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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日国事诏书》与中世纪晚期法国的政教关系
发布时间: 2022/9/8日    【字体:
作者:叶宣延
关键词:  中世纪晚期/ 法国/ 《布尔日国事诏书》/ 高卢主义/ 政教关系/  
 
 
内容提要:中世纪晚期是法国政教关系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尤其是1438年查理七世颁布的《布尔日国事诏书》,奠定了法国“高卢主义”传统的基石。在公会议运动的背景下,应法国本土教会的要求,《布尔日国事诏书》宣布取消教皇保留圣职与预先指定的权力,规定主教由法国教士团选举产生,并废除上缴给教皇的首岁金等,带有浓厚的反教宗至上论的色彩。同时,诏书也赋予法国国王对教士的举荐权,为王权干涉教职人员的任命提供了依据。在削弱教皇权威、确保法国教会享有相对独立地位这一层面,诏书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不过,由此带来的世俗君主、罗马教廷和法国教会三者之间交织缠绕又相互冲突的复杂关系在诏书实施和最终被废除的过程中也被充分地展现出来。
 
   王权与教权的关系是中世纪政治史的重要论题,在整个基督教欧洲具有普遍意义。中世纪晚期的“阿维尼翁之囚”(1305-1377年)和教会大分裂(1378-1417年)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罗马教廷在天主教世界的权威,世俗王权利用这一机会试图强化对本国教会的控制。1438年法国国王查理七世颁布的《布尔日国事诏书》(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便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该诏书通常被视为法国“高卢主义”(gallicanisme)①传统的基石。
 
   总体而言,西方学界对中世纪晚期法国王权与教权的关系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目前所见大都将《布尔日国事诏书》置于14-16世纪政教关系演变的整体脉络中加以论述,对诏书文本进行细致分析的不多。②国内已有研究大都更关注“阿维尼翁之囚”,将其视为教权衰落的标志。③就14-16世纪西欧的政治史而言,世俗王权的强化与近代国家的兴起无疑是历史叙事的主线,但如果我们将这一时期的政教关系简单地概括为教权与王权的此消彼长,难免会落入线性历史观所主导的经典“世俗化”理论的窠臼。④实际上,从中世纪晚期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因牵涉世俗君主、法国教会与罗马教廷之间的多边关系,教权与王权之间并非简单的势力消长、你死我活的斗争,三者之间始终交织缠绕,既相互争权夺利,也互相牵制妥协。从《布尔日国事诏书》的颁布到废除都深切地说明了这一点。本文尝试以《布尔日国事诏书》为切入点,通过对其出台过程及文本内容⑤的细致分析,揭示王权与教权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更深入地理解中世纪晚期法国政教关系的演变轨迹。
 
   一、《布尔日国事诏书》出台前法国的政教关系
 
   中世纪的天主教经历了11世纪格里高利七世(Grégoire,1073-1085年在位)改革、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年在位)的统治以及十字军东征,宗座权势及天主教会的影响力在西方基督教世界达到顶峰。与此同时,卡佩王室经过两百多年的缓慢扩张,王室领地已不再局限于法兰西岛周边,王权不断强化。及至“美男子”腓力四世(Philippe IV,1285-1314年在位)统治时期,法国君主试图成为整个王国的主宰者,反对外来势力的干预。在这种理念下,腓力四世不可避免地与罗马教廷发生冲突。针对世俗君主可否向神职人员征税和对其进行审判这两个问题,腓力四世与教皇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年在位)发生激烈冲突。卜尼法斯八世逝世后不久,在1304年佩鲁贾的教宗选举上,波尔多大主教被推选为克雷芒五世(Clément V,1305-1314年在位),并于1309年将教廷迁往阿维尼翁。此后70多年间,教廷实际上受到法国国王的控制,这也成为当时法国与其他欧洲国家进行政治交易的重要筹码。
 
   教廷设在阿维尼翁时期,罗马陷入一种无政府状态。意大利的大家族,如科罗纳(Colonna)、欧尔西尼(Orsini)、撒维里(Savelli)等家族陷入你争我夺的派系斗争中。教廷在意大利地区的权势随着当地的政治斗争愈演愈烈被逐渐削弱。⑥直到1377年,教廷才再度迁回罗马。次年,迫于罗马民众的压力,枢机团选出一名意大利籍教皇,即乌尔班六世(Urbain VI,1378-1389年在位)。数月后,13名法国枢机在法王与那不勒斯国王的保护下,选立克雷芒七世(Clément VII,1378-1394年在位,也称“对立教宗”)为教皇,仍以阿维尼翁为教廷。由此,西方基督教世界出现了两个教宗、两个教廷,双方相互攻讦,相互开除教籍,欧洲各国也因支持不同的教宗而被分为两个阵营。⑦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西方教会大分裂”,持续近四十年之久。
 
   教会大分裂给法国乃至基督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这一时期,哪一个才是正统教宗的怀疑滋生,关于教宗地位的争论延伸到各地教区,一些修会团体也分裂为两派,导致了戒律的松弛与腐败。两个教廷为了获取教廷必要开支及开展政治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加强对教区人民的勒索,平信徒的税务负担加重。与此同时,各地异端运动此起彼伏,既威胁了基督教神权统治,也对封建世俗王权产生了影响。为结束分裂、改革教会,巴黎大学的两位教会法学家盖尔恩豪森的康拉德(Conrad of Gelnhausen)和朗根施斯坦的亨利(Henry of Langenstein)最早呼吁要召开一个普世性的主教会议,并提出这个会议的权威应该置于教皇之上,由此产生了所谓的大公会议理论。⑧随着教会分裂日益严重,这一理论也愈发为教会人士所接受,并获得了世俗君主的支持。在公会议至上思想的促成下,西方基督教世界先后召开了三次大公会议,分别是比萨大公会议(Council of Pisa,1409年)、康斯坦斯大公会议(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年)、巴塞尔大公会议(Council of Basel,1431-1449年)。结束分裂,根除异端,进行教会“头部和肢体的”改革——教皇和神职人员的改革,成为贯穿公会议运动的重点议题。⑨
 
