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与杨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8/12/20日    【字体:
作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 房屋租赁  
 
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与杨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日期: 2017-10-19
·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粤0104民初9155号
 
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傅伟明,男,该协会职员,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脱志宾,男,该协会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杨镜强,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诉被告杨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伟明、脱志宾,被告杨镜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铭庆巷4号楼的所有权人。
 
该物业自1966年起一直租予被告及其近亲属使用。
 
201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订明出租人为原告,承租人为被告。
 
2013年12月合约到期,但自2014年起,原告再未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
 
2016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调整租金,但被告未履行。
 
2017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调租,被告仍不予接受。
 
截止至2017年4月,被告逾期交租6个月,共欠租金5982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户及同住人员立即迁出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铭庆巷4号楼首层、二层,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16年11月起计至2017年8月止共9个月的租金8973元(每月按照997元的标准计算)及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月应付未付的租金的1%标准计算)。
 
被告辩称:我对原告取得房屋产权有异议。
 
我爷爷搭建的房屋于1961年倒塌,后民政局帮我方重建即涉讼房屋,重建后我方没有钱支付给民政局。
 
根据民政局要求,母亲张蒙每月向民政局支付一些钱作为偿还重建费用,民政局不停收钱,后来反而房屋产权去到了原告处,曾经在九几年原告问我母亲张蒙拿户口本去办房产证,我母亲没有给。
 
2号的户主就给了户口本给原告。
 
2014年之后母亲病后就让我代她去交租,交租给原告。
 
2012年因为危房改造原告让我搬出涉讼房屋,改造后原告要求我签订租赁合同后再给我钥匙入住,所以我才签订租赁合同。
 
从出生开始我就在涉讼房屋居住至今,我认为涉讼房屋是我们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拿完钥匙签完合同有一年没有交租,后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10月,每月租金标准586元。
 
涉讼房屋由我、我的妻子、女儿与母亲张蒙四人居住使用。
 
四人户籍均登记在涉讼房屋,户主是我。
 
涉讼房屋共三层,首层、二层、三层均我一家居住。
 
经审理查明:据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于1995年5月17日核发的穗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证》记载: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铭庆巷4号楼权属人为原告(原广州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权属来源1977年变更,房屋用途住宅,砖木结构2层,总建筑面积31.08平方米。
 
该房屋一向由被告户居住使用。
 
2012年3月1日,原告(为甲方、出租人)与被告(为乙方、承租人)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其中内容为:甲方同意将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铭庆巷4号首层至二层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使用,建筑面积32.56平方米,租赁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月租金额586元,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10日前按现金付款方式缴付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1758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1758元(退回乙方、抵偿租金);乙方应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等。
 
上述合同租赁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无续签合同。
 
被告按586元/月的标准向原告交租至2016年10月。
 
2017年2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函后3日内与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欠缴的租金等。
 
被告收到该函。
 
因本案纠纷,原告于2017年4月8日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陈述称:首层、二层、三层均被告使用,涉讼房屋有产权的只有首层及二层。
 
我方于1977年取得涉讼房屋的房产证,拿证之后由我方租给被告母亲张蒙居住,有签订租赁合同。
 
由于房屋危楼,2012年由我方出资将房屋拆除重建,重建后被告搬入涉讼房屋居住,重建后就转由被告与我方签订合同。
 
被告一直有按照586元/月的标准向我方交租至2016年10月,后我方提出提高租金标准,被告就拒绝交租。
 
我方主张的租金标准是按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类同地段私房住宅房屋租金参考价标准计算,我方主张的997元/月标准已相应打了折扣。
 
我方对我方所有的产权房屋是统一作租金调整的,并非单独针对被告,我方已发出律师函给被告通知调整租金标准,但被告不同意调高租金标准并拒绝交租。
 
我方要求收回房屋包含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的意思在内。
 
被告就其答辩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根据穗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证》,涉讼房屋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铭庆巷4号楼属原告所有。
 
被告虽对原告取得房屋产权有异议,但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异议与现有的租赁事实不符,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无续签合同,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故原告现要求收回房屋即为解除双方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起的租金,是因双方关于租金标准的调整未协商达成一致而导致的,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按调升的租金标准计付租金并支付逾期交租的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租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九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杨镜强户及同住人员将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铭庆巷4号楼首层至二层腾空交还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镜强向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上述房屋租金(按586元/月标准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杨镜强逐月按上述标准向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支付租金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负担54元,被告杨镜强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邓小斌
 
人民陪审员张宇
 
人民陪审员黎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鸿明
 
转自裁判文书网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成都市青羊区现代化工书店、成都市伊斯兰教协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文章:兴化市佛教协会与王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