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西藏札达县托林寺新发现的元代投诉文书残卷与元朝对阿里的治理
发布时间: 2024/7/26日    【字体:
作者:熊文彬
关键词:  托林寺;投诉文书;阿里地区;元代;金字使;同知;乌拉  
 

摘要:2011年,在西藏札达县托林寺发现了一件元代的藏文投诉文书残卷,发现者对其进行了初步研究。文章在讨论文书的年代、汉译文书内容,并对其中金字使、同知、乌拉等重要历史名词进行考证的基础上,结合既往研究,对文书涉及的元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重要措施进行了进一步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研究表明,文书记载的金字使、同知、乌拉等重要历史名词,不仅源于元代,系藏文对汉文、蒙古文等不同文字的翻译,而且是元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等涉藏地区的系列重要举措。其中金字使是元代中央政府向西藏地方派出的钦差,同知是中央和地方管理涉藏地区的政府官员,驿站是元代中央政府在涉藏地区建立的供往来的政府官员途中食宿、换马的场所,而乌拉则是为驿站的运营而向涉藏地区沿途百姓摊派的差役。文章认为,文书中的记载与元代中央政府在整个涉藏地区的相关施政措施相关,从而充分证明了元代中央政府对阿里地区的治理,该文书因此是元代中央政府治理阿里地区的重要实物证据之一。鉴于阿里地区传世和出土的相关文献和文物十分稀少,该文书不仅印证了文献的相关记载,也弥补了相关记载的缺失和实物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学术价值。


西北民族大学的卡岗·扎西次仁教授2011年在札达县托林寺发现了一件元代的藏文诉讼文书残片(下文简称《投诉书》),并于2015年首次公布了该文书的照片、录文,并对其进行研究,确定了文书的时代和主要内容。鉴于该文书涉及金字使、同知、乌拉、驿站等元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系列重大举措的具体内容,为元代中央政府对古代阿里地区施政的重要实证,不仅印证了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而且还填补了文献记载的空白,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因此本文在他研究的基础上,拟就其中涉及的元代中央政府对阿里的治理措施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和补充。

 

一、文书的基本特征及其年代

 

该文书为普通藏纸,墨书,字体为长足体,仅1页,共23行,内容不全,部分文字拼写错误。其原文如下(见图1):

 

ཟླ་བ་ཡང་འསྔལྔ་ལ་གསང་རྒྱ་……ཐུན་ཇུར་ཚུལ་ཁྲིམས་སླེབ།དེ་ལ་ཕས་ཀྱང་འདི་ལ་སྩིས་ཅིགབརྩི་བཀུར་བྱ་བའི་ཏེམགཏམ་བྱུང་།ངས་ཀྱང་སྟོབས་ཀྱིས་ཁྱུད་པའི་ཤེས་པ་དབབས།ད་སྟལྟའི་སྐབས་ནས།དཔོན་པོ་སར་དག་པ་བྱོན་ཟེར་བ་དེ་ངས་ཡུལ་དུ་ནི་མ་ཐོས།པུ་རངས་དུ་སླེབ་པ་དང་ཐུན་ཇུར་བ་གུ་གེར་སོང་ཟེར་བ་ཐོས།ངས་ཀྱང་གཞིའ་མཁན་པོ་ར་གར་ཤ་བ་དང་ཚུལ་ཁྲིམས་ལ་སྐལ་རྒོས་བྱས་ནས་གསེར་ཡིག་པ་དྲའ་བ་བྱུང་ན་ཁྱེད་རྣམ་པ་ཤེས་བྱས་ནས།སྐལ་རྒོས་བཞག་པ་ལ།བྱང་ངོས་སུ་མ་ཕྱིན་པར་སུ་ཡི་ཕྲ་མ་ལ་ཉན་ནས།སུ་ཡི་མྱི་ཡུལ་དུ་ཚན་ཚུན་ལ་བྱུང་།ཟ་མ་ཨུའུ་ལག་རྒོས་ཟེར་ནས།ངའི་སྟརྟ་ལ་ལག་བཅུག།ཁམས་དྲི་ལ་བཏང་བས།ཁྱེད་ཤི་འམ།ན་འམ་ཟེར་བའི་ངག་ངན་བྱུང་།མྱི་དཔོན་རྣམས་གྱི་སྟརྟ་ཕྲོགས།དེ་ལ་ཞུ་བ་ལ་བཏང་བས།སུ་སྟརྟ་ལ་རེག་ཀྱང་མྱི་བསད།ཚ་ཚ་རྒང་གྱི་ཁྱི་ཟ་རུ་བཞུག་གྱིས་ཟེར།དེ་དང་རྡེག་པའི་བེར་ཀ་ལ་བཟུང་བས།གྲི་བཏོན་བསོད་པ་ཡིན་ཟེར་དུ་བྱུང་། ཁྲིམས་ལུགས་བཞིན་མི་བྱེད་པར།པུ་རངས་གྱི་ཨུའུ་ལག་མྱི་ལེན།ཁྱེད་གྱི་ཨུའུ་ལག་རྒོས་ཟེར།ང་ལ་མྱི་ཡུལ་དུ་མ་ཚོགས་རྒུའ་ཚོགས་གྱི་ས་རུ་ང་ལ་འབ་སྐུར།ཁྲིམས་ལུགས་བཞིན་མི་བྱེད་པར།རྙེསྙེད་ཚོལ་བའི་པྱ་སྟམ་ཟེར་བ་འདུག་པས།ངའི་གསེར་པ་རྣམ་རྡོ་རྗེ་བ།ཕ་འི་གམ་དུ་བཏང་བ་ཡིན་པས།བཟང་ངན་འབྲིང་གསུམ་ཐམས་ཅད་ཕ་ཤེས།ཁབས་བདེའི་སྟེན་ལ་རེ་ཚམས་ཅིག་ཡོང་བ་དང་……

