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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渐进改良路径:基于沙特法律改革的观察
发布时间: 2021/9/30日    【字体:
作者:马悦
关键词:  伊斯兰法 现代化 沙特法律  
 
 
 “沙里亚”(shariah)在阿拉伯语中字面意思为“通往水源之路”,引申之意为“通往真主的正确道路”或“真主的正道和常道”。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和圣训中包含大量类似于“法律”的内容,但二者并非法典,其内容也不构成一个全面的规范体系。因此,在古典时期,确定何为“真主的正道和常道”的任务,就落在教法学家(faqih)肩上,教法学家的阐释工作催生了伊斯兰法学(即“菲格亥”)。“菲格亥”(fiqh)在阿拉伯语中的字面意思为“通晓”“理解”,代表着历代伊斯兰教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等伊斯兰法律来源的阐释和伊斯兰法实体规则的建构。在前现代社会,以教法学家为代表的宗教学者阶层(即“乌莱玛”)作为伊斯兰法的担纲者,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伊斯兰国家,政教关系往往表现为政治统治阶层和宗教学者阶层之间的关系。
 
19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和穆罕默德阿里治下的埃及推行了广泛的法律改革。奥斯曼帝国一方面以法律移植的方式,以法国法律为蓝本,颁布了一系列现代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商事诉讼法》《海商法典》)。另一方面,以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编纂了以哈乃斐学派为主的民事法律规则和家庭法规则(即《奥斯曼民法典》和《奥斯曼家庭权益法》)。法律改革在内的社会变革大大削弱了“乌莱玛”的权威。奥斯曼帝国的解体后,中东地区诞生的一系列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成为其主权领土范围内唯一的立法者,“乌莱玛”阶层在立法和司法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被边缘化。目前,伊斯兰世界各国均或多或少地移植和继受了西方法律,加以法典化改造的伊斯兰法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宗教基金等有限的领域。在南亚和东南地区,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等前英国殖民地形成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在中东地区,独立后的各个国家大多以埃及和法国法律为蓝本,形成了以大陆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如何处理伊斯兰法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如何实现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激进的世俗化改革和保守的伊斯兰复兴运动似乎都无法提供一个最优的方案。纵观20世纪以来发生在伊斯兰国家的社会运动和社会变革,激进的世俗化改革往往与该国的社会发展程度相脱节,极可能在保守势力的反对下流产。从土耳其的凯末尔,到阿富汗的阿曼努拉,再到伊朗的巴列维,除了凯末尔改革基本成功以外,其它都以失败告终。所谓复古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并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的问题,从巴基斯坦的齐亚哈克,到利比亚的卡扎菲,再到苏丹的尼迈里,乃至埃及的穆尔西,将伊斯兰法重新纳入到本国法律制度的伊斯兰法复兴现象也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并未彻底动摇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根基。
 
在众多伊斯兰国家中,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法律制度可谓独树一帜,该国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未经法典化编纂的古典伊斯兰法,宗教学者阶层在该国的政治生活中仍旧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三点。首先,沙特信奉逊尼派中的瓦哈比派教义,该宗教学说注重经训明文,相对保守,对众多新生事物呈消极态度;其次,沙特既没有经历过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也没有经历过深刻的社会变革,原有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相对缓慢;再次,沙特作为伊斯兰教的两大圣地所在地,宗教和国家深度捆绑,宗教学者和统治家族在历史上形成同盟关系;最后,1979年麦加大清真寺事件和伊朗伊斯兰革命等政治伊斯兰运动对沙特政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导致沙特政权在国内社会治理方面更加依赖于宗教,社会变革的步伐更趋缓慢。
 
