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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宗教的条款
发布时间: 2004/9/13日    【字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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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受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八十二条……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校接受年限的义务教育。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地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篾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5)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转的禁止进境。禁止邮寄散发性宗教印刷品或音像制品出境。

      (九)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同第三禁止进境内容。(2)涉及国家秘密的。(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
       进境宗教印刷品有下列内容或携带人,寄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没收;

      (一)有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等反动内容的。         
      (二)境上宗教团体、机构寄进或以个人名义带进散发性的宗教印刷品。(三)旅客携带超出自用范围的印刷品被海关退运后又重新带入的。(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海关检查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商标不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
      11.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印刷宗教用品的,均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区基本法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以保持和保护。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五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在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钳子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损献的权利。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人国其他地区相应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地、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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