 

这件文书虽然没有明确的纪年,但通过藏文字体、保存的部分文法特征和记载的内容等综合判断,应为一件元代文书残卷。

 

首先,文书中的藏文字体采用的是元明时期流行的长足体,其特点是字体较为修长,元明时期中央政府颁布的有明确纪年的藏文诏书、懿旨、令旨和法旨等采用的就是该字体,可与西藏档案馆现存1304年《仁钦坚赞帝师颁给昆顿师长和仁钦贝桑布师长的法旨》、1337年《贡噶坚赞贝桑布帝师颁给益西贡噶的法旨》、1407年《永乐皇帝给尚师哈立麻的书信》和1413年《永乐皇帝颁给剌昝肖的敕谕》等大量相关档案进行比较。

 

其次,该文书保存有部分早期古藏文的文法特征,主要体现在:部分单个基字后面仍保留有后加字“”,如“གཞིའ”“རྒུའ”和“དྲའ”等;基字“”仍保留有下加字“”,如“མྱི་ཡུལ”“མྱི་དཔོན”等;部分词汇仍用上加字“”来表示前加字“”,如“རྒུའ=དགུའ”“སྐལ་རྒོས=སྐལ་དགོས”等,但这些古藏文文法特征在元代以后都逐渐消失。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一点,文书中记载的“金字使”(གསེར་ཡིག་པ)、“乌拉”(ཨུ་ལག)等许多重要的历史制度都始于元代(详见后述)。与此同时,按现存元代公文,尤其是诏书、法旨和令旨等藏文旨书内容,“大体分为人事任命、财产保护和争议处理三种类型”,该文书即属第三类内容。

 

综上所述,该文书应写于元代。这也是卡岗·扎西次仁首次将其断代为元代文书的主要根据,尽管他对此并未展开讨论。

 

至于文书的内容,结合卡岗·扎西次仁的研究,试译如下:

 

五月,秘密……同知楚臣瓦抵达。父亲对其殷勤礼待,我也尽力准备侍奉。当时传闻“长官到萨达巴”,但我未听说。传言“同知到普兰后,又去古格了”。我准备支应谿卡堪布热喀夏瓦和楚臣的差,“他如果是金字使,你知道得做好支差的准备”。(金字使)未到北边,不知听了谁的谗言,也不知哪个地方出现了(ཚན་ཆུན?)。“需要支应饮食乌拉差。”(金字使)从我手中抢走了马匹,派人前去请安时口出恶语:“不来支差你死了吗?!病了吗?!”还抢夺官员的马匹,派人前去禀报却说:“谁动马就弄死谁,抛到擦擦岗去喂狗!”且手持棍棒殴打,并拔刀砍杀。他不依法办事,还说:“我不征派普兰的乌拉,就征派你的乌拉!”在众人集会之处,他还当众欺辱我:“我就不依法办事,欺负你。”我让瑟巴朗多吉瓦向我父亲汇报,因为父亲了解我品行的好坏,祝您老健康长寿……

