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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犹太教的信与行-兼与基督教比较
发布时间: 2019/2/21日    【字体:
作者:傅有德
关键词:  犹太教 基督教 信仰 善行  
 
 
信与行,乃信仰与善行的简称。宗教以信仰为基础,所以,不能不重信;宗教的目的(至少是目的之一)乃指导行为,教人行善事、成义人、得救赎,所以,不能不重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信与行两方面在一个宗教中等量齐观, 在不同的宗教中地位等同,没有差别。实际上,它们在各个宗教那里所占的比重和地位是不同的。在犹太教与基督教那里尤其如此。犹太教与基督教皆信仰上帝。然而,犹太教不尚信条和教义,其核心是“行”,可谓尚行之教;而基督教则把信仰放在首位,主张“因信称义”,可以说是尚信之教。而犹太教之尚行与基督教之尚信,绝非无缘无故,实乃基本宗教信仰之不同使然。迄今,国内学术界对这一主题论之不多。本文不揣冒昧,拟阐述犹太教的信行观并与基督教做适当比较,借以从一个侧面理解和把握犹太教的本质和独特价值。
 
一、犹太教:信仰与信条
 
众所周知,犹太教的经典首推《圣经》,其次为《圣传》,即《塔木德》。 《圣经》中最重要的是《摩西五经》;《圣传》中最重要的是《密西纳》。说它们最重要,是因为二者皆为犹太教的基本内容——《律法书》。《创世记》开宗明义讲上帝创造天地、万物和人类,然后描述亚当和夏娃的堕落,挪亚方舟的故事以及以色列民族的诞生过程。这里没有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不是先从学理上证明上帝的存在,尔后再描述他的作为。《出埃及记》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摩西十诫”,(参见《出埃及记》20:1-17)也没有上帝存在的证明。事实上,《圣经》的其他诸篇也不曾从理性和逻辑上提供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毋宁说,上帝的存在是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包含在《圣经》之中的。不仅如此,除《圣经》外,拉比犹太教的经典《圣传》也没有刻意证明上帝的存在,只是阐述和讨论各类律法,要求犹太人依法行事罢了。一言以蔽之,对于犹太教徒来说,上帝的存在是先验的(a priori)、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
 
犹太教有其“经训”,强调的是对上帝的信仰和敬拜:“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上帝是独一的主。”(《申命记》6:4)紧接着又说:“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上帝。”(《申命记》6:5)从这几句话可见对上帝的信仰在犹太教中是何等重要。
 
总之,犹太教注重信仰,是以对上帝的信仰为根基(root)、基础(foundation)或前提的宗教。
 
此外,犹太教还是有信条的宗教。诚然,犹太教在诞生后的1000多年一直没有信条。 但是,到了公元12世纪,由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神学的影响,摩西?迈蒙尼德(Moses Maimonides, 1135-1203)认为,犹太教也应该像基督教那样有自己的信条。于是,他在评注《密西纳》关于来世的章句时提出了著名的13信条:1、信仰上帝的存在;2、信仰上帝的一体性;3、相信上帝是非物质的;4、相信上帝是永恒的;5、相信唯一的上帝才是崇拜的对象;6、相信预言;7、相信摩西是最伟大的先知;8、相信《托拉》是神性的;9、相信《托拉》永恒不变;10、相信上帝知道人的思想和行为;11、相信上帝奖善惩恶;12、信仰弥赛亚(救世主)的降临;13、相信死者的复活。 迈蒙尼德认为,这13信条乃是犹太教的基本信仰,如果拒不接受它们,即为异端,而异端分子应该被开除教籍。
 