   在公会议运动期间,法国教会的“高卢主义”倾向开始日益凸显出来。实际上,早在腓力四世与卜尼法斯八世对峙时期,法国教会就开始选择自己的立场。当时,法国主教大多都是国王的封臣,在实际利益的驱使下,大都选择站在腓力四世一边。为尽力避免国王和教皇发生冲突时自身的尴尬局面,围绕职位空缺时谁更有权任命教职人员的问题,法国教会希望教士享有自决权,试图与教皇甚至国王均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过大多数情况下,法国教会需要从国王那里获得支持。公会议运动期间,法国教士会议与国王也采取措施试图结束分裂,增强教会的自主权。1398年法兰西教士会议召开后,国王曾颁布法令,撤销对阿维尼翁教皇的服从,以此作为消除大分裂的办法,并规定教廷对有俸圣职⑩的授予权重归于有俸教士。1406年法兰西教士会议上,圣米歇尔修道院主持勒鲁瓦(Pierre Le Roy)详细阐述了他关于高卢教会自由的构想:
 
   “地方比中央更了解教士等级(estat de l'église)的情况;由罗马任命的教职常常用人不当;类似的干预导致分裂、纷争和混乱。因此,它们有违droit commun(普通法)和教会创始者的意愿。为了革除这些弊端,教会,尤其是法兰西教会,必须恢复其古时候的自由和习惯。教廷的金钱勒索过于繁重,摧残地方教会的物质基础。因此,负有保护受压迫者之职责的国王,必须为这个受压迫的教会做主。”(11)
 
   1408年召开的法兰西教士会议上,由多个教省和大主教区组成的高卢教会得以建立。高卢教会是在反抗教廷权威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与此同时,它给予了王室对教会事务一定的控制权,因此这种独立只是相对的。
 
   二、《布尔日国事诏书》的出台
 
   1418年康斯坦斯大公会议结束之际的法国,王太子查理刚成为王位继承人不久,就因勃艮第派入主巴黎而被迫逃离,并于次年分别在布尔日和普瓦捷建立起了自己的宫廷和三级会议。新任教皇马丁五世(Martin V,1417-1431年在位)为应对公会议上有关教会改革的提议,主张与各国单独谈判并签订政教协议,防止各国联合反对教皇。马丁五世利用法国内部的政治分立,一方面在亲英的勃艮第等省份扩大教宗的影响力,另一方面积极与查理协商,试图通过一定的妥协,让其接受政教协议。(12)在1431年巴塞尔公会议召开时,查理七世利用公会议与教皇相对抗的机会,就法国国内的宗教政策与新教皇尤金四世(Eugenius IV,1431-1447在位)展开新的协商,于1438年达成协议,正式颁布《布尔日国事诏书》。
 
   巴塞尔公会议有三个方面的任务:对付胡斯异端运动(13);在基督宗教国度中缔造和平,即与东方教会联合抵抗穆斯林进攻的问题;进行教会改革。会议伊始,尤金四世便以与会人员过少、奥地利与勃艮第之间的战争会阻碍交通、巴塞尔的地理位置不满足希腊等地参会条件为由,试图解散会议。(14)但公会议派的态度也较为强硬。他们在1431年第一次大会上改变了选举制度,不再按照民族(nation)(15)划分选举单位,而是组建起信仰、团结、改革、一般性事务四个代表团。从五个大国选出的12人委员会决定各个代表团代表名单。随后,在1432年第二次正式大会上,巴塞尔公会议重申大公会议的权威来自上帝,优先于教皇,并要求教皇在3个月内亲自或派代表参与会议,否则便要接受审判。直至1433年2月,尤金四世迁移会址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因面临米兰公爵和意大利其他大家族的武装反抗,尤金四世也意识到与公会议达成和解的必要性,加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斯蒙德(Sigismund,1433-1437年在位)对和解的热切推动,教皇遂于1434年1月接受了巴塞尔公会议的决议和要求。
 
   教皇与公会议的冲突在表面上获得和解,巴塞尔公会议愈发频繁地举行大会,1434年成为其成果最为显著的一年。会议通过了众多改革法令,其中部分遭到教宗的强烈反对。1434年底,希腊代表团到达巴塞尔时,以资金及会址问题为导火索,教皇与公会议的冲突再一次爆发。对这个东、西方教会合一会议在哪里举办,教皇与公会议派分歧尤甚。尤金四世颁布教令,宣布将于1438年8月在费拉拉召开会议,并欢迎所有教士参加。留在巴塞尔的公会议代表对此极为不满,教会再度呈现分裂之势。在会议主席红衣主教阿勒芒的路易(Louis Aleman)的带领下,巴塞尔公会议于1438年1月宣布废黜尤金四世,并在次年11月选举菲利克斯五世(Félix V,1439-1449年在位)为教宗。随后,巴塞尔公会议与费拉拉—佛罗伦萨宗教会议继续对抗。
 
   从1431公会议召开至1438年,当时的法国仍陷于英法百年战争的泥潭中,查理七世试图将英国人赶出法国。1432年查理七世曾派遣大使与尤金四世进行谈判,不过当时查理七世的精力主要放在削弱国内的“外国人及反叛者”的势力上,对教皇在法国的许多权益都保持默许态度,故此次谈判过程较为融洽。因教皇的让步,查理七世的大使团曾保证说国王会支持解散公会议。这恰恰印证了接下来几年,查理七世对待教皇以及巴塞尔公会议的态度。他力求在两者中保持中立,一边尊重并默许教皇在法国的权力,不过一旦损害到其自身利益时,他又会向巴塞尔公会议提出申诉。(16)
 
