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教会法对西方宪政理念的影响
摘要:教会法的发展经历了理论的形成、与世俗权利抗衡并立、新教宗教改革三个时期,而西方宪政制度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萌芽,继续发展、确立和完善三个阶段。本文通过分析教会法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和内容,阐述教会法对西方宪政制度理念的影响及其深远意义。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尔曼法并称为欧洲近代三大法律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西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从公元4世纪到15世纪的一千多年的时间里,教会法的发展经历了形成期、鼎盛期和衰落期三个阶段。虽然说现代西方宪政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但它的理念却根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和世俗秩序意识,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与结晶。
一、早期基督教与宪政萌芽
《圣经》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总源,是教会法立法的权威性依据,并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①基督教原罪说认为,由于人类始祖亚当与夏娃的犯罪与堕落,每个人生来有罪,即为”原罪”。人世的黑暗与人类的堕落性使得人与人之间不能相互信任,尤其是对掌权者的不信任,因为人一旦有权就更容易走向堕落。因此,只有信仰上帝才能得到救赎,才能减轻人类的罪孽。教会法以它特有的虔诚向我们传达了一种信仰的精神,一种对人性的深刻认识,一种对于超现实主义的膜拜,一种对于权力与罪恶的抵制。法国近代社会理论家涂尔干在《宗教生活中的基本元素》中指出,“宗教思想给人们带来一种热烈兴奋的精神状态,它改变了人的心理状态,他不认识他自己了,他感到自己被转化升华了,这样,他就在日常生活的世界之上发现了另一个更高的尊严。”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如果不能够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②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宗教对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信仰的观念最初是来自于对宗教的虔诚。
所谓基督教文明,并非是单纯的宗教文化。在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一方面,基督教从古典文化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远在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公民文化,可将其视为近现代宪政文明的原初形态。斯多葛派的自由、平等思想,给基督教思想带来了文明的曙光。罗马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在基督教神学之中渗入,最权威的《圣经》拉丁文译本就大量使用罗马法的概念。另一方面,它也充当了传承古典文化不可或缺的载体。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对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的超验层次的信念,便是现代人权理念的根基。宪政既是一种立宪政体,又是一种宪政精神指导下的宪法秩序。无疑,早期基督教对上述灿烂文化的吸收借鉴己为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埋下宪政的种子。
二、教会法的统治与宪政的发展
原罪论、政教分离、古典学说的影响,都给宪政做好了理论铺垫。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教会统治走向顶峰,而宪政思想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发展。政教合一的局面助长了专制主义,政教分立则孕育着民主与法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③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整个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的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的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的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的西方宪政制度。
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随着法兰克帝国的土崩瓦解,西欧社会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教会势力在世俗政权的混乱与争斗中不断扩张,到13世纪初英语森三世任教皇时,教会的权力达到了顶峰。1075— 1122年的教皇革命是一次在教皇领导下遍及欧洲的为神职人员利益而反对皇室和封建权贵控制的革命。其后果之一便是促成了教会法的形成,而其最大贡献就在于导致了教俗两界的分离,由此所释放出的能量和创造力是极其巨大的。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
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1140年,意大利僧侣格雷丁首次编撰教会法全书,其后教会法迅速发展,教皇格列高利九世颁布的《法令集》,一直沿用至1917年。托马斯· 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的,国王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上帝所立的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的实证法,世俗的秩序必须服从上天的秩序。此外,教会法财产制度方面的“占有权救济”制度,是现代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渊源。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
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的管理制度,教会学者提出以“关乎大家的事情应得到大家的批准”作为召开教会会议和国家议会的原则。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目后的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
三、宗教改革与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基督教传统中革命与暴力相互联系,但每次革命又不仅是简单的暴力,而且是一场以暴力为手段和特征的社会巨变。15世纪以后,随着文艺复兴和中央集权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教会权力开始走向衰落。16世纪是西欧社会转型的历史起点,宗教改革运动和新教思想的传播彻底打破了教会权威,使基督教作为个人得救宗教的原貌得到了恢复。在这种巨变中,“先前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制度、信仰和目标被推翻,而由新东西取而代之。”④
同时,革命决不意味着与传统的决裂,而是最终要回到历史的法律传统中去,并对这种传统加以改造,将它导向新的方向。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个间接后果是促使国家承认宗教信仰自由、良心和思想自由以及言论出版自由,结束中世纪以来教会和国家联手迫害异端者的情况。“法律给宗教以秩序和稳定性,以及其生存和发展的组织和传统,宗教也给法律以精神和想象力,以及获得遵守和尊敬的神圣性。”⑤
自由是实现近现代宪政的重要因素,也是宪政国家所尊崇和追求的人权的最高价值,它促使了西欧基督教意识形态成功地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因此,可以说宗教改革运动最终促成了现代宪政理念的形成,并近乎完整地包含了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极其丰富的内容。
小结:
基督教文化极其重视法律制度的外在功能,不主张通过内在的完美人格去净化权力,而是强调对危险的权力施行外部的制度约束。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
参考文献:
④何勤华: 外国法制史》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②【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
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I圳,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2005
年4月第12次印刷。
④【美】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出版社,1993年版。
⑤【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
载于法学研究
原标题基督光辉下的西方宪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