 

由此可知,文书主要内容正如卡岗·扎西次仁所述,记载的是一位金字使到古格后,对一位差民横征乌拉差役,不仅抢夺其马匹,还对他无端殴打和辱骂,导致差民对他投诉的历史片段。

 

二、重要历史名词考述

 

这份文书残片记载了3个对于准确理解该文书内容含义、确定其年代和包括普兰、古格在内的阿里历史发展的重要历史名词。因此先对其考述于下:

 

(一)同知

 

该词在《投诉书》中出现了两次,第一次是“同知楚臣瓦抵达”,第二次是“同知到普兰后,又去古格了”。两处的藏文拼写相同,为“ཐུན་ཇུར”。从语境和下文“金字使”可知,这是一位受命在普兰、古格地区出差的“楚臣瓦”的头衔。囿于史料,“楚臣瓦”暂无考,但其头衔“同知”显然非藏语,结合《汉藏史集》等藏文史料可知,它是一个汉语借词。按《汉藏史集》,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元朝对涉藏地区的治理,在西藏推行政令,于中统年间(1260—1264)派遣答失蛮从青海进藏,清查户口,建立驿站。驿站建立后,派遣额济拉克(ཨི་ཇི་ལག)进藏,因其在元军统一云南过程中曾掌管朵思麻和朵甘思的驿站,因此任命其为“同知之职”,并授以诏书,负责管理吐蕃的驿站。其中的“同知之职”藏文为“ཐུང་ཇིའི་ལས་ཀ”,与《投诉书》中的“ཐུན་ཇུར”一词高度相似。鉴于《投诉书》中的藏文多有误拼现象,且该借词当时尚未形成固定的拼写,此处的“ཐུན་ཇུར”一词应是对《汉藏史集》中意为“同知”一词的藏文“ཐུང་ཇི”的不同拼写或误拼。

 

按《元史》,“同知”一职是元代中央政府设置的管理西藏等涉藏地区的中央和地方机构中的一个常设职官。元朝在中央机构宣政院中设有“同知二员”,并在其直辖的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和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也设有“同知二员”。不仅如此,在后二者下辖的碉门鱼通黎雅长河西宁远等处军民安抚司,西夏中兴河州等处军民总管府、十八族元帅府、积石州元帅府、礼店文州蒙古汉军西番军民元帅府、松潘叠宕威茂州等军民安抚司等机构中也设置有“同知一员”。其品级因机构级别不同而有差异,其中“秩从一品”的中央机构宣政院所设同知品级最高,为“正二品”。

 

(二)金字使

 

该词在《投诉书》中的藏文写作“གསེར་ཡིག་པ”,汉语有“金字使者”“金字使臣”“金牌使臣”“金册使者”或“金字使”等不同译法,但多译为“金字使者”或“金字使”。其含义,《藏汉大辞典》释为“天使,宣旨钦差。传递帝王命令的使者”;著名学者东噶·洛桑赤列先生也有类似的解释:“皇帝的谕旨称为金字……发送谕旨的人称为金字使。”正因为金字使奉旨行事,因此从开始就受到以萨迦班智达(1182—1251)为首的西藏上层人士的高度重视。1246年,萨迦班智达应蒙古阔端汗的召请前往凉州会谈,双方于次年达成西藏和平归顺的协议后,在他向西藏全社会发出的《萨迦班智达致蕃人书》中特别强调了礼敬金字使的重要性:“对金字使的接待侍奉应该力求周到……若对金字使者不敬,则必进恶语;若对金字使恭敬,则多有益处。不遵从金字使之言,则后果难以补救。”

 