在沙特这样特殊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形态之下,想要实现传统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现代的法律制度,由思想相对自由化的政治精英推动的渐进改良也许是一个可行的路径。实际上,自上世纪30年代沙特立国以来,该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处在缓慢变化的过程中。随着沙特大规模的石油开发和对外经济交往,在商法领域首先受到现代世俗法律的影响。从沙特开国君主阿卜杜勒·阿齐兹执政期间开始,就通过王室法令(nizam)设立了一些政府裁判庭或“专业委员会”,包括矿业争议处理委员会、银行业争议处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等。这些带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专业委员会,根据王室法令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民事、商事和行政纠纷。这些法令是传统伊斯兰法之外的另一个主要的法律来源,虽然被称为法令而非法律,但实际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当然,理论上这些王室法令从属于伊斯兰法,不能与伊斯兰法相冲突。通过这些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相关王室法令的实施,涉及银行、公司、知识产权和资本市场的商业事务都受到现代法规的制约。2007年,前任国王阿卜杜拉开始对王国的司法机构进行系统性的整顿和改革。2015年,现任国王萨勒曼即位后,特别是2017年穆罕默德·本·萨勒曼被任命为王储之后,沙特法律和司法改革的步伐有所加快,触及的领域也更加广泛。沙特2007年以来的法律改革主要包含:
改革司法审判机构,规范司法审判程序,编纂传统宗教法律,整顿法律执行机关这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司法审判机构。在阿卜杜拉国王推动的司法改革开始前,沙里亚法院是沙特的基础性司法机构,适用未经法典化编纂的伊斯兰法。除了王室法令等制定法明确规定归其他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管辖的纠纷外,沙里亚法院对沙特所有民事、刑事、商事和家庭纠纷都有普遍管辖权。沙里亚法院的法官在裁判时不受之前法院判例的影响,参考以罕百里学派为主的伊斯兰法学文献进行独立推理(ijtihad)和裁断。2007年,阿卜杜拉国王颁布了一系列王室法令,对王国的司法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革。《司法机构规则》规定:设立最高法院作为王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在各省设立了新的上诉法院,并在各个城市设立一般、刑事、个人身份(家庭)、商业和劳工事务的初审法院。《申诉委员会规则》规定,设立新的申诉委员会(Diwan Al-Mazalem),负责监督行政法院系统。申诉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组织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前文提到的专业委员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管辖权得以保留。2017年,沙特司法部在吉达、达曼和利雅得开设了商业法院,这些商业法院直接隶属于司法部,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为确保新旧司法机构平稳过渡,沙特当局设置了十年甚至更长的过渡期。如此之长的过渡期一方面表明沙特当局采取了一种相对务实的方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改革的难度和阻力之大。
 
第二,规范司法程序。传统沙里亚法院没有大陆法系那样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典,也没有普通法系实行的先例制度,法官在裁判时理论上不受之前法院判例的影响。沙里亚法院的法官接受传统的伊斯兰法学教育,遵循古典伊斯兰法学中(特别是罕百里学派)确立的审判规则。法官在作出裁决前主要参考罕百里学派的六部法学文献。如果在六部罕百里派法学文献中找不到答案,法官也可以参考其他三个主要逊尼派的法学观点,或通过“伊智提哈德”(ijtihad)的方式进行独立判断和法律推理。为规范沙里亚法院的司法程序,沙特当局于2013年颁布两项新的程序法,即《沙里亚法院诉讼程序规则》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两项法律明确了民事、刑事诉讼的初审程序和上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缩短诉讼时限,并规定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障机制。此后,沙特又于2014年和2015年分别颁布了这两个诉讼程序法的执行规则,以推进上述两项程序法的执行。
 
第三,编纂传统宗教法律。前文提到,奥斯曼帝国在19世纪就开启了对传统宗教法律的编纂,20世纪伊斯兰国家对传统法律的重构也延续了法典化的方式。然而,沙特渐进式的法律和司法变革并没有直接挑战伊斯兰法和沙里亚法院的中心地位,这种状况直到近几年才有所改变。沙特的保守宗教势力十分强大,并广泛分布在王国的各级司法机构,这导致沙特统治阶层采取的改革措施非常谨慎。因保守宗教学者的阻挠,对古典伊斯兰法进行法典化编纂的方案长期无法推行。由于古典伊斯兰法学认为只有真主才有立法权,人类只能对真主的立法进行理解和阐释。因此,沙特当局长期以来一直避免使用阿拉伯语中“立法”(tashri‘)这个术语。然而,为了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也为了协调伊斯兰法和基于国家制定法的判例之间的冲突,沙特开始以“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方式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汇编”,以期对新的案件审判进行指导。2018年,司法部和最高司法委员会联合出版了一些法律原则和先例的资料手册。这包括一本包含2323个原则和决定的书籍,以及另外一套包含原则产生的法学根源的八卷书。这些书是由最高法院在审查了过去47年中发布的20,000多项裁决后编写而成。此后,沙特的法典化工作继续向前推进。2019年,司法部长明确表示,对古典伊斯兰法进行编纂合法性问题已经解决;2020年,他公开表示,他认为汇编是有约束力的,而不仅仅是咨询性的。2021年,沙特王储穆罕默德·本·萨勒曼历史性地宣布,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而不是单纯的汇编,将是未来的方向。王储透露,四部新的法典正在审议,预计在年底公布,这四部法典包括《个人身份法》《民事交易法》《酌定刑法典》和《证据法》。这四部法典代表了以法典化为中心的新一轮法律改革,有助于提高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司法机构的完整性和效率,以及程序和监督机制的可靠性。
 
