收据、款项支出等皆有规定。公益劝募条例仅32条,里面内容除定义名词外,皆是定义如何管理财务,以及违背此财务原则将会受到的罚,并可采连续罚。可看出政府对于管理公益的着力点,放在劝募将会延伸的出的财务纠纷,避免可能的犯罪行为。 [13] 
    政府认为政治与宗教属于特殊范围,政治则有政治献金法管辖。宗教部分,原盼望另设定宗教团体法管辖。所以于公益劝募条例第三条,明文设定宗教团体不在管辖范围。
[14] 并且因为宗教团体管辖财务原有监督宗教寺庙条例,为1929年订定,法条已不合时宜,所以朝野共同催生宗教团体法。但是宗教团体法草案已经费时二十年未通过。主因该法会影响现有的寺庙财务管理,产生相关团体的强烈抗议。[15]因此,导致目前宗教团体财务,既不受公益劝募条例管辖,只受过时的监督寺庙条例管辖,并若成立团体,则依照人民团体法,向主管机关备查即可[16]。以下为简要相关财务管理法条说明,
表1 相关财务管理法条说明
监督寺庙条例
宗教团体法草案(2016年2月1日)[17]
说明
第三条  寺庙属于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一、由政府机关管理者。 
  二、由地方公共团体管
        理者。 
  三、由私人建立并管理
        者。
第三条  本法所称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筑物或其他一定财产,以对外从事宣扬宗教教义及举行宗教仪式为宗旨,依本法向主管机关完成登记之团体。
定明宗教法人之定义,以其为具有宗教信仰之人及财产(含动产与不动产)之集合。

所有个人与地方私设的法人将都可纳入管辖
第五条 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登记。
第二十五条  宗教法人办理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其收支报告及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应于该次宗教活动结束后之次日起三十日内,选择下列公开征信方式之ㄧ为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一、刊登于所属网站或发行之刊物。
二、刊登于新闻纸。
三、陈列于第六条规定之场所,提供查询。
前项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提供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公开。
一、第一项定明宗教法人为办理宗教活动而有对外募集财物者,应于该次宗教活动结束后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将收支报告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选择一定方式对外公开征信及报主管机关备查,以昭公信。
二、第二项定明关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倘提供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予公开。
 
    日前著名的佛教团体“慈济”,因其募捐风灾财务善款,被媒体披露后,财务管理之宽松,受到各界挞伐。虽然没有违法,却为人所诟病。[18]根据于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非营利组织犯罪影响因素及防治对策之实证研究”更指出,判决书中有财团法人起诉案件,近四分之一与宗教相关联,尤其以寺庙组织与基金会成立型态居多,媒体报导亦达三分之一(林东茂、孟维德,2004)。[19]
笔者亦曾接到信徒投诉某宗教团体进行网络募捐,该宗教团体在台湾未成立法人或基金会,仅有网页标示,上面也没有任何宗教团体实际地址,仅有电子邮箱作为联系方式,同时接受使用paypal与信用卡奉献支持。[20]也有信徒去电至宗教团体主管机关内政部,政府官员回复:若该宗教团体未在台湾注册或登记,政府无权管辖。可见,对台湾政府而言,宗教团体进行网络募捐的相关财务管理是极重要的一环,然而宗教团体的反抗力量,以及全球互联网下导致无国界的信息流通,成为政府立法上一定要考虑的,既便在管理上有相当的困难度(张玮心,2016)。[21]
 
  (二)宗教信息属于超验范畴,法律难以判定、规范。
 
宗教因为属于心灵层次,诉诸于个人信仰经验与体认,有其超越现实的一面。因而,当以宗教为外貌,传输相关理念,并诉诸现实行为时,若引起纷争,难以判断是非。例如2015年就发生自称可帮人看前世,开设“前世电影院”,票价3300元。(台湾电影票价约为280元,约12倍),引发涉及诈欺案件。但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宗教知识无法证明真假”、 “顾客无提告意愿”,以不起诉处分。因诈欺构成要件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22],然而检方认为无法判断前世电影是否为“诈术”,并且因该名灵媒写明金额与方式,认定有清楚告知无欺骗,因此没有构成诈欺要件。此显现出政府法院在判定宗教事务范畴时,难以判定是否违背现实法律。