金字使的出现与元朝为强化其统治,在吸收辽金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符牌系统关系密切。按蔡美彪先生的研究,元代的牌符分为“做官底牌子”和遣使牌子两类。遣使牌子中,一类是元朝皇帝或朝廷为其直接派遣负有特殊使命的使臣临时颁发的牌子,以此行使特授的权利;另一种是军务遣使的圆牌。遣使牌子为金牌,在1269年八思巴受命完成“国字(八思巴字)” 的创制后,牌面上镌刻八思巴字,为“长生天气力里皇帝圣旨,如违,要罪过者”“违者处死”“必诛灭”等义。按至治二年(1322)御史台承奉中书省札付规定,该圆牌又被称为“圣旨圆牌”,凡是经驿站前往西藏等涉藏地区宣诏、迎请高僧大德的使臣和因公持诸王令旨印信被派遣至西藏的人员都必须持此圆牌。藏文文献中的“金字使”显然属于第二类,并且其名称也应与此金字圣旨圆牌密切相关。西藏扎什伦布寺保存有一枚八思巴字蒙古文金字圣旨圆牌,该圆牌为铁质,金字,直径11.5厘米,顶部配有供佩戴的圆环,圆牌双面镌刻阳文八思巴字,义为“靠长生天的气力,皇帝圣旨,谁如不从,即要问罪!

 

藏文文献中对金字使最早明确的记载,出自《汉藏史集》中1244年阔端汗遣使召请萨迦班智达:“法王萨迦班智达六十三岁之阳木龙年(1244),在蒙古最先派来的金字使多尔台吉(རྡོར་ཐ་ཆེ)的邀请下,从萨迦动身前往凉州”;1247年出现在前述《萨迦班智达致蕃人书》中;1252年出现于《八思巴致乌斯藏高僧大德书》和《八思巴致萨迦寺僧众书》中;1264年又见于忽必烈赐给八思巴的《优礼僧人诏书》(珍珠诏书)。此后,藏文文献有关金字使的记载,不绝于史。

 

按藏文文献,金字使在元代除宣旨功能外,还承担迎请僧俗首领、清查户口、建立和管理驿站等皇帝派遣的其他重要使命。其中,对于迎请帝师等僧俗首领记载最多,大凡八思巴以来的元代历任帝师,喇嘛丹巴(13121375)、噶玛噶举派黑帽系三世活佛让琼多吉(12841339)等前往大都任职或朝觐的西藏各大教派的僧俗首领都是由皇帝派遣的金字使邀请的,见载于《萨迦世系史》《汉藏史集》《贤者喜宴》等藏文文献,此不赘述。而金字使清查户口之事最早见载于1252年的《八思巴致乌斯藏高僧大德书》。八思巴在信中明确说:“皇帝宣谕我:‘已派金字使臣前往吐蕃各处清查户口、划分地界,汝可遣僧人同往。’为此,我已派格西多杰周(དགེ་བཤེས་རྡོ་རྗེ་འབྲུག)与格西松布(དགེ་བཤེས་སུམ་བུ)等率领随从前往。”《汉藏史集》则对元朝在1268年对西藏进行的第一次户口清查所遣金字使进行了记载:“阳土龙年(1268),由朝廷派来的金字使者阿衮(ཨ་ཀོན)和迷林(མི་གླིང)两人,对米德、土地以及冠以大蒙古之命的根本户数进行了清查。”关于金字使建立和管理驿站之载,也出自《汉藏史集》:元初吐蕃驿站建立后,“请求委派一名能使其安之人管辖。于是派遣名叫额济拉克的大臣,给以官领吐蕃驿站之诏书,任为同知之职,前往吐蕃”。并说额济拉克“是薛禅(忽必烈)皇帝派往萨迦的头一个金字使”。

 

