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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如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以行政强制手段阻止宗教发展结果适得其反
发布时间: 2018/10/11日    【字体:
作者:史方平
关键词:  宗教工作 行政强制  
 
 
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1】
 
习近平讲的是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主要应当是“导”、是“疏导”,而不是“堵”、不是“堵塞”。
 
1990年9月7日,原全国政协副主席、杰出的宗教领袖赵朴初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中指出:“宗教工作如何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呢?有两种指导思想,两种方针和办法。一种是防范、扣紧、堵塞法,一言以蔽之曰压,主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强制其被动地稳定,这好比是鲧的治水方法【2】。另一种是引导、疏导法,主要是靠政治导向、政策落实、教育跟上,使之自觉地维护稳定,成为稳定的因素和力量,这好比是大禹的治水方法【3】。正象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说:‘上者因之,其次利导之,最下者与之争。’【4】要紧的是因势利导。”【5】        
     
一、问题的提出
 
记得今年我曾经看到有人写文章预言说:中国可能会成为世界上基督教人口最多的国家。看完这篇文章,感到挺不可思议的。中国怎么可能成为基督教人口最多的国家呢?连我自己都不敢相信。不敢相信是一回事,可是铁的事实又是一回事。今年我经过研究,主要从旧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基督教发展十分缓慢的事例分析,以及中国大陆1949年以后四个阶段基督教信仰者快速增加的统计数字来看,如果在宗教工作中仍然采取行政管控和逼迫的政策措施,不采取对宗教宽容、宽松的政策来纠正当前从严管控宗教的做法,“中国将成基督教人口最多的国家”的趋势是无法改变的。
 
原因是我们的宗教工作基调,违背习近平提出的“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的基本方针。采取了赵朴初先生批评的“防范、扣紧、堵塞法,一言以蔽之曰压,主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强制其被动地稳定,这好比是鲧的治水方法”,违反了宗教工作的基本规律。
 
数据显示,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基督教信仰者在中国大陆发展十分缓慢。1949年以后,基督教在中国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文革”以后40年来,在北方广大农村,基督教不说有席卷之势,也有长驱直入、畅行无阻之嫌。对此,有许多人感到焦虑,执政者更是从意识形态方面考虑,认为基督教的快速发展,西方价值观将会取代中国的传统文化。于是利用执政之便,采取行政管控和逼迫的强制措施,企图一举解决问题。例如,继2017年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实施以外,与《条例》相呼应,又于2018年陆续出台18岁以下青少年不准进宗教场所、各宗教场所禁止办青少年参加的夏令营等强制措施;今年9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办法》的内容来看,企图从互联网平台上全面禁止宗教信息的传播,不惜剥夺宗教界人士应当共享改革开放以来科技进步成果的权利,以此作为扼制基督教快速发展的行政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都是堵的工作方法。
  
所有这一切,出发点可能无可厚非。但是效果如何呢?从中国基督教发展的历史事实来分析,如此众多管控和逼迫宗教的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基督教的存在和发展,特别在中国这个具有五千年文化基础的国度里的存在与发展,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可以奏效的。在中国,基督教信仰者的消长问题,往往与中国传统宗教佛教道教的消长成反比:即中国佛教道教消失得越快,基督教信仰者增长就越快,中国佛教道教增长的越快,基督教信仰者增长就越慢,基督教在中国大陆的发展速度,取决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与其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结果。如果放弃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对基督教的制约和制衡作用,一味依靠政府的行政强制措施阻止一切宗教发展,可能会使基督教信仰者发展更快,其结果可能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讥讽杜林先生时指出的:“他颁布了严厉的‘五月法令’,不仅反对天主教,而且也反对一切宗教,他唆使他的未来的宪兵进攻宗教,以此帮助它殉教和延长生命期。”【6】恩格斯并且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这种作法是“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7】
    
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对待宗教的历史,正好被恩格斯说中了。
 
二、从中国大陆四个不同历史阶段基督教发展的数据说明,以行政强制手段阻止基督教发展适得其反
 
第一阶段:据中发【1982】19号文件中说:“基督教在解放初约有七十万人,现在约有三百万人”。【8】也就是说,从1858年第二鸦片战争失败,清政府与列强签定的《天津条约》允许基督教在中国传教以后,到1949年共计101年时间,基督教在中国只发展了70万信仰者,占1949年全国5亿人口的0.14%。 平均每年新增约7,000人。
 