    宗教因其有超验范畴,许多信仰民众对于宗教人士容易有过度的信任,进而成为宗教诈骗的对象。例如,宏达电董事长王雪红,亦因信仰投资基督之家第四家,轻信其长老骗取奉献财务,并被其挪为他用,因而提起告诉。
[23]有宗教人士藉宗教节目,拉拢民众前往,并声称可以改运、制煞等,进诱骗需购买僧衣而消灾。经判决定罪,发现有诈欺之事实而遭判刑。[24]对于宗教说法,法院判决中仍称“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持保留态度,。[25]
    同时,台湾著名一时的宋七力案件,[26]因声称有分身,被控诈骗民众。然最终法院判决为无罪。其判决书亦说出法院要判定为“宗教诈欺”之困难处,例如“司法对于人民真诚信仰之教义或内容,不容加以干预,或检验其真伪,自难认被告…本于宗教活动所为,系在共同施行诈术骗取财物。”,[27]并说出价值超越一般对象价值是否为诈欺,此为个人宗教与价值判定问题,法院难以定夺。由此可见,因互联网传播而生之“宗教诈欺”案件虽可依法提告,然盼望藉由法院判决宗教案例确有实质上困难。
 
    (三)宗教团体间因网络言论产生的纠纷,难以协调,以法律互控则旷费时日。
    宗教团体如果有所宗教冲突与纠纷,若诉诸法律,则不仅法院难以判断,并且法律程序极为漫长,无法立即给予信众及社会大众合适仲裁。若面对破坏型膜拜团体,更可能因判决时间太晚,甚而造成社会大众与信徒的受害。
 
2011年台湾曾有佛教正觉教育基金会在中国时报与苹果日报刊登“喇嘛的无上瑜伽修行,就是与女信徒性交!”一文,尔后佛教正觉基金会又于路上散布文宣,因而遭受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向法院提告。其中较为著名的控诉案件,控诉刑事加重毁谤来回经两次台北地院、两次高院审理,最终二审定案,至2013年才判决完成。[28]

    其中第一审时,法院还认为其控诉污蔑对象为达赖,达赖喇嘛西藏基金会非自诉人(因财团法人虽以该名声称,并不具有达赖当然代表性),而被法院驳回认为自诉不成立。[29]可见此等宗教领袖与附设组织,这种宗教特殊关系也为法院判定困扰之一。但经上诉后才又更改进行裁定。最后因该刑法罪责未达被告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才停止诉讼。这等宗教纠纷转为法律诉讼的抗争,不仅增添法院困扰,亦浪费法院资源。
 
   三、宗教网络传播之竞争与联合对抗破坏性膜拜团体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到,宗教团体也纷纷进入网络领域。在2007年,台湾著名入口网站雅虎奇摩就有950个宗教网站,其中佛教381个,基督教也有380个(吴幼婷,2007),[30]各占四成,可见佛教与基督教积极投入网络领域,同时也迈向宗教网络传播彼此之竞争。

    台湾内政部于全国宗教信息网公布“台湾地区宗教类别统计”,特别说明“相关宗教信仰是否被纳入统计、纳入何种统计类别,均不涉入该‘宗教’是否具有‘正统性’之价值判断,亦不影响宗教团体之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台湾政府只管辖是否涉及违反法律之行为,对于宗教性信仰的价值判断,不予涉入。
[31]因此,在面对新兴宗教团体,如何采取正确行动与措施,防止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危害,实属重要关键。
 
  (一)宗教网络传播之竞争─以基督宗教为例。
 
1、台湾基督教团体网络传播媒体。
 
    本文将台湾基督教团体分为差会型教派、地方型教会、新兴教会、跨宗派媒体四大类别,他们各自着力于宗教网络传播,本文就这四大类各择一代表来探讨:台湾基督长老教会、[32]地方召会、[33]新生命小组教会、[34]和基督教论坛报。[35]
 
