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前身为亨利八世设立的宗教委员会,经过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时期的发展,在伊丽莎白时代,正式成为常设性的法庭。关于该法庭的争论颇多,一些人认为该法庭是压迫、专制的代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法庭广泛的管辖权和特有的程序,是当时起诉人获得救济的最佳选择。因此,本文的重点是探究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了文章写作的缘由以及对问题的思考,包括研究价值、文献综述、文章的结构及创新不足等内容。
第二部分是时代背景。16世纪30年代,以亨利八世婚姻案为导火索,英格兰的宗教改革运动拉开了序幕。这场宗教改革确立了“王权至尊”的政治结构,并且对教会的司法审判制度、税收制度、教士职业、宗教礼拜仪式等都多有触及。当至尊的王权将其权力代入到教会领域时,宗教高等委员会便由此诞生。宗教高等委员会诞生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背景里,既有教会方面的影响,又有世俗方面的影响。
第三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二章是宗教高等委员会早期阶段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宗教高等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发展以及在这一时期其主要工作是什么。第三章是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阶段。这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一个临时性的宗教巡视机构是如何逐渐形成了制度上的持久性和活力,从而完成向一个常设性法庭的转变;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在成为法庭之后,也就是1580年至1611年期间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独具特色的管辖权和程序。第四章是有系统的反对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以维护王权至上的宗教高等委员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势必会引来各种各样的反对,但是不要将早期对委员会及其宗教巡查权的反对与基于法律理由对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管辖权或程序的系统反对混为一谈。本章所要论述的是第二种情况,即有系统地针对高等委员会法庭的程序及管辖权的反对,包括清教徒的反对和普通法法官的反对。本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清教徒对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反对;第二部分是普通法法官对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反对;第三部分是1611年至1641年这一时期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管辖权和程序,这一时期该法庭的管辖权和程序的变化可以说是受到了清教徒和普通法法官攻击的结果。
第四部分是结语。1641年,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被永久性的废除,并且被打上了“非法”的烙印,但是纵观该法庭的一生,这样的结论似乎不妥。该部分主要是结合16、17世纪英格兰王权扩张的历史背景,探究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的真面目,从而得出本文的结论:宗教高等委员会法庭并不是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专制的、反动的,相反,作为当时的特权法庭之一,它很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受到了当时起诉者们的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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