迈蒙尼德提出13信条之后,在犹太教内部中引起了广泛讨论。有的根本不承认犹太教有什么信条,有的则批评他的信条体系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克来斯卡(Krascas,?-1412)和他的学生阿尔伯(Joseph Albo,约1360-1444)就属于后者。克来斯卡批评迈蒙尼德的13信条混淆了基础性信条和一般性信仰,他区分出“根本性信条”、“支柱性信仰”和“一般信仰”三个层次。其中,根本性信条有三个:“上帝存在”、“上帝的一体性”和“上帝的非物质性”。支柱性信仰有六条:上帝无所不知,神助(providence)、上帝无所不能、预言、自由意志、托拉的目的是向人灌输上帝的爱,以此使人达到永恒的幸福。基本的信仰有八条:世界的创造、灵魂的不朽、奖赏与惩罚、复活、托拉的不变性、摩西预言无与伦比、大祭司以神谕传达神的教诲、弥赛亚的降临。继克来斯卡之后,阿尔伯再次把犹太教的基本信仰分为不同的层次,认为最根本的有如下三条:
 
信仰上帝,相信《托拉》神授,信仰善恶报应。次一级的有六条:相信上帝从无中创造世界,相信摩西的预言高于其他所有预言,相信托拉不变,相信履行一条戒律即可实现来世的幸福,相信死者的复活,相信弥赛亚的降临。
 
尽管犹太思想家们对信条的理解和阐述各不相同,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经过中世纪犹太哲学家或神学家的努力,犹太教从无信条的宗教转变为有信条的宗教。
 
对于许多宗教来说,基本的信仰与教义或信条是密不可分的,或者说信仰就表现为一系列教义或信条。它们构成了一个宗教的信仰体系,是某一宗教的基本理论。例如,在基督教中,除了上帝的信仰和创世说外,还有原罪说、道成肉身说、三位一体说、来世拯救说,等等。在基督教中,信仰和信条是一个整体。信仰基督教,也就是信仰这些教义或信条。
 
然而,犹太教的信仰和信条始终是分离的,信条在犹太教中一直没有取得重要的位置。在犹太教中,有两个有关分类的重要概念,这就是“哈拉哈”(Halachah)和“阿嘎达”(Agadah)。前者的原意为“行走”,引申为可以指导实际生活的所有律法。后者的意思是陈述(narration),是用“铺陈、传说、故事、诗歌、寓言、道德反思以及历史回忆的手段”对犹太经典的阐释。犹太教的经典包含了“哈拉哈”和“阿嘎达”两部分内容。一般来说,《密西纳》以“哈拉哈”为主,因为它是口传律法的汇集,而《革玛拉》和《密德拉士》则充满了“阿嘎达”。按照犹太教传统,“哈拉哈”的地位高于“阿嘎达”,因为犹太教是一个重视律法即以“哈拉哈”为主的宗教。“哈拉哈”是犹太人在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它有强制性,同时其内容也与生活直接相关;而“阿嘎达”则没有强制性,它的思想和观念可以给人以有意的启发,但没有“哈拉哈”具有的强制性和对生活的直接指导意义。在迈蒙尼德之前,不存在犹太教的信条,因此也不存在信条的地位问题。迈蒙尼德后犹太教有了信条,但是,主流犹太教认为,信条不属于“哈拉哈”,而属于“阿嘎达”,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哈拉哈”的。不仅迈蒙尼德等人提出的信条属于“阿嘎达”,所有的哲学思想和理论也都属于“阿嘎达”。对于多数犹太人来说,犹太教是一神教,必须以信仰唯一的上帝为前提,但是犹太教的一神教信仰并不必然要求一个教义体系。教义或信条在犹太教中是无关宏旨,甚至是可有可无的。直至今日,这仍然是多数犹太人对于教义或信条的基本看法。
   
二、犹太教:信仰与善行
   
犹太教真正重视的是人的德行(deeds)。按照犹太教传统,“上帝”(God)、“托拉”(Torah)和“以色列人”(Israel)是构成犹太教的三大要素。这三个概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犹太教的整体。上帝创造了世界和人类,又赋予以色列人以《托拉》,以色列人遵循《托拉》行事而成为义人,最终回归上帝而得救。在这里,上帝是起点,也是终点。《托拉》是中介,是以色列人借以达到终点的手段,是连接上帝和以色列人的纽带和桥梁。以色列人则是实现目的——回归上帝的行为主体。对于以色列人来说,上帝拣选他们,使之成为“特选子民”,其目的就是要让他们在德行上成为像亚伯拉罕、以撒、约伯那样的义人(righteous man),做其他民族的榜样,从而最终被上帝所接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派犹太人才把犹太教称为“伦理一神教”。
   