由上可知,藏文文献中的金字使是元朝皇帝和中央政府派往西藏等涉藏地区宣诏和执行特殊使命的钦差。元初,西藏完成驿站的设立后,以金字使为首的钦差使臣携带诏书、佩金字圆符来往于驿站传递圣旨和执行特殊使命。由于其身份和使命特殊,至少从1252年开始,朝廷就对他们在西藏等涉藏地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以免他们依仗特权欺凌百姓:“僧人之佛殿及僧舍,金字使者不可住宿,不可索取饮食及乌拉差役。”此后的历代皇帝、帝师在向西藏等涉藏地区颁布的诏书和法旨中都反复强调这一规定。但实际上,正因差使圆牌由朝廷铸造,并在牌面上铸有皇帝的圣旨,原来只用于“传送军情政务,以取信于沿途驿站,并无其他用途”,且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滥给’,但由于各地诸王贵族都自行掌握圆牌,有权发牌遣使,‘滥给’圆牌现象,甚为普遍”。“差使圆牌实际上成为诸王贵族滥遣人员出外谋利并对沿途站户进行敲剥的凭证。”阿里托林寺藏《投诉书》所述内容即是金字使对西藏阿里古格百姓进行盘剥的实例之一。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1247年《萨迦班智达致蕃人书》中,除“金字使”外,还有“银字使(དངུལ་ཡིག་པ)” 之载。当时阔端汗明确表示,“若能惟命是听,则汝(蕃人)等地方及各地之部众原有之官员俱可委任官职,对于由萨迦之金字使和银字使召来彼等,任命为我之达鲁花赤。”该记载不仅与《元史·兵志》“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吻合,同时也与《元史·刑法志》中“诸朝廷军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圆符给驿……诸王公驸马亦为军情急务遣使者,佩以银字圆符给驿”的记载一致。同时结合前述扎什伦布寺藏金字圆符和甘肃发现的银字差使圆牌等实物可知,藏文文献中的“金字使”和“银字使”的命名应与《元史》中的“金字圆符”和“银字圆符”关系密切。

 

(三)乌拉

 

该词在《投诉书》中出现3次,均写为“ཨུ་ལག”,其中一次还被称为“饮食乌拉(ཟ་མ་ཨུ་ལག)”,与后世约定俗成的“འུ་ལག”一词的拼写略有差异。按《藏汉大辞典》,该词义为“徭役,差徭,力役之征。音译乌拉”。其中的“饮食乌拉”在元代汉文文献中被载为“祗应”,亦即站户为来往驿站的官员、使者和军队等提供的饮食差役。“乌拉”一词因此最早与蒙古汗国及其随后建立的元朝的站赤、亦即驿站及其管理有关。

 

按法国学者伯希和考证,“乌拉”一词在蒙古语中为“ulaa”,源于7世纪的突厥语“ulaγ”,义为“驿马”,指用来传递公文的马匹。1229年元太宗窝阔台为了“通达边情,布宣号令”而建驿站。从1247年《萨迦班智达致蕃人书》这份已知最早记载乌拉差役的藏文文献来看,蒙古汗国此时不仅已在其征服地全面摊派乌拉差役,而且萨迦班智达对此十分了解:“众人或以为:蒙古本部乌拉及兵差较轻微,他部乌拉及兵差甚重,殊不知与他部相比,蒙古本身之乌拉及兵差甚重。两相对比,他部之负担较轻焉。”1247年西藏和平归顺后,蒙古汗国为了巩固对甘青川滇和西藏等地区的统治,于12531257年首先在朵甘思和朵思麻两地建立了四大驿站;1260年忽必烈即位后立即派答失蛮前往西藏建立驿站,“从汉藏交界之处(丹底寺)起,直至萨迦,总计设置了27处大驿站”,7个小驿站,其中西藏有11个大驿站,并随即开始向驿站沿途百姓摊派驿马、食宿、柴草等差役。这种差役于是按蒙古语被称之为“乌拉”,该词因此“应是元朝时期站赤制度建立后从蒙古语借入藏语之词”,但确切而言,应是通过回鹘语进入藏语的。

 