第四,整顿法律执行机关。在沙特,有多支互不统属的执法机构,包括由公共安全部领导的正式警察队伍,负责处理国内安全和反间谍工作的“秘密警察”(mabahith),还有饱受争议的“宗教警察”队伍。所谓“宗教警察”的正式名称是“劝善戒恶委员会”(mutawa),负责在社会生活中执行伊斯兰教的行为准则。该委员会的名称来自于《古兰经》中关于指导一般穆斯林促进美德和防止罪恶的经文,沙特当局根据自己对该经文的理解将该理念制度化并付诸实践。在鼎盛时期,该委员会的成员通过劝说、责骂、巡逻等方式对包括着装、娱乐、异性社交等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干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采取强制措施。近年来,该委员会的执法权开始受到限制和约束,并逐渐淡出人们的公共生活。2016年,沙特内阁发布的一项新规定剥夺了该委员会追捕、抓捕、审讯或拘留嫌疑人的权力,而是要求他们向普通警察报告可疑的罪行。尽管该委员会并未被彻底裁撤,但其目前的工作重心似乎已经转移到促进美德,例如通过分发《古兰经》、在街头举行宣传活动和召开公共讲座,而把定义和预防罪恶的工作留给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舆论。
 
除了以上提到的改革措施,沙特还通过法律人才培养和司法人员选录为法律改革提供人才保障。近年来沙特致力于加强宗教法学家之外的一般法律人才的培养,努力使世俗法学院的毕业生有资格担任司法职位,以平衡现有司法队伍中以宗教法学家(尤其是来自卡西姆省的保守瓦哈比派法学家)为主导的状况。此外,沙特当局还通过调整高级学者委员会、伊斯兰事务、宣教和指导部、最高司法委员会等宗教和司法机构的人事安排,以加强政治统治阶层对宗教学者的控制,减少法律改革的阻力。
 
如果我们将沙特近年来的法律改革和一个多世纪前奥斯曼帝国和埃及的法律改革做一个对比,就会发现沙特的法律改革似乎并无新意,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重走了奥斯曼帝国和埃及一百多年前走过的道路。在见证了20世纪的激进世俗化改革和伊斯兰复兴运动之后,沙特阿拉伯这块传统伊斯兰法的保留地正在通过渐进改良的方式重塑伊斯兰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样态。沙特的法律改革还未结束,但由于沙特的法律改革主要集中在技术上和程序上的变化,并未涉及深刻的理论反思,这导致沙特法律改革的成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可逆性,其法律改革的最终方向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沙特这条渐进改良之路能否走得通,恐怕还要交给时间去考验。
 
近期,阿富汗塔利班迅速击溃美国支持的阿富汗政府并接管政权,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塔利班声称未来将依据伊斯兰法来治理国家,但塔利班口中的伊斯兰法将如何去阐释和实施,还是一个未知数。有资料显示,塔利班曾指示其司法机构中的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参考《奥斯曼民法典》,这表明塔利班对法典化的伊斯兰法并不排斥。过去20年来,塔利班的政治领导人长期居住在卡塔尔等海湾国家,想必对海湾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十分熟悉,未来塔利班的执政道路上是否会借鉴沙特等国渐进法律改革的经验,让我们拭目以待。
 
法治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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