   1434年教皇与公会议矛盾再度爆发之际,查理七世和王国的神职人员提出了一套介于教皇体制和巴塞尔公会议激进改革议程之间的温和改革方案。为避免分裂并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查理七世派遣大使前往巴塞尔和罗马进行斡旋。但因大使到达时间过晚,巴塞尔公会议已通过了暴力反对教皇的举措,任何温和改革措施都被视为反动而遭拒绝,而尤金四世也毫不留情地绝罚(俗称开除教籍)了与会人员,双方关系已无转圜的余地。
 
   在调解无果的情形下,法国教士为了缓解教会经济困难、改革教会,国王为了加强对教会的控制、巩固王权,借着尤金四世迁移会址,教皇派与公会议派激烈对抗这一时机,他们于1438年5到6月在布尔日召开了一个神职人员大会。此次会议,教皇和公会议派均派遣了使者,双方在会址问题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查理七世以希望避免分裂为借口,限定了会议讨论主题,即法国是否接受巴塞尔公会议上的改革法令。(17)会议组成了专门的委员会对巴塞尔法令一一审查,在此基础上,查理七世最终颁布《布尔日国事诏书》,并将其作为正式的法令加以推行。
 
   面对教皇与公会议激烈对抗的外部局势,查理七世试图在教皇与公会议之间保持中立并竭力谋求自身利益的做法,充分体现了王权与教权之间纠结缠绕的复杂关系,《布尔日国事诏书》的文本内容也反映了这一点。
 
   三、《布尔日国事诏书》的文本内容
 
   《布尔日国事诏书》是中世纪晚期法国政教关系史上最重要的文本之一,其内容涵盖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国教会现状的总述。首先,它指出了布尔日宗教会议的性质。因其既邀请了各地大主教、主教、主教座堂的高级教士、修道院院长等宗教人士,也邀请了王太子路易、波旁公爵、曼恩伯爵、布列塔尼公爵、马尔什伯爵等诸多权贵、领主和世俗人士,故该会议兼具宗教和世俗的双重性质。其次,它抨击了目前的做法带来的种种恶习和弊端对教会和王国的影响,包括道德腐败、教士负担过重、主教等圣职人员不称职等行为,不仅弱化了教会的精神感召力,也会造成王国财源的外流,削弱王权,此次会议的召开即是为了解决上述弊端:
 
   “邪恶的野心和无尽的贪欲乃万恶之源,不仅破坏了人类的律法,且日益亵渎着圣父们立下的圣令,恶行累累。道德腐化,辱没教会尊严,强取豪夺,肆意侵占,尤其是对高级教士和其他教会职位的控制,对即将空缺的圣职漫天要价的做法简直多不胜数,加上各种繁重的税负,使王国的教会人士不胜侵扰和压迫,教职人员大幅缩减。教会的财产和教职掌握在那些无才无德之人或外来者之手;诸多高等圣职被授予那些既不居于教区也不称职之人,他们对辖区内的信徒一无所知,甚至不懂当地语言,忽视民众的精神信仰,只顾追求自身利益。”“……高级教士和其他圣职保有者被剥夺圣职保有权,恩主的权力被削弱,教会等级制度遭到破坏,这些罔顾神法和人法的恶行必然导致王国之内、天子脚下精神沦丧,倾轧横行。王室的权力也会被极大地削弱,王国的收入大量外流。长此以往,我等之王国终会因教士颓丧、财源枯竭而虚弱不堪,以至深陷困境。”(18)
 
   第二部分包括23条具体的改革法令。结束分裂,根除异端,进行教会“头部和肢体的”改革,即教皇和神职人员的改革,是贯穿公会议运动始终的重要议题。(19)在这一议题下,改革主要涉及主教选举与任命、教会税、教士纪律与准则三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利益主体的交锋下,围绕这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在不断变更。《布尔日国事诏书》基本认可了巴塞尔公会议上的改革法令,其具体条款的包括内容也可分为这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则强调了国王接受并认可在会议上提及的法令、条例,并以王室尊严保证法令、条例不受侵犯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二部分的23个条款中,涉及教士纪律与准则的是第21款至第23款。条款规定:任何等级的神职人员如果被判违反了独身主义,都将根据事实本身(ipso facto)被停职;开除教籍的做法仅针对在开除教籍的判决中被明确点名的人(不包括被开除教籍者的“拥护者”或“追随者”等模糊类别);禁罚令只有在起因和罪责为整个共同体或其领导者,而不是私人时,才可以在城镇和其他共同体内颁行。(20)这些法令实际上与巴塞尔公会议上的改革法令一脉相承,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教会内部组织结构,增强信徒对天主教会的信任,在反映法国政教关系这一命题上的代表性不强,故下文将着重分析诏书中关于主教任命和教会税的内容。
 