第二阶段数据:从1949年至1982年的33年时间,虽然不断发动政治运动,不断对宗教采取教育、改造的方针,进行宗教制度重大变革,废除了佛教道教的封建压迫制度,对基督教和天主教实行三自爱国运动。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宗教界蒙受到严重冲击和逼迫。中发【1982】19号文件在总结这段历史时写道:“自一九五七年以后,我们在对宗教的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他们在宗教问题上使用暴力,结果却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9】。到1978年10月21日,中发【1978】65号文件提出落实宗教政策,在这十二年中间,当局禁止一切宗教存在和宗教活动,更不准有任何宗教宣传,中国大陆表面上已经成了一个无宗教国家。那么在这样极其艰难的情况下,基督教竟然“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从1949年的70万人,快速发展到到1982年的300万人,约占1982年全国10亿人口的0.3%,33年新增230万信仰者,平均每年新增约70,000人,每年净增加人数是旧中国的10倍,人口比例上比1949年增加了2.3倍。
 
第三阶段的数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披露:“全国信奉天教和基督教的人数分别为350万人和450万人。”【10】从1982年至1991年的10年间,基督教信仰者由300万人增加到450万人,约占1990年全国11.6亿人口的0.39%,10年新增150万信仰者,平均每年新增15万人,是旧中国的21.65倍,是1949年到1982年的2.14倍。
 
第四阶段数据:2018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中披露:“基督教信徒3,800多万人”【11】。从1991年的450万人增加到2017年底的3,800万人(这还是一个比较保守的统计,也有的统计为基督教有5,000万信仰者),约占全国13.9亿人口比例的2.73%,超过了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人口比例。26年净增3,35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约129万人,是旧中国每年新增人数的186.15倍;1949年至1982年每年新增人数的18.43倍,1982年至1991年每年新增人数的8.6倍。占人口比例比解放初增加了19.5倍,比1982年增长了9.1倍,比1991年增长了7倍。
 
(如果按照现有5000万基督教信仰者计算,26年新增455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175万人,是旧中国每年新增人数的252.53倍;1949年至1982年每年新增人数的25倍;是1982年至1991每年新增人数的11.67倍。数字更是惊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依法强加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以后,1991年2月5日中央出台中发【1991】6号文件,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为了落实管理措施,文件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并直接授权“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12】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就宗教方面制定基本法律的情况下,国务院于1994年率先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十年后的2004年公布了综合性的《宗教事务条例》,13年后的2017年公布了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也就是说,在政府不断出台加大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管控的情况下的26年中,却是大陆基督教一路绝尘,快速发展的26年,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深的思考。对政府花费巨大行政成本和人力资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企图阻止宗教发展的作法提出质疑。
 
为什么从1949年以后,经过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特别在1991年以后,运用行政措施不断加大对宗教管理力度的情况下,在佛教道教和天主教不断萎缩的情况下,基督教反而一支独秀,以超过旧中国186.15倍的增长速度超常发展呢?
 
答案是,中国大陆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原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失去对基督教的文化制约和抵御能力是主要原因。
 
三、国家固有的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是抵御基督教快速发展的天然屏障
 
从以下三个事例可以说明。
 
第一个事例: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基督教发展十分缓慢。
 
基督教最早从唐代就传入中国汉地,历史记载叫景教。由于水土不服,到唐朝后期经过安史之乱和唐武宗毁佛事件,景教没有继续传播下去。到元代、明代和清代前半期,一直有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大陆传教,也带来了西方的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但是,中国信仰基督教的人数始终不多。
 
康熙年间,由于发生“礼仪之争”,康熙帝与罗马教廷发生冲突,终至1721年清政府颁布了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播的命令。直到137年后的1858年,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与列强签定的《天津条约》中,允许基督教在中国传教。到1949年新中国中央政府成立时整整101年,基督教在中国只发展了70万信仰者【8】。约占1949年当时5亿人口的0.14%,平均每年新增约7,000信仰者。
 
旧中国大陆地区基督教发展十分缓慢的主要原因,虽然有民众排斥,政府掣肘。但是,主要因为政府对待自己的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采取的宽容、宽松政策,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影响深厚,加之中国人的祖先崇拜、天地崇拜等民间信仰的抑制,极大制约了基督教的发展。因此,在旧中国101年间,中国的儒释道传统文化成为抵御基督教发展的天然屏障,在社会文化领域客观上起到了以教制教作用。
 
