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6 条
1 项 – 已亡信徒应依法给予教会殡葬礼。
2 项 – 教会殡葬礼是教会藉以为亡者祈求神助,对其遗体致敬,同时也给生者带来希望的慰藉,故应遵照礼仪法的规定举行。
3 项–教会竭力推荐埋葬尸体的优良习惯,但不禁止火葬,惟不得为反对基督教义而选择火葬。
1177 条
1 项 – 为任何一位亡者信徒,殡葬礼普通应在自己堂区的教堂举行。
2 项 – 但任何信徒,或有权为已亡信徒按排殡葬礼者,可选择另一教堂举行殡葬礼,惟得有管理该教堂者的同意,并通知已亡信徒的堂区主任。
3 项 – 如死亡发生在自己堂区之外,而尸体未运回堂区,且未依法选择葬礼圣堂,应在死亡发生的堂区圣堂举行殡葬礼,但特殊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180 条
1 项 – 如堂区有自己的墓地,已亡信徒应葬于此,但亡者或有权为亡者办理丧事者,已依法选择另一墓地者,不在此限。
2 项–除法律禁止外,任何人皆得选择殡葬的墓地。
1181 条
至于因葬礼而得的献仪,应遵守 1264 条的规定,但应留心勿使殡葬礼受人情包围,亦勿使贫穷者被剥夺应得的殡葬礼。
1182 条
埋葬完毕,应依特殊法的规定,在亡者录上登记。
1183 条
1 项 – 在殡葬礼上,慕道者应视同基督信徒。
2 项 – 父母愿为之付洗,但未领洗而死去的幼儿,教区教长可准许其用教会殡葬礼。
3 项 – 凡在非天主教教会或团体受过洗而无法找到本教会圣职人员时,依教区教长的明智审断,且确定其无相反意愿者,得予以教会殡葬礼。
1184 条
1 项 – 除非在死前做出悔改的记号,应褫夺其教会殡葬礼者为:
1)显着的背教者、异端教者、裂教者;
2)以相反基督教义为理由而选择火葬身体者;
3)其他显着罪人,如准许其用教会殡葬礼,不免给予信徒公开恶表。
2 项 – 遇有疑难,应请示教区教长,并从其决定。
1185 条
被褫夺教会殡葬礼者,亦不得为其举行任何殡葬弥撒。
备注:
1.“教会葬礼”是用于天主教会拉丁礼仪的葬礼仪式。
2.“教区教长”是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