    台湾解严后,台湾宗教使用媒体的方式由“购买媒体”转为“经营媒体”。 “购买媒体”乃是向原有媒体购买广播或电视频道的概念,受到原有媒体的商业模式与竞争的影响,难以购买到好时段以及培养自有观众群。但当转往“经营媒体”后,此种原先的限制则无,并且可以运用自己的媒体来传播内容与理念,培养自己的观众群,于是诸多宗教团体便朝向此发展。[36]
 
我们可以看出各基督教团体确实朝着此方向发展。一般性的传播媒体,对于宗教内容的加载,有各面的考虑,可能担心不同宗教观点群众,优先考虑商业团体的广告,对于教义的传输有所保留等,都促使宗教团体开始倾向拥有自己的媒体。
 
然而,宗教能经营媒体的最大关键仍在于技术的普及,网络的发达、和建构网站技术门坎的降低。再加上社群媒体的兴起,更促使宗教团体要建构自己的媒体,传达自己的宗教理念,培养自己的宗教信众,也开始在网络上争取与社会大众及自己的信众传播与互动。
 
2、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媒体:“东方闪电”与“全能神教会”。

    中国大陆于1990年代出现了一个名为“东方闪电”的破坏性膜拜团体。至今约有26年的历史。“东方闪电”的组织在中国大陆逐渐壮大,并且随着干部前往海外,逐步向外扩散,在香港、日本、韩国、北美等地全力发展。到了2012年底,“东方闪电”开始以“全能神教会”的名义,在台湾报纸上刊登广告。
[37]“东方闪电”目前信徒人数没有公开数字。“东方闪电”网站,可追溯至2014年至今约有2年。36
 
3、各宗教团体的网络传播策略和影响力。
 
    前述之五个宗教的网络传播策略和影响力,可尤其网站特性来分析。
 
表2 各网站相关资料
媒体名称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
水深之处
新生命小组
基督教论坛报
东方闪电(全能神教会)
最早网站记录41
1997
2010
2001
2000
2014
网址
http://www.pct.org.tw/
http://www.luke54.org
http://www.ct.org.tw/
https://www.easternlightning.org/
Alexa世界排名[38]
344,395
249,614
762,612
108,311
1,2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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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六个月平均流量
[39]
126K
220K
24K
316K
3K
   
  首先就网站成立,大部分网站皆在1990年末期至2000年初期间成立。显见对基督教团体而言,共同认为网络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世代的潮流,因而纷纷投入以宣扬信仰。
 
    在网站的构建方式,初期网站模式皆以介绍该团体为主,以网络为一个搜寻信息媒介与对外公开管道,以便于各界了解宗教团体;对于使用网络来传扬信仰的概念薄弱。随着年代演进,各类别团体使用网络的方式也逐渐改变。

    差会型教会代表─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网站仍以介绍该宗教团体为主要内容,在网站可以搜寻到长老教会的相关资料,也以桌机板格式接口呈现,并未使用适应于手机接口的网站。

    地方型教会代表─地方召会仍保有一介绍该团体的入口网站,并使用适应于手机接口的浏览方式。但同时,也于2011年另辟“水深之处”网站,视网络为传扬福音之领域,改为图文为主的信仰内容。地方召会既保留原先宗教信息网站,亦同时开辟新的网络福音网站,采双轨并行。

     新兴教会代表─新生命小组教会网站则以大量影音、图,滑动式接口,全适应手机界面的网站呈现,表现出全面朝向青年人以影音世代、流行文化为主的潮流。教会信息与福音信仰网站则是结合为一,采双轨合一。
 
    跨宗派媒体代表—基督教论坛报的网站则以呈现新闻报导的方式,有庞大的新闻报导数据库。与各宗派团体皆有合作,有台湾各地相关教会的报导,同时也有福音信仰内涵。网站也全面适应于手机浏览接口。网站内容目前以各地教会信仰信息报导为主,福音信仰为辅,亦是双轨合一。
 
