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自由主义时代至2014年新宪法的出台,埃及经历了百余年的制宪历程,宪法中的伊斯兰因素也随着埃及世俗与宗教力量的较量而不断变化。自由主义时代,埃及世俗政府出台了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1923年宪法),宪法中除了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外,基本没有其他与伊斯兰有关的内容。与宪法层面截然不同的是,现实中伊斯兰力量与世俗政府的互动无处不在。纳赛尔时期,政府出台了三部宪法,关于伊斯兰因素的规定基本沿袭1923年宪法。纳赛尔政府奉行世俗主义,严禁宗教进入政治领域。这一时期,无论在政治生活中,还是在宪法层面,伊斯兰因素的地位都没有明显提升。萨达特时期,政府出台了1971年宪法,宪法中首次出现关于伊斯兰教法原则的规定,伊斯兰政治力量在这一时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穆巴拉克时代,政府出台了两部宪法修正案,目的在于阻断宗教反对派的参政之路,这是宪法第一次针对伊斯兰政治力量所作的修改。这一时期,伊斯兰政治力量借助合法半合法的方式参与到现有政治体制中,实力不断壮大。
“阿拉伯之春”以来,埃及三年内出台两部宪法,伊斯兰因素在宪法中的地位急剧转变。现实中,伊斯兰政治力量和世俗政治力量处于不断地对抗和妥协之中。对比埃及百余年来的宪法,每一部宪法基本都体现出了鲜明的世俗性和外来性。伊斯兰因素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经历了从低到高,由虚化的原则性的规定到实质性的可操作性规定的变化。具体来看,伊斯兰在现代埃及宪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三次较为显著的变化。1971年宪法关于“伊斯兰教法原则是立法的主要来源之一”的规定首次赋予了伊斯兰因素实质性作用;2012年宪法中关于爱资哈尔的规定和对伊斯兰教法原则的解释使伊斯兰因素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2014年新宪法删除了许多受争议的伊斯兰条款,伊斯兰因素的地位又基本回到了1971年宪法的规定。纵观埃及百余年来的宪政历程,埃及宪法制定始终无法摆脱伊斯兰因素的影响,但伊斯兰因素在宪法中的地位在不同时期各有不同,宪法制定中伊斯兰因素的变化可以鲜明的表现出这一时期的政治变迁和宗教与世俗力量的对抗。此外,伊斯兰因素在现代埃及宪法中的地位经历了缓慢曲折的变化,虽然现实中主导权力的世俗力量与民间伊斯兰力量存在着激烈的较量,但从趋势上看,伊斯兰因素还是逐渐融合进现代世俗宪法秩序中并发挥一定的作用。未来埃及应该更好地整合传统与现代,培育具有广泛共识和本土特色的宪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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