据《汉藏史集》,对于在西藏建立的11个大驿站,元朝“规定了各个万户支应驿站的办法”,亦即驿站的供应和乌拉差役均由驿站所在之地的万户来承担。由于僧人被免除乌拉差役,因此差役全部落在了驿站沿线的百姓头上。按《汉藏史集》1280年左右对藏北七大驿站的记载,这些乌拉差役包括马匹、驮畜、乳畜、肉羊、青稞、褐布、帐篷、马鞍、坐垫、绳具、炉子、卧具、医药费以及人员。它们与元代在内地驿站支应的三大乌拉差役基本一致,而内地的三大乌拉差役主要是:其一为“首思”(蒙古语为“šigūsün”,汤、汁之意;汉语译为“祗应”) 供应,即向驿站来往使者提供包括肉、油、盐、米、面、酒等在内的饮食;其二为铺马供应,即为驿站饲养马匹并为使者提供马匹、鞍辔、车辆和草料等;其三为站丁供应,即由站户出夫应驿,负责包括行李装卸、充当向导在内的诸多杂务。《投诉书》中载及的“饮食乌拉(ཟ་མ་ཨུའུ་ལག)” 显然就是其中的“首思”或“祗应”。该词汇大量见载于元代皇帝、帝师、诸王颁布的八思巴字和藏文的诏书和法旨中,均一再下令不得额外“征派饮食乌拉”。如在西藏档案馆现存的牛年(12771289)《薛禅皇帝颁给拉洁·僧格贝的圣旨》、蛇年(1305)《海山怀宁王颁给夏鲁寺的令旨》、猴年(1308)《桑杰贝帝师颁给仁钦岗巴的法旨》、羊年(1319)《贡噶罗追坚赞贝桑布帝师颁给仁钦贡师长的法旨》、鸡年(1321)《贡噶罗追贝桑布颁布给夏鲁寺的法旨》、鼠年(1324)《也孙铁木儿皇帝(泰定帝)颁给类乌齐寺和尚们的圣旨》、同年《也孙铁木儿皇帝颁给扎西丹寺和尚们的圣旨》、鸡年(1345)《妥懽帖睦尔皇帝(元顺帝)颁给贡觉桑布等的圣旨》等都有明确的记载。显而易见,该词也是元代因驿站的建立而出现的新词。

 

由于乌拉的征派给西藏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中央政府先后多次对驿站供应给予赈济,同时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如藏北设置的索(སོགས)、夏克(ཤག)、孜巴(རྩི་བར)、夏颇(ཤ་ཕོ)、贡(རྐོངརྐང)、官萨(དགོན་གསར)和甲瓦(གྱ་བ)等七大驿站本由乌斯(前藏)地方万户支应,因连续支应,不堪重负,加之乌斯地方的人又不适应藏北气候条件,一再逃亡,蒙藏往来使臣在沿途得不到乌拉供应。于是宰相桑哥在1280年前后对驿站的支应进行了改革,命令从驻扎卫普尔(འུད་ཕུར)、巴(སྦ)、拉克(རག)等藏北的蒙古军队中拨出部分人马负责驿站事务,而乌斯地方的人只需每年向蒙古军队提供驿站所需上述物品和人员,而无需到驿站支应。不过,藏北以外西藏其他地方所建驿站的乌拉差役照旧由相关万户支应,直至元朝灭亡。

 

综合上述,《投诉书》中的“乌拉”是蒙古语借词,至迟在1247年出现在藏文文献中,随着13世纪中叶驿站在西藏的建立,这一词汇用以指代驿站为站户摊派的差役。

 

三、元代中央政府治理阿里地区的重要实证

 

前述《投诉书》中载及的“同知”“金字使”和“乌拉”3个重要词汇,不仅是元代中央政府在西藏进行行政区划、设官建制、清查人口、建立驿站等系列有效治理的直接结晶,更是元代中央政府治理阿里地区的重要实证。鉴于学界对这些重要施政多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此不再详细展开,仅以《投诉书》内容为基础,就研究薄弱的阿里地区为重点展开讨论。

 

由于藏汉文献记载的阙如,或记载语焉不详、传世和出土文物的匮乏等诸多因素,学术界对于阿里地区历史的研究,尤其是元代阿里地区的研究,一直非常薄弱。现有相关的主要文献和研究大多为纲要式结论,缺乏历史细节和实物证据。托林寺《投诉书》的发现,不仅是元代中央政府对阿里地区进行治理的实证,而且填补了这一重要历史的空白,丰富了历史细节。

 

首先,“同知”等记载首次证实了元代管理西藏的相关机构的建立及其官员的设置。元朝为了有效治理西藏,除在中央政府设立宣政院,在萨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外,针对藏族地区地域广大、情况复杂等情况,还在相应的一些地区直接设置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等军政机构。早在成吉思汗时代,随着蒙古军队西征抵达传统阿里的拉达克,蒙古汗国就在最早归附的阿里地区设立了“纳里速(阿里)都元帅”。1292年左右,元世祖忽必烈下令将纳里速都元帅和1280年设置的乌斯藏(卫藏)宣慰司整合成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设“宣慰使五员,同知二员,副使一员,经历一员,镇抚一员,捕盗司官一员”。其中的“纳里速古鲁孙”就是对藏文文献中“阿里三围(མངའ་རིས་སྐོར་གསུམ)”的音译,而“阿里三围”由上部阿里(མངའ་རིས་སྟོད)和下部阿里(མངའ་རིས་སྨད)组成,前者主要指普兰、古格和拉达克;后者主要指贡塘(གུང་ཐང),即今日喀则市吉隆县一带地区。因此该机构管辖“包括今西藏自治区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地区和现在在国境以外的列城等地”。同时在该机构辖下,专门设置“纳里速古儿[鲁]孙元帅二员”,以加强对阿里三围地区行政和军事的管理。《元史》虽然对“纳里速古鲁孙二员”的治所缺乏直接记载,但据札达县皮央杜康大殿写经中新发现的元代诏书录文和八思巴字印文判断,其中一处元帅府应设在古格境内,另一处则应设于下部阿里贡塘中心,即今吉隆县宗嘎镇。