    破坏性膜拜团体媒体代表—“东方闪电”(全能神教会),网站则以宣扬该团体之教义内容、有影音内容、诗歌等联络方式供各界浏览了解。同时,亦适应手机浏览接口。
    就网站流量来说,基督教论坛报为第一,“水深之处”为第二,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为第三,新生命小组与“东方闪电”全能神教会流量接近。可以看出,跨宗派与没有标榜特定教会的网站,其流量较高。由此可见,“去中心化”的网站是现今网络信众的主流与爱好。而强调单向传输内容的网站,难以吸引大众的观看与点阅。
 
4、各宗教团体藉网络社群媒体传播的策略和影响力。
 
    台湾Fb(Facebook)社群媒体风行,宗教团体也纷纷经营社群媒体。
表3 各宗教团体经营Fb状况[40]
类别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双连教会
“水深之处”
新生命小组
基督教论坛报
东方闪电(全能神教会)
Fb按赞数(11/25为止)
4,210
322,515
93,876
157,628
11,485
Fb互动
(11/25周报)
1.1K
112.4K
10.5K
56.3K
1.9K
FB当周新增赞数(11/25周报)
25
1935
469
315
46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并未投入大量社群媒体的经营。只有各地分会创建之粉丝专页,粉丝按赞数皆不高。地方召会成立之“水深之处”社群,以图文、影音传扬信仰,粉丝按赞数和互动最多。新生命小组,亦以大量图文影音经营社群。基督教论坛报,以网站新闻连结方式呈现,亦有各地教会新闻、基督信仰之内容,按赞数和互动也多。“东方闪电”专页以该教派教义内容、影音传输为主,按赞数低,影响力低。
 
    随着网络时代来临,媒体的生态改变,传播内容由“信仰的意义”延伸到“社会的意义”。从单面展示自身价值与意义的宣传方式,转而从宗教文化的精随给予社会普世价值。在传播对象亦由“信徒取向”扩大到“大众取向”。 [41]说出宗教团体过往诉诸于自身信众的传输方式,改为以社会大众为目标群众,力求所说明的教义等,亦由社会大众所接纳。因此,从宗教频道的定位,转为一般社会大众频道定位。
 
    以往媒体常因商业广告而妥协,许多偏颇的信息使得人们对于媒体的信赖度降低。而网络科技促使社群媒体的兴起,这些媒体有广大的公众网民,又无需依赖商业团体广告,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反而受大众所信赖。[42]
 
    因此,宗教媒体先是因应网络时代的来临,但与商业媒体合作困难,进而自创媒体。原先诉诸于自己的群体,但随着网络全面性的开放与散布,转为面对社会大众,内容也由以诉诸信众转为一般大众。再者,人们对于鲜明立场的媒体持有怀疑态度,更倾向于相信一般人或独立媒体所说明的观点。此种现象,改变了单向传输的可能,迫使宗教媒体再次改变。这些都说出宗教媒体需要去中心化,以求提高公信力,才有信息接受度。
 
5、 网络新世代接受讯息的特点。
 
    同时,网络改变新世代的传播与接受讯息的方式,盼望有更多选择权、喜爱客制化、仔细查看、要求正直、喜爱合作、娱乐、重视速度、创新,[43]这些都说出,新世代的人拒绝被单一化的内容单向传输,寻求主动、多样的自我选择方式,来接受讯息。样板化的内容不被看重,喜爱多样、娱乐、创新的内容,同时是快速传播的扩散影响力,不论好与坏都是倍数影响。
 
    网络社群媒体的风行,显现出信众对于互动的期待。传统媒体的单向传输方式,已不被现今大众所接受。网络传播有四大特点:去中心化、公私难分、快速流动、和虚拟真实。[44]去中心化的内容,被视为立场较为中立,而易被接受
 