   (一)有关主教任命的问题
 
   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博弈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便是主教任命权的问题。在教会早期,主教以民主的方式选立,教友和民众也参加主教的选举。中世纪早期,这种民众参与主教选举的原则虽然保留下来,不过主教任命日益受到世俗君主的干预。(21)尤其是教皇国诞生后,到查理曼时期,再到神圣罗马帝国,主教任命权的争夺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主教的双重身份,他们同时是教会和世俗的管理人员。主教因为领受封地,大多是封建君主的封臣。封建君主吸收受过教育的教会人士进入政府管理行政,同时也掌握了指派有俸圣职的权力。10世纪之后,随着罗马教廷力量的壮大,教皇与世俗王权围绕主教叙任权(investiture)等问题展开了长期的斗争。(22)尤其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教皇之间的斗争以1122年“沃尔姆斯协定”的签订告一段落,前者被迫放弃主教叙任权,罗马教廷取得胜利,高级教职由皇帝或国王授权的做法被取缔。“沃尔姆斯协定”后,教皇权威在英诺森三世时期发展到顶峰,教皇对主教任命权的控制也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中合法化。即使教廷转移到阿维尼翁期间,教皇仍然控制着主教任命权。及至西方教会大分裂,公会议运动的兴起,教皇对主教任命权的控制与肆意运用引起大范围的反弹,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也愈发高涨。
 
   《布尔日国事诏书》第3至4款便规定:取消教皇在选举圣职中的普遍保留权(general reservations),并规范选举的模式和程序;同时取消教皇对这些圣职的特殊保留。(23)对此,诏书还做了如下重要的补充:“如果国王和诸侯秉持仁爱之心举荐那些对王国和多菲内的共同福祉有能力和热情之人(当选圣职),那么上述布尔日宗教会议并不认为它应受到谴责。”(24)第5款规定:除少数情况外,禁止教皇保留和任命非选举圣职。(25)第6款规定:废除预先指定方式(expectatives,即指定候选人),并为保留圣职(collation)(26)和候选人资格制定规则。同时也赋予教皇一定的特权:如果一个圣职保有人控制了十个或更多的圣职,那么其中一个将被置于教皇的处置之下;如果他控制了五十个或更多,那么其中两个将由教皇处置。(27)
   这四条法令实则剥夺了教皇在法国授予圣职的权力,取消了“保留圣职”和“预先指定”,将主教选举权置于主教堂座教士团(chapel chapter)之手(除了少数教皇作为保有人的圣职),但赋予了法国王室对教士的举荐权,使王室对教士任命的干涉合法化。1265年克雷芒四世(Clement IV,1265-1268年在位)规定,所有在教廷去世的教会领导的职位任命权都归于宗座。(28)最初,这些任命仅仅局限于较小的职位,但至克雷芒五世(Clément V,1305-1314年在位)时,范围扩大至包括枢机、教皇忏悔神父、教廷官员和圣使在内所有空位圣职。教皇若望二十二世(Johannes XXII,1316-1334年在位)又保留了由于革职、贫困、晋升、调动、无效选举等原因而出缺的教职圣俸任命权。1335年教皇本笃十二世(Benedict XII,1334-1342年在位)以“合适的人应被派往任何教堂、修道院和其他圣俸任职”为由,对出缺教职圣俸首次做预先的“普遍保留”。(29)随着教皇保留教职的范围扩大,教皇任命的主教人数也逐渐增多。
 
   在法国,此种情况格外明显。阿维尼翁时期,为维持教廷开支、扩大收入,一方面教皇通过扩大教职保留范围尽可能多地委任主教,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教皇掌握了教士逝世后到其继任者就任这一时期产生的圣俸和教产,预先保留圣职可以帮助教皇收敛财富。有时,为了获取更多的圣俸,教皇往往故意拖延继任者的任命。西方教会大分裂时期,两个教皇、两个教廷争夺在天主教内的首席权,保留圣职的情况愈发严重。这种教皇直接介入外地教士任命的方式,打破了原有的任职秩序,损害了当地教士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同时,由于买卖圣职等非法行为的存在,主教及其候选人的质量往往难以保障,不利于教区规范化管理。为此,在布尔日宗教会议上,法国教士们重新强调早期主教任命制度的优点,譬如主教由自由选举产生,候选人资格往往由上一级教士而不仅仅是教皇确定,不存在有俸圣职的保留等。他们要求恢复在王室保证下的“高卢教会的自由”。(30)
 
   诏书第7至10款分别从限制教士向罗马教廷的上诉、规范对有俸圣职的罢免,以及规定红衣主教的人数和资格三个方面削弱教皇的权力。第7和第8款规定距离罗马的路程超过四天的地方,不得向教皇法庭提出上诉。对于在意大利范围之外的地方教会法庭,国事诏书将四天减少到两天。它还补充说,在地方法院提出判决,或在中间法庭对上诉进行筛选之前,法国教士不得向教皇提出任何上诉,禁止滥用向教皇法庭的上诉权。(31)对上诉更加严格的规定,毫无疑问扩大了法国教会的自主权。上诉内容包含很多方面,以主教任命为例,实际上格里高利改革时期颁布的主教选举法中也包含对地方上诉进行限制的规定:“保护对选举有异议者向教皇法庭上诉的权利,并对滥用上诉权利者制定可行性的限制。它包含两个重要但不一致的目标:一个是保证当事各方享有上诉到教皇法庭的权利;另一个是不鼓励滥用这种权利。”(32)故某种程度上,诏书中的规定其实意图恢复西方教会大分裂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之前的教会状况,以规范教会管理,并重新审视本土教会与教廷之间的关系。
 
   诏书第9款规定:如果一个圣职无争议地被一名持有人保有至少三年,那么没有人可以挑战他对圣职的所有权。(33)第10款规定:红衣主教的人数不应超过二十四人,每个王国红衣主教的人数占比不能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他们应该在科学和道德方面表现突出,不应是教皇的亲戚,也不由教皇独自提名,而是由枢机主教团多数票选举产生。(34)这两条法令一条限制了对圣俸教职的随意罢免,一条限制枢机主教团的人数,同时注重每个王国红衣主教人数的比重,进而影响教皇选举。
 