 

《投诉书》中作为金字使身份的“同知楚臣瓦”在阿里普兰和古格的出现,与元代中央机构宣政院及其直辖的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密切相关,因为二者均在机构内设有“同知”一职。虽然限于史料,“楚臣瓦”生平及其所属具体机构不确,但他属于元代管理西藏的行政机构的官员,并受命在普兰、古格执行任务应当无疑。“同知”一词在札达县托林寺藏文《投诉书》残卷中的首次出现,由是见证了元代管理阿里相关机构及其职官的设置和对阿里地区的施政。

 

其次,“同知”“金字使”和“乌拉”等词的记载,是对元代在阿里地区进行人口普查、建立驿站和征收差役等系列施政的直接反映。元代中央政府为了有效地对包括阿里在内的整个西藏进行治理,除前述行政区划、设官建制外,采取了清查人口、建立驿站、征收差役赋税等一系列重要措施。1268年和1287年,元朝分派金字使阿衮、迷林与和肃、乌努汗,先后两次对西藏的人口进行了清查。按《汉藏史集》,其中第一次清查的结果是:“雪山环绕的普兰、石山围绕的古格和河流围绕的芒[玛]域(མང་ཡུལ)等上部纳里速古鲁孙的人口总共有2635户。领主(མངའ་བདག)管辖下的纳里速的人口为676户。”与此同时,答失蛮受命在西藏建立驿站,从汉藏交界地带的丹底寺到萨迦,共建立了27(或28)处大驿站,7处小驿站,并且规定了各个万户支应驿站的办法。其中,7处小驿站就包括在阿里地区建立的玛法木(མ་ཕང)地方小驿站和古格南北两路小驿站。根据各个万户支应驿站的规定,阿里的民户不仅与拉堆洛、拉堆绛万户一起支应萨迦大驿站,单独支应夏喀(ཞབ་ཁ)小驿站,而且还由普兰人支应玛法木小驿站,由梅朵色如人(མེ་ཏོག་སེ་རུ)支应古格南北两路小驿站。阿里小驿站的具体位置虽缺明确记载,但根据地理、交通和明清阿里行政机构的治所等综合因素考证,其中的玛法木小驿站可能位于今普兰县著名的玛旁雍措湖畔的霍尔区,古格南北两路小驿站可能设在噶尔县门士乡的阿里塘噶(ཐང་ག)一带。阿里地区虽然位置偏远,但元代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对该地区的治理。1345年,宣政院曾派司徒达玛坚赞(སི་ཏུ་དར་མ་རྒྱལ་མཚན)、多杰江副使(རྡོ་རྗེ་ལྕམ་ཧུ་ཤྲི)和阿山不花佥院(ཨ་སན་ཕོ་ཁ་ཚེ་དབེན)等人为“建立夏克驿站(ཤག་འཇམ་མོ)、畅通纳里速驿路(མངའ་རིས་ཕྱིན་གྱི་འཇགས་བྱེད་པ)和划分吐蕃三区(贡赋)”等事而抵达乌斯藏,专门对纳里速地区进行了巡视。

 

《投诉书》虽未直接载及阿里地区的人口清查、驿站的建立和站点的分布,但明确提到金字使对古格乌拉差役,特别是对“饮食乌拉(ཟ་མ་ཨུའུ་ལག)”的征派,而正如前述这正是站户支应驿站的标志之一。这一记载因此首次印证了文献中有关元代中央政府派遣阿衮、迷林、司徒达玛坚赞等金字使在阿里清查人口、建立驿站等治理阿里地区重大举措的真实历史。