第二个事例:中国台湾地区基督教发展略呈倒退趋势。
 
中国台湾地区从17世纪初在荷兰殖民时代就有基督教传入,至今已有近400年历史。根据2015年统计,中国台湾地区基督教信仰者约为59.5万人,约占台湾总人口的2.6%。比2001年的60万人略有下降。基督教在台湾地区发展缓慢,近年来还有萎缩态势,原因是民国政府迁台近70年间,当局大力扶持传统文化、扶持佛教道教的以及祖先崇拜和民间宗教信仰的发展,政府历来对宗教采取宽容、宽松的政策,台湾3.6万平方公里,就有寺庙、宫观、祠堂等宗教设施约2.5万处,平均每平方公里有1.44个宗教场所。深厚的中国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起到对基督教自然而然地抑制作用,成为抵御基督教发展的天然屏障。所以,对一切宗教实行宽容、宽松政策,既维持了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的正常发展,又以深厚的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的力量,客观上赶到抑制基督教平稳发展的作用,做到以教制教。这是基督教在中国台湾地区发展缓慢的重要社会条件。
 
第三个事例:日本信仰基督教人数相对稳定。
 
在日本,基督教自16世纪开始上岛传教,到现在已经400余年。日本基督教2016年约有183万信仰者 ,约占日本总人口的1.4%。与16年前的2002年基督教有182万信仰者相比,基本持平。
 
是什么原因制约了基督教在日本的发展呢?
 
一是日本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很深,传统的神道教和佛教信仰者合计达到2.023亿人,因为重叠信仰,两教信仰者总计超过全国总人口7000余万。在37.8万平方公里国土上,有163,100佛教和神道教寺庙和神社,平均每平方公里有0.43个佛教寺庙和神道教神社,宗教场所密集、信仰传统宗教人口众多,是抵御基督教发展的天然屏障;
 
二是日本战后于五十年代初制定了《宗教法人法》,此法有四道法律屏障防止政府行政权力干预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内部事务。所以,日本政府对待宗教的政策特别宽松,各种宗教可以自由发展,从而起到制约基督教发展的作用。
 
第一道法律屏障: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宪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应受一切政府机关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规定不得作为限制个人、集团或团体所受保障的传播教义、举行仪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为之自由的解释。”
 
第二道法律屏障:该法第84条规定:“国家与公共团体之机关,制定或废止宗教法人之税捐法令,或决定其境内建筑物、境内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课税范围,或对宗教法人调查时及基于宗教法人法规的正当权限之调查、检查及其他行为时,须特别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与习惯,勿妨害信教之自由。”
 
第三道法律屏障:该法第85条规定:“本法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文部大臣、都、道、府、县知事及法院对宗教团体之信仰、规律、习惯等宗教上之事项有任何形式之调停与干涉之权限,或对宗教法人之成员、职员任免及进退有劝告、诱导或干涉之权限。”
 
第四道法律屏障:该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宗教法人审议会应文部大臣之咨询,为有关宗教法人之许可及其他法律规定属其权限事项之调查审议,并对此有关联之事项建议文部大臣。宗教法人审议会对有关宗教团体之信仰、规律、习惯等宗教上之事项,不作任何形式之调停或干涉。”
 
这四道法律屏障,把日本各级政府伸向宗教团体的权力之手关起来了,政府对待宗教团体不能有任何行政强制干预。各种宗教包括日本的佛教和神道教不受到任何行政措施干预,佛教和神道教基本上覆盖了日本百分之95以上的人口,具有的强大传统优势。成为抵御基督教发展的天然屏障。客观上发挥了以教制教的作用。
 
