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色列建国后,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新国家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世俗法律与犹太教法、伊斯兰教法和基督教会法等宗教法共存的混杂局面。因而,本文选择以色列建国初期为时间节点,分为三个部分,先深入剖析了该法律体系形成的背后因素,即犹太律法与近代巴勒斯坦地区的法律,又从世俗法和宗教法的角度出发,系统论述了以色列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对以色列建国初法律体系影响较大的犹太律法和近代以来巴勒斯坦地区的法律,以及这两者对以色列建国初法律体系建构的影响。
第一部分以犹太律法为核心,简要回顾了犹太律法的发展和犹太人对律法的坚守,论述了律法对犹太人生活的重要性与犹太人自古以来就秉持的对律法的敬畏。这种敬畏及律法本身的重要性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以色列国家的法律建设。第二部分从奥斯曼改革后、英国统治期间以及伊休夫三个主体出发,介绍了近代以来巴勒斯坦地区法律的变化及其对以色列建国初法律体系建构的影响。其中,奥斯曼时期的米勒特制度和部分英国法构成了以色列建国初期法律的一部分,影响较大,而伊休夫特有的法律制度则彰显出了犹太人内心主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以具体立法和司法制度为主的以色列建国初期世俗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在具体立法部分先以相关世俗法律的发展为主线,利用议会辩论的相关材料为基础,分析了以色列基本法创制的原因,随后通过民法、刑法、土地法三个重要法律的发展描述了以色列建国初的法律发展的现状。在司法制度部分则主要叙述了以色列司法机构的组成及管辖权。以色列建国初期颁布的世俗法一方面受到当地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与以色列的地区局势和自身移民不同法律的文化背景有关,这种背景下诞生的世俗法肩负调和其余法系的使命,并逐渐构成了独具特色的以色列法律体系。
第三章主要探究了以犹太教法为主,穆斯林伊斯兰教法、基督教会法等宗教法并行的以色列建国初的宗教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影响。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的历史源自于奥斯曼时期的米勒特制度,以色列建国面临的特殊情况也促使了宗教法效力的保持。本章第一节讨论了犹太教法在以色列的地位和发展。1947年的现状协议直接导致了宗教法在国家及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随后,拉比法庭被纳入国家司法机构中,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其管辖权,巩固了犹太教法的地位。第二节从个人身份问题、犹太饮食与犹太节日三个角度出发阐释了以色列建国初期犹太教法的发展及具体影响。第三节则讨论了伊斯兰教法和基督教会法的现状以及以色列与穆斯林、基督徒和德鲁兹人的关系。
以色列建国初期法律体系的建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