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不仅是实践的主体而且是意识的主体,不但需要有物质生活而且必须有精神生活。拥有精神生活的人就必然有信仰,而信仰是宗教产生的基础,宗教失去了信任和仰慕无疑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因此信仰在人类生活中,特别是宗教生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密切,在早期宗教是与法律结合在一起的,二者曾经不可分割。法律不仅具有宗教的传统,而且必须接受宗教性的引导。这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宗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者重要角色。但是宗教的地位和作用似乎在逐步弱化,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素来缺少宗教传统的国家当中,本土宗教几乎难觅踪迹。但是每一种文明的进程有可能不同,但是总存在着某些相似性。宗教对人的心灵的神圣烛照在每一个社会、每一种文明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说某一民族只求实利而无视向前或者向上的精神动力,那么注定是无前途可言的。
本文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西方法律从古代到近代的历史过程中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进行了论述,旨在揭示西方法律中的宗教因素所起到的作用。在早期人类社会宗教和法律是不可分的,即便是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了法律与宗教分离开来,我们也不能武断地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在不断弱化,但并不就此意味着法律可以脱开宗教独立发展,在西方法律的传统中宗教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宗教形式也许不再是我们生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宗教中的那些神圣性的理念仍然对我们每一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宗教作为一种仪式在弱化,但是作为一种精神的理念宗教依然在起着作用。而且只要有人类存在,这种影响便不会消失。
无疑,法律需要与宗教划分界限,但是法律的自治性也是有限的。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脱离社会基础的法律势必因无法发挥作用而成为一纸空文。在诸多社会因素中,宗教所起到的精神指引作用是法律所不可或缺的。法律与宗教存在极强的互补性。法律侧重于人类的理性,但是人类理性并不是万能的,人类对于自身力量的过度信赖会产生意想不到后果。法律在向前迈进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到先前宗教的影响,而且不能盲目排斥宗教精神对于法律在当前的积极作用以及以后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其时代性的意义不会消退。
伯尔曼在概括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1宗教与法律是人类生活中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个方面,在法律产生的初期,法律对宗教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二者关系密不可分,将二者截然对立的观念是错误的。“通过强调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我们可能逐渐认识到,它们不只是相互间有些关联的社会制度,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两个辨证地相互依赖的方面——也许是两个主要方面。”2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伯尔曼所指的宗教并非狭义的宗教,而是广义的宗教。“我们把这样一些信仰和实践都视为宗教:它们把传统自然神宗教中通常给予和献给上帝或众神的那种奉献和权力赋予任何人、事物或者力量——不管它们是不是被明白认为是神圣的。”3由此可见,这里所指的宗教是那些即便没有冠以宗教的名义,而被人们拿来当做神明一样敬仰和崇拜的东西,比如前苏联人民对于领袖的崇拜。因此,宗教的范畴便更为广泛,宗教具有的对法律的意义也随之更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