四、用行政强制措施干预宗教,是促使基督教快速发展的最大推手
 
在中国大陆,为什么从1949年以后以,屡屡动用行政强制措施管控宗教,基督教反而快速发展,而旧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对待宗教采取宽容、宽松的政策反而使基督教发展缓慢呢?经过研究,大约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宗教信仰是社会上人们必需的精神需求,也是人们的重要的精神支柱。新中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管控和逼迫宗教,特别通过“文化大革命”运动,使历史悠久的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受到很大破坏和冲击,佛教道教一度被当作封建迷信遭受批判,寺庙道观大量消失。例如,据测算,在太平天国前,全国有汉传佛教寺庙大约353,000座左右【14】,僧人近百万人。经过长期动乱和战争破坏,到1949年时,全国汉传佛教道教寺观仅存6万所,僧人几万人,到1966年“文革”前还剩8千余所【15】。2018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现在“汉传佛教寺院2.8万余座”【16】,还不及1949年6万所的二分之一,与中国台湾地区的宗教场所不相上下,而大陆人口是台湾的60.43倍,大陆面积是台湾的266.67倍,可见大陆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稀少的程度。在已经开放的2.8万座寺庙中,还有相当数量的寺庙被围堵在风景名胜区内,收取高价门票和被高度商业化,更加弱化了寺庙弘法与教化功能。不算人口增长因素,现在寺庙数量稀少、僧人缺乏、佛教力量极其微弱,佛教道教信仰人口急剧减少。当传统宗教不能提供宗教信仰服务时,正好基督教的传播为那些患有宗教需求的人们提供了宗教服务,使广大汉族地区失去了抵御基督教发展的能力和屏障。现以北京市为例,1947年北京市有佛教寺庙728座,到现在保存完整的只有100座,只占1947年的13.73%。而在100座寺庙中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只有17座,占1947年的2.3%。而北京市人口比1947年增加了5倍多2017年末北京常住2170万人【17】只开放17座寺庙,平均每128万人才拥有一座寺庙。面积广大的北京城区和郊区佛道教寺观稀少,客观上无法对广大市民提供佛教道教信仰方面的服务,为基督教在北京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空间。
 
第二、中国传统宗教佛教和道教,都是属于建制性强的宗教,宗教活动必须具备完善的弘法条件才行。例如:一个僧团要想开展佛事活动,一是必须要有寺庙;二是寺庙内必须要具备佛像、经书和僧人三宝具足;三是僧人必须是遵照佛教宗派传承,归依老法师出家;四是必须经过传授三坛大戒、道风学风兼备;五是僧人必须坚持做到以戒为师,坚持单身、素食、僧衣的传统。所以,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把寺庙拆了,或者新建寺庙迟迟不能批准,或者把僧人驱逐了,佛教就无法进行弘法活动了。而基督教则是属灵性强的宗教,其传教方式和进行宗教活动要比佛教道教灵活、方便得多。例如《圣经》上说:“有两三个人奉我(主耶稣)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因此,他们可以在没有教堂、没有十字架、没有经书,甚至在没有神职人员的情况下,就可以“奉我(主耶稣)的名聚会”,从事传教活动和宗教活动。所以,基督教的发展基本不受教堂多少、教职人员多少和其他宗教设施多少、有无的影响。一切行政强制措施虽然暂时阻碍其传教活动,但是,从历史事实来看,用行政强制措施对付基督教灵活、方便的传教方式,收效甚微。
 
第三、1949年以后,由于拆毁了一大批佛教道教寺庙,“文革”后落实宗教政策以来恢复了少量寺庙。从1991年开始,中发【1991】6号文件规定:“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开放新的宗教场所,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18】可是,5年后的1996年,比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规格和效力都低一等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6〕38号文件却推翻了中发【1991】6号文件中的政策规定,提出:“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新建寺观,须从严掌握,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在没有宣布中发【1991】6号文件废止的情况下,中办发【1996】38号文件竟然直接否定了中发【1991】6号文件“开放新的宗教场所,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规定。把佛教道教新建寺庙审批权收到省政府,从政策上基本上把中国传统的佛教道教管死了:因为如果无法恢复佛道教寺观就无法容纳僧人,无法容纳僧人就无法开展佛教道教的弘法活动。而基督教呢,利用他们方便、灵活的传教方式,在没有佛教道教制约的情况下,长驱直入,如鱼得水,有了快速发展的机会。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申了中央办公厅【1996】38号文件提出的新建宗教场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并且规定了复杂繁琐的报批程序。
 
《条例》第13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20】
 
《条例》将新建宗教活动场所要经省政府审批的政策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随后相继发布了许多部门规章加以细化。这些行政规定,等于把中国传统的、建制性强的佛教道教新建寺观和进一步发展的路子堵死,从政府行政法规的高度上,严重制约了佛教道教寺院的建设,佛教道教没有寺庙宫观,即使有僧人,有经书,也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宗教服务。只能看着基督教运用灵活、方便的传教方式,攻城略地,大显身手。
 
第四,最近几年,由于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佛教道教寺院宫观利用网上进行讲经等弘法的活动,从某意义上说,弥补了寺观数量少、僧人少的缺陷,对于增加佛教信仰者,缓解基督教的超常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今年9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会全面封杀佛教道教在互联网上的弘法平台,如果《办法》获得通过并发布实施,政府又从网络平台上封杀了中国传统的弘法渠道,对于基督教的快速发展更加束手无策。如果经过互联网严格管控以后,基督教仍然会利用他们方便、灵活的传教方式继续传教,而佛教道教将会全面彻底沉寂了。
  