伦理一神教是尚行之教,因为它赋予人的德行以极其重要的地位。按照犹太教,既然人的目的是作为义人而回归上帝,那么,对上帝的信仰确立之后,如何做义人就成为第一位的事情。换言之,对于实现做义人的目的而言,正当的行为是最重要的。这也表明,犹太教认为决定一个人是否为义的标准不是信仰,而是他的行为。凡是行为正当的人,就是义人。对此,有的拉比文献甚至说,只要你们做正当的事,不信仰我(上帝)也行。著名犹太思想家拜克(Leo Baeck)在论证犹太教的伦理性特征时这样说:“一神教被称之为伦理的,理由如下。这个宗教把正当的行为(right action)推向前台。……正当的行为是正当思想的路(right action is the path for right thinking),这比反过来说更正确(More so than the opposite)……《出埃及记》(24:7)说‘凡你所说,我们都将遵行和服从’。这句话特别强调:行为第一,通过它然后才有倾听、理解。”  这段话也表明,在犹太教中,正当的行为是“称义”的必由之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犹太教是尚行之教。
 
在犹太教中,做正当的事被说成是走正当的路,即走上帝之路或与上帝同行。《圣经》说: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子创造的(《圣经?创世记》(1:26)。因此,人应该模仿上帝,像上帝那样生活,成为像上帝那样的人。在犹太教中,虽然上帝是超越的,但是并不是捉摸不定,高不可攀的。人可以模仿、效法他。实际上,尚行的犹太教是教人模仿上帝的宗教。
   
怎样模仿上帝?犹太教模仿上帝就是按照上帝的教导(teachings)行事。上帝的教导就是《托拉》,即律法(law)。因此,模仿上帝也就是按照上帝在西奈山启示给摩西的律法行事。律法的内容是上帝的教导,告诉犹太人行什么以及如何行。因此,遵照律法行事,就是模仿上帝行事,就是行上帝之道,也就是与上帝同行。如果犹太人在生活实践中遵行了律法,他就成了义人,也就会得到救赎,实现了人生的目的。说犹太教是伦理一神教就是说犹太教是尚行之教,其核心的原则是“因行称义”。在这里,《托拉》乃是犹太人与上帝之间的中介,是犹太人借以成为义人的道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犹太教可以被称为一种律法主义的宗教。其中,上帝的信仰是基础或前提,善行和律法乃是其核心内容。
 
三、犹太教与基督教:“因行成义”与“因信称义”
       
然而,需要特别表明的是,我们说犹太教的基本原则是“因行称义”,犹太教是律法主义的宗教,与基督教对犹太教的类似评判有重要的区别。
 
牛津英语词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complete)是这样界定律法主义的:“律法主义被贬义地用于某些人的原则,这些人被指责为坚持和《福音书》相反的律法,坚持‘因行称义’(Justification by works)”。著名的基督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这样说:犹太人“想通过行为、工作和外在的东西,而不想像先知及以色列的真正子孙所必须做的那样,通过上帝的恩典和怜悯成为上帝的子民。” 桑德斯(Ed. Sanders)在总结基督教关于犹太教之律法主义的时候这样写道:“新教对于犹太教的典型描述是因行称义(works righteousness)。犹太教被说成是这样一种宗教:奉行该宗教的目的是通过遵守律法并做善事而赢得进入天国之道的。” 总之,在基督教世界中,犹太教是一种相信依靠善行而获得拯救的律法主义宗教。
 