(二)宗教网络传播之联合─以对抗破坏性膜拜团体“全能神教会”为例。
 
  破坏性膜拜团体“东方闪电”(“全能神教会”)源于中国大陆。该团体于2013年在台湾花费巨资于各大报纸大量刊登广告,宣传“全能神教会”教义内容,却没有任何公开聚会地址。社会大众以为是一热心传福音的“基督教团体”,台湾众教会牧者们却发现该团体所宣扬的内容,与一般基督徒共同信仰之基要真理相违背。不仅如此,该团体于中国大陆因许多不法行为而遭到政府取缔。为着避免台湾信徒受到破坏性膜拜团体迷惑与伤害,台湾众教会采取下列步骤来对抗:
 
     1、众教会共同发表“台湾基督教众教会联合声明”[45]
 
根据台湾众教会牧者们的调查,发现该破坏性膜拜团体已在台湾桃园县登记为“财团法人台湾省桃园县基督教新歌教会”,又大力斥资宣传。台湾基督教众教会体认到需要共同对抗,于是结合台湾主要教会团体,于台湾六大报纸,同步刊登“台湾基督教联合声明”。此声明诉诸于基督教信众、宗派、神学、媒体四个面向共同来抵御。联合声明中,不仅清楚说到该团体的基督教神学错误,也说到该团体道德上的败坏与“摸底铺路”的手法,更教导信徒应当如何正确应对。这个联合声明由基督教团体自发且全面性的团结,所以产生非常好的效果。第一,因着有这么多的教会认同参与,教会牧者们都了解此团体可能产生的危害。由该所属教会牧者们,最能熟悉自己教会系统,因而达成教会内最好的沟通效果。第二,六大报纸的传播,可以普遍告知社会大众与信徒,并公开表达台湾基督教的立场。第三,众多教会牧者们的签署,取得极大的公信力。第四,对于社会大众与慕道友能重新教育,避免误信该团体。
    2、众教会成立“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以网络传播对抗膜拜团体。
 
    台湾基督教众教会进而成立“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以网络传播继续对抗各种破坏性膜拜团体。2014年该团体开始另一波的网络宣传,策略也大幅转变。各类宣传不再标明 “全能神”、“东方闪电”名称,改用基督徒一般用语,如“赞美来到锡安、这里的羊儿有草吃,”等。另于创立社群媒体如“神的羊听懂神的声音”,同时发布经节图文,但网址链接却是导向“东方闪电”的相关网站。经查访,该团体已发展多达14个相关中文网站。[46]该团体也发现网络传播的“去中心化”模式,其中一网站原名称为“追踪东方闪电”,目前改名为“中文圣经网”,其分类标签为“圣经奥秘”、“耶稣再来”、“信仰指南”,放置许多其他基督徒团体影音,该网页于世界网站排名也列为94,663位,近六个月流量亦有33万。
 
    3、网络传播的管理策略
 
   各国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可分为强制性的立法介入与劝导性的自律规范,第一种为制定网络专法,但政府需要耗费极大资源于查核和管制。第二种则为尊重网络用户的分级制度与业者自律规范。而网络分级制度,亦需要多方配合方能有效;强调业者自律,不仅可以善用民间资源,收取网络之效,协助网络发展、亦可避网络之弊,避免社会乱象。政府可以适时介入,却又无需耗损庞大资源。[47]
 
然而,在网络快速发展下,新兴宗教不断窜起,并获得合法权利。若以政府公权力进行宗教判断,易沦为打压之手段,反而容易将那些破坏性膜拜团体推到一种“道德制高点”上。[48]另一面,政府的行政资源仍是有限,若要对于每一网络信息与相关宗教判断有其限制。若能善用并结合民间力量,实为现行社会之有公信力、有效且快速的制衡力量。若有宗教诈骗或者受到破坏性膜拜团体的迷惑与伤害,皆可藉由民间现有资源进行快速有效的传播而防堵。
 