 第五、以教才能制教。
 
前些年,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有一个调查:
 
首先,在苏南地区,宗教政策宽松,经济发达,佛教兴旺,寺院众多,出家人多,信仰佛教群众也多。而基督教信仰人数比较少见。
 
其次,在苏中地区,宗教政策不如苏南宽松,经济不如苏南发达,佛教不如苏南兴旺,寺庙、僧人和信仰佛教的群众比苏南也少,而基督教信仰者相比苏南要多。
 
再次,在苏北地区,宗教政策不如苏中宽松,经济比苏中差,佛教不如苏中兴旺,寺庙、僧人和信仰佛教的群众相比苏中少,而基督教信仰人数比苏中、苏南都要多很多。
 
事实已经证明:一个地区宗教政策宽松与否、佛教发达与否与基督教发展快慢成反比例关系。暂可称为“以教制教”模式。
 
五、结论
 
从以上基督教在旧中国传教101年、在中国台湾地区传教近400年、在日本传教400多年而发展十分缓慢的事例可知,对宗教采取宽容、宽松政策,通过保护本国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是抵御和制约基督教快速发展的天然屏障。而新中国由于把中国的传统宗教和传统文化当做封建迷信和旧社会的意识形态予以批判和打压,破坏了传统宗教与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清除了基督教制约因素,是基督教在曲折中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落实宗教政策,全国贯彻执行中发【1982】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落实了一批佛教道教寺观,佛教道教发展刚刚有起色。不料8年后的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政府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扭转了中发【1982】19号文件营造的宽容、宽松的政策氛围,政府加强了对宗教的管理和管控。
 
正是从1991年至现在的26年间,是严格控制新建佛教道教宗教活动场所,传统宗教发展极其缓慢,也是佛教道教名山大寺被景区围堵、高价门票盛行和商业化行为最为泛滥的26年。经过这26年的管控和逼迫,基督教却以平均每年新增129万信仰者的速度增长。如果按照有关组织统计全国有5,000万基督教信仰者的话,26年中平均每年新增175万信仰者。管控和逼迫宗教的结果,促使基督教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如果照此发展下去,再加之在互联网上全面禁止佛教道教的弘法信息传播,就会完全束缚了佛教道教的弘法空间,那么中国将成为全球基督教人口最多的国家的日期,真的为时不远了。
政府宗教方面的工作犹如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对各种宗教,政府只能在宽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对宗教实行因势利导的政策,而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围堵,包括在互联网上全面管控措施是决不可取的。否则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后果。
 
(2018年10月5日完稿于北京)
 
注释:
 
【1】《 人民日报 》2016年04月24日 01 版。
【2】鲧的治水方法,鲧[gǔn] ,中国上古时代神话传说人物。姓姒,字熙,有崇氏 ,帝颛顼之子。鲧的治水方法是堵塞的方法,越治水患越大。
【3】大禹的治水方法,大禹是鲧的儿子,为夏后氏首领、夏朝开国君王。相传,禹治理黄河有功 ,受舜禅让而继承帝位,国号夏。禹治水的方法是疏导的方法,滔天洪水被导入海。
【4】““上者因之,其次利导之,最下者与之争。”出自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原文是:“善者因之,其次顺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意思是对于社会自发的活动,国家应该顺应自然,少加干预,最好的办法是顺其自然,其次是因势利导,再次是教育劝说,再次是法令整治约束,最差的是与民争利。 
【5】《赵朴初文集》下卷,华文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1031页。
【6】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9月一1878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6页。
【7】恩格斯:《流亡者文献》(1874年5月一1875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91—592页。
【8】【13】《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56页。
【9】《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57—58页。
【10】1991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11】【16】《新华网》2018年04月3日。
【12】《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217页。
【14】据测算,我国有县级单位2856个(不含港澳台),有省会市、直辖市、较大的市70个,共计2926个行政单位,平均每个行政单位有佛教寺庙120个,全国有汉传佛教寺庙351,120座。实际上,在南方一些省区,每个县佛教寺庙远远超过120处。例如:安徽蒙城县公署于1918年就援用“管理寺庙条例”以筹措教育经费,全县共有253所寺庙应被征用。
【1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汇编》1995年8月第一版,第87页。
【17】《新京报》2018年1月20日。
【18】《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汇编》1995年8月第一版,第216页。
【119】《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一版2005年12月增订本,第232页。
【20】《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9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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