   (二)有关教会税的规定
 
   《布尔日国事诏书》中涉及教会税的款项为第11至20款。其中第12至第20款规定了一系列旨在改善礼拜仪式上捐献的法令。这继承了巴塞尔公会议上颁布的禁止在授予教士俸禄、举行坚振礼或授圣职礼时的一切捐献,并禁止为此做任何补偿等法令。(35)第11款,也是最重要的一款,规定废除所有首岁金(annates)和其他有关教皇圣职授予的税费;且承诺将康斯坦斯大公会议前教皇在法国征收税费的五分之一弥补给教皇尤金四世(不适用于其继承人),并阐述了对这一特权适用的诸多细节。(36)
 
   康斯坦斯大公会议上,对教会税改革措施的探讨分成三组进行商议:强制性和自愿的教士收入税,包括教士什一税(tenths)(37)和协助金(subsidies);褫夺收益(spoils)、空位收益(fruits during vacancies)和代理收益(procurations);首岁金和授职费(annates and services)。(38)教士什一税最初是为了应付一些特殊需要而向各国教士征收的赋税。1199年英诺森三世为了组织十字军东征而向除十字军团外的所有神职人员进行征税,而后,教皇利用教士什一税支持对世俗反叛的镇压运动。至14世纪西方教会大分裂时期,教士什一税的征收愈发频繁,在某些地区甚至成为常规税收。为了满足财政需求,教皇还设立协助金,这项税收名义上是自愿捐献,征收的方式也比较灵活,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因营私舞弊而遭人诟病。褫夺收益是指将已故神职人员的动产充公,除非其有特权,否则教士无法将其财产留给继承人。空位收益则是指当圣俸教职出现出缺时,从上一任教士离职至继任者就任这一期间的教产收入归教皇所有,教皇通过保留圣职权在14世纪获得这项收益。代理收益原指主教、副主教以及其他教职人员定期寻访其所管辖的教区时所产生的需要教会报销的差旅和食宿费用。但因14世纪战乱、瘟疫频发,教士们越来越不情愿进行巡视,于是便委托代理人(procurator)来履行这一职责,并向教皇寻求特许状,教皇因此可以获得一部分甚至一半的代理收益。对这两组税收的改革,在康斯坦斯大公会议上与会教士们便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终达成了禁止教皇征收遗产收益、空位收益和代理收益的协议,并对教士什一税的征收条件进行了限制。
 
   国事诏书第1、2款承认康斯坦斯大公会议上所颁布的《神圣不可侵犯令》(Sacrosancta)以及《勤政教谕》(Frequens)的合法性,即承认并沿袭了废除上述教会税种的做法,并在第11款中进一步要求废除首岁金。授职费与首岁金有一定差别。授职费主要针对大主教以及修道院院长等高阶教士征收,比如普通授职费(common services)要求领受圣职者向教皇及红衣主教支付其任职第一年1/3的圣俸收入。首岁金则针对低阶教士,征收其任期第一年一半的圣俸收入。(39)授职费的收益由教皇和红衣主教共同享有,首岁金的收益则完全属于教皇。阿维尼翁教皇在西方教会大分裂时期的收入有11%~17%来自首岁金,10%~20%来自授职费,但授职费中其实有一半属于红衣主教,故14世纪授职费的收益至少两倍于首岁金。(40)
 
   对废除首岁金和授职费的争议在康斯坦斯大公会议上就已非常激烈,同时期意大利、英格兰和德意志在会议上并未对这一问题过多关注。可见法国对首岁金的问题极为重视,究其原因在于西方教会大分裂时期,阿维尼翁教皇对法国教士的征税过于恶劣。首岁金的扩大征收、一次性付清所有授职费的规定,极大地加重教士负担。教皇通过授予圣职获取授职费成为惯例,圣职买卖盛行,无论是不是通过正当途径人职的圣俸教职,在任期前都要向教皇缴纳礼金(“love gifts”)(41)。这些做法引起了法国教士群体的强烈不满。不过,法国教士团体要求废除的主要是首岁金和其他类别的,而不是首岁金与授职费一并废除。虽然以巴黎大学神学院和巴黎高等法院为首的一派人坚决认为应废除所有首岁金和授职费,但多数教士担心阻力过大,往往做保守考虑。究其原因,大约因授职费的收益在教皇收入中占有不小的比重,且授职费牵涉的利益主体不仅仅包括教皇,还有红衣主教们,法国教士群体担心改革力度过大,会招致教皇在教士什一税等其他税收上施压。故诏书中只涉及对首岁金的废除,且对教皇尤金四世有一定的补偿措施。法国的教士群体一方面试图在教皇和公会议派之间尽量保持中立,在与教皇的关系中留有余地;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一补偿不适用于其继任者,反映出他们较为坚定的改革立场。
 
   四、《布尔日国事诏书》的实施及其废除
 
   《布尔日国事诏书》重申大公会议的权威在教皇之上的原则,其中废除保留圣职、重建主教由主教堂座教士团选举产生的制度、规范主教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废除上缴给罗马教廷的首岁金等规定,是法国教会宣扬“高卢自由”(Gallican liberties)的鲜明表现,为此后法国高卢主义传统的发展确立了理论基础。巴黎高等法院长期以来都反对教廷肆意征税及其对法国教会事务的干预,而诏书对主教候选人的资格审核极大地提高了巴黎大学神学院学者就任圣职及晋升的可能。(42)因此巴黎大学神学院和巴黎高等法院为首的一批法国教会人士是《布尔日国事诏书》坚定的拥护者,他们称《布尔日国事诏书》是一部“公正、神圣和合理的法律文书”,将其视为法国“高卢教会”的基石。(43)
 
