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接受税收管理。宗教治理和税收管理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施税收征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由于宗教事务的特殊性,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税收征管尤其需要得到掌握涉税信息主体的支持与协助。2021年3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加强部门协作与社会协同,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思考如何构建行之有效的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需要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的特殊性,其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法律关系与行政协助法律关系、税收征管协作法律关系的区别联系上。笔者从征管协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层面分别阐述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法律关系特殊性的独特内涵,进而为构建有效的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打下理论基础。
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法律关系的协作义务主体包括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宗教团体、中共统战部门、信徒等,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财政法、税法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宗教教规等各种性质各异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的表现形态主要有涉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工作小组协作、舆论把控协作、技术支持等行为类型,无论哪种协作形态,其主要指向的是涉税信息的提供。中国奉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在遵守“自供自养”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内容复杂的多元宗教经济模式,从税收征管上说,宗教经济的多元模式和相关主体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可能存在的曲解等因素,客观上加大了税务机关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税收征管的难度。
在宗教治理与税收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中,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由于现行《宗教事务条例》刚刚颁行不久,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接受税收管理的法律意识尚在形成之中,税务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全面税收管理的执法立场也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尽管构建切实可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面临怎样的制度困境及其解决路径这一问题,当前还不是一个十分清晰的实践命题,但显然,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其可能面临的制度困境,包括制约行政协作的一般性问题及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主体、内容、制度环境的特殊困境等,具体如执法主体责任模糊、协作义务主体多元而责任规范滞后、宗教活动场所纳税遵从度低、税收实体规范缺失导致协作内容规定不明、账簿管理制度混乱导致税收协作客体不全、宗教教义教规与国家法律张力、税法与党内法规协调衔接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随着现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逐步实施而逻辑地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美国、欧盟、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宗教税收征管协作制度对我国构建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借鉴境外做法,从明确征管协作各方主体责任范围出发,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程序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宗教政策、国家税法规范、宗教教规三者间衔接,为构建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提出建议。
宗教活动场所税收征管协作制度研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