 

最后,金字使抢夺马匹、辱骂和殴打差民是元代驿站运行中出现的普遍问题之一。遣使圆牌的规定、驿站的建立及其管理等制度无疑对元代国家的有效治理、政权的稳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弊端。部分问题通过政策的调整得到了解决,而一些问题则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从而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首先,原来只用于“传送军情政务,以取信于沿途驿站,并无其他用途”的遣使圆牌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机构违规“滥给”。元朝虽有“以圆牌督董军情急务,余事不得发遣”的明文规定,但滥给使臣,甚至是商人、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佩戴圆牌的金字使依仗特权向站户、站官恣意勒索、盘剥,甚至打骂,驿站有时也盘剥站户,致使站户逃亡。

 

这些问题也同样在西藏其他地方出现。按《朗氏家族史》,每年前往山南的各种使臣络绎不绝,山南两个小驿站的差民为此不堪重负:“王室、司徒、院使、蒙藏本钦、都元帅、王和公主等人铺天盖地而来,逢人便征乌拉差役,两个小驿站所征乌拉,每次派给一百(人畜)尚不够。三次大征和临征一并征派,小驿站差役繁重如此,向世俗民户摊派马匹……人马饥渴而死……所征‘炒磨青稞乌拉’,较之于大驿站更加沉重。向达官大德所支应糌粑,僧俗民户累断了腰。”阿里地区设置的玛法木、古格南北两路驿站也为小驿站,加之阿里地区海拔比山南高,物产更为稀缺,站户所承担的铺马和饮食乌拉等差役的负担一定比上述帕竹万户首领大司徒绛曲坚赞(13021364)笔下山南小驿站的负担更为沉重。与此同时,托林寺《投诉书》中所述金字使抢夺马匹,索要饮食乌拉,辱骂殴打站户的情况也与前述元代内地驿站出现的问题一致。

 

与内地相比,由于西藏海拔高,“民贫无可供亿”,中央政府在1282年下令“禁吐蕃给驿太繁,扰害于民,自今非奉旨勿给”的同时,曾多次对西藏的驿站进行赈济。例如,1292年,元世祖下令“给乌斯藏五驿各马百、牛二百、羊五百,皆以银;军七百三十六户,户银百五十两”;1296年,又“以钞十一万八千锭治西蕃诸驿”;1314年,“中书省奏给中统宝钞一万锭,赈济西番站赤……定拟二十八站,各给钞三百锭,总计八千四百锭”。尽管如此,中央政府对西藏驿站的赈济实际上并未彻底减轻西藏百姓的沉重负担。

 

四、小结

 

阿里札达县托林寺保存的《投诉书》是一份投诉金字使在阿里普兰、古格地区横征乌拉差役、辱骂殴打差民的元代藏文文书残卷。通过对元代中央政府在西藏推行的政治、经济等系列重大治理措施的梳理和比较发现,其中的“金字使”“同知”“乌拉”和“饮食乌拉”等记载不仅是元代中央政府在传统阿里地区设官建制、清查人口、建立驿站等系列重要措施的历史见证,同时也是元代藏、蒙古、汉等多民族政治、经济及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结果。鉴于阿里地区相关记载十分稀少,传世和出土文物匮乏,该文书的发现不仅为元代中央政府对阿里地区的治理提供了重要的证据,而且还印证和填补了文献记载,丰富了历史细节,因此弥足珍贵,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中国藏学》2024年第2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美国的多元宗教概述及成因分析 \贺相铸
摘要:美国是个多元宗教并存发展的社会,整个宗教种类繁多、宗派林立。但就其源流,多…
 
“完全的天主教”在拉美社会中的影响 ——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智利为中心 \张琨
摘要:自欧洲殖民者进入拉丁美洲以来,天主教就持续影响着拉美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民法典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研究 \蒋子翘
摘要:<正>《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申…
 
宗教政治化: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再次兴起及其对印度外交的影响 \许娟
摘要:自2014年莫迪当选印度总理以来,印度教民族主义在印度政治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宪法中契约观念的始源与演变 \揭梅
摘要: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源于早期日耳曼的部落社会契约。中世纪以后,一…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组织法人类型定位及其治理结构研究
       下一篇文章:从教派之争到文化战争——美国政教分离的宪法实践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