   诏书虽然认可国王对法国教会事务有一定的干预权,但实质上它表达的是法国教会既希望独立于罗马教廷,又独立于世俗君主的意愿,这样不免会造成三者之间互相斗争又相互利用的复杂局面。正是因为高等法院和法国教会人士这一更为激进的立场,诺埃尔·瓦卢瓦不无批评地指出:“他们(狂热的高卢主义者)的无能和利己主义做法要为教会名声的败坏负一部分责任;诏书实际上增加了有俸圣职、圣俸恩主(patrons)(44)、政府和教廷之间关系的复杂性。”(45)诏书规定主教重归由主教堂座教士团选举产生,但保留国王的举荐权,为国王介入主教选举提供了契机。如果教士团不同意国王推荐的人选,国王还可以请求罗马教廷的介入,让教皇为其候选人直接提供主教委任状。(46)除受国王举荐权的影响外,实际提名的人选还要考虑教廷、地方权贵等多方利益。此外,1438年后的法国,查理七世致力于王国的重建,着手收复百年战争中失去的领土,且随着1440年后巴塞尔公会议逐渐衰落,国王不可避免地要仰仗教皇。为了清除百年战争中重新收复省份里具有亲英倾向的主教,不仅仅是国王,连法国教士都常常依赖于罗马教廷。教士团即使重新掌握主教的选举权,也时不时地请求教皇进行提名。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教人选仍不得不受制于国王和教皇以及其他多方利益的博弈。
 
   诏书的颁布并未有效规范法国各地主教的选举,主教选举过程中的恶性竞争现象有增无减,不少地区的选举过程反而引发各种冲突,影响恶劣。例如,1441年莫城(Meaux),菲利普·德·加马什(Philippe de Gamaches)的六名支持者装备武器为其守卫在圣法龙修道院(l'Abbaye Saint-Faron),其中一人还坐在修道院院长的座位上,等待着他占领这个位置。1449年在奥尔良,主教候选人皮埃尔·比罗(Pierre Bureau)的支持者们以火把反对另一候选人的就职,并将其道袍撕毁。此外,他们强行占领了教堂的出入口,将比罗拥上了主祭坛。1453年,鲁昂地区的选举更是以谁先到达祭台谁就成为大主教为标准。为此,里夏尔·奥利维耶(Richard Olivier)在教堂门口苦等了一夜,次日进入教堂时却发现其竞争者菲利普·德拉·罗斯(Philippe de la Rose)早已在晚上被支持他的纺织商人从窗户送进了教堂。同年,尼姆()的主教竞争甚至引发了城镇动乱:城镇被分裂成了两个阵营,各自阵营内的神父敲响警钟将拥护者及民众聚集到市政府进行对峙。(47)这类例子在诏书颁布后层出不穷,甚至到16世纪仍屡见不鲜。在教会税方面,国王默认了教皇对以前各税收甚至是首岁金的征收,教皇因提供职位而征收授职费的做法仍继续盛行。此种情况下,诏书的实施实际上大打折扣。
 
   由于《布尔日国事诏书》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教皇的利益和权威,为废除诏书,教皇与法王展开了长时间的拉锯战。诏书常常成为法王与教皇谈判的筹码。路易十一(Louis XI,1461-1483年在位)作为王太子在与其父查理七世失和期间,没有在他所管辖的多菲内省实施国事诏书,而且在1462年加冕后宣布废除国事诏书。究其原因,除了与查理七世的不和外,更多的是出于外交考虑拉拢教皇庇护二世,使之在法国向那不勒斯进军时站在自己这一边。计划流产后,路易十一即位后立刻颁布王室敕令,恢复了《布尔日国事诏书》。其后继者查理八世(Charles VIII,1483-1498年在位)和路易十二(Louis XII,1498-1515年在位)均继续以诏书作为抵抗教皇反对法国入侵意大利的武器。教皇与法王的对立也在路易十二时期达到顶峰。1512年,路易十二被儒略二世(Julius II,1503-1513年在位)开除教籍,他无视这一绝罚令,在比萨组织召开反对教皇的会议(后转移至里昂召开)。后因法国在意大利战争中失利,路易十二不得不与儒略二世的继任者利奥十世(Leo X,1513-1521年在位)达成和解。(48)
 
   1515年,弗朗索瓦一世( ,1515-1547年在位)即位后一心夺回路易十二丢失的米兰,遂再次出征意大利,并在马里昂战役中取得胜利。此次胜利扭转了法国的对外政治局势。对弗朗索瓦一世来说,一方面他希望对教皇做出让步,以减少其对意大利政策的实施阻力,另一方面《诏书》仍有将主教选举权置于国王权力之外的可能,在实施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混乱,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合理性问题。故弗朗索瓦一世与利奥十世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进行会晤和协商,并于1516年8月18日颁布《博洛尼亚政教协议》(Concordat de Bologne)以取代《布尔日国事诏书》。同年12月,利奥十世在第五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宣布国事诏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并指出:“诏书颁布后七十年间没有举行大型的宗教会议,故第五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教会第一次有机会废除这一法令。”(49)这等于在废除诏书的同时,也承认了《布尔日国事诏书》在这七十年间的合法性,否认了前任教皇对诏书的诋毁与谴责。自此,《布尔日国事诏书》为《博洛尼亚政教协议》所取代。
 
   相比《布尔日国事诏书》的激进立场,《博洛尼亚政教协议》实质上是国王与教皇以妥协交换利益的产物。《协议》保留了《诏书》中的大部分做法,不过去掉了大公会议的权威在教皇之上以及取消上缴给罗马教廷的首岁金和其他税收这两个最敏感的条款,同时在主教任命方面也做了调整。它规定法王有权提名王国境内所有高级圣职,但需要由教廷确认和颁发委任状,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人教皇有权进行否决。(50)这一规定实质上剥夺了法国教士团的主教选举权,将法国教会中的高级教职重新置于国王和教皇之手,因此引起法国教会人士的强烈不满,巴黎高等法院在很长时间内拒绝登记《协议》。在实施过程中,教皇与法王往往相互妥协,以至于16世纪法国的外籍主教人数占相当的比例。(51)《博洛尼亚政教协议》的颁布也标志着法国政教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五、结语
 
