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信仰自由和服兵役义务的冲突问题,已成为不同法律体系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德国等欧洲国家在本国宪法中规定了替代役制度,拒服兵役者可以转服替代役。美国虽未在宪法中规定替代役制度,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总体上会豁免公民的服兵役义务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台湾和韩国则在二者发生冲突时,选择服兵役的义务优先,即使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在所不惜。欧洲人权法院和人权委员会不承认公民有拒服替代役的权利,但判决对拒服替代役者的处罚违反比例原则,这反映出间接承认该项权利的倾向。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台湾和韩国的解决模式仅仅属于特例,允许良心反战者基于宗教信仰而服替代役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本文通过研究不同法律体系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以期为我国提供借鉴。同时,对《兵役法》第3条进行合宪性限定解释,在不修正法律的前提下力图寻求《兵役法》第3条之合宪性的法律解释方案。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着重研究不同法律体系对宗教信仰自由和服兵役义务冲突的处理模式。为后文中《兵役法》第3条的合宪性解释奠定基础。第二章研究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和服兵役义务的性质,宗教信仰自由既包含内心信仰的自由,又包括外在行为自由和结社自由。服兵役义务不是“基本义务”而是“义务”。同时,研究了宗教信仰自由从比例原则出发,能够受到的最大限度的限制,得出强制良心反战者服战斗役将过度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从而违反比例原则的结论。第三章研究了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分析《兵役法》第3条最大的文义射程,同时分析在该条最大的文义范围内,哪些解释方案会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并排除涉嫌违宪的部分,最后得出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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