   四、结论

   从台湾经验来分析,在司法方面,网络上行为适用现行法律,将可有效处理网络宗教传播的犯罪行为。然而,困难在于宗教的超验性,将使得证据收集困难,加上诉讼程序繁杂,难以及时有效干预破坏性膜拜团体。在宗教行政方面,对宗教团体网络募捐的财产监督势在必行,政府需要立法规范,避免网络募捐成为财务漏洞遭有心人士滥用。在对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干预方面,因网络快速发展,新兴宗教不断窜起且获得合法权利。若以政府公权力进行宗教判断,易沦为打压之手段,反而容易将那些破坏性膜拜团体推到一种“道德制高点”上。再者,政府的行政资源仍是有限,若要管制每一网络信息与相关宗教有其困难。若有宗教诈骗或者受到破坏性膜拜团体的迷惑与伤害,皆可善用民间现有资源进行有公信力、快速有效的传播而防堵。
 
 
郑伊芳:台湾政治大学宗教所硕士生
周复初:台湾中央大学荣誉教授


[1] 因两岸的词汇有别,本文常以“网络”表达“互联网“之概念,以利台湾资料的呈现。
[2] 台湾网络资讯中心新闻稿,http://www.twnic.net.tw/NEWS4/142.pdf,2016年9月20日,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3] 沈孟湄:《从宗教与媒体的互动检视台湾宗教传播之发展》,《新闻学研究》第117期,2013年,第181页。
[4] 林宜隆、黄赞松:《网络使用问题分析与犯罪预防之探讨》,《资讯、科技与社会学报》2002年,第103页。
[5] 孙秀蕙:《台湾网际网路发展与问题初探》,《中华传播学会98年会暨论文研讨会》, 1998年,第4、11-12页。
[6]《台湾首宗网络诽谤判决,网络言论不能免责》,《iThome新闻》1998年06月17日,http://www.ithome.com.tw/node/4913,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6日。
[7] 《诬指长老是神棍 女教友判赔10万》,《自由时报》,2011年06月15日,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00743 ,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6日。
[8] 彭贤恩、劉怡靖、彭晓珍:《刑法应用于网路诽谤案例之分析》,《资讯社会研究》2006年,第254-256页。
[9] 大法官第490条解释理由文,“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其保障范围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应受绝对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则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仅能受相对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与其他之基本权利,虽同受宪法之保障,亦同受宪法之规范,除内在信仰之自由应受绝对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外,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司法院大法官,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0,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6日。
[10]《北极殿预言地震失准 警将以社维法传主委说明》,《中时电子报》2016年08月19日,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819005224-260402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6日。
[11]《511世界末日预言人王老师 爆12/22是“天灾地变兑现日”》,《今日新闻网》,2012年10月2日。http://www.nownews.com/n/2012/10/02/386685,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25日。
[12]《PO文诬指宗教团体敛财 男判拘》,《苹果日报》,2015年04月07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7/587881/,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 月6 日。
[13]公益劝募条例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劝募行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以促进社会公益,保障捐款人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公益劝募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劝募团体如下:一、公立学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团法人。四、财团法人…” 
公益劝募条例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 (构) 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前条第二项之劝募:一、开立收据。二、定期办理公开征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项政府机关 (构) 有上级机关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办理情形函报上级机关备查。劝募团体基于公益目的,向会员或所属人员募集财物、接受其主动捐赠或接受外界主动捐赠者,依第一项规定办理,公立学校并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其他劝募团体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办理情形及收支决算函报许可其设立、立案或监督之机关备查。” 
公益劝募条例第七条,“劝募团体基于公益目的募集财物 (以下简称劝募活动) ,应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劝募活动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公益劝募条例第九条,“劝募团体于最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劝募许可”
