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与私(public and private)的区分不但在中西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现实生活中让人寻思、论辩,而往往不得其解的一个难题。在中文语汇之中,公与私这一对概念至少指涉了实然与应然两种不同的意涵:第一为社会范畴的区分,一般而言「公」指国家部门(state sector),有时也包括地方公产与公众事务,而「私」则指非国家部门(non-state sector),又可再进一步细分为个人与社会群体,如家族、党社等。第二是道德价值的区分,「公」指利他主义(altruism),「私」指追求自我利益,亦即强调一己的独占性,也包含自私自利(selfishness)之倾向。[1]在中国历史上,公私范畴之间并无固定的界线,例如家族活动在某一些情境被认为属于公领域,某一些情境则属于私领域。[2]这涉及费孝通所谓中国「差序格局」的社会背景,在此背景之下,己与人或私与公的界线常视其对待面之不同而具有伸缩性。再者,中国士人在使用这一对概念时,又常常将道德价值与社会范畴这两层意义混杂在一起,这样一来,公或私不但指涉某一「社会范畴」所从事的特定活动,也带有对此一活动的「道德判断」,这种语汇上的混淆使我们对于中国历史上公私问题的探讨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