犹太教相信通过善行而得到拯救,而且行善事即奉行神性的律法,在这个意义上说,基督教称犹太教是“因行称义”和“律法主义”也不无道理。但是,问题在于,基督教对犹太教的评判没有停留在“律法主义”这个名称上。保罗、路德等进一步认为,犹太教的律法主义完全是“形式主义的”(formalist),是“自义”(self-righteous),是“伪善的”(hypocritical)。因此,犹太教是低劣的,应该受到蔑视和拒绝。保罗说:“因为外面做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罗马书》2:28-29)在保罗看来,肉体的割礼只是外在的,不是必需的,因而是形式主义。在许多基督徒心目中,割礼、献祭、饮食律法以及其他律法,都是外在的,形式主义的,与人的“称义”毫无关系。不仅如此,基督教还认为,只注重形式和外表的犹太人仍然“自以为义”,滋生了道德上的骄傲和对其他宗教的蔑视,而在事实上,犹太人——一世纪前后的法利赛人——是虚伪的;在英语词典里,“法利赛人”就有“伪君子”的意思。类似的说法反映了主流基督教在历史上对犹太教的基本观点。
 
无疑,犹太教之“因行称义”突出的是人的善行对于救赎的意义。但是,我们不应该忘却,在它背后隐含的是对上帝的当然的、不容置疑的信仰。如前所述,犹太教的基础或前提是对上帝的信仰,犹太人之所以将律法的遵行和善行视为“称义”之必需,是因为犹太人在遵行律法时,早已将对上帝的虔诚信仰视为当然的前提,将律法的神性来源视为无可置疑,将律法的遵循视为“称义”的必由之路。善行和信仰是一体两面,而不是相互分离的两件事。也就是说,在犹太教这里,善行不完全是“外在的”,不是和信仰没有关系,实际上,它本身体现的正是内心的虔诚信仰。日常生活中的善行直接依照的是律法,最终体现的则是对上帝的内在信仰。换言之,行为不完全是外在的,因为它包含内在的信仰和虔诚;信仰也不完全是内在的,而必须体现在善行之中。没有善行,何谈真正的信仰?如《雅各书》所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而不是单因着信”,“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因着行为才得成全。”(《雅各书》2:18-22)就连耶稣自己也说:“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马太福音》5:17)路德将“因信称义”发挥到极至,说什么“惟有信仰”。然而,面对《雅各书》中的信行观,路德也不得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价值。他说:“我们不是靠行为得救;但是如果没有行为,便必定在信心上有所差错了。”
 
善功就像一个标记,体现着真诚的信心。路德虽然强调内在的信心对于称义的首要性,但是也认为信心必然表现为行为。如果借用动机和效果这个范畴来分析犹太教的“因行称义”和基督教的“因信称义”,则可说前者强调的是效果,后者则突出动机。路德的观点是:好的动机必然产生好的结果,内在的信心必然导致而好的行为。其错误在于把动机和效果等同起来,而在事实上,好的动机不一定导致好的结果,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而犹太教的“因行称义”则有更大的合理性。虽然偶然的善行不一定是真正的善行,不表明对于上帝的真正的信仰,但是经常的善行和义举则不仅说明行为本身的善,而且也能够表明内在的信仰一定是真诚的。我们是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能够使动机和效果统一起来的是经常的实践。一个人做一两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经常做好事,甚至是一辈子做好事。经常行善和终生行善的人不仅结果是好的,其动机也必然是好的。犹太教之“因行称义”的原则就是教人一生按照律法行事,因此,犹太教界定的“义人”必定是既有虔诚的信仰,又是真正有德行的高尚的人。可见,“因行称义”较之“因信称义”在学理上略胜一筹。
 
概而言之,犹太教的“因行称义”,因其以对上帝的信仰为前提,和基督教的“因信称义”一样,也是信仰在先,善行在后;二者在信与行的先后次序上是一致的,都是信仰在先,行为在后。二者的区别是重心不同:犹太教的重心是行,故曰“因行称义”;基督教的重心是信,故曰“因信称义”。这是两条通向救赎的道路。
  