公益劝募条例第十条,“劝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劝募许可:…”
公益劝募条例第十一条,“劝募团体申请劝募活动许可之文件有不实之情形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劝募许可。”
公益劝募条例第六至第三十条,并明文规定财务细节,同时违背此条例,主管机关将可罚款。
公益劝募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经制止仍不遵从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再制止仍不遵从者,得按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劝募许可。
公益劝募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除依本条例处罚外,其有犯罪嫌疑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公益劝募地条例第三条,“除下列行为外,基于公益目的,募集财物或接受捐赠之劝募行为及其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一、从事政治活动之团体或个人,基于募集政治活动经费之目的,募集财物或接受捐赠之行为。二、宗教团体、寺庙、教堂或个人,基于募集宗教活动经费之目的,募集财物或接受捐赠之行为。”数据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14日。
[15]《内政部推宗教团体法遭遇反弹》,《自由时报》,2015年10月17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78633,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14日。
[16]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当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连同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经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于三月底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因故未能如期召开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者,可先经各该团体理事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决算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者,得委请会计师签证。”。
[17]《105年2月1日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之宗教团体法草案》,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0289,最后浏览日为2016年11月14日。
[18] 《卫福部背书 慈济88风灾剩款未流海外》,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61938 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15日。
[19] 林东茂、孟维德:《非营利组织犯罪之实证研究》,《非营利组织犯罪影响因素及防治对策之实证研究》2004年07月,台北: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20] 《圣灵全能风野火事工》,http://chinese.amightywind.com/welcome/offering/,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21] 张玮心,《从网络电台之犯罪支持宗教团体法》,《司法新声》119期,2016年,第60-63页。
[22]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3]《王雪红被骗7年挨诈2.5亿教友常如武买6豪宅》,《东森新闻网》,2016年02月16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216/648026.htm,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15日。
[24]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99年度上诉字第3708号,“…持刀作势刺入鸡头,然该只鸡实际上并未死亡,未久,俟鸡再度站立时佯称:...该只鸡已代替并化解其子灾难云云后”。
[25] 台湾最高法院刑事判决101年度台上字第4656号,“…又其以宗教方法替人解厄消灾,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邱碧慧、黄圣贤等人因通晓命理而参与,前后仅有七人前来询问命理,纵假借命理诈骗钱财,亦与常业犯之要件不符…”。
[26] 宋七力事件简要说明:“1996年时值谢长廷选举高雄市长,由璩美凤指称谢长廷收受宋七力的政治选举财务资源,并指责宋七力声称有分身,此为诈骗民众金钱。”数据源:李鸿典,《司法黑案缠身 谢长廷清白通过》,《新台湾新闻周刊》2007年05月31日,第584期。
[27]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93年度瞩上更(一)字第2号,“组成天人合一协会或成立分会,撰写专文、出版专书,制作摄影合成照片贩卖,另并成立显相协会,吸收会员等,此乃为推展其等所主张之思想观念实行之方法,尚符社会常情,而基于信仰或认人有分身,或会发光,或有舍利之存在等,客观上无从检验其真与假,基于宪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司法对于人民真诚信仰之教义或内容,不容加以干预,或检验其真伪,自难认被告丙○○、辰○○本于宗教活动所为,系在共同施行诈术骗取财物。至该照片、专书之售价,是否与实质价值相当,亦应考虑购买者主观信仰因素及对物品价值之评价,信者认为价值不凡,不信者或认为一文不值,是不能单以购买者于购买时对该物之主观价值判断,认其系受诈欺而交付财物。”
[28] 参阅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 年自 字 000028 号,结案日期:100年12月23日。
