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身为公民,我们为什么具有服从国家所颁布法律的政治义务?这种服从有无条件或边界?依据洛克,在论及政治义务的来源和谱系,也即我们是如何负有政治义务时,人们的"同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在论及政治义务的目的和边界,也即我们所担负的政治义务根据什么而成为政治义务时,古老的自然法传统就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样,洛克并非如研究者所普遍认为的那样,是企图"根据人们的设计和同意"这种单一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义务问题,同意和自然法构成其阐释政治义务论的双重阐释路径:政治义务的确立有赖于公民自己自愿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对道德上可以辩护的国家的服从。由此出发,洛克以自然法为基石对不服从和革命的正当性进行了双重的辩护,使得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秩序的建构中,既拒斥了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又反对权力无限的利维坦,从而重新恢复了一个正义的和有正当秩序的政治社会,确保了我们道德和政治义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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