在救赎问题上,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本质区别在于信仰对象和与之相关的救赎手段。对于犹太教,信仰的对象是唯一的上帝,救赎的手段是奉行上帝启示的律法。基督教则不然。保罗说:“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为律法,乃是因为耶稣基督,……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而称义”(《加拉太书》:15-16)“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拉太书》2:21)很明显,“因信称义”信仰的不是犹太教中那个唯一的上帝,而是“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是“三位一体”的神。信,既是相信,也是信靠。就是说,耶稣基督是基督徒相信并依靠的对象:耶稣之十字架受难而替人赎罪,上帝因此免了人的罪,人才得以与上帝和好并称义。受难的耶稣是人与神之间的“中保”,人的免罪是由于他“白白”给予人的恩典。在基督教这里,“恩典”(Grace)就成了人之得救的手段,而且被说成是唯一的手段。路德在坚持“惟有信心”的同时还说“惟有恩典”,就把“因信称义”归结为惟靠恩典得救了。
 
毫无疑问,基督教的救赎论对于基督徒而言是真理,因为基督徒信仰的就是耶稣基督,其救赎论是基督论的自然引申。但是,对于犹太人,这样的救赎论则是荒谬绝伦的。因为,在犹太人看来,惟有上帝,惟有托拉(律法),人只要信仰上帝并遵照律法行事,就可以成为义人,进而得到救赎。亚当和夏娃的自由意志导致违反上帝的禁令,但是那不是可以遗传后人的“原罪”。既然没有“原罪”,也就无需去赎罪,没有必要相信作为神人之中保的耶稣以及他的受难和替人赎罪。在历史上,耶稣实有其人,但他是一个普通的犹太妇女生的凡人,而不是什么“道成肉身”,不是神或具有神、人二性的“人子”。所谓“道成肉身”、“三位一体”等基督论是完全不合理性,不合逻辑,没有道理的。可见,犹太教和基督教在信仰上根本不同,属于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救赎论,“因行称义”和“因信称义”分别是不同的宗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救赎论。二者各在自己的宗教中顺理成章,而且只适用于自己的宗教,不应该以自己的宗教为标准来评判对方。实际上,正如基督教的救赎论可以成立,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犹太教的救赎论也一样可以成立,也一样具有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犹太教主张“因行称义”,故而是律法主义的。但是,律法主义不一定是形式主义和伪善的。犹太教的律法包含道德,刑法,民法,祭祀、礼仪等诸方面,其数目达613条之多。犹太教经历了历史的变迁,从圣经犹太教发展到拉比犹太教,又经历了中世纪和现代的改革运动,其后产生了诸多宗派。在当今社会中,古代确定的一些律法是很难实行了。例如,关于圣殿和献祭的律法在圣殿被毁后就无法付诸实践,有关农业的律法现在不一定适用了,关于利未家族的律令也失去了效力。如果在理论上仍然顽固坚持过时的律法,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奉行,使律法流于纯粹的形式,那倒是有形式主义的嫌疑。但是,不能把犹太教笼统地概括为形式主义的。翻开犹太教的历史,我们可以知道,犹太教是应时而变的宗教,即使是保守的正统派也在生活方式上做出了显而易见的调整。何况,目前属于自由派的犹太人占到80%以上。因此,我们认为,不能一般地称犹太教是形式主义的。也许犹太教中存在个别形式主义因素和内容,但是,正如基督教和其他任何别的宗教都有形式主义的一面,我们没有理由以偏概全,在一般意义上称犹太教为形式主义的和虚伪的宗教。
 
在学习犹太教的过程中,我感到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有的(不是所有的)犹太学者和拉比具有一种基督教中心主义和从众心理。这些人心目中的宗教样板或范例是基督教,又拿了这个样板反观犹太教,论证犹太教也和基督教一样是一种伟大的宗教。例如有人认为,基督教是爱的宗教,犹太教也是爱的宗教,因为《利未记》中就有“爱人如己”的律令。其实,不必因为基督教是一种强势的宗教而认为其中的一切都是强势的。犹太教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神教,其基本的信仰体系有独一无二的特征。犹太教应该勇于坚持自己的特征,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学说。这才是可取的态度。就救赎论而言,“因行称义”和“因信称义”一样是实现救赎的道路,是犹太人所应该坚持的犹太教的救赎之路。(原载2007版《犹太哲学与宗教研究》)
 
转自圣经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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