台湾高等法院101 年 上易 字 000285 号,结案日期:101年02年09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1 年 自更(一) 字 000001 号,结案日期:101年08月27日。
台湾高等法院101 年 上易 字 002538 号。结案日期:102年02月07日。
[29]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0 年自 字 000028 号,“…自诉人2人即均非本件行为成立犯罪时之直接被害人。揆诸前开说明,本件自诉人2人既非被害人,即不得提起自诉,本件自诉人2人对被告提起自诉,自非适法,爰不经言词辩论,径为自诉不受理之判决。”
[30]吴幼婷(2007),“台湾基督教网络宗教研究之初探”,硕士论文,页39。新竹,国立交通大学传播研究所。
[31]内政部全国宗教资讯网,《台湾地区宗教类别统计》谓“本部之宗教类别统计,仅以前述登记有案之“宗教团体”为对象,据其立案数据之宗教名称或属性加以分类,统计目的仅在于了解我国宗教发展生态,因此,相关宗教信仰是否被纳入统计、纳入何种统计类别,均不涉入该“宗教”是否具有“正统性”之价值判断,亦不影响“宗教团体”之权利义务”http://religion.moi.gov.tw/Home/ContentDetail?ci=1&cid=Report,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16日。
[32]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最早可以追溯到,马雅各布布医生及马偕博士于台湾宣教,进而至今在台湾已有150年的历史,素有差会历史,与母会的系统极为相似。早期以医疗配合传道,后也建设学校教育民众,如台湾的马偕医院、真理大学、长荣大学等,致力于自己的神学信仰实践。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网站纪录,可追溯1997年至今已有约近19年。
[33] 在台湾的地方召会自1949年至今有近60年的历史,坚持以地方城市名为标称。地方召会致力于圣经真理与福音之传扬,同时扶持“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以长期对抗破坏性膜拜团体。为顺应互联网传扬福音,创建“水深之处”福音网站。台湾众召会的网站记录,可追溯至1998年至今已约有18年,水深之处的网站记录可追溯至2010年至今约有6年。  
[34] 新生命小组教会于1996年正式建立,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自2002年开始,以创意、时尚等流行文化元素呈现基督信仰。为迎接新媒体世代来临,亦积极投入社群媒体的经营,创建“Jesus Fashion”全国网络平台,以传播信仰消息,其教会中亦有许多著名艺人信徒,目前信徒超越3,500人。 新生命教会网站记录,可追溯至2001年至今约有15年。  
[35] 基督教论坛报自1965年,由普世教会协会纪念台湾宣教百周年而创立,至今已有51年的历史。是目前台湾跨教派、独立经营的基督教媒体。除持续发行纸本报纸外,并随着网络时代来临,亦积极地发展行动化阅读、用网络媒体传扬福音。 基督教论坛报网站记录,可追溯至2000年至今约有16年。
[36] 沈孟湄,《从宗教与媒体的互动检视台湾宗教传播之发展》,《新闻学研究》第117期,2013年,第200-201页。
[37] 《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会刊》,第一期第一版,2014年,第1页。
[38] Alexa 网站排名,以数字越小表示排名越前面,参阅 http://www.alexa.com/,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39]Similarweb,,https://www.similarweb.com,平均最近6个月的总流量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40] 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41] 沈孟湄,《从宗教与媒体的互动检视台湾宗教传播之发展》,《新闻学研究》第117期, 2013年,第200-201页。
[42] 何玖陵:《宗教型非营利组织运用新媒体营销之研究─以中华基督教新生命小组教会为例》,中国文化大学商学院国际企业管理学系硕士论文,2016年,第39页。
[43] 唐.泰普史考特(Don Tapscott):《N世代冲撞:网络新人类正在改变你的世界》,台北,美商麦格罗希尔,2009年,第74页。
[44] 吴筱玫:《网络传播概论》,台北,智胜,2003年,第12页,。
[45] 《台湾基督教联合声明》,《基督教论坛报,2013年3月2日,http://www.ct.org.tw/1237900,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面对膜拜团体“东方闪电”教会界首度联合声明》,《国度复兴报》,2013年3月2日,http://krtnews.tw/chinese-church/local/article/3838.html,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46] 参考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粉丝专页,https://www.facebook.com/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765679430188854/,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参基督教论坛报访问台湾基督徒信仰研究学会之报导,《东方闪电新一波网络宣传提醒防范》2016年07月09日,
http://www.ct.org.tw/1287272,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5日。
[47] 范杰臣:《从多国网络内容管制政策谈台湾网络规范努力方向》,《资讯社会研究》2002年,第219页。
[48] 黄行文:《邪教害人不浅 中外专家:民间干预效果胜过政府批判》,《美国侨报》,2010年12月26日,http://www.rbw.org.cn/Article.aspx?i=B2A&ty=uuS,最后浏览日:2016年11月21日。
天津法制心理学会副会长刘援朝认为,目前美欧等国已有了比较成熟的民间性质的膜拜团体干预机制,而中国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应更多地由受害者或民间人士进行这种干预,而不是单纯由政府进行批判,刘援朝说,“政府过多的干预,反而容易将那些破坏性膜拜团体推到一种‘道德制高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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