   《布尔日国事诏书》的产生具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15世纪公会议运动的兴起为法国的“高卢主义”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舞台。西方教会大分裂所造成的宗教、世俗生活的混乱,与法国国内随着百年战争萌生出的民族情感的发展相交织,法国君主与法国教会一拍即合,推出了极具革新色彩的《布尔日国事诏书》。诏书在主教任命、保留圣职和首岁金等几个关键问题上挑战了中世纪教宗至上论的原则,强调民族教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之后几个世纪法国天主教会的宗教和政治组织原则奠定了基础。从这点上看,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诏书虽然在很大程度挑战了罗马教廷的权威,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冲突和博弈,实际上诏书所推出的改革方案在当时还无法落到实处。罗马教廷领导下的天主教会在数个世纪积累起来的弊端难以短时间根除,加上法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冲突激烈,诏书的颁布和实施实际上使政教关系从原来王权与教权的博弈演变为世俗君主、法国教士群体和罗马教廷之间的三角关系。法国教士群体夹在国王和教皇之间,由于他们本身与王权和教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真正实现本土教会的自决和“高卢主义”所宣扬的目标。在诏书实践的过程中,历任国王和教皇均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围绕诏书具体条款讨价还价,以期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国王和教皇达成妥协,以《博洛尼亚政教协议》取代了《布尔日国事诏书》。
 
   《布尔日国事诏书》从出台到实践的虎头蛇尾,伴随着公会议运动由盛转衰的历史进程,成为中世纪晚期法国政教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王权的扩张,高卢教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十字军东征时期教皇权力的至高无上性。无论是在宗教还是世俗层面,世俗君主、罗马教廷和法国教会三者之间形成的既相互协商妥协,又激烈斗争博弈的关系,在国事诏书出台到废除的过程中充分展现出来。尽管教廷的权力在教会大分裂之后被极大地削弱,但因其仍是世俗王权不可小觑的国际势力,且与本土教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势必意味着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三者共同构成的政教关系仍是近代国家政治演进中不可忽视的要素之一。
 
原文出处:《法国研究》(武汉)2021年第4期 第76-92页
 
   注释:
 
   ①所谓“高卢主义”指的是中世纪晚期以来法国在组织本国天主教会上奉行的一套独立于教皇的宗教和政治准则,反对所谓的“越山主义”(ultramontanisme),即教宗至上论。在《布尔日国事诏书》颁布的近50年后,巴黎大学教会法学家科斯姆·基米耶于1486年出版《布尔日国事诏书注释》,使得高卢主义有了系统的理论建构。国内学者董子云通过对《注释》的分析,指出基米耶的高卢主义试图用道德和规则调和王权与教权的冲突,厘清两者的合法范围与界限。这种折中且温和的高卢主义立场也成为16世纪法国并未推行宗教改革的一种解释。参见董子云:《中世纪末期高卢主义的理论构建——科斯姆·基米耶〈布尔日国事诏书注释〉中的王权与教权》,《第四届全国世界史中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2020年),第173-199页。
   ②相关研究可参见Nol Valois,Histoire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 sous Charles VII,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06; Joseph Salvini,"L'application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sous Charles VII et Louis XI au Chapitre Cathédral de Paris",Revue d'histoire de l' de France,Tome 3,No.14,No.15 et No.16(1912); A.G.Jongkees,"Philippe le Bon et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Annales de Bourgogne,Tome 38,No.151(Juillet-Septembre 1966).
   ③除董子云的文章外,可参见张芬芬:《浅析中世纪法国的政教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12年;王首贞:《刍议中世纪教权与法国王权之关系》,《法国研究》,2013年第3期。吕浩俊的《主教任命与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形成(1500-1715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8年)论及《博洛尼亚政教协议》及其前后法国的政教关系。
   ④Philip S.Gorski,"Historicizing the Secularization Debate:Church,State,an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CA.1300 to 1700",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65,No.1(Feb.,2000);汲喆:《如何超越经典世俗化理论?——评宗教社会学的三种后世俗化论述》,《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
   ⑤本文参照的《布尔日国事诏书》文本内容来自:Sidney Z.Ehler and John B.Morrall,eds.,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Westminster:Newman Press,1954,pp.112-121.
   ⑥Clinton Locke,The Age of the Great Western Schism,New York:Christian Literature Company,1896,p.237.
   ⑦拥护克雷芒七世的国家包括法国、那不勒斯、萨沃伊、西班牙、葡萄牙、西西里、苏格兰以及德意志地区的一些小邦国;支持乌尔班六世的统治者和地区则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尔四世、意大利中部和北部、英国、匈牙利、德意志地区北部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等。参见[德]毕尔麦尔等编:《中世纪教会史》,雷立柏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第322页。
   ⑧[德]毕尔麦尔等编:《中世纪教会史》,雷立柏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第324页。
   ⑨Sidney Z.Ehler and John B.Morrall,eds.,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05.
   ⑩中世纪的教职人士按照收入来源可分为两类:持有圣俸的“有圣俸圣职”(beneficed clergy),不持有圣俸的“无圣俸圣职”(unbeneficed clergy)。“圣俸”(benefice)从拉丁文的“采邑”(beneficium)一词演变而来。与采邑一样,圣俸也是“自由持有”(freehold)的产业,主要形式是圣职躬耕田(glebe)与什一税收入。参见刘城:《中世纪英国教士的职业生涯》,《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一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153-154页。
   (11)[美]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卷三):中世纪晚期》,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5页。
   (12)Nol Valois,Histoire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 sous Charles VII,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06,pp.7-13.
   (13)胡斯异端运动(Hussite heretics)指15世纪波希米亚宗教改革领袖扬·胡斯领导,并在其死后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反对天主教会和神圣罗马帝国统治的宗教改革运动。
   (14)Clinton Locke,The Age of the Great Western Schism,New York:Christian Literature Company,1896,p.256.
   (15)中世纪文献中的“nation”与现代意义中的“民族”的含义有所不同,前者更倾向于表达一种地域概念。康斯坦斯大公会议上,组建了五大“民族团”,包括意大利团(包括克里特和塞浦路斯)、法兰西团、英吉利团(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德意志团(包括斯拉夫人的东方),以及后来的西班牙“民族团”。参见乔永梅《中世纪晚期公会议主义运动兴起及其实践探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第34-35页。康斯坦斯大公会议上就教会税改革问题,法兰西代表团曾有较大的分歧,部分原因即在于法兰西团的部分代表来自虽讲法语,但在政治上不直接受法国国王统治的地区,如布列塔尼和佛兰德尔等地。参见Phillip H.Stump,"The Reform of Papal Taxation at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Speculum,Vol.64,No.1(Jan.1989),pp.86-87.巴塞尔公会议上,考虑到以“民族团”作为选举单位造成的弊端,尤其红衣主教团常作为一个“nation”参与投票表决,故会议决定重新设计选举单位,参见Clinton Locke,The Age of the Great Western Schism,New York:Christian Literature Company,1896,pp.257-258.
   (16)Nol Valois,Histoire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 sous Charles VII,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06,p.57,59-64.
   (17)Nol Valois,Histoire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 sous Charles VII,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06,pp.82-83.
   (18)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p.116-117.
   (19)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05.
   (20)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1954,p.119.
   (21)刘光金:《主教任命制的历史嬗变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7年,第66-67页。
   (22)叙任权原指中世纪西欧封建宗主对其附庸授以封地的权力,主教叙任权是授予主教以封地和职权的一种特殊权力。主教叙任权的争斗大约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和德国皇帝亨利四世在1076年间的冲突,直至1084年亨利四世进军罗马扶持新教皇克莱芒三世;二是教皇帕加二世与德国皇帝亨利五世之争;三是1122年沃尔姆斯政教协定的签订。参见刘光金:《主教任命制的历史嬗变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7年,第75-76页。
   (23)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18.
   (24)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18.
   (25)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18.
   (26)意指圣职保有人有权保留出缺圣职,直接任命圣职人员。
   (27)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18.
   (28)[德]毕尔麦尔等编:《中世纪教会史》,雷立柏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年,第319页。
   (29)刘光金:《主教任命制的历史嬗变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7年,第91页。
   (30)Joachim W.Stieber,Pope Eugenius IV,the Council of Basel and the Secular and Ecclesiastical Authorities in the Empire,Leiden:Brill Press,1978,pp.68-69.
   (31)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p.118-119.
   (32)罗辉:《主教选举法的产生及其演变》,《科技信息》,2010年第23期,第159页。
   (33)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1954,p.119.
   (34)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19.
   (35)乔永梅:《中世纪晚期公会议主义运动兴起及其实践探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2年,第45页。
   (36)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19.
   (37)教士什一税(tenth)是出于特殊目的(如十字军东征)向各国的教士和教会征收的赋税,不同于平信徒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tithe)。
   (38)Phillip H.Stump,"The Reform of Papal Taxation at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Speculum,Vol.64,No.1(Jan.1989),p.72.
   (39)Phillip H.Stump,"The Reform of Papal Taxation at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Speculum,Vol.64,No.1(Jan.1989),p.84.
   (40)Phillip H.Stump,"The Reform of Papal Taxation at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Speculum,Vol.64,No.1(Jan.1989),p.89.
   (41)Phillip H.Stump,"The Reform of Papal Taxation at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Speculum,Vol.64,No.1(Jan.1989),p.99.
   (42)Phillip H.Stump,"The Reform of Papal Taxation at the Council of Constance(1414-1418)",Speculum,Vol.64,No.1(Jan.1989),pp.93-95.
   (43)Jules Thomas,Le Concordat de 1516:ses Origines,son Histoire au XVI[e] siècle(vol.1.),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10,p.239.转引自吕浩俊:《主教任命与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形成(1500-1715年)》,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8年,第38页。
   (44)一般来说,圣俸是由教产捐赠人提供的。依照中世纪教会的传统,教产捐赠人称为“恩主”(patron),对享有该项教产的教职拥有提名权,称为圣职推荐人。圣职推荐人实际上是教职界潜在的雇主,对教职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参见刘城:《中世纪英国教士的职业生涯》,《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一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155页。
   (45)Nol Valois,Histoire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 sous Charles VII,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06,p.192.
   (46)吕浩俊:《主教任命与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形成(1500-1715年)》,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8年,第34-36页。
   (47)Nol Valois,Histoire de la 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 sous Charles VII,Paris:Alphonse Picard et fils,1906,pp.120-121.
   (48)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134.
   (49)Kenneth Pennington,"Ecclesiastical Liberty on the Eve of the Reformation",Bulletin of Medieval Canon Law,Vol.33(2016),p.195.
   (50)Church and State through the Centuries:A Collection of Historic Documents with Commentaries,pp.141-142.
   (51)Marilyn Manera Edelstein,"Foreign Episcopal Appointments during the Reign of Francis I",Church History,Vol 44(